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南军政委员会土地改革委员会对于全面结束土地改革运动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三年来乡村社会改革运动的成就是很大的。全区已有1亿3000余万农业人口的地区完成了土地改革,并有4700余万农业人口地区完成了复查。据百乡调查材料考察,农村中的雇农、贫农、中农及其他劳动人民的成年人员中的大多数被发动、组织起来了;整个地主阶级已被废除;农民的土地问题已获得解决,全区约有占总耕地43%的田地,由封建阶级转移为农民阶级所有(河南是37%;湖北是41%;湖南是45%;江西是46%;广东是56%;广西是41%),连分配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约有70%——80%的雇农、贫农比较满意了,有20%——30%的雇农、贫农还不很满意,但也翻过身来了;约有60%——70%的乡村,农民已初步形成优势,这些地区,每乡已有3、4个农民自己的核心骨干;农村的生产力业已获得解放并迅速地在恢复与发展农村的生产。所有这些,即是乡村社会改革运动的伟大成就。   今冬就已土地改革区说,应该移向新的任务,即全面结束土地改革,对群众进行一次反封建再教育,组织起来,加强专政,进行生产。这是反封建的最后一役,它的胜利要以下几个具体任务进行的好坏为转移,即:(一)善于对敌人残余抵抗势力进行更有策略的斗争;(二)善于结合群众要求,及时但适当地予以满足。具体说来是,对于整个群众,要满足其民主和生产要求,对于一部分群众要满足其尚须满足的经济要求。   二、经过三年来斗争的锻炼,特别是改善了领导不纯、反对“和平土改”偏向、强调深入、强调实行串联和“三同”之后,农民在思想自觉基础上组织起来了。农民协会的会员数量,已达应组织范围的72.5%(98乡统计,应组织的人数占总人口的58.4%;现已组织的群众占总人口的42.4%),经过复查的乡村组织的数量更大。其中雇农、贫农组织起来的人数占雇农、贫农应组织人数的80%以上,中农组织起来的人数占中农应组织人数的70%左右。农民的阶级觉悟与政治觉悟已有很大发动与提高。据64个乡的思想测验(虽然是不甚可靠的,但可做参考),在成年的农民群众中,觉悟者占测验人数(72593人)的19%;半觉悟者占测验人数的45%,两项合计,占64%。经过复查的地区,觉悟半觉悟的比重则较大,这就是说,有接近三分之二的群众,在思想上有了一定的发动与觉悟。其中雇、贫农的觉悟与半觉悟的数量也同样是较大的,占雇、贫农人数的65%左右(中农占中农人数的60%),在经过复查的一类型乡,每乡已有4、5个核心骨干,在经过复查的二类型乡、土地改革的一类型乡和大部分的土地改革二类型乡,每乡已有2、3个(复查之后仍是三类型乡、土改的三类型乡和一部分二类型乡,则还没有培养出农民的骨干干部)。   尚未被发动起来的群众,在工作较好的乡,多是农民中的妇女、老年群众,其次是所谓有污点的农民(包括出身不太好但并非游民和反革命分子)以及同情、可怜地主甚或为地主代藏东西的农民,再次是被撤换的干部。较差的乡尚有一部分“最底层”的雇、贫农未被发动起来。在土地改革复查以后的三类型乡,尚未发动起来的雇贫农还占相当数量(约占雇贫农的30%左右。)   可以大体上肯定,在全区经过土地改革与复查的乡村中,已有70%的乡村接近完成发动农民80%的任务;只是30%的乡村尚未很好完成发动农民80%的任务。必须经过复查、民主运动,争取发动群众的工作走上大体平衡。   此时应当强调思想教育工作,应当结合着查敌情、查田查阶级斗争;调整干群关系与民主选举以及发土地证组织互相之中来进行。不一定机械地划一个总结教育阶段,也不要再老一套的再反复用诉苦方式,而应采用开展群众性的总结评比运动,集中讲解讨论等方式,比较活泼地来进行。对于这一工作,有不少工作同志会感到生疏,要创造与介绍一些典型经验,以供学习。   其次,必须注意更多的培养农民的骨干干部和领袖。就土地改革与复查之后的回生现象看来,最大的问题是乡村干部问题,就今后开展农村经济建设与互助合作运动来说,关键问题之一,也是乡村干部问题,同时事实也已证明,一类型乡之出现的主要因素之一,是有了4、5个为农民群众所爱戴并真是为农民服务的好干部。因此,今年冬季必须解决全面提高培养基层骨干的任务。完成这个任务,不能只拘守在串联、扎根方法中了,必须前进一步,在积极分子中开展自我教育,发展群众民主推选领袖,领导者实行有计划的挑选工作,建立党的组织和活动。   应当执行如后的具体政策以充分的发动农民,扩大农民阶级的力量,形成以雇贫农为核心的整体的阶级力量。   (一)雇农、贫农的成份,不应有意少划。凡本人对不划为雇、贫农有意见而又为大多数(不是全体)雇贫农所同意者,皆应划为雇贫农。雇贫农的户口与人口在淮河以南,一般的应在总户口55%(或55%以上)人口应不少于总人口的50%。   (二)乡村基层组织的主要领导人(如乡农协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民兵队长、党支书、团支书、妇女主席等)必须以雇贫农中的积极分子充任。但绝不能以撤换、调整的方式去解决。至于非雇、贫农成份而已为党员的现任乡村主要干部,凡群众拥护者得以继任其职务。在其他委员、代表、组长中应作到雇、贫农占三分之二,中农及其他劳动人民不少于三分之一,妇女不少于四分之一的比例标准(并应照顾各村各姓之间的成份调剂)。   (三)除确为反革命分子(惯匪、特务)、地主的忠实爪牙、游民、伪官吏(保长以上)、伪军官(连长以上)按政策规定另行处理外,对于当过兵的、当过甲长的、与地主是亲戚、朋友、同房或为地主代藏东西的、有过一些不良嗜好或不正当行为的农民,均不得歧视、排斥、打击,应按农民内部问题和以“洗脸擦黑”的方式处理,在政治上予以改造和争取,在经济上与普通农民一样看待。   (四)坚决贯彻婚姻法,以调动与发动广大妇女群众,发动团结农民的大多数,在明年“三八”节来一次大动员大检查。   (五)对于小姓、小村、散居的以及在封建势力较强的乡村居住的农民,均不得歧视与排斥、闹本位、闹宗派,应本“天下农民是一家”的精神,去照顾、去发动、去团结。   (六)对于在乡的贫苦的知识分子,应视作农民阶级的一部分,去发动、团结,在政治上应予以照顾,组织他们参加农协,吸收他们参加工作,帮助他们就学就业。   (七)对于被划为小土地出租者和小土地经营者的人们,必须区别对待。凡系烈、军、工属以及工人、店员、职员的小土地出租者和小土地经营者,则应视作发动对象,与中农一样看待;但原为地主家庭后来变为孤寡老弱的小土地出租者或小土地经营者,则不应视作发动对象。   三、在过去三年的乡村社会改革运动中,是给了地主阶级以及乡村中的反革命分子以沉重的打击,四省54个乡统计,在划定的地主中,有绝大多数为群众面对面的进行过斗争;四省42个乡统计,在复查中又查出约占地主户口10%左右的漏网地主,予以斗争和没收;在土地改革与复查中,捉回了不少逃亡地主予以斗争(就四省51个乡统计,现在仍逃亡在外的地主,不及地主户口的6%,广东逃亡的地主要多一些)。就四省30个乡统计,土地改革与复查之后,约有45%左右的地主已被迫守法;约有35%左右的地主,是半守法半违法;约有20%或少于20%的地主还严重违法。另就经济上考察,据100个乡统计,地主阶级的土地,由解放前所占有的40%(与富农合计,在50%以上)降为4.8%,减少了其原有土地的87.6%。就每人平均来说,绝大多数的乡村,地主占有土地已低于雇贫农每人的平均数。   可以就这些材料看出:地主阶级作为一个社会阶级来说,已被打倒。因此,今后复查中对地主的斗争,就成为所谓补火斗争。斗争须在经济上、政治上均注意区别对待,掌握分寸,应着重打击其中的不法分子,不应也不可再照旧实行普遍的无区别的打击。   过去在对敌斗争中,对恶霸地主、大地主打击有不足之处,对中、小地主有过重之处,区别对待,做得不完整。敌人为首组织或控制的反动组织,尚来不及进一步的彻底瓦解(江西14个乡统计,一类乡瓦解了80%;二类乡瓦解了48%;三类乡只瓦解21%);土地改革与复查之后,地主严重违法者和半违法者还能利用宗族、封建、迷信的因袭思想来影响、愚弄农民,甚至进行破坏活动,而来不及追击。这些弱点,应该在干部与群众中讲明,以便有计划地有策略地组织一次斗争。   为了既能彻底打倒地主阶级,又能分化瓦解敌人与防止扩大打击面,在今后对敌斗争问题上,应掌握以下策略。   (一)应肯定对敌斗争上业已获得的成绩,不可过分的强调不彻底。事实上虽然1950年冬和1951年春的土地改革固属不彻底的地方较大,但问题也不全在中、小地主的身上,也并不是有大批的漏网(有些地方漏网的地主只是占地主户口的10%以下);而且1951年冬和1952年春以及目前两广的土地改革,都较之1950年冬和1951年春已有很大不同。因此,复查中应实行分类发落。斗争的主锋,只应集中于15%至20%的严重违法地主(即恶霸地主、大地主中的严重违法或拖欠应交而又能交果实者。并应以一个区为掌握单位),其他半违法半守法的地主和一般地主中的拖欠果实者,则可在打击恶霸地主与大地主的斗争中,乘威而下,不必“一一回锅”。在民主运动的乡村,只应在政治上按管制法令查一下地主阶级的破坏活动。对地主经由群众查敌情和自下而上的检举,实行排队,先后按分别发落办法处理。反攻倒算、报复作恶者,即算严重违法。对这些分子,必须把紧关口,斗痛斗透,实行法办。只有经济拖欠行为,出得起而不出者,算半守法半违法地主。查态度、查财产,一般以出够1年租谷做标准,予以清理。凡尽其力已交者,均说清了事。   (二)对于地主阶级所组织或控制的会道门及其他反动组织,应予以揭发,教育群众自动退出,对于仍在控制群众做坏事的首领分子,则予以应得处分。对于宗族问题,应积极地揭发地主控制、利用宗族的阴谋与罪恶,发动与经由群众废除宗族中的家法与族规,使群众脱离地主的控制。乡农民协会、乡人民政府应认真调解群众间的纠纷和举办公益、救济事业,以团结群众。   (三)不论土地改革区、复查区,均应严格控制划阶级工作。地主户口的比例,一般只应在4%左右。超过者,则应作检查。掌握每县小地主每户应有的土地数目以作衡量,正土地改革区由县提出经省批准正式公布。查出的漏网地主或须改订成份的地主,均必须经区级批准。对于因有政治恶迹、罪恶或有过大债利剥削的富农、债利生活者、伪官吏、伪军官等,除在政治上予以斗争和经济上勒令赔偿或清理债务外,不应划为地主或以地主对待。对于在乡村的伪军官、伪官吏,应分别情况予以分别处理(如安顿就业、劳动改造、依法处办等)。   (四)对本非地主成份而被错划为地主者,应改订其成份,并在经济上予以适当补偿(中农被错划为地主斗争者,应补偿到大体上相当于一般中农的水平,其余的酌情补偿。但不是提原物退还)。但在改定成份中,应有领导地有控制地去改订,不可给农民泼冷水,并须做一番解释工作,以利团结,并应首先改订错划为地主的劳动人民的成份。   (五)复查和民主运动终了时,必须按照“中南区管制、改造地主的暂行规定”,将应加管制的地主,发动群众加以切实管制。此外,除判处10年以上徒刑或确有其他职业可以维持生活的地主之外,所有地主均应给以生活出路和从事劳动改造的条件,勿让其流浪社会。强调劳动时,不应无偿的使用地主的劳力。对于地主家庭中有一技之长(特别是青年知识分子)和能以就业的人员,应允其就业。   (六)强化民兵,巩固农民专政的直接力量。今冬先完成xx万基干队的整训任务。生产不忘国防。   四、经过一系列的乡村社会改革运动,雇、贫农及少地的农民,不仅在政治上获得了翻身,而且确实是得到了经济上的翻身,实现了“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实现了“耕者有其田”。就百乡统计,雇、贫农由解放前占有总耕地的13.8%增至42.4%。此外,就百乡统计,雇贫农在土地改革(包括一半以上乡村已经过复查)之后,每人平均所有土地,相当于百乡总平均(即每人平均)土地的92.5%(河南是92.8%,湖北是91.4%,湖南是92.6%,江西是91.5%,广东是99.2%,广西是87.6%)。这些材料,均可说明雇贫农的土地问题已得到了解决。   作为整个阶层来讲,雇贫农的土地问题解决了,但解决的程度是不平衡的,在工作较好的乡村,有80%至90%的雇贫农土地问题得到了应有的满足,而在工作较差的乡村,才有70%至80%的雇贫农土地问题得到应有的满足(但同时这两种地区均有约10%至20%的雇贫农多分了土地),即是说在工作较好的地区,还有10%至20%的雇贫农;在工作较差的地区,则有20%至30%的雇贫农对土地上分配还有不满意之处。此外,耕牛、农具其情形大体相同。   原因在于:(一)是工作干部及部分群众中存在着平均主义或富农路线的思想,由于此不能很好的贯彻填坑补缺的原则;(二)是工作干部及部分群众存在着歧视而排斥未起群众、有污点的农民以及在土改中才逃难回来的农民和由他乡移来的农民;(三)是若干乡村干部和农民积极分子的多占、多分果实,佃中农的不愿抽出好田,执行政策上右倾,对地主也按原耕基础分田以致地主多分田、分好田;(四)是不适当的多留机动田(百乡统计,目前机动田还占总耕地的1.8%。河南是0.85%,湖北是1.57%,湖南是2.5%,江西是1.5%,广东是2.5%,广西是1.5%),积压浪费果实和不认真分配山林与水利。   因此,在今后的土地改革中,特别是在复查中,在解决雇贫农经济要求问题上,应该强调以下几点:   (一)提倡计算作风,核算土地改革中所得果实的分配情形。发现不满足户时,一定要说服多数照顾少数满足其经济要求。按士地改革法不能解决而必须在生产中解决者,另作别论。   (二)地主留的好田要加以抽调;多留的田地加以没收分配;原每乡所留的机动田,除经县人民政府指定者外(县人民政府应根据该乡是否人少地多;是否有较多的逃亡在外的人员;是否有其他需要,来决定留否)一律加以分配;乡村干部和农民积极分子多分土地者,应加调整;土地分配的公平与否,主要以产量来衡量。但不可实行重排产量全面调整。   (三)耕牛、农具的解决,除在土改复查中新获的耕牛、农具外,主要以“解决雇贫农缺乏耕牛,农具困难”的口号,将粮食与现金果实(包括现在积压的果实和所留机动田除负担粮外所存的粮食),以当地耕牛、农具的价格,折成耕牛、农具,分配给雇贫农的办法来解决。如此既可克服平均主义分配果实的偏向,又可满足雇贫农的要求。此外,房屋的分配问题,也应注意检查与解决。   (四)清查积压果实的现象。即查即分,严重者应予以纪律处分。   (五)全面结束分配山林、水利的工作。专题专办。按照“中南区土地改革中山林处理暂行办法”,除原始山林不分和应实行国有部分外,经济林、柴草林应全部分配。对于材木林,各省应规定面积标准,原为地主所有的材木林,一律分配,不应一概不分配,并应首先照顾靠山吃山的和原来经营山林的林农。对于水利的分配,应切实检查解决一乡之内或数乡共有的水利的管理使用问题。   (六)全面发完土地证。春耕前必须发完,以利生产。   五、在过去三年的乡村社会改革运动中,农民组织起来实现了乡村人民民主专政,打碎了敌人在乡村的各种政治组织,建立了自己的各种政治组织,选举与培植了自己的领导干部,一部分先进分子已要求或加入了共产党。这个政治果实是极值珍重的。   现在要好好巩固这个果实。应将乡村基层组织的建设任务,提高到重要而突出的地位上来。我们还作的很不充分,所谓群众优势,在打倒封建之后,主要是看群众组织程度。   从土地改革运动以来,乡村干部是几度易人。一般的说,一次比一次更换的更好了(河南统计,不纯的乡村干部,在反霸时期占乡村干部总数的26%,土改时降为13%,土改复查时降为不及10%,经过民主运动只剩下2%)。而且经过强调依靠雇贫农之后,乡村干部的绝大多数是雇贫农的成份,五省69个乡统计,雇贫农占乡村干部总数的73%,同时经过土地改革与复查运动的锻炼,绝大部分的乡村干部是好的。就现有材料研究,乡村干部中约有30%左右是很好的,约有45%左右基本上是好的;约有15%左右,是挂名的干部,思想退坡较严重;约有10%左右的乡村干部是很不纯正的,包括严重的思想不纯、作风不纯和成份不纯。这就是说,有75%的乡村干部是可以作为依靠的;有15%的乡村干部在经过教育挽救之后,还可有大部分继续充当干部;只有10%或少于10%的乡村干部是要被群众淘汰的(作为乡级主要干部来说,并不是每乡要被群众淘汰10%,只能以区为单位来考虑与掌握此数)。   因此,对于乡村干部的政策,必须肯定与掌握团结、教育、提高多数的方针,不可“一脚踢开”;而又必须肯定乡村干部中确有一部分不太好而是必须经由群众来民主取舍的,不能脱离群众实行无原则的包庇。   为了正确的处理乡村干部中现在存在的思想、作风以至成份不纯的问题,以达既提高教育了乡村干部,而又不伤害群众民主的积极性,应当肯定以下各点:   1.以乡村干部整风、调整干群关系,开展民主团结运动等口号来发扬群众民主,实行乡级“三反”,其内容以纠正命令主义作风为重点。随着运动实行建党宣传,发展党员,藉以形成长久的不断前进的核心的政治领导力量。   2.对于村干部中犯有贪污、浪费和敌我不分的错误,必须明确划清是非轻重的界限。凡属多分、多占少许斗争果实,贪占小便宜的行为以及在土地改革初期收受地主阶级一点行贿物品而自动坦白检查改正者,皆不以贪污论;凡是贪污贷款、地方粮款、捐献款以及大批果实者,可以贪污论。土地改革中集体(包括群众在内)浪费的果实从轻处理。个人私人挥霍的从严处理(批评、检讨等)。凡属确系个别并不严重的包庇地主、反革命分子者,以立场不稳论,不应当作异己分子看待;而凡属系为错划为地主的人们或错斗的人们申诉意见者,则不应以丧失立场论。就是对犯有贪污和丧失立场错误的人们,在处理时也应与区以上干部有所区别。一般不罚不办,选掉了事,不强调退赃或从轻退补,不能牵涉其家人生活。   3.进行的作法,先“背靠背”。即一方面将乡村干部集中县区教育,发动检讨,一方面在群众中收集意见而后面对面。即经由代表会(不是群众大会)面对面的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而后,发动评比运动,宣布结果,发动群众充分地进行自由讨论评议,再实行正式选举。属于阶级异己分子或已有犯罪行为的分子,需要法办的,应在选举之后进行。且须经上二级(县级)批准。严防肉刑逼供。   4.调整干群关系与处理乡村干部的范围主要指现在在职的乡村干部。至于已经卸职的乡村干部,已处理者不再翻案,一般的也既往不咎不再处理;个别错误较大,群众意见甚多者,例外。   5.通过这次民主选举,应确立定期选举的制度,建立固定的代表制度。并认真贯彻民选精神,严禁包办选举,以发挥群众监督干部的积极性。   对于乡村干部的工作困难、生产困难,应切实帮助解决。   县级应认真轮训乡村干部。县区工作干部应切实帮助乡村干部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生产中的困难。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