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关于“三反”运动中对干部撤职及开除处分批准权问题给东北局的批复   (东北局:)   三月十八日电悉。同意在“三反”运动中关于对干部撤职及开除处分的报批手续,按中央过去规定的人事任免管理制度执行。    中 央一九五二年三月二十日   (附:) ## 东北局关于撤职及开除处分批准权问题的请示 ## (一九五二年三月十八日)   (中央:)   政务院三月十一日公布的《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规定》第四项,其中规定“撤职及开除处分应隔两级批准”。为执行这一规定并简化与统一报批手续,我们建议按中央过去规定的人事任免管理制度执行,即撤职及开除处分的批准属于有权批准任免的机关。妥否,请批示。    东北局三月十八日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