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次全国劳改工作会议决议   一年来,全国各级人民公安机关,在党委统一领导和各有关部门的协助下,贯彻执行了第三、第四次全国公安会议关于劳动改造罪犯的决议,组织了将近??罪犯投入生产,建立了规模较大的农场、工厂、矿场近??处,组织了大规模的水利、筑路的劳改工程队,取得了生产上的重大成绩。并在组织罪犯劳动生产的同时,普遍地进行了艰苦的管制、教育工作,创造了若干经验。给今后大规模的劳改生产和改造罪犯的工作开辟了正确发展的方向。   现在,全国还有XX在押犯人需要迅速投入劳动改造;已经建立的劳改工作在发展中又提出了许多新的问题,亟待加以解决。为此,大会根据当前实际状况的研究和中央的指示,特作下列各项决议:   一、一年来的劳改工作,证明了第三、第四次全国公安会议所规定的方针政策是完全正确的。今后的劳改生产,必须在现有基础上,实行长远打算,重点投资,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走向集中的方针。逐渐做到中央统一调拨,大行政区通盘筹划,省(市)集中经营。今后发展生产的方向:第一,集中力量建立和发展大规模的农场;第二,扩大水利、建筑、伐木的劳改工程队;第三,进行有发展前途的可以办好的工业和矿业生产;第四,专、县二级比较集中而又有成效的就地劳改生产。   二、为了适应上述生产方针,劳改区域和生产对象需要适当地加以调整,即国防要地、大城市、重要工业区,以及人口稠密、耕地不足的地区,不宜发展大规模的劳改生产事业。而应有准备地稳步地分时分批地向地广人稀的西北新疆、华北绥蒙、东北北满、西南川南、西康、华东苏北滨海等地区转移集中。专、县的就地劳改,曾经起了很大作用,今后也还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发生了不少问题,应予整理和逐渐减缩。目前凡属商业性的、与民争利和违反政策的均应迅速加以清理结束;凡属没有发展前途的过分分散零乱的应妥善地进行调整,安排转业或转移。   三、目前全国尚积压大量案犯,短期内还将增加大批案犯,为了不使犯人坐吃闲饭,和迅速克服因监狱拥挤而发生的恶劣现象,各级领导务必大力督促于7、8、9三个月内完成现有积案的清理工作。使一切应该劳改的罪犯,都能在本年内投入生产。凡是判处2年徒刑以上的已决犯,应尽可能地集中于专级以上进行长期固定生产。其余的一切未决犯与已决犯也应该组织投入生产,不得贻误。投入监外生产的未决犯,可采用由审判机关携卷就地审理的办法,加以继续清理。不能参加生产的罪犯,应只限于:老、弱、病残犯和案情重大不宜投入生产的未决犯,以及已判处死刑即待执行的已决犯,其总数一般以不超过在押人犯百分之?为限。   四、根据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和今后数年内劳改工作发展的趋势,会议拟定在1953年至1957年的5年内,由中央从中南地区统一调出劳改罪犯,有组织地拨交西北新疆、华北、东北。1953年内先调拨新疆??,其余由中央公安部计划在4年内分批完成。其他各大行政区的全部罪犯和中南区应调数目以外的剩余罪犯,中央在5年内即不再拨调,由各大行政区按照本决议的方针和要求,制定5年的劳改生产计划,并订出1953年扩大集中经营和生产自给的具体计划,报告中央公安部审定转报中央批准后实行。   五、劳改生产,从政治上看,是属于改造罪犯成为新人的一项重要政策。但从经济上看则是属于国营经济性质的特殊的企业,应列入国家生产建设总计划内,在各级财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为了具体地指导和监督劳改生产,及时地解决劳改生产中的困难问题,决定中央、大行政区、省、专区四级成立劳改生产管理委员会。其任务是:保证劳改生产方针政策和生产财务计划的正确实施,解决生产对象、投资、原料来源、产品推销、生产管理和审核劳改经费收支状况等问题。委员会以各级财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担任正、副主任,以财政、农林、水利、工业、贸易、司法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为委员。各级公安机关的劳改部门,应在劳改生产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劳改生产工作。   六、加强生产经营和基本建设的计划性,逐步实行经济核算制。为此,必须依照中财委关于清理资产核定资金各项规定,于1952年内,清理资产、核定资金完毕,并层报中央。建立设计、施工、采购、推销、原料使用、成品检查监收、仓库管理等工作制度。加强科学、技术的研究与指导,充分利用与发挥犯人劳动力与技能,提高生产效率,克服人力、物力的浪费。一切劳改生产事业,均必须立即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严禁挪用劳改经费,专款专用,明确划分事业费与行政费的收支,建立与健全审计、会计、统计机构和工作,精确执行预决算制度,逐渐走向会计独立。   七、在强迫罪犯劳动生产中,必须同时进行严格的管制和经常的教育工作,两者不得脱节。管教工作的任务,是对罪犯实行军事管制,强迫劳动生产,并从劳动中实施思想的政治的改造工作。因此,进行管教工作时,必须按罪犯类别、性质、刑期长短、悔悟程度和劳动表现等,实行分别对待的政策。要使武装监护与群众监督、行政管制与狱内侦察工作相结合;要经常地系统地在罪犯中进行认罪服法教育,劳动创造世界教育,时事教育,罪犯前途教育和生产知识的教育,以启发罪犯劳动改造自己、重新做人的自觉性。并善于在适当时机利用生产空隙,召开有准备的罪犯坦白大会,对罪犯的反革命思想进行系统的揭露、批判、斗争。要建立罪犯档案、卡片,进行考核,严明奖惩制度,以巩固和发挥犯人的生产积极性,并打击和惩治敢于继续从事反革命和其他破坏活动的少数分子。此外,给予劳改罪犯以适当的文化娱乐生活,认真进行罪犯家属工作等都是必要的。目前管教工作中存在的敌我不分、麻痹大意、放松管制的倾向,必须立即检查,严格纠正;那些忽视教育、打骂体罚甚而不管犯人死活的现象,亦须加以预防和纠正。   八、为了保持罪犯的正常的体力和劳动强度,对于罪犯的生活条件和劳动条件,应有适当的保证。犯人生活标准应根据重劳动、轻劳动、不劳动等不同情况分别规定。一般以每人每月100左右斤小米为适宜,具体标准由大行政区根据当地条件,另行规定。必须严格禁止克扣囚粮。要适当地规定犯人劳动时间。要建立与健全犯人中的卫生组织,有效地预防犯人的疾病、死亡现象的发生。   九、注意争取改造有生产科学技术的犯人,大胆使用他们为我服务,以解决我们在劳改生产中缺乏大量技术人员的困难,是当前劳改生产中重要工作之一。对于有科学技术的犯人,除了大力进行政治思想改造外,可以给予适当的物质照顾,以发挥他们在生产中的作用。但在使用上必须心中有数,要害部门不能被他们掌握,千万不得麻痹疏忽。   十、建立劳改队的政治工作制度。必须在农场、劳改工程队、工厂、矿场中,分别按需要设立政治委员、政治教导员、政治指导员及其他必要的政治工作人员。其任务是:在党委领导下,通过组织、宣传教育等工作,实现党的政治思想的领导,发挥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政策、方针的贯彻和执行,保证各个时期生产和管教任务的完成。   十一、必须健全与加强各级劳改机构,充实劳改生产企业的干部,以适应大规模开展劳改工作的需要。各级公安部门应依靠党委抽调一批得力干部为骨干,补充一批部队转业干部、纯洁的青年知识分子和必要的技术干部,以改变目前量少质弱的状态。对严重贪污腐化、敌我不分、违法乱纪的分子必须依法惩办。作风极其恶劣,特别是留用人员中的坏分子要坚决清洗;可以教育改造的则应继续留用予以改造。有些地方把大批犯了错误尚未得到改造的干部,和老、弱、病、残不能工作的干部,派遣到劳改部门去担任领导工作的做法是错误的,应予纠正。今后应由各级公安机关的人事部门,统一管理、调配劳改系统的干部,并根据机关工作人员和劳改生产企业中的工作人员的不同情况,规定合理的待遇标准,适当解决干部福利问题。切实建立考核制度,对积极负责、有事业心及有显著工作成绩的干部,予以及时的表扬奖励;对不认真负责,违犯纪律,使工作遭受损失的干部,予以及时的批评教育和适当的处分。   十二、劳改部门应对监护武装实行业务领导。定期在部队中进行业务教育和政策教育。吸收部队首长参加劳改工作行政会议,以求统一步调,有效完成监护任务。监护武装应执行中央批准的规定,一般地按犯人比例10%配备,不同地区,不同情况,可在大行政区和省范围内作适当调剂。   十三、为加强对全国劳改工作研究与指导,决定省、市以上的公安机关应于1、4、7、10月每月15日以前向中央公安部作出季度的劳改工作情况综合报告。年报应于下年1月15日前报部。劳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及时专题报告中央。   十四、决定在1953年内召开全国第二次劳改工作会议,检查本决议执行的情况,总结经验,并布置1953年的具体工作。    1952年6月30日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