# 西北军政委员会令   兹将本会第35次行政会议通过之“处理一贯道道产办法”随令附发,希即作为内部文件遵照执行,不必公布。 ## 此令。   附:“处理一贯道道产办法”一份    主席 彭德怀副主席 习仲勋 张治中 ## 处理一贯道道产办法   一贯道的道产系用欺骗诱惑等各种手段向人民讹诈得来,只用于反人民活动上。因此在取缔这一反动团体时,对其道产原则上应予没收并依下列办法分别处理之:   一、纯以道产开设的工厂、作坊、商号、医院等宣布没收后,其在城市者应收归公有,在乡镇者可转变为人民合作事业或改办人民医院。只要有利于国计民生如工厂、作坊、医院等,且有经营条件的,应尽量继续经营。   二、道产与私人合股经营的工厂、商号、作坊等,只没收其道产部份,对于私人股产,不得没收。   三、道产中之房屋、土地、粮食等,凡系道费购置者,修建或点传师以上首要分子及地富成份的道徒捐献者,一律没收。若系一般道徒捐献而其生活贫困者可退还之。没收之房屋在城市者归公使用,在乡村的房屋土地,可分给当地的贫苦农民。没收之粮食归人民政府作救济及公益事业之用。   四、道内的开荒费、愿助费、超拔费、月助费如系现金且可查清来源者,没收后应归还捐献人,无法查清来源者,归当地政府举办公益事业之用。   五、道内首要分子所经营的工厂、商号、作坊等,经查明其资金确属私人所有者,不得没收,但在未彻底查明以前,可予登记监督或代管。   六、对取缔一贯道有功之道徒,可从没收的道产中酌情奖励之。   七、其没收单项须经省公安厅批准,报西北公安部备案。   来源:《取缔反动会道门工作历史资料汇编(1948-1992年)》,公安部一局编印, 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