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   [中共中央于1952年11月26日将此项指示发给各中央局、分局并转省市区党委、地委、县委,各级军区党委;并告中央和军委各部门,中央人民政府各党组,要求“即遵照执行,并在党刊上发表。”]   中央人民政府在1950年5月公布了婚姻法,政务院在1951年9月又发布了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指示,并组织了若干检查组深入农村进行检查。但迄今为止,两年半以来,由于各地土地改革有先后,各种重大运动接踵而来,加之某些地方对贯彻婚姻法重视不够,因此各地执行婚姻法的情况,一般还是不能令人满意的。只在一部分地区,那里的群众工作基础强或比较强,领导上经常有意识地结合中心工作向群众宣传了婚姻法,正确地认真地处理了婚姻纠纷,并用这些实例教育了干部和群众;那里对婚姻法的贯彻是有成绩的,包办买卖婚姻的旧制度基本上已被摧垮,童养媳和早婚的恶习基本上已被革除,寡妇有了再嫁的自由,男女关系趋于正常,婚姻纠纷大为减少,因婚姻不自由而死人的现象已很少发生,民主和睦团结生产的新家庭不断出现。这种地区可以说是贯彻婚姻法的先进榜样,可惜为数不多。而不少地区,由于干部对于贯彻婚姻法是一项重大的社会改革认识不足,只把它作为临时任务或任其自流,对婚姻法缺乏正确全面的了解,因而也不能严肃地、正确地处理婚姻纠纷,甚至有些干部对贯彻婚姻法采取抗拒的态度。结果,在这些地区包办买卖婚姻仍很流行,婚姻自由仍被干涉,妇女受压迫,受虐待,甚至为婚姻不自由而自杀或被杀的现象依然严重存在。此外,还有一部分地区是处于婚姻半自主的中间状态。现在农村中的土地改革业已在全国基本完成,城市中和厂矿中的民主改革亦已大体胜利结束,我们就有可能而且必须在胜利的反封建的群众运动的基础之上,在全国范围内(少数民族地区除外),展开一个大规模的宣传婚姻法和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群众运动,以根本摧垮封建主义的婚姻制度,树立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为此,中央特发出如下的指示:   (一)贯彻婚姻法运动的首要工作,就是宣传婚姻法,在广大干部中和群众中进行教育,树立对婚姻法的正确认识。在思想上划清封建主义婚姻制度与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界限。因为,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封建的思想意识形态给予人们的影响,并不是随着封建的政治制度和封建的经济基础的消灭而一下子都消灭掉,而是在群众中、政府工作人员中,甚至在一些党员干部中,都还存在着程度不同的重男轻女的封建残余思想,及由此而产生的对婚姻法的各种不正确的认识。他们不了解婚姻法是为了在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基础上建立民主和睦的家庭,不了解这是有利于生产,有利于社会和有利于后代子孙的身心健康的。他们有的受男权思想残余的支配,错误地认为“婚姻法是妇女法,是女人压迫男人的。”有的把婚姻法所规定的婚姻自由错误地了解为提倡随便离婚,提倡性乱,他们说:“婚姻法是离婚法,”“实行婚姻法会搞乱男女关系,妨碍社会秩序。”还有的对婚姻自由与反对买卖婚姻缺乏统一的了解,他们不去反对买卖婚姻,反而迁就买卖婚姻,他们说:“准女人离婚要弄得贫雇农没有老婆,人财两空。”这些错误论调在许多地方,在群众中和干部中散布着,流传着。一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和区村干部,在这种思想的支配之下,对争取婚姻自由的妇女采取熟视无睹,不告不理,见死不救,死了不问的态度;或者在处理时不问情由,见而生怒,采取推、拖、辱骂的方法以干涉婚姻自由,阻止妇女离婚;甚至支持一部分群众的落后意识与封建恶习,对争取婚姻自由者乱加罪名,开会斗争,滥施刑罚,以致酿成青年男女,特别是妇女被虐杀或自杀的悲惨事件。因此,要贯彻实施婚姻法必须在广大群众中,首先在干部中宣传婚姻法,树立对婚姻法的正确认识,从上到下,从干部到群众进行一系列的思想批判,针对许多违反婚姻法的具体事实作出具体分析,以求在思想上认清封建的婚姻制度的阶级实质及其对社会对人民群众的危害性,把封建的婚姻制度以及关于婚姻问题方面的封建残余思想的种种表现,在干部和群众中充分予以揭发,使大家深恶痛绝,从而在思想上划清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与封建婚姻制度的界限,扫除认识婚姻法和执行婚姻法的障碍,打下贯彻婚姻法的强固基础。   (二)婚姻制度的改革,是一种反对封建的民主改革,但它不同于农村中的土地改革和其他社会改革。婚姻制度的改革纯全是人民内部的事情,是各个阶级各个阶层内部的事情,是要克服人们思想中关于婚姻问题方面的封建的思想意识形态,废除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封建的婚姻制度,改善家庭中的夫妇、婆媳之间的关系。这就需要有长期耐心的工作,而不能采取粗暴急躁的态度与阶级斗争的方法。因此,一方面需要展开一个大张旗鼓的群众性的宣传婚姻法及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大运动,非此不足在广大人民群众中和干部中划清思想界限,把几千年相沿的旧制度根本摧毁,恶风习根本扭转;但另一方面在运动中又必须坚持教育的方针,对一般干涉婚姻自由和违反婚姻法行为的干部或群众,并未造成严重恶果者,经过深刻地揭发、批判和教育,只要他决心改正错误,不必再予以处分。对极少数虐待虐杀妇女以及干涉婚姻自由而造成严重恶果致民愤很大的严重犯罪分子,则须按法律予以应得的惩处。   (三)以1953年3月为宣传贯彻婚姻法的运动月。除少数民族地区及尚未完成土地改革的地区外,全国各地无论城市或乡村均应将贯彻实施婚姻法、改革婚姻制度的运动作为这一个月的中心工作。在这个月内要动员全党及党外一切力量,展开一个声势浩大、规模壮阔的群众运动,务期达到婚姻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从而改变空气,移风易俗。各地党委必须保证这一运动有领导、有计划、有组织地健康地进行。在运动月中,要作以下各种活动:   (1)一切工厂、农村、机关、学校、街道均应普遍地组织报告会,广泛宣传婚姻法,揭发和批判各种封建思想残余。   (2)普遍开座谈会(包括军队和机关干部)检查思想,找典型人作反省,对个别错误严重的党员干部,还可由党委作出决定,给以处分,以教育全体。   (3)以区为单位,选择典型的虐待、虐杀妇女或干涉婚姻自由而造成严重恶果致民愤很大的犯罪分子,经过充分准备,召开公审大会,当众公审判决。同时要选择一批过去判错了的婚姻案件予以改判。判决中要有各种处分,判男人也判女人,以便全面交代政策。   (4)举办各种贯彻婚姻法的展览,组织连续广播,散发各种宣传品,张贴各种宣传画和标语口号。并用电影、话剧、地方剧、民歌小调等种种方式扩大宣传。   (四)从12月开始,各地应即为贯彻婚姻法运动月作一系列的准备工作。   (1)认真研究婚姻政策,端正对婚姻法的认识,讨论出开展贯彻婚姻法运动的方案。县以上党委在1953年1月底以前均应写出对婚姻法认识的检查和贯彻婚姻法运动部署的报告,逐级上报。省、市以上党委应报告中央。并应立即着手组织从中央直到县的贯彻婚姻法运动委员会,吸收各阶层各方面有关的代表人物参加,并在这个委员会下以人民监察、民政、司法部门及妇联、青年团干部为基础,吸收有关部门的干部参加,成立办事机构,作为协助党委领导运动的助手。   (2)在整党和冬学中均应结合贯彻婚姻法进行教育,以打下运动月的思想基础。   (3)在贯彻婚姻法的大运动展开之前,应选择重点,进行试验,以便取得经验,指导运动。根据个别地区已有的经验,开展一个乡的贯彻婚姻法的运动,大体要经过:教育集训干部;向群众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学习讨论婚姻法;并选择在婚姻问题上受迫害、痛苦最深的人,以诉苦的方式控诉封建的婚姻制度,以提高群众的认识,具体检查婚姻法的执行情况;处理运动中揭发出来的违反婚姻法的种种问题;组织群众订立保证贯彻婚姻法的公约、建立民主和睦新型家庭的公约等步骤。这一初步的经验可作各地典型试验的参考,并望各地在典型试验中取得更多更成熟的经验,随时报告中央,以资推广。   (4)在运动未开始前,即应有计划地进行宣传工作。准备好指导运动的各种文件、宣传品和教育材料,并训练好宣传员。为此,各级党委宣传部应召集有关部门开一次专门会议,做出计划,按步进行。   (5)应以县为单位在各界人民代表会议中,并同时召开妇女代表会及其他各种形式的会议,在群众中预作酝酿   (6)在广大妇女为争取婚姻自由与封建的残余思想和恶习进行严重斗争的时候,必然有一些妇女在斗争中要遇到暂时生活上的困难和迫害,如果不予以暂时救济,他们不仅生活无着,斗争气馁,且有生命危险,故必须给这些人以必要救济和临时安置。所需经费可由民政部门社会救济费项下开支。   (7)收集各地典型婚姻案件及司法改革中错判案件的材料,加以调查研究,准备好处理意见,以便在运动月中有计划地正确地处理一批案件,显示政策,教育干部和群众。   (五)鉴于各地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中,婚姻案件占多数,为使婚姻案件及时地正确地按婚姻法处理,建议各级人民法院均建立专门的婚姻法庭。在妇联系统及各种工作岗位上抽调得力的妇女干部加以训练,充当婚姻法庭庭长或审判员。这一任务由人民政府的司法机关协同妇联办理,努力争取于1953年内完成。   (六)正确地办理婚姻登记工作,是贯彻婚姻法、保障婚姻自由的一项重要工作。为此,各县(市)所辖的区人民政府以及未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均应建立婚姻登记处,认真负责办理婚姻登记工作,吸收大批有相当文化程度的女工、农民妇女及家庭知识妇女中有群众观点的积极分子,加以训练,分配她们担任婚姻登记工作。这一任务由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协同妇联办理,争取于1953年内完成。   来源:中共中央宣传部办公厅、中央档案馆编研部编:《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文献选编》(1949-1956)北京:学习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