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关于在"五反"运动中对工商户分类处理的标准和办法   (各中央局并转分局、省市区党委;加直发山东、青岛、南京、华南、云南、新疆:)   (一)中央批准北京市委建议《在"五反"运动中关于工商户分类处理的标准和办法》,认为这是正确的。其中除第七第八两条由党内掌握不得发表外,其余各条 将由政务院通过发表。各地党委所订处理标准和办法与此有出入者,照此修改之。各地如因特殊情况须作若干改变者应报中央批准。这个文件所采取的基本原则是过 去从宽,将来从严(例如补税一般只补一九五一年的);多数从宽,少数从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工业从宽,商业从严;普通商业从宽,投机商业从严,望各级党委在"五反"中掌握这几条原则。   (二)在"五反"目标下划分私人工商户的类型,应分为守法的,基本守法的,半守法半违法的,严重违法的和完全违法的五类。就大城市说,前三类约占百分之九十五左右,后二类约占百分之五左右。各个大城市略有出入,大体相差不远。中等城市则和这个比例数字相差较大。   (三)这五类包括资产阶级和非资产阶级的独立手工业户及家庭商业户,不包括摊贩,北京有摊贩四万户,将来要给以处理,但在此次"五反"中还来不及处理, 各大城市也可以暂时不去处理摊贩,但对独立手工业户和家庭商业户最好给以处理,北京、天津两市正在处理。各中等城市在"五反"中最好给独立工商户及摊贩均给以处理。不雇工人店员(但有些人家带了学徒)的独立工商户在我国各大中城市数目很大,北京约占五万工商户中的百分之三十八,计一万九千户左右。他们中许 多是守法的,也有许多是基本守法部分违法的(即有小额偷漏税,即所谓有小问题的),也有少数是属于半守法半违法即偷漏较大的,有的竟达一两个亿,有些家庭 商店人手多,不雇店员,比雇上二三个店员的小资本家贸易额大得多,因此偷漏税也多些。北京的资产阶级有三万一千户,其中雇佣工人、店员三人以下的有一万七千五百户,占百分之三十五,我们既要在此次"五反"中处理这一大批小资本家,给他们做出结论,也应尽可能努力将和小资本家数目大略相等的独立工商户加以处 理,给他们做出结论,这对于目前的"五反"和今后的经济建设都是有利的。这两种工商户一般都无大问题,给他们做结论是不困难的,做了结论以后,我们就获得 了广大群众的拥护。但个别城市如认为先给其他工商户做结论,而将独立工商户的结论放在后面去做,较为方便,也是可以的。   (四)根据城市的实际情况,我们决定将过去所定的四类工商户改为五类,即将守法户一类改为守法户和基本守法户两类,其他三类不变。在北京五万工商户(包括独立工商户,不包括摊 贩)中,守法户约占百分之十左右,即约五千户。基本守法户约占百分之六十左右,即约三万户。半守法半违法户约占百分之二十五左右,即约一万二千五百户。严重违法户约占百分之四左右,即约二千户。完全违法户约占百分之一左右,即约五百户。将完全守法户和有些小问题的基本守法户分开,又将基本守法户中偷漏税一 百万元以下的和偷漏税二百万元以下的分别对待,即一百万元以下者,指出错误,免予补税,二百万元以下者,指出错误,免其一百万元的数目,补其一百万元以上 的数目,这样做,可能发生很大的教育作用,   (五)行贿性质严重,必须严肃处理。但行贿的人很多,在北京,除掉小额回扣不算行贿,被人勒索不算行贿以外,尚有一万三千多户,约占工商户总数的百分之二十六,即超过四分之一。其中,行贿一亿元以上者一百六十九户,五千万元至一亿元者一百七十二户,三 千万元至五千万元者一百九十五户,一千万元至三千万元者六百四十二户,一百万元至一千万元者三千一百六十一户,一百万元以下者八千七百四十八户。中央原定 补退罚者限于百分之四左右,补退罚捉者限于百分之点五左右,补退罚关者(包括杀几个在内)亦限于百分之点五左右,三项共计约百分之五(中等城市则小于这个比例,有的只占百分之三,有的还少些)。行贿者既如此之多,若只处罚少数人而对多数人不予处罚,则很不妥当,若均给处罚,则受罚者超过全工商户四分之一, 打击面又太宽了。故于北京建议第六条中加上"情节轻微者除外"一句。北京拟于实行处理时将行贿一百万上以下的八千七百多户免予罚款,而于通知书上载明行贿错误,给以警告处分。此点亦请你们注意。   (六)各大中城市,有些市委,对于各类工商户的情况极不明了,如何分别对待这些工商户的策略观点又不 明确,工会和政府工作队(或检查组)的组织和训练甚为潦草,便仓卒发动"五反",引起了一些混乱,望这些市委提起注意,迅速加以克服,此外,检查违法工商户,必须由市委市政府予以严密控制,各机关不得自由派人检查,更不得随便捉资本家到机关来审讯。又无论"三反""五反",均不得采用肉刑迫供方法,严防自杀现象发生,已发生者立即订出防止办法,务使"三反""五反"均按正轨健全发展,争取完满胜利。   (七)县区乡现在一律不进行"三反""五反",将来何时进行及如何进行,中央另有通知,个别已在县城试做"五反"在区试做"三反"者务须严格控制,不得妨碍春耕和经济活动。中等城市也不要同时一律进行"五反",而要分批进行,并须在严格控制下进行。这几点前已通知,现再重复说一遍。    中央三月五日   〔附件一〕 ## 北京市委建议《在"五反"运动中关于工商户分类处理的标准和办法》 ## (一九五二年三月五日经中央批准)   一、守法户:   迄未发现有任何违法行为,本人也具结保证无违法行为,经审查结果估计无问题者。对于这类工商户的处理办法,即给以守法户通知书。   二、基本守法户,   (甲)根据单人坦白具结及政府已有材料证明,其违法所得(主要是偷漏税,或小额偷工减料)总额在二百万元以下,经审查结果估计纵有隐瞒,问题不大而又性质不恶劣者。   (乙)非法所得总额在二百万元以上,但情节轻微,并彻底坦白检举立功者。   对于以上两种工商户的处理办法,只令其退出超过一百万元的非法所得部分,一百万元以下者免退,并给以基本守法户处理通知书。   三、半守法半违法户:   (甲)偷税漏税,盗骗国家资财或偷工减料等违法所得总额在二百万元以上,已彻底坦白,而其违法行为除使国家、人民直接遭受经济损失以外,无其他严重危害作用者;   (乙)情节虽较严重,但在"五反"中已彻底坦白并立功赎罪者。   对于以上两种半守法半违法户的处理办法是"补退不罚",并给以半守法半违法户处理通知书。   四、严重违法户:   (甲)偷税漏税、盗骗国家资财偷工减料等违法所得总额在二百万元以上,其违法行为有严重危害作用者或虽无严重危害作用,但拒不坦白者;   (乙)完全违法户,但尚非罪大恶极,且已彻底坦白,并有立功表现者,得减轻其处罚,列入本类工商户。   对于上述两种严重违法户的处理办法,除令其退出违法所得外,并按情分酌处罚金。   五、完全违法户(即极严重违法户):   (甲)对于国家社会建设事业(特别是国防军事设施),或人民安全有极严重危害作用的盗窃犯;   (乙)集体盗窃案的组织者和大盗窃犯;   (丙)借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牟利,使国家人民遭受极严重损失,或有其他特别恶劣的犯罪行为者; ## (丁) 有严重违法行为,拒不坦白或抗拒运动者。   对于以上四种完全违法户的处理办法,应予法办,除令其退出违法所得外,并按其情节从重处以罚金,或判徒刑、最重者可判死刑,并没收其财产的一部或全部。   六、除在公平交易中的小额回扣或被勒索而无违法所得不应认为行贿者以及虽属行贿但情节轻微者外,其他凡有行贿行为者,应按其情节处以罚金。拒不坦白者应加重其罚金。情节特别严重者,应加重处刑。   七、在对严重违法户及完全违法户施行处罚时,应采工业轻于商业,一般商业轻于投机商业的方针。   八、对于半守法半违法户,严重违法户及完全违法户的补税、退财、罚款,一般应不使其厂店的继续经营受到严重影响,具不能一次缴完者,可酌予分期缴完。其 款额巨大、缴出即严重影响厂店经营者,可即以此款作为官股,将该企业改为公私合营。有些厂店对国家和社会完全有害无益而国家又有办法代替者,除少数可采取 没收办法者外,多数可用补,退、罚等办法使其无法继续经营,并强迫其转业。国家一时尚无办法代替者,不应轻易采取没收或强迫转业办法。   九、偷 税漏税、偷工减料两项违法所得,一般只补退一九五一年的,一九五一年以前的免予补退,但拒不坦白及情节特别严重者,得酌情令其补退一年半或二年,二年半或 三年。其他各项违法行为所得一般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日算起。惟隐匿侵吞敌伪财产应自日本投降之日算起。其中隐匿侵吞敌伪财产的数量不大,并对国家无严 重危害作用者,可以不予追究。   〔附件二〕 ## 中共中央关于"五反"分类标准的补充通知 ## (一九五二年三月十二日)   各中央局,并转分局,省、市、区党委:(加直发山东、青岛、南京、华南、云南、新疆)   三月五日经中央批准之北京市委建议《在"五反"运动中关于工商户分类处理的标准和办法》,经与各中央局一再商讨并在政协和政务院讨论后,已于今日公开发布〔1〕,公开文件中与前所发者除纯文字变动者外,又依既顾统一原则,又便各地因地制宜的精神,特作如下修改:   (一)基本守法户中(乙)种条件中之"检举立功",半守法半违法户(甲)种条件中之"彻底坦白",均删去。如此从宽处理,可使某些违法户比例较大之城市 能争取解放大多数,缩小打击面。尤其是基本守法户(乙)种所规定的条件,其非法所得总额纵在二百万元以上,只要与当地工商户违法情况相比属于情节轻微者, 如武汉所提之六百万元以下(武汉实际是将偷漏税、偷工减料算了二三年,现照规定只算一九五一年),上海所提之一千万元以下,合此情节,即可下降为基本守法 户。   (二)基本守法户免退违法所得的标准款额,由一百万元提高到二百万元,以利于迅速处理大多数,并避免或减少基本守法户(其中有相当数量的 独立手工业户和家庭商业户)补退之困难,但在二百万元以下,其情节照当地情况算为较重者(如重庆),照规定可酌退一部。而超过二百万元标准的违法所得部 分,(如上海、武汉)则仍应退出,以示严肃。这样,既可使武汉、上海或其他有同类情况的城市的基本守法户和守法户合并均能超过全工商户的百分之五十,又可 使二百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仍然退出,也不致使各地不满,这点已在十日、十一日的电话中取得中南、华东同意。   (三)严重违法户(甲)种违法所得总额在二百万元以上,改为"数量较大",以示在款额标准上与半守法半违法户亦有所区别,而便于各地机动处理。   (四)各地在执行此文件时,必须结合《人民日报》三月十二日社论之精神,以求"五反"斗争的彻底胜利。    中央三月十二日   注释   [1]载于一九五二年三月十二日《人民日报》。题为《北京市人民政府在"五反"运动中关于工商户分类处理的标准和办法》。   · 来源:   根据文件的原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