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关于调整商业的的指示 ## 中央注:   中央于十—月十二日通过了《中央关于调整商业的指示》,现在发给你们。这个指示除刊登党刊外,应即印发至县委及有关各党组。县以上的各级党委及党组在按到这个指示之后,应立即进行专门的研究,拟出实行的办法,并召集县以上的国营商店和合作社工作的党员干部会议,进行传达和讨论,因为只有使所有负责商业和与商业工作有关的同志,都明确这一指示的精神,才能保证中央调整商业的政策,得以贯彻实行。   根据各地最近的报告,国内工商业自入秋以来,日见活跃,热门货供不应求,但在活跃的市场中,存在着各种不同情况:工业方面,公私主要产品与去年同期比较都有增加;商业方面,全国各地的营业总额亦有相应的增加,但公私经营的比重有了显著的变化,即公营商业与合作社商业的比重一般增加了,私营商业的比重一般下降了。从私营商业的营业金额来看,在一部分地区中保持或超过了去年同期的水平,但在若干地区中比之去年同期的营业金额则下降了或则尚未达到同期水平。商业中公私比重的变化是不可避免的,但私营商业营业金额的过急下降或过早下降,则一定会增加失业人员并影响城乡的交流和广大人民的生计。目前已在广大区域内形成了公私关系的紧张形势,失业人员已在大量增加,许多中小工商业者、家庭商店及摊贩,已在埋怨我们。因此我们必须予以调整。   形成私商营业金额下降的原因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在经济改组过程中,某些带操纵性的和为城乡交流所不需要的行业,受到了陶汰,这是应该的、不可避免的;另一方面,则由于我们商业政策上的缺点和错误,这种缺点和错误表现在下列几项:   第一、是国营商店的零售业务与城市合作社发展的速度、走的太快了。国营商店与合作社,不但在批发业务方面,不但在主要商品方面,占住了阵地,而且在零售业务方面,在这一、二年间,特别在五反运动以后,也发展得十分迅速。今年六月中财委关于国营及合作社零售商业不超过百分之二十五的规定,已在不少地方被突破,有些地方(关内)竟达到了百分之六十。国营商店在不少大中城市中的批发起点,降得很低,把批发变成零售,排挤了私商的零售业务,而其所经营的商品,不但包括了人民的日用必需品,而且包括了一些不关重要的商品,使私商小贩亦受到影响。某些县城与小集镇,国营商店组织流动推销组,以摊贩的形式深入农村,使中、小行商与座商无法经营。   (第二,是在价格政策上,批零差价不正确地缩小了,百货公司的批零差价一般是在百分之八至十二之间,有些还在百分之八以下。在地区差价方面,没有确当地照顾到交通便利地区与偏僻地区之间的差别。在交通便利地区,地区差价可以小些,对于偏僻地区则应适当扩大差价,以刺激私商从事贩运,但事实上我们的地区差价却在这一方面,呈现了显著的缺点。第三次全国物价会议对批零与地区差价,作了调整,但尚未贯彻下去,首先是批零差价的幅度很不够。)   第三、私商在县镇和乡村进行贸易的时候,有一些是在进行投机倒把的,但合作社与国营商业方面,亦有许多违反党的商业政策的行为。不少乡镇合作社和国营商业的工作人员为了完成任务,经常利用其在政治上有利条件,去对付私商。他们经常通过区、乡干部,检查私商有无路条与采购证,给以留难,甚且敲锣打鼓,使用嗽叭,动员农民不向私商作买卖;不少地方,当私商下乡收购时,立刻抬价,当私商下乡推销时,立刻降价,使私商不能办货,或者无利可图。   上述情况反映了我们在商业工作中,存在着盲目冒进的倾向,这是由于许多同志在三反、五反之后,又只看到资产阶级坏的一面,不了解资产阶级在现阶段仍然是一个不可缺少的力量,不了解我党团结资产阶级是一个长期的政策,尤其不了解经营商业的还有为数很大的小商小贩,而依赖私营工商业谋求生活的人更以千万计,再加上城市和农村的手工作坊和家庭副业,牵涉到的人口就更为广大。如果我们在这一问题上采取粗暴的政策,不但不能充分利用私人资本利于国计民生的一面,使之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而且势必打击到广大的小商小贩,并使成千成万依靠私营工商业谋生的人丧失生活来源,而这些人的生活问题在一个长时期内,又不是国家所包得了的。最近已有许多城市呈现出失业增加和就业困难的状况,必须引起重视。必须了解,只有在正确的经济政策之下,才能导致国家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改善,也才能引导我们稳步地走向社会主义。三年来,正是由于我们在一九五〇年及时地调控了公私工商业关系,纠正了当时的左的偏向,又由于我们在今年上半年进行了三反和五反,打退了资产阶阶的猖狂进攻,克服了当时的右的偏向,才使我们能够在这样短的时间内,在经济战线上获得了辉煌的成绩,既保障了抗美援朝的胜利,又争取了国家经济的根本好转,既初步改善了人民的生活,又奠定了国家计划经济建设的基础。同样地,我们现在又必须克服当前存在着的在商业工作中的左的倾向,才能使我们即将开始的五年经济建设计划,得以顺利地实施。所以,立即对于公私商业的关系认真地进行一次全国范围内的调整,是非常必要的。执行调整公私商业,是不是要恢复解放以前那种私商一统天下的局面呢?不,决不是这样的。三年来,我们打击商业中的投机成分,在主要商品的收购和批发市场上占了统治地位,在零售业务中保有稳定市场的力量,这些都是必须的、正确的、不能改变的。今后全国商业营业额的增加部分,其大部应归于国营商业与合作社商业,这也是肯定的。我们调整公私商业的方案,应该是保持目前私营商业的一般营业额,不使其下降。其目的在于避免店员过多的失业或使失业店员能够转业。在目前保持私商的营业额,不但无害于国营商业的领导,而且可以补助国营商业的不足,也使中小工业家、手工业者和农村家庭副业的产品找到较多的销路,不使他们发生困难。因而,这是目前国家经济政策所必需的。现将调整商业的办法分述如下:   (一)首先是价格问题,这最主要的是批零差价。为了使私商可以经营零售业务,日用品批零差价一般应扩大到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八。批零差价扩大的办法,有的商品,要适当降低其批发价格,有的商品,要适当提高其零售价格。估计工业品价格调整的结果,是降低者少,提高者多,在提高日用必需品的零售价格时,国营商店与合作社要步调一致,同时提高。提高日用必需品的零售价格,难免不了要增加城乡消费者的负担,但为避免店员和商贩的失业,对于全局来说,是必要的。对于地区差价与季节差价,亦应加以适当的调整。在步调上,对于零售价格,各地可按上述规定,自行调整。至于批发价格、地区差价与季节差价的调整幅度,各地可提出意见,由中央商业部批准统一进行。   对于农业产物和农业副产物的收购价格,当然必须照顾到产地的成本与生产情况,但是同时又必须照顾到销地售价,只顾一方面的思想是错误的。解放以来若干经济作物、出口土产和小土产的收购价格,是偏高的。这种偏高,有的是由于客观的需要,由于刺激生产的需要,有的则是片面地从保护农民利益的观点出发的。但片面提高农产品价格的结果,私商无利可图,国营商业加重负担,有的时候,反因高价而卖不出。因此,片面提价,实际上并不能长期达到保护农民的利益,只有照顾到生产者,贩运者与消费者三方面,才能实实在在保护了农民的利益。中央商业部对于各种农业副产物,应规定适当的比价。   (二)其次是划分公私间的经营范围。在国营经济已经占领了商业方面的主要阵地和合作社已经广泛地发展的条件之下,适当地划分公私间在商业方面的经营范围,是有益无害的。划分经营范围的内容,就是国营经济和合作社,在巩固了主要阵地的前提之下,容许私人资本经营零售业务和贩运业务。为此,必须采取以下的措施。   (甲)国营商业在大城市的零售店,要加以缩减,其缩减数量由各地具体规定。   (乙)县镇的国营商店由省委掌握,要适当地但是坚决地收缩零售业务,多做批发,某些地区下乡的零售推销小组,应停止活动。   (丙)国营商店的批发起点,要合理调整,克服过去那种变批发为零售的现象。   (丁)供销合作社已经发展了的地区,其当前的任务是巩固并提高已成立的合作社,对于土地改革刚完成的地区,要稳步的适当的发展,地方国营贸易公司(或地方土产公司)的业务,要划归合作社经营。在城市里消费合作社要取消许多对市民服务的门市部,把主要力量放在工厂、学校与机关的合作社。在缩小零售店时,国营商店与合作社要在当地财委领导之下,密切配合,通盘打算。   (戌)国营贸易公司与合作社,应减少那些不必要的经营,如在城市里,国营商店与合作社要减少次要商品的经营;在农村中,合作社所要收购的,主要应是粮食、主要经济作物与若干种主要出口物资,至于其他的次要土产,应当让出来给私商经营。就是对于粮食及主要经济作物的收购,在目前时期也要克服包收思想,以当前的情况而言,单靠合作社,还是来不及的,因此,仍应维持现有政策,保留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粮食及主要经济作物,给私商经营。但还有一些滞销物品,公家如立刻停止收购,农民就有推销不出去的困难,国营商店与合作社,应该继续经营,但在购销差价上,必须让私商有利可图,以便私商能够经营。在零售方面,公私商业的比重,就全国平均数来说,目前仍应按今年六月中央财政会议所规定的百分之二十五和七十五的比例,如有增减,应报中央批准。   (三)为了保障人民利益,畅通城乡交流,为了提高私商经营的积极性,除了合理调整价格与适当划分经营范围之外,还应取消各地对于私商的各种不适当的限制,禁止各地交易所的独占垄断行为。在我们打击了私营商业的投机成分之后,在我们的五反运动获得巨大胜利之后,在我们站稳了工业生产(特别是重工业)、运输、金融、对外贸易、对内收购与批发等等主要阵地之后,私商投机活动的范围及其能力已经大大削弱。我们必须认识正当的私商在今天有其存在的必要,必须给正当私商以经营的可能。当然,我们不应忽视私商的再犯五毒和对农民抬价刹价的活动,因而就必须组织对私商进行必要的管理。在全国范围内调整公私商业之后,我们仍须注视这两个方面:一方面给正当私商以经营的可能,另一方面,防止私商的投机倒把。为了加强工商管理和调整公私关系的工作,各级政府的工商管理部门的干部不   宜兼管国营商业或合作社的业务,才能起其应有的全面领导作用。其兼管职务,应另派干部接充。过去三年,我们调整公私工商业的工作,主要是在工业方面,因面对于工业方面的公私关系,已经摸出了若干办法,当然,这在一方面,还是需要我们继续努力的。对于商业,我们虽然也做了一些工作,但尚未定出比较完满的办法,今后一个时期,我们要在这一方面加以努力。各地党委,在接到这个指示后,应立即进行专门的研究,分别新区老区、公私商业的不同比重,私营商业的好坏情况,具体规定调整公私商业的步骤,并将研究的结果和执行的情形报告中央。    一九五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