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关于处理富农成份党员的党籍问题的指示   关于处理农村中富农成份的党员的党籍问题,一九四九年七月中央组织部覆东北局组织部的电中“暂保留其党籍”的规定,今天已不适用,应即作废,特作新的规定如下:   (一)目前消灭封建剥削制度的土地改革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即将全部完成。土地改革后,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大大提高,党在农村的农业政策,基本上是“组织起来”实行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所以农村中党的组织和每一个共产党员,必须积极地宣传并以实际有效的行动,即以模范带头作用,来发现党的这种政策。因此对于已成为阻碍或破坏劳动互助生产合作的富农成份的党员,必须加以严肃的处理,以贯彻党的政策,保持党的纯洁。   (二)在处理农村中富农成份(不论是旧富农或新式富农)党员的党籍时,首先应说明:目前党和人民政府的政策,是允许社会上富农经济的存在和发展的,但共产党员则不准许剥削他人(不论是封建剥削或资本主义剥削),不准许党员去作富农,也不准许党员去作资本家、地主或高利贷者,今后农村发展生产的方向是逐渐走向农业集体化。所以要作一个共产党员就必须取消他的剥削他人的生产方式,积极地参加互助合作运动。如果他接受党的这种意见,他的其他方面,亦未丧失党员条件,自应保留其党籍,党亦不应当以富农来看待他。如果他不愿意放弃他的剥削行为,继续进行富农的或其他方式的剥削,则应无条件地开除其党籍。   (三)对于富农家庭出身、不直接参与剥削行为的党员,只要他能坚持党的立场,划清他与剥削者家庭的界限,则其本人的党籍不应受家庭成份的影响。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