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北局转发新疆分局“三反”总结报告   (新疆分局、各省市委:)   (一)新疆分局“三反”运动总结报告很好,转发各地参考。至今为止,甘肃、宁夏和西安市的“三反”总结尚未收到,希迅速报来。   (二)新疆报告中,贪污人数高达参加运动总人数的百分之六十点二六,是否仍包括一些不能算作贪污的问题在内请再核实。其次,目前没有处理的还有百分之十七(含三千二百余人),而在已处理的人员中,也有判刑偏重和将党员开除过多(如南疆四个专区在一二九个党员中,被开除四十二人)现象,望分局告各地党委认真复核,并请各省也加注意。    西北局九月十六日   (附:) ## 新疆分局关于新疆“三反”运动初步总结报告 ## (一九五二年九月五日)   (中央、西北局,并发南疆区党委、各地委、迪化市委,抄省府党组、军区党委、财委党组、公安厅:)   因各地“三反”运动的总结还未送来,故目前尚难做出全疆“三反”运动的全面总结报告,兹仅现有材料先做出“三反”运动的初步总结报上,请审阅批示。   (一)新疆进行三反运动的地区和单位计有省、迪化市、十个专区级、六十五个县的县级及部队。参加三反运动的人数,地方上共有三二四四一人。三反运动首先在省、市、专区级(除阿山)及专署所在县进行,于一月间先后开始,至五、六月大部基本结束,少数还在继续进行处理与建设阶段各项工作,农业区各县因当时正在全力从事减租反恶霸工作,故未及时进行。五月底六月初,南疆因减租反恶霸已基本结束,春耕农忙已过,遂在所余二十四个县继续进行三反,并结合进行土改准备工作,八月间已基本结束。游牧区各县除阿山专区级及承化县外,其余均遵照中央、西北局指示没有进行三反;派去的汉族干部因人数很少(许多县每县只两三个人,有两个县尚未派人)一般亦未进行。区、乡三反除在今春减租反恶霸中结合试办了一些乡外,确定今后区、乡均不专门进行,放在土改时整顿组织中去解决干部思想作风问题。   (二)三反中地方上共查出大小贪污分子一九二九九人(缺阿山专区级及六个县数字),占参加三反人数的百分之六十点二六。其中有大中小“老虎”九八一只,经核实后减少了一一三三只,占原有“老虎”数的百分之廿二点六六。共贪污款物一八一一亿余元,已退赃款二六○亿余元,占贪污款总数的百分之十四点三六。部队共查出大小贪污分子二六九三○人,其中大中小“老虎”三八五六只,经核实后减少了一二四二只,占原有“老虎”数百分之三十二点二一。共贪污款物八五五亿余元,已退赃款一四五亿余元,占贪污款总数百分之十六点四。贪污分子减少,“老虎”下降的原因有四:一是贪污物价计算的变更;二是贪污时间计算的变更(由新疆宣布和平解放部队起义改为十月一日与部队建立政治工作之日起);三是贪污性质的甄别,减去了一些迹近贪污或不属于贪污部分;四是勾消了某些历史陈帐及平反了因“逼、供、信”而造成的不真实部分。以上四种原因,各地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在省级机关以第一个原因减少的最多,因对以上四点界限不清而造成的错误在某些机关亦很严重,但完全搞错则是个别的。经过核实定案,克服了怕“老虎”下降与听任贪污分子翻供的思想后,已处理了大批贪污分子。据省、市级、六个专区及十四个县级统计,共有贪污分子一一七○五人,已处理者占百分之八十二点九。在已处理的九四九○人中,不以贪污分子论处者有四四一九人,占百分之四十六点五;给予行政处分者四一五○人,占百分之四十三点七;给予刑事处分者九二一人,占百分之九点八。在刑事处分中,机关管制者二六九人,占百分之二九点二(比中央规定比例尚差百分之廿点八);劳役改造者二七七人,占百分之三十点零七(比中央规定比例尚差百分之四点九三);判有期徒刑者三六九人,占百分之四十点八;判无期徒刑者四人,判死刑缓刑者二人,无期徒刑与死刑共占百分之零点六五(低于中央规定百分之十五的比例,死刑基本上符合中央规定千分之二比例)。在处理与量刑中,开始偏重,中央处理办法和量刑指示发出后,虽有不少改变,但仍不完全符合中央规定,在应判刑者中判以机关管制的比例较小,这是以后继续处理和量刑时需要严格控制的。贪污分子的成员据省、市级、四个专区级(迪化、喀什、莎车、和田)、十五个县的县级机关统计,共有贪污分子一○○八五人,其中老干部(四九年一月以前参加工作的关内干部)有二五三人,占百分之二点五;三区干部一六四人,占百分之一点六;新干部三三九四人,占百分之三十三点六;留用人员五六六九人,占百分之五十六点二;勤杂人员六○五人,占百分之五点九。其中有党员三一七人,占百分之三点一四;团员五○○人,占百分之四点九六,党团员共占百分之八点一。对这些党团员,一部分已根据其贪污情节予以党纪团纪处分。据省级、迪化市级及迪化、伊犁、莎车、喀什四个专区级统计,党员贪污者二二九人,已处理者一二九人,其中开除党籍者四二人,留党察看者五人,撤销工作者五人,警告与劝告者三五人,免予处分者四二人。一部分拟在整党中处理。整党工作进行情况容后另作报告。   三反前,新疆贪污、浪费、官僚主义是很严重的。经过伟大的三反运动,在党、政、军、民机关普遍地检查了领导,开展了自我批评,密切了领导和群众的联系,相当地改进了思想与作风;反贪污斗争中清查出大批贪污分子与党内少数蜕化分子,因之纯洁了组织,挽救了多数愿意悔改的失足分子,教育了全体干部;经过系统地思想批判,从思想上划分了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地主阶级的界限;在运动中涌现与提拔了一批新的积极分子担任领导工作,建立与改善了机关工作制度与企业生产管理制度,经过三反的地区、单位一般都出现了新的气象。机关工作人员思想觉悟普遍有所提高,工作积极性增大了,工作效率也显著地提高了。三反期间积压了近半年的工作在两个月内加班突击完成了。许多机关、企业的人员虽然减少,但工作任务较前完成的更快了。省商贸机构过去常感人少工作多,三反后抽调了四十多人到下边帮助检查工作,家里的工作效率反而还高了。银行出纳每人每日数钞票由十五捆(每捆一万张)增加到二十捆。会计、收发、文牍等过去三、四个人办的事情现在一个人就可以办了。生产单位由于职工积极生产,改善办法,开展红旗竞赛,因之产量增加,成本降低,而节约数字也日渐增加了。如迪化火柴厂三反后产量增加一倍,成本由今年元月份每箱七十万元降为每箱四十万元(七月份),七月份并节约了一亿余元。财政厅物资供应处运输队一个月的运粮计划二十一天就完成了,三个月节省汽油一千四百一十九加仑半,机油一百三十二加仑,轮带用期超过平时一倍以上时间。三反后的新变化尤其表现在国家工作人员中,对于“三害”行为普遍地引起警惕与鄙视,而廉洁、朴素与认真负责的新作风则受到敬重。机关经常费亦由过去常感不足变为多有结余,不合理的开支与首长随便批条子的现象基本上没有了,这就给节约人力、物力、加强经济建设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   以上是三反运动的显著成就,也是三反运动的基本方面,必须加以肯定。另外在三反中有些人受到了一定的教育,但印象不深,加之外界恶习的影响,“三害”仍然存在,个别地方甚至仍在滋长,这说明“三反”不可能一次彻底清除“三害”,还必须在三反胜利的基础上,继续加强教育,建立制度,严肃纪律,经过长期斗争,才能彻底消灭这一旧社会遗留下来的污毒。   (三)三反运动基本上是胜利的,成绩是很大的,这是不用怀疑的,但三反运动的缺点和错误也是相当大的。各地三反运动中曾程度不同的发生过以下问题:(1)开始对运动的重大政治意义认识不足,对“三害”的实际情况很不了解,曾存在着右的麻痹思想;(2)运动猛烈展开后,有些地区、部门曾经发生某些简单急躁情绪和逼、供、信的行为;(3)追赃定案和处理中有违犯政策和不严格遵守中央规定的现象;(4)运动后期建设阶段的工作做得粗糙,有虎头蛇尾的现象;(5)最主要的缺点是我们在新疆这样一个少数民族地区,多数干部觉悟不高,财政上一向缺乏制度,手续混乱,公私不分,贪污浪费情况甚为严重,很多干部手面不干净的情况下,如何在加强民族团结的基础上有区别、有分寸地进行三反,则缺乏明确的、具体的规定。中央、西北局和分局虽曾指出三反中对本地民族干部应着重教育,“思想检讨严,退赃处理宽”的原则,我们在实际上也保护了很多人过关(如省级某些有贪污的厅、局长,一部分有贪污的专员等),从宽处理了一批人,但因未作更明确的规定,领导上缺乏深入的检查与严格地控制,致有些地方发生对本地民族干部与外来干部不加区别的进行三反,搬用关内各地三反的一套经验,将对待外来干部的一些办法同洋用于本地民族干部,确定要保护“过关”的某些人,也因领导上没有列出名单,运动中控制不严,没有很好地说服群众,致使他们之中有些人受到了一些打击。有的由于领导三反的主要骨干多系外来干部,加之语言不通,对于本地民族干部中的积极分子中违犯三反政策与纪律的行为,未能及时完全了解并迅速纠正,在运动中确也搞错了一部分人,因此,曾引起一些本地干部的不满,同时,坏分子也趁机造谣说:“三反是汉族人整维族人”,“三反是外地干部整本地干部”。虽然很多本地民族干部对三反运动是采取了欢迎与积极参加的态度,并使自己在运动中大大地提高了一步,但一些手面不干净的人,特别是被打成“老虎”的人则心怀不满,认为整了他们。在分局党代表会议未正式传达之前,在伊犁等地曾发生贪污分子及某些在三反中受过委曲的人散播不满言论,混淆社会视听,有的就趁机翻供,打击本地积极分子,造成部分本地民族干部思想上的混乱,认为“三反全都搞错了”。今天看来,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三反或类似的思想改造运动,必须:(1)要将关内地区与新疆地区加以严格区别;要将外来干部与本地民族干部加以严格区别;先外来干部,后本地民族干部;外来干部从严,本地民族干部从宽;外来干部不能直接出面整本地民族干部,更不能有违犯政策的行为。(2)对参加运动的干部人员,事先要列名排队,务须加以分别对待,掌握运动不仅要有外来领导骨干,还须有一定政治水平的本地民族负责干部。(3)要启发本地民族干部的自觉自愿,强调思想教育,目的在于“毖后”。总之,要从本地民族干部的觉悟程度出发,不能机械地搬用汉族干部中的经验,不能要求过高,操之过急,一切要有利于干部团结与民族团结,否则,就会发生缺点、错误与一定的副作用。   (四)为了迅速妥善地结束三反,正确地、适当地处理三反中尚未处理或处理不当的一些问题,以巩固三反的胜利成果,我们拟提出如下的处理原则和办法:   甲 凡三反已经结束或基本上结束的地区、部门(包括省、市、专区级及一部分县的县级),已经处理过的案件一般的不再变动。只对于如确实处分过重者,可予适当的减轻;确系搞错者予以平反;尚未定案处理者,须根据现有的证据,迅速定案处理;一切可疑案件材料均予保留,不作处理依据。某些贪污分子欠下的赃款,如确实无力退出者,可宣布免予追缴,但须进行教育,令其在今后工作中立功赎过,弥补回家与人民所蒙受的损失。   乙 凡尚未完全定案处理与正在定案处理的地区)主要为伊犁、阿山专区级及南疆一部分县的县级),除对外来干部人员遵照中央六月十五日关于争取胜利结束三反运动中的若干问题的指示,严肃审慎的进行处理外,对本地民族干部人员,须本着批判过去,杜绝将来的方针与额外从宽的精神,作如下处理:   一、对贪污问题至今尚未交待清楚者,可就现有确实材料定案处理,其余无证据或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不再追究。如案情十分严重,且一时不易结案者,可留作专案处理。   二、定案工作一定要实事求是,是者定之,错者平之;贪污时间计算和赃款赃物的折价务须按照中央、西北局和分局的规定,对某些一时不易计算的赃物,可暂不折价计入,宁可定低,不可定高,更不可定错。   三、对一般贪污分子不要强调退赃,能退多少算多少,可以允许少退或免退,只对于少数贪污款额巨大(一亿以上者),情节十分恶劣,不堪教育改造的分子,通过本地干部适当进行追赃,但亦应根据其退赃实际能力而定,绝不可盲目硬追。   四、处理上必须破例放宽尺度:凡贪污百万元以下者,一律不予任何处分;贪污百万元以上千万元以下者,一律不予刑事处分,少数情节严重恶劣者酌予行政处分;贪污千万元以上者,判刑比例不得超过此项人数的百分之廿五。在刑事处分中,一般均应低于中央规定的判刑比例,尽可能的少判劳役改造以上的刑事处分。对其中某些混入我内部的地主、大商,贪污情节十分严重恶劣的分子,则必须严办几个(判处应得之刑事处分),以儆效尤。凡经领导上确定保护过关的人,不论其贪污数字大小,一律不予任何处分(但对本人进行适当的批评教育则是必要的)。所有免予处分及给予行政、刑事处分的人,都应事先取得本地民族负责干部的真正同意,通过本地民族干部群众,并履行规定的批准手续后执行之。   丙 为了提高与改造干部思想,正确地认识三反的伟大意义,应根据中央严肃与宽大相结合,惩治与改造相结合的方针和精神,向全体人员进行教育,说明凡是有贪污、浪费与官僚主义行为者,不论程度如何,处分与否或处分轻重,均应深刻认识,“三害”是违犯人民利益,并为国家法纪所不容的错误行为,应当引以为耻,保证不再重犯。对于那些企图投宽大之机、故意混淆是非、诋毁三反的不良分子,应给予必要的揭发与批判;对于三反中的积极分子应加保护。并在工作人员中要反复说明过去从宽、今后从严的原则,并结合思想批判分析“三害”“五毒”对国家对人民的危害,在思想上划清资产阶级、地主阶级与工人阶级的界限,为胜利地进行土改及各项建设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新疆分局九月五日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