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关于工商户冻结资金问题给中南局的批复   (中南局:)   三月三十日电悉。关于工商户冻结资金问题,同意你们的意见。    中 央四月三日   (附:) ## 中南局关于工商户冻结资金问题的请示 ## (一九五二年三月三十日)   (江西省并告各省委并报中央:)   三月二十七日复抚州地委电悉。基本同意你们的意见。唯处分问题应按“五反”内容与办法办理,对冻结资金之工商户,只动员与令其投入生产即可,即便情节严重,也不再予处分,以是妥否,请中央批示。    中南局三月三十日 ## 江西省委原电如下:   工商界在解放前冻结的资金,在“五反”运动中经店员检举出来的,可说服其自愿作为资本投入生产。解放后经过资金登记又抽资冻结经店员检举出来的,无论是卖材料换成金银冻结,或投资买卖金银获利的冻结,在指出其非法行为后,应使其全部作为股金投入生产,个别情况严重者也不要加以没收,至多只给予适当处分即可。对于检举的店员,一般应给予精神奖励,不必再从冻结的资金中抽出一部奖励他们,将资本家冻结的资金投入生产,不仅对资方有利,对劳方也是有利的。工商业兼地主在农村埋藏金银自动坦白者,除农民自动要求与其算剥削账可以适当算账并退给农民部分外,其余归本人所有。以上是否妥当,请中南局给予指示。    江西省委三月二十七日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