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批转第五次全国公安会议关于建设公安部门政治工作的决议 ## 中央批示:   第五次全国公安会议关于建设公安部门政治工作的决议,中央认为是正确的,望各级党委督促执行。   人民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支柱之一,具有党和国家赋予的特权,担负着同反革命进行隐蔽斗争的严重政治任务。这种情况,要求人民公安工作人员必须具有高度的政治觉悟与纪律性。因此,建立坚强的政治工作,加强党对人民公安机关的政治领导和思想领导,切实贯彻毛主席一九五零年九月二十七日关于“保卫工作必须特别强调党的领导作用,并在实际上受党委领导,否则是危险的”指示,以保证党对人民公安机关的绝对领导,是十分重要的。   第一次全国公安人事工作会议和第四次全国公安会议以后,特别是“三反”运动以来,各级公安部门的政治工作,在各级党委及公安部门各级行政首长领导下,已普遍引起重视,并作了不少工作,但是,政治工作的建设尚未系统开展,若干重要问题尚未解决,为了进一步加强政治工作建设,特作出如下决议:   一、各级公安部门一律设立政治工作机关,或专职政治工作人员。政治工作机关是各级党委和各级公安行政首长,在各级人民公安机关内部,实现党的工作、政治工作和思想领导的直接助手。   二、各级公安部门的政治工作机构:   1.中央公安部、大行政区公安部、省公安厅、大城市公安局均成立政治部。上述机关之主要亚务单位,均设政治协理员或政治协理员办公室。   2.专署公安处或相当于专署公安处的中等城市公安局,一律设政治处。   3.大、中城市之分局,县公安局或相当于县公安局之市公安局,设政治协理员或政治协理员办公室。派出所不专设政治干部,由副所长兼管政治工作,归分局政治协理员办公室管理。   4,人民警察大队设政治委员,并设政委办公室。警察中队或相当于中队之独立警察队,设政治指导员。劳改单位,应视其生产性质及规模之大小,设立与之相适应的政治机关或政治工作人员。   三、各级政治机关主要领导干部,应由各级副职,即副部长、副厅长、副局长、副处长兼作,专门负责政治工作;无副职者,应一律设副职专管政治工作。中央、大行政区、省、专、县五级的政治工作人员的编制数,一般应约占各该机关总人数的百分之四至百分之六,大、中、小城市一般应约占各该机关总人数的百分之二点五至百分之三,全国政治工作人员,以不超过全国公安人员总人数的百分之四为限(具体编制另订之)。政治工作干部的来源,除从公安业务部门,抽调少数适合作政治工作的干部外,并请求当地党委从党和军队系统调配补充一批骨千。   四、政治工作必须服从党的和公安工作的总任务。其基本任务是保证党在政治上、思想上的绝对领导,保证公安队伍的纯洁,提高公安队伍的战斗力,以保证党的政策方针的切实贯彻和公安任务的顺利完成。因此,政治工作的基本内容为:   1.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教育全体公安人员,严肃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与   (各种非无产阶级思想、作风作斗争,不断提高全体公安人员的阶级觉悟与思想水平。)   2.组织与发挥全体公安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钻研业务,学习文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各个时期公安任务如期完成。   3.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有计划地对公安干部进行训练、选拔、调整、补充以及考绩、奖惩、福利等项工作。   4.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在公安系统内检查党和青年团的建设工作,检查并监督党员干部对党的政策、路线、决议的执行和对党的纪律、保卫工作纪律、国家法纪的严格遵守,并处理本机关党的日常党务工作。   5.贯彻政治工作制度,定期召开政治工作会议及专门会议(宣教、组织、干部)、制订政治工作计划和检查总结工作。   五、各级政治机关,必须在当地党委和公安部门首长领导下,在上级政治机关指导下,进行工作。各级政治机关必须随时向党委、行政首长请示报告,并须定期向上级政治机关报告工作,取得指示。遇有上级政治机关与当地党委的指示发生矛盾时,必须执行当地党委的指示,但应同时报告上级政治机关。   政治机关在其业务范围内,可以发出指示、决定、通报等。凡涉及业务行政工作范围内的问题,一律由业务行政部门负责处理,不得代替和干涉行政。   六、为适应隐蔽斗争日趋复杂和长期性的特点,各级公安政治机关应根据一九五零年六月中央关于公安干部统一管理制度的规定,本公安干部专业化的原则,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切实作好于部管理工作。凡公安工作的专职于部,一般不应过多调动改行。今后公安干部管理工作,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管理制:科员、股长归省(市)厅(局)管理,县局长、科长归大行政区公安部管理,处长以上归中央公安部管理。凡上述各级干部的提升、调动、奖惩。均应事先呈请党委批准,并同时征得上级公安机关的同意。   七、政治工作建设,应以“古田会议决议”和“谭政同志关于政治工作的报告”为基本指导思想。同时根据公安部门工作的特殊情况,实施政治工作的方法主要是:   1.政治工作必须与公安业务紧密结合,不得脱节,政治工作人员必须学习公安业务,以便深入工作。   2.依靠党的支部工作为基础,组织和通过共产党员的领导作用,发挥青年   (团员和全体工作人员的积极性。)   3.要经常地认真地研究党的方针、政策及公安工作当前情况与任务,制定自己切实可行的政治工作计划.   八、民警中的政治工作,除贯彻上述精神外,根据民警的具体对象,应该着重注意:   1.加强民警的阶级教育、纪律教育,提高其阶级觉悟,树立其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养成机警沉着、胆大心细、团结进步、守纪律、听指挥、爱国家、爱人民的优良作风与品质,使之真正成为人民所拥护的人民警察。   2.继续注意提高民警队伍的政治质量,注意发展民警中的党、团员,为逐步达到民警中发展百分之三十到四十的共产党员的目标而奋斗。   3.人民警察不但要成为有高度政治觉悟的队伍,而且还应是掌握相当技术的队伍;因此,必须组织民警努力学习技术,学习文化。    1952年10月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组织工作文件选编》刊印)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