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沈阳市委关于严重违法户划分标准的意见 ## [这是市委根据中央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出的关于严重违法户划分标准,作为指导“五反”结案处理的一项具体政策的报告。]   (东北局:)   本市结案工作截至目前已基本告一段落,三批结案中除行商外,剩下的违法户尚有3200户左右,其中包括已检查和尚未检查的严重违法户和完全违法户1500户左右。其余1700户左右都是在三批结案中,有的因违法所得的数字较大,有的因一、二批结案后又有检举材料,有的因内部“三反”对证材料未完,有的因坦白不老实或过关的态度不好未能通过的。我们准备结合围攻严重违法户和完全违法户的战斗中逐步解决。以控制严重违法户和完全违法户不超过1500户左右的数字(占全市工商业总户数的5%)。   现在“五反”运动已临决战阶段,结案工作中之半守法半违法户与严重违法户的界限划分,急需有一具体规定,作为全市统一衡量的依据。特根据已结案的已检查之违法户材料,关于严重违法户的划分标准和处罚原则提出如下的意见:   (甲)标准   一、一般的以工业违法户所得在1万元(已换算成新人民币,下同)以上,商业户在5000元以上者为严重违法户,但情节特别严重,而违法所得不到此数者,亦得列为严重违法户。   二、工商业户之违法所得虽未达前项数字,但其行贿总数在2000元以上者亦应列入严重违法户。   (乙)处罚原则   一、根据工业轻于商业,一般商业轻于投机商业的原则。处罚时凡准备取消或基本取消的行业应从重,准备缩小的行业次之,准备保留者从轻。   二、盗窃国家经济情报及盗窃国家财产者之处分,应重于偷税漏税及一般的偷工减料(即偷工减料而不严重危害国家人民者)。   三、因违法行为使国家人民遭受间接损失(即系直接的经济损失以外的损失)及危害大者处分从重(最严重者列入完全违法户)。   四、行贿拉拢国家工作人员多,腐蚀程度深,以及方法十分恶劣者(如嫖妓、吸食毒品)处分从重。   五、凡资本家坦白彻底并立功自赎者,可从轻处理,其立功大者,可采取降级处分(如将严重违法户降为半守法半违法户)。   六、一般的工业及准备保留的商业,处理中应照顾不影响其生产与经营为原则,处分最重者,亦应照顾资本家及其子女家属之生活条件。   七、罚款标准有的违法户可罚款一倍到数倍,但偷漏国税之罚款,最多不得超过偷税额之五倍,有的违法户不一定按其违法所得的倍数罚款(即可低于其违法所得的款数处罚)。应根据以上各条之精神,酌情处罚。   来源:辽宁卷沈阳分册编委会《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辽宁省卷沈阳分册》 出版社:中共党史出版社 出版日期:1992年。   · 来源:   根据文件的原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