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批转华东局关于划分浪费与贪污界限的四类标准   (各中央局并转分局、省市区党委,各大军区、志愿军并转各级军区和各军:)   中央同意华东局一月十三日电所述划分浪费与贪污界限的四类标准(第一条略有修改),这和天津市委的三类标准是基本上一致的,望各地注意这种划分,以利开展“三反”斗争。    中 央一月十五日   华东来电附后   (山东分局,各省委、区党委、市委,并报中央:)   华东一级机关“三反”斗争展开后,有个别部门因对浪费与贪污界限不分,解说不清,造成打击面大,引起部分干部顾虑现象。经我们在干部会议说明后,对正确展开“三反”斗争有很大帮助。特转告各地参考。   浪费基本上可分作四种类型,即:   第一,由于经验不够或全无经验而造成的浪费。如无经验的施工设计造成损失,应严加检讨,不许重犯。第一次犯错误可不予深责。   第二,由于制度未建立或在短期内无法建立制度而造成的浪费。如由农村转入城市因新的制度未建立以致在工作上形成若干浪费。例如,汽油、水电及其他的浪费初期一般为不可免,故对过去可不追究,但应进行检查,建立制度,以便今后贯彻执行。   第三,个人超支但经过组织批准或决定及机关生产为补助及提高机关集体生活而造成的浪费。对此种浪费,今后应加注意和改正,但对过去不必追究。对过去经组织批准所购制的个人物件,如手表、钢笔、衣服等亦不能说是贪污。   第四,个人享受腐化(包括少数领导分子享乐腐化在内)与个人生活特殊及腐化性的挥霍。这种浪费即接近贪污的浪费,或即由贪污而来的浪费,应特别加以审查和揭发。总之,检查浪费应严格区别个人享受与集体生活、个人非法取得与组织决定或组织批准所得,前者为个人主义资本主义腐化享乐思想,应坚决展开揭发和批判;后者为集体生活组织行动,即使有若干铺张浪费,只需进行检讨,坚决改正,即可不加深究。   上述区分是否有当,请中央指示。    华东局一月十三日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