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关于城市郊区土改问题的补充规定   (华东、中南、西北、西南各局:)   近来各地在土地改革中,发现对城市及城市郊区与农村的界限划分不很明确,也有若干民主人士误认为凡地主在城市中的房屋和土地,无论是否农业用地或是否适合农民居住的房屋,一概不应没收,否则就是违反《土地改革法》,并责备我们。为此,特作如下的补充规定:   (一)不是一切城市的郊区均不适用《土地改革法》,只是依照政务院颁布的《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程序,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较大城市的郊区和大工矿区,始适用《郊区土地改革条例》,不适用《土地改革法》。一般较小城市的郊区均应依照《土地改革法》进行土改。   (二)有些城市内也有农业用地,其属于地主者亦应没收分配(如果这个城市的郊区业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适用《郊区土地改革条例》实行土改,则此城市内之农业用地没收后,也只分配使用权)。但一切城市中非农业用地均不得采用土改法令没收分配。   (三)在较小城市和集镇内,地主:占有的多余房屋,其原由工商业使用者及不适合于农民居住者,均予保护不动,其原由农民居住或适合于农民居住者,应没收分给农民居住。但农民于分得此项房屋后不得以之出租、出卖或拆毁或空置起来。   以上几项规定拟合并写于划分阶级成分的补充规定中,不日由政务院通过后公布,特先行电告。    中 央二月十日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