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转发华东局关于“三反”运动中处理党纪问题的电报的批示   (中央及军委各部,中央人民政府各部党组,各中央局、分局,各大军区党委并转各省市区党委,各兵团和军党委:)   (一)兹将华东局六月十日关于“三反”运动中处理党纪问题的电报发给各地参考。在“三反”和整党运动中对于党员的处分,必须既严肃又慎重,必须分清是非轻重,不许再有自由主义的态度,也不许轻率地处分党员。望各级党委密切地加以掌握,不要发生偏向。   (二)除开应予逮捕法办者外,对于干部党员的处分,应照中央和总政治部规定的办法由相当的党委作出决定,然后送相当的上级党委批准。在送请批准时,必须附送受处分者本人对处分的意见。最近有些送请中央及总政批准对某些重要党员处分的决定,并没有附送受处分者本人的意见。又有些是先写好决定草案送中央及总政批准,然后向本人宣布处分,而不是先作出决定,然后送请上级批准。这样做,都是不正确的。以后对于任何党员的处分,都必须按规定先由相当的党委(或其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地作出决定(尽可能吸收本人参加申辩),然后送请相当的上级党委批准(附本人对处分的意见——不管是赞成的或反对的甚至是辱骂党的负责人的意见),在上级党委答复以后,不论是批准或改变或取消原来下级党委的决定,均必须向受处分者本人宣布。如果被处分者仍然不服,还可以再向上级党委申诉,在得上级党委同意后被处分者本人还可亲自到上级党委申诉。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使各级党委对处分党员采取更加负责和慎重的态度,而不是给党内的捣乱分子或坏分子以钻空子和挑拨党内纠纷的机会。对于那些错误确实严重,又不服处分,并向上级党委作无穷的控诉,企图挑起党内纠纷的分子,上级党委就不应减轻或取消对他的处分,而应维持或加重对他的处分。因此,对于受处分的党员向上级申诉,下级党委不应有任何顾虑,而应放手让他申诉。   (三)此件可在党内刊物上发表。    中 央六月十六日   附: ## 华东局关于“三反”运动中处理党纪问题的指示 ## 1952.06.10   “三反”运动中暴露了某些党的组织和党员的贪污、官僚主义以及其他违法乱纪的错误行为,各级党委正结合目前“三反”定案及普遍交代关系等工作,对这些组织与党员,本既严肃又慎重的原则,做出正确、恰当的组织结论,这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只有如此,才能维护党的严肃性与教育全体党员。唯根据纪律检查委员会最近了解的情况,在进行上述工作中,发现某些当的支部仍然普遍地带着打虎的情绪,或者运用打虎的方法,去处理有关党纪的问题,如常以“态度不老实,多次翻供,欺骗组织……”“性质恶劣”“一贯错误”等等为理由而过分地加重犯错误的处分,甚至尚未查明错误的真象,即凭口供定案,做结论开除党籍。如华东党校打虎时,发现该校生产科盛茂林曾在1951年买表和买布共用过八十万元,又“三反”中查明存有人民币五十万元,当在大胆怀疑下,认为该款来源不明,盛在追问之余被逼承认是合作社某经理送他的,后经查不确,而党校机关支部即以“盛接受商人贿赂贪污公款约一百余万元,并拒不坦白”为理由之一,决定开除其党籍。   此外,还有某些党的领导上在决定党员处分时,既未事先认真地核对材料,又未展开充分讨论,就提交支部大会上举手表决通过,这种草率现象,各地亦均曾发生。为纠正类似上述错误起见,各地党委在处理党纪问题时必须切实掌握:   (一)凡研究处分党员时,首先应认真负责地反复核对材料,凡未定案或尚不能定案者,不宜过早地决定处分。   (二)严格执行中央关于处分平绩的规定,对任何党员处分,均须按中央所规定权与批准权办理,不得违反。   (三)凡决定给予党员处分时,尽可能吸收本人参加申辩。呈批时,必须随附本人检讨或申诉材料,以及犯错误者对该组织所作的处分决定表示的意见一并上报,以供上级组织审核之参考。   (四)各地在审理案件时,应进一步研究“中央关于处理‘三反’中党员犯有贪污、浪费、官僚主义的指示”,并结合“三反”以后的思想学习,在支部中普遍进行纪律教育,使党的每个基层组织和广大党员认识到凡处理具体案件时,均应根据党员所犯错误的性质、分量及其对党所造成的影响和本人一贯的工作表现,加以分析;同时根据中央“过去从宽,今后从严,多数从宽,少数从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组织结论从宽,思想批判从严”的精神,认真负责的分别做出结论,以教育犯错误者本人和教育全党。   (五)凡在“三反”运动中处理的党纪问题,应根据上述精神,认真地复查一遍,如发现处理欠妥之处,应及时予以纠正。   以上如有不当,请中央指示。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