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关于争取“五反”斗争胜利结束中的几个问题的指示 ## 第一,“五反”斗争定案处理的原则   “五反”斗争在已经进行的各大、中城市均已进入或正在进入结束阶段,因之目前对于各类工商户的正确定案,适当处理,是争取“五反”斗争胜利结束的具有关键意义的工作。处理的原则是“斗争从严、处理从宽,应当严者严之,应当宽者宽之”。   为了好好结束这场斗争,必须反对两种倾向:一种是虎头蛇尾,草率结束,特别是误解处理从宽,对违法工商户缺乏应有的严肃性,以致引起基本群众不满,并将 导致不法资产阶级分子再行嚣张。一种是只顾眼前的经济利益,不肯将计算过高的资本家违法所得的数目,合理地降下来,认真核实,正确定案。同时又存在着要求 多罚、多补、多搞公私合营、多行没收的错误想法,而不顾实际经济情况,致严重地忽略了今天继续团结和改造资本家进行生产使工人不致失业的重要意义。   因此,必须继续掌握宽大与严肃相结合的精神,实事求是地进行定案处理工作,务要作到合情合理,始能既有利于清除资产阶级的“五毒”,又有利于团结资产阶级发展生产和营业。 ## 第二,正确掌握“五反”斗争中对于工商户分类的标准   区别各类工商户的界限,应以其违法所得数目和违法情节作为同等重要的条件,并将二者结合起来,加以评定。单纯以违法所得数目作为区别界限是不全面的,这   仅仅是一方面的标准。凡属情节严重者或情节轻微者,均可升降,改变类别。这种精神已体现在政务院所批准的北京市在“五反”运动中关于工商户的分类规定 中。同时,根据今天团结和改造资产阶级发展生产和营业的实际需要,在确定类别时,还应照顾到其他几个重要因素,如资本家一贯的政治态度、在经济生活中的作 用等等,而加以全面考虑。这对于确定政治上与我合作的资产阶级代表人物及若干大户特别是大工业户的类别时,更为重要。具体来说:   一、工商户一般分类的比例:   彭真同志在关于惩治贪污条例的说明中所提的在各大城市的工商户总数中,守法户约占百分之十左右,基本守法户约占百分之六十左右,半守法半违法户约占百分 之二十五左右,严重违法户和完全违法户约占百分之五左右,这种比例大体上是合乎各地基本情况的。即使各大城市因“五反”斗争进行的早晚和处理的快慢不同, 致实际评定的结果,不尽相合,但亦不应与上述比例有过大的悬殊。   目前在确定一般分类时,已有两种不适当的倾向:一种倾向,表现于将守法户划的 太多,这是不恰当的。一般说工商户中,不论大、中、小,真正守法的只是极少数,即使某些大城市情况不同,可适当地扩大基本守法户的比例,但守法户最多亦不 应超过百分之三十左右。另一种倾向,表现于将守法户划的太少,办不恰当,一般的守法户应不少于百分之五。   (严重违法户和完全违法户在各大城市一般应不少于百分之二,但有特殊原因及中等城市亦可少于百分之二。)   二、工商界中大户分类的问题:   (1)所谓大户,从经济上说是指资本厚、工人店员多、经营大的工商户,从政治上说是指资产阶级的上层分子,或参加各级协商机关、政府机关担任工作的资产阶级代表性的人物。在确定大户时,应将政治的和经济的两个条件结合起来评定。   (2)对于大户在政治上、经济上较中小户更为重要的意义,中央历次已有指示。中央于五月二曰所批准的上海市委对于大户的分类,即坚决保护、一般保护、政 治上照旧使用、降级使用、坚决打击的五类,和前述一般分类之守法户、基本守法户、半守法半违法户、严重违法户、完全违法户五类,两者是彼此适应,互相关联 的。   对于大户分类的标准,一般是根据其违法数目和情节,更重要和是根据其政治条件,即使其违法数目较大,但其政治上表现较好,办应有意识地予 以适当保护。如某些大户虽然违法数目巨大,但他们是大工业家而政治上又靠近我们,和我们合作已有多年关系,这次“五反”中态度又好,即应列入守法户或基本 守法户,以示优遇。对此类人员的标准,可仿上海市的提议定为:   (甲)解放前对民主运动曾有贡献者,或解放后在历次运动中表现积极者;   (乙)经营对国计民生有利的主要工业,其工厂大、工人多、设备佳、技术好、生产丰、纳税多、作用大者,或解放后积累资金或自国外调回资本扩大设备积极经营者;   (丙)在技术上有一定成就,为今后建设需要的专家;   (丁)在“五反”中表现积极,交代彻底,并帮助他人或检举有功者;   (戊)在全国或地方有政治地位属于全国性的或地方性的代表人物者。   (3)对于大户分类的比例,各地市委以至中央局、分局,必须切实掌握,其分类比例,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参照中央批准的上海所定的比例自行规定。上海比 例为坚决保护者(守法户)占大户中之百分之十,一般保护者(基本守法户)占百分之三十一,政治上照旧使用者(半守法户)占百分之三十七,降级使用者(严重 违法户)占百分之十六点三,坚决打击者(完全违法户)占百分之五点七。   三、基本守法户的款额标准;   北京市在关于工商户分类处理的标准中所定的基本守法户的违法款额,一般是在二百万元以下,但加上情节条件,并根据从宽处理的原则,违法所得在二百万元以上,少数亦有列入基本守法户或守法户者。上海市依此原则,已将多数违法所得在二千万元以下,和少数违法所   得在二千万元以上者,根据其情节轻微并彻底坦白的条件,列入基本守法户或守法户。因此,各地一般工商户违法所得虽在二百万元以上,但从情节轻微并彻底坦白或其政治上表现好者,办得列入基本守法户或守法户。 ## 第三,切实合理的核实定案   一、在“五反”斗争中,由于追算过远,折价过高,计算范围过广,标准先后不同以及其他原因,各地对资本家违法所得数目的计算,虽彼此先后都不甚平衡,但 一般都算得很高。根据西南全区及其他地区七个大城市(上海、天津、广州、武汉、北京、沈阳、西安)已算出来的初步数目,并联系到其他已进行“五反”的三十 多个大中城市的数目,估计全国资本家违法所得总数约为二十万亿元到二十三万亿元。因此,必须依照中央五月九日指示所规定的核实控制比例,即多于三分之一但 低于二分之一,重新计算定案,以八万亿元三九万亿元为全国现时控制数字,才能合乎实际,使资本家能够安下心来重新靠拢我们,恢复经营的积极性,以利于经济 的迅速恢复和发展,控制数字具体分配,另行电告。   二、所谓多于三分九一、低于二分之一的比例,在计算时是以违法所得初步计算的数目作为主要标准,同时应照顾资本家一九五一年所得纯利。如:   (1)违法所得数目和纯利近似,可结合计算。   (2)违法所得数目低于纯利,可即按违法所得比例计算。   (3)违法所得数目过高于纯利,说明其不符合实际的数目更大,则在核实时,可以少于违法所得数目的三分之一。   各地特别是大城市在实际执行这一比例时,必须适当注意本地“五反”斗争不同时期的计算可能宽严不等,应在最后核实时予以平衡。   三、核实定案的方式,一般可采取“背靠背”的办法加以解决,其步骤应经过资方自己评议,劳方提出意见,然后经过协商,再由市(区)节约检查委员会审核定案或经市(区)人民法庭判决。必要时亦得采取其他方式核实定案。   四、资本家的“帐外资财”,由于难于分清何者属于资本家应得红利,何者属于资本家私有财产,何者属于真正转移资金,故不应发动归帐运动。有些地方由于搞 资本家的“帐外资财”,已发展到“挖底财”,对生产极为不利,应即停止。资本家是否愿将“帐外资财”归帐,目前可听其自愿,强制归帐是不妥当的。 ## 第四,退补方案   一、一般只退财补税,少数才予罚款,对严重违法户,除极少数严重者须判处较多罚金外,一般应尽可能少罚,对其中若干表现较好的,可宣布降级(即半守法半 违法户)处理,免判罚金,以示宽大。对完全违法户,除极少数有第五节一条各款情节者须判处较多罚金或没收其财产之一部或全部外,一般亦应使其在罚款后还能 继续维持生产和营业。这一原则,亦显示出“五反”斗争主要不是为了搞几个钱,而是为了改造社会。   二、退补可分三种方式:   (1)退 现款(包括现币、外币、金、银、白洋等):估计因“三反”“五反”影响,正常经济生活曾一度停滞,所以违法资本家可能退出的现款,在目前为数不可能很多。 同时,为照顾生产,活跃市场,可将退现款时间延至今年九、十月份开始,直到明年二、三月结束。九月以前如自愿退出现款或已经退出者,可以接收,但不必提 倡。对于目前已退者,如在核实定案后发现算得过高,退的多了,可经过民主评议、协商、审核,将其多退部分归还。   (2)折公股(包括接管或没收 的工商业在内):违法资本家如无力偿付全部现款者,可将应退数目改一部分为公股,变为公私合营或仍保持私营,只加入部分公股,成为公督私办,在前种情况 下,公股可略高于该企业全部资金的二分之一;在后种情况下,公股数目不宜过多,以不超过私股总数为原则。(3)打欠条:既不能退现款,又不宜于过多折算公 股者,其所余部分可由资本家打欠条,分期偿还。除数目特大者可分多年补退外,一般以二年为退补限期,最好是在明年秋冬退补清结为好,否则资本家包袱过重, 将影响其生产兴趣。   三、三类比例,一般是退现款占百分之五十左右,折公股占百分之三十左右,打欠条占百分之二十左右,即5:3:2比例。各地 可参照上述比例,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一般中小城市退现款比例可低于百分之五十。如某些地区或大城市实际核实数字高于现时中央控制的各地数字,则其超 出部分得按后两种方式退补,可不必再按比例加交现款。 ## 第五,对于违法工商户接管、没收的原则   一、在“五反”斗争中,对于违法工商户除下述几类外,一般不予接管或没收:   (1)对国计民生有极严重危害或破坏作用者;   (2)违法行为属于罪大恶极者;   (3)确系敌伪产业、为人非法窃取者。   二、在下列几种情况下,均不得接管:   (1)我主观虽然需要,企业本身亦有发展前途,但违法工商户并非罪大恶极者,绝不得勉强接管,仍须按正常办法处理;   (2)违法工商户因无现款可退愿意交出,或工人鼓动我们接收而企业本身亦可发展者,仍不必接管,可酌情采用公私合营或加入公股办法;   (3)违法企业本身不能维持,我接过来亦无办法者,亦不得接管,宁可在该企业垮台后,对工人实行救济。   三、凡属接管或没收者,生产如能继续发展,则认真经营;不可能维持者,即应早予结束,对一般工人实行救济,对其中技术工人尽量吸收使转入其他生产单位。   四、无论接管或没收均应放在最后处理,不得轻率决定,冒昧实施;在接管或没收前,一般均应经上级批准(例如大行政区直辖市须由中央局批准);如所接管或没收的工商业为具有全国影响者,则须报中央批准。凡在此以前已经接管或没收而又未报告者,均应按前述手续补报批准。 ## 第六,“五反”中对各类户宣布处理及法庭审判问题   一、前三类户一般由区节约检查委员会自行处理,可在经过评议、协商、审核、定案后将被宣布处理的工商户集中开会,分批宣布,劳方并可派部分代表参加,然后发出正式分类通知书。   二、后二类户应根据政务院关于“五反”运动中人民法庭规定经由法庭宣判。其中违法严重者,应由市委切实掌握,以由市人民法庭审理为好。对于后二类户中之免予处罚者,亦应由区或市人民法庭正式宣布从宽处理,以示严肃。   人民法庭须注意既不要使审判手续过于繁琐,拖延时日,亦不要形成群众斗争大会,难于掌握。   三、判刑比例,在根据前述一般分类标准定案后,对关押判刑(包括缓刑)者一般不要超过工商户总数的百分之零点二。至于判处无期徒刑及死刑者,望由各大行政区于五月下旬至迟于六月上旬提出各该区的全部名单和材料送交政务院通盘审核,再作最后确定。 ## 第七,“三反”退赃与“五反”斗争配合问题   目前各地在“三反”定案时,最感困难者为工商户行贿、受贿问题,不易确定,而工商户对于机关中因“三反”追查行贿或追索赃款所受影响及波动亦甚巨大。有些地方因为对此问题处理不够恰当,也发生一些偏向。为此,特规定:   一、凡因“三反”追查行贿或向工商户追赃,无论军队或地方任何部门,均须先经市节约检查委员会区分会传讯工商户,审核证实后,再经市节约检查委员会批 准,统一办理。任何部门均不得未经批准直接向工商户传讯、起赃和罚款。凡在此以前,曾有自工商户中取走款物者,均须向市节约检查委员会限期补报,以便统一 审核处理。   二、凡属行贿、受贿证据确实者,如贪污分子及工商户双方均已承认,自可依法处理;如仅为一方或检举人掌握人证、物证,必须其物证确凿,方可行法向人民法庭(或人民法院)起诉,酌情办理。   三、凡仅一方承认而对方否认或被第三方面检举而双方均不承认,又均无确实证据者,即可由双方具结,分做结论,以了此案。 ## 第八,其他问题   一、为在“五反”运动结束以后能及时调整经济生活,集中力量于恢复生产营业和发展城乡交流,所有尚未进行“五反”的中小城市和集镇,均一律不在目前再行 开始“五反”斗争。凡已进行“五反”的大中城市,除个别情况外,一般对于行商及摊贩的“五反”斗争,亦应推迟,暂不进行。中央规定凡现时尚未进行“三反” 或“五反”的地方,在秋征以前,一律不搞,秋征以后是否和如何进行,另行通知。   二、凡在“五反”运动中发现的带有反革命性及其他政治性的案件,如非现行破坏分子,均可先就其“五反”中经济问题加以处理,然后再移交公安或其他适当的部门,继续处理其政治性的问题。   三、凡在“五反”运动中发现的贩运走私毒品之类的案件,应按中央禁止贩毒指示专案办理。其他专案,亦不必为“五反”斗争结束时限所拘,仍应分别贯彻进行。   四、此指示发至省、市委,由省、市委召集所属的负责干部进行传达,惟其中违法所得估计数字及核实控制数字不得下达,大户分类比例及核实控制比例亦系内部掌握,不得外传。各地在报道“五反”定案消息时,对于前述各项具体数字及各地工商户一般分类的实际数目,均不要宣布。   五、各地可将此指示的基本精神和各项原则,向参加“五反”斗争的一般干部和工人店员进行传达,切实解释,以取得政策思想上的一致,使大家了解今天对于资 产阶级的宽大和认真的态度是为了恢复和发展生产、营业,这是有利于工人阶级和人民事业的。因此,工人阶级应该负起争取“五反”斗争胜利结束转向发展生产的 领导责任。   注释   〔1〕一九五二年五月二十日中共中央电示:“各中央局,分局,省委,区党委,各大城市市委:兹将《中央关于争取“五反”斗争胜利结束中的几个问题的指示》一件发给你们,希望你们认真研究,严格执行。”   · 来源:   根据文件的原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