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市军管会、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保障“三反”和“五反”运动彻底胜利的四项规定   伟大的反贪污、反浪费和反官僚主义的运动,正在本市深入地发展中。反对行贿、反对偷税漏税、反对盗窃国家资财、反对偷工减料和反对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斗争,也开始在上海全市热烈地展开了。各界人民,特别是店员、职员和工人同志们,在这个斗争中表现了高度的积极性,出现了很多坚决勇敢检举的爱国行动。但是直到现在为止,还有许多不法工商业者,对这次运动还是采取着敷衍的态度,甚至竟有少数的离开自己的商店、企业,远去外地,企图蒙混“过关”。更有若干不法工商业者,对这次运动竟敢采取对抗的态度,甚至用笼络、利诱、威胁、歇业、减薪、不发工资、不开伙食、解雇、迫订“攻守同盟”、以至打骂的办法,企图阻挠、抗拒和破坏店员、职员、工人们的伟大的爱国检举运动。   不法工商业者的这些行动,是完全非法的,是绝对不能允许的。为了保障伟大的爱国的“三反”和“五反”运动得以更进一步地迅速开展,并取得彻底胜利,兹特宣布:   1、在“三反”、“五反”运动期内,各私营商店、企业的经理、副经理以及其他负主要责任者,一律不准请假离开本企业(但如已彻底坦白,并具结保证再无其他非法行为者例外)。   2、任何行业,在运动期内不准歇业,不准解雇,不准不发或少发工资与年奖,不准不开伙食,不准威胁、打骂、利诱店员、职员、工人与国家机关内部的受贿人员,不准与这些人员订立什么类如“攻守同盟”等等的条约或协议,非经工会同意不得将店员、职员、工人调离本企业或外埠。   3、凡在“三反”“五反”期内已私自宣布歇业或变相歇业、解雇或变相解雇者,都是非法的,一律无效,必须立即复业与复工。凡已付出的经费、工资、解雇金、遣散费等,一律不得收回。店员、职员、工人复工后工资照给,不得借故或变相扣除。   4、为保证店员、职员、工人们的爱国检举运动,并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特规定:甲、在运动期内,任何人不得阻挠和用扣工资等项办法来威胁店员、职员、工人参加工会所召开的会议;乙、鉴于过去某些不法资本家为了便于达到自己行贿、暴利、盗窃、偷漏等目的,常以小恩小惠施之于店员、职员、工人(如“分肥”、“入股份”、“额外津贴”、“多分红利”等),或曾利用店员、职员、工人之手去进行非法行动,故只要店员、职员、工人们积极检举不法资本家的非法行为,政府保证这些已归店员、职员、工人的利益,一律仍归自己所有,也不作任何追究与处分。   来源:中共上海市委统战部等编《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上海卷》,中共党史出版社,1993年。   · 来源:   根据文件的原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