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转发东北局关于党员雇工放债等问题的指示(草案) ## 中央批示:   兹将东北局关于党员雇工、放债等问题的指示草案发给各地参考。中央认为这个指示草案的原则是正确的。望各地党委加以研究,并根据各地情况先在若干地区试行,然后将经验和意见电告中央组织部。   一、在中央及毛主席的领导下,几年来东北地区的互助合作经济有了迅速的发展,一九五二年参加农村互助合作运动的户数在北满地区已达全体农户的百分之八十到九十,在南满地区已达全体农户的百分之七十左右,其中较高级形式的合作互助组有显著的增加,并出现了一千多个以使用新式马拉农具或改良农具与土地统一经营为基本内容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六个集体农庄,互助合作社经济在农村经济中已经占了优势。这是我区农村经济发展的主要趋势。但由于资本主义的经济成份和农村小农的个体经济仍然存在,互助合作经济还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因此,在小农经济基础上自发地发展着的资本主义因素虽然受到了若干限制,但还在不断滋长。目前农村党内一部分党员干部贪污化,特别是依靠剥削别人发财致富蜕化变质的资本主义思想,就是这种小农经济自发地发展的资本主义因素在党内的反映。如五常县县政府九十三个干部中,一九五一年有剥削行为的三十二人,其中本人直接从事剥削者二十人,指挥或帮助家庭剥削者十一人,而对其家庭剥削进行说服的只一人。县委五十八个干部中,有剥削行为者十六人,其中本人从事剥削者七人,帮助家庭剥削者四人,对家庭剥削未过问者四人,采取劝导态度者一人。其剥削形式多数的放高利贷,如:放钱、放粮、批青苗、买粮窝子等。利息有许多在大加一以上,有的达大加二。放钱多者达千万,放粮多者达三十石,放高利贷在一部分干部中已形成一种风气,有些人为放高利贷积累工薪、卖掉牲口,甚至县委的一个组织干事竟贪污党费去放高利贷了。剥削形式的另一种是雇工。如海伦县全县有四八二户雇用长工,其中党员雇工者即占一零五户,该县十七区有二十六户雇用长工,其中村长、支书即有五户;再就是在农村少数党员中搞投机商业活动,如贩卖与囤积粮食待价而沽等行为也有所发展。这种情况必须引起各地党的组织严重注意;因之,在县区村各地党的组织中抓紧反对资本主义的剥削行为与思想及由此种思想影响所产生的贪污浪费和脱离群众的官僚主义作风,以提高党员的阶级觉悟,整顿党的组织,就成为目前县区“三反”整党的中心任务。鉴于某些地方在县级“三反”整党工作中机械地搬运省级机关“打虎”的经验,把“三反”和整党分割开来,而且主要强调反对贪污,而对农村党内严重存在的资本主义倾向缺乏明确的认识。因之,必须明确指出,县级的“三反”整党与省市机关“打虎”的做法应有所不同,县的“三反”整党工作开始即应以反对党内资本主义倾向、贯彻党的政策、明确农村经济发展方向为中心来进行。在县级各个经济部门中,主要是反对贪污,但在反腐污中必须批判各种剥削阶级的思想与行为,在县区级党委、政府、群众团体干部中及农村党员中,主要是检查有无剥削行为,批判剥削阶级思想,与此同时对某些党员干部中的贪污浪费官僚主义现象,应根据材料,有重点、有对象地加以揭发与处理。   二、对于目前东北地区内,党员中存在的剥削行为的处理,必须根据中央对富农成份党员党籍问题处理的指示与各个地区内党员中所发生的此种问题的具体情况,有区别有步骤地严肃又慎审地进行,切不得简单从事,致造成党内甚至党外的思想混乱。一般的说,应本着“过去从宽,今后从严;思想检查从严,组织处理从宽,干部党员从严,一般党员从宽,自觉认真检讨者从宽,思想抵抗、拒不检讨者从严”的原则处理。而在处理过程中,又应把党员与其家庭相区别,把对党员不允许有剥削行为与我党在社会政策上、在遵守共同纲领条件下允许资本主义剥削之存在相区别;把雇工发展资本家或富农式的经济与因缺乏劳动力而雇用辅助性质的劳动相区别,把对党内教育与对党外宣传相区别。为此,特对党员放债、雇工等问题的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对于党员放债(包括放粮在内)问题:对党员已经放出的债务可以将债权关系按照信贷合作的规定转移到信贷合作社或供销合作社的信贷部,如无信贷合作社或信贷部时也可以允许以无利或低利按期或缓期收回。如放债早已收回,则虽利息较高,除令其作思想检讨外,不必再事追究。应教育党员今后如有余资应投入互助组与生产合作社内进行扩大再生产,或将钱投入信贷合作社,供销合作社的信贷部与国家银行,再不得从事放债营利的剥削行为。这样作既可为剩余钱、粮找到出路,又可活跃社会信贷,扶助贫困人民从事正当生产或经营。但是党员向非常群众借入的钱、粮,则一般应按双方原议的利息按期偿还。党员不应把对待党员的要求去要求一般群众。今后党员应积极地去组织信贷合作,避免再去借用高利贷。   (二)对于党员雇工问题:党员已经雇工者,必须限定于秋后结束,以后再不得雇工。要教育党员,今后必须参加互助组或生产合作社,并在其中发挥骨干与领导作用。在互助组与生产合作社内,不论是社员组员个人的或集体的均不得雇用长工。为了照顾农忙或技术上困难,在目前可以允许互助组或生产合作社请一定数量的临时短工或技术工人。但党员及党员干部由于以下各项情形而雇用辅助性质的劳动是应允许的,并不应以剥削论:   (1)因家庭有劳动力的人生病,衰老或死亡,缺少劳动力,而雇用一个长工或少数短工进行生产者;   (2)党员、干部出外作革命工作,家中确无劳动力或无整劳动力,生活困难,因种种条件限制,一时不可能参加互助组或生产合作社而不得不雇用一个长工或少数短工进行生产者应不以剥削论。   (3)手艺工匠为辅助自己劳动而雇用助手或学徒者;   (4)医生或其他自由职业者为辅助自己劳动而雇用护士、助手、练习生,学徒及杂工者;   (5)机关,企业、学校的职员、工人、教员为辅助家庭势动而雇用厨师,保姆及其他佣人者;   (6)由于转业或家庭有多余劳动力等原因,需要离家进工厂(包括进私营工厂)作工或当长工,而家庭缺少势动力或在农忙时需要雇用一个长工或少数短工者;   (7)由于亲友年老留居本家抚养照顾,并做些零活者.   (三)对党员经营投机商业问题:应明确宣布党员一律不准从事投机商业(如倒卖粮食囤积投机等),已经经营者应即停止。但农村党员或互助组、生产合作社从事正当副业生产(如开豆腐房、粉房等),搞正当运输(如为国公营企业或合作社、私人工商业、旅客及其他生产者拉脚)是应该允许的,但应以合作互助组为单位进行为好。至于个别党员从事以劳动为主而不是从事投机的临时性的小商经营(如肩挑贩卖蔬菜土产等)不雇佣工人者,自然是可以允许的。   此外,目前也还存在着有些党员出租土地问题,这虽然也同样是一种剥削行为,但就具体情况,情节颇为复杂,故应斟酌不同情况予以分别对待。一般的说:要教育党员,凡是家有劳动力者,均不应将土地出租。如果家中没有主要劳动力或依靠工薪等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需要依靠土地收入以维持生活者,则应积极参加互助组或生产合作社,在互助组或生产合作社内参加辅助劳动,并按照互助组或生产合作社内的规定换工分粮或分得地份。因种种条件限制,上述各种办法一肘均难以作到,而本人及其家庭又需要依靠土地收入维持生活者,目前仍允许其将土地依法出租。而由予天灾疾病等各种原因,党员不得不出卖土地,或者是党员不需婴依靠土地收入以维持生活而愿将土地出卖者均应允许。   三、在执行上述规定时,主要的应加强对党员的思恕教育,   向党员强调说明党的社会政策与对党员要求的不同,允许一般群众做的事(如放债、雇工等)不是对党员都可以允许的。并要教育他们,使他们了解党员在领导群众进入社会主义以及在将来建设共产主义事业上的伟大责任,并给予他们一定时问,让他们考虑,使他们自觉的放弃剥削。如果他们能够这样做,就应保留其党籍,并不给予组织处分;如果经过耐心的说服教育,他们仍坚持或变相坚持其剥削行为,则应开除其党籍。而在作如上处理时,又必须注意把党员本人及其家庭加以区别,按照中央指示:凡是“不直接参与剥削行为的党员,只要他能坚持党的立场,划清他与剥削家庭的界限,则其本人的党籍不应受家庭成份的影响”。鉴于农村党员中许多是家庭的“当家人”,特别是县、区、村党员员干部多数与家庭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并对其家庭有很大的影响,因之,对于那些指使家庭从事剥削的人要警告他们,要求他们迅速改变这种错误行为;对于那些对家庭剥削行为采取自由主义态度的,要进行批评教育;对于那些积极的说服教育与影响其家庭去掉剥削的人要给予鼓励与支持。因为农村的党员特别是县区村的党员干部,实质上就是今天农村的当权人物,他们的思想与行为对于党的政策的贯彻有决定的意义,如果他们不放弃自己的剥削思想与行为,则党的农业合作化政策的贯彻是不可想像的。但对于青年党员或妇女党员以及那些不是“当家人”的党员,要做适当照顾。   另外,还有一些党员与其家庭是没有甚么经济联系的,所有这些情况,都不能像对于与家庭经济保持着密切联系的干部党员或党员本人系家长者同样要求。对于他们只要与其剥削家庭划清界限,则不应强求他们说服其家庭放弃剥弃剥削,这样做对于正确的贯彻党的社会政策与在处理中防止可能发生的不区分党内党外,不区分党员本人及其家庭的混乱现象有很大的意义,务望加以注意。在作上述处理时,同时又必须与积极地处立与发展信贷合作社与供销合作社的业务,积极地领导与发展互助组、生产合作社工作棚结合。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简单地消极地处理,而给党员指出正确方向,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使之自觉地领导人民为五、六年内达到合作化,以及在将来逐步实现集体化而奋斗。在作如上处理时,还应特别注意的是要把对党员的要求和对党外非党干部及群众中的积极分子的要求加以区别,必须向党内党外作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解释工作,要强调说明今天党和国家对有关借贷、雇工等社会政策并没有改变,不准有剥削行为的规定只是对共产党员的要求,而对一般非党干部、群众中积极分子,则是要求他们遵守共同纲领,执行政府各项政策,并不要求他们同党员一样的一律取消共剥削行为。但是我们必须加强对非党干部与积极分子的教育,提高他们的阶级觉悟,特别是对于青年团员、劳动模范,以及合作互助运动(生产、供销、信贷)中的骨干分子,我们应该经常向他们进行政策教育工作与不断的批判在他们之间生长起来的资本主义思想倾向,以便提高他们的觉悟,使之真正成为党的助手或群众中的骨干。以上对党员中存在剥削行为问题的处理意见仅系一般原则规定,各地具体情况可能更为复杂,希各省市委认真研究,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新问题随时报告东北局。    1952年8月12日   注:此件已按1952年10月1日中央批复的补充意见修改。并使他们有必要的时间参加民主党派工作,不可徒挂虚名。平时经由统战部同他们联系,给予阅读需要阅读的文件的机会,同他们规定党内的请示报告制度,建立党组和党组工作,保证党的纪律的执行,对违反党纪者,须提交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议,作出必要的结论,经党委批准执行。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