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南军政委员会为解释“中南区惩治不法地主暂行条例”疑义问题给广东省人民法院的批复   本会司法部转来你院法研字417号报告一件,请示解释“中南区惩治不法地主暂行条例”疑义问题,审核你院对东江分院的解答,我们有以下的几点意见:   一、报告中的第(一)(二)(三)项的解答,我们基本上同意你院的意见。   二、报吿中第(四)项解答,关于地主触犯“中南区惩治不法地主暂行条例”第7条所列各款罪行,是否以反革命犯论罪问题,我们基本上同意东江分院的意见,因该条所列各款罪行是严重的“破坏土地改革”的犯罪,按性质又是反革命行为,故适用惩治反革命条例论罪,是切合实际的,因此惩治不法地主暂行条例第17条未遂犯减轻之规定,不适用之。更就法律的适用来说,惩治不法地主暂行条例是我中南区地方性的法令,而且公布较早,因此对上述严重破坏土地改革之犯罪行为,以适用惩治反革命条例处理为宜。   来源:《土地改革重要经验与文献汇编(续辑上册)》, 中南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编印,1953年4月。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