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湖北省委关于群众运动当中捕杀反革命问题的指示(草稿)   目前群众运动中镇压反革命问题,极须妥善解决的就是捕杀问题,四次公安会议精神,在下面一些干部当中,仍有片面理解,主要的认为上面掌握太紧,批准手续麻烦,诚恐不明上级意图,不慎出错而受处分,从而形成束手束脚。而斗争的实际情况则是由于前段镇反不少地区不够彻底,随着群众运动开展与深入,必须及时的将该捕必须捕的反革命分子坚决捕起来,该杀必须杀的反革命分子坚决杀掉,但由于政策界线,量刑标准材料问题,审批问题,没有很好解决,就产生了不能满足群众正当要求与不够及时的偏向,因此特就捕杀问题作如下指示。 ## (一)关于杀人问题   必须完整地坚持贯彻“把一切应该杀必须杀,但现在尚未杀的反革命分子坚决杀掉”与“凡是可杀可不杀的反革命分子坚决一律不杀,如果杀了就是犯错误”的中央规定,为了正确执行此项规定:   (1)必须正确解决干部的思想认识问题,克服左右摇摆的盲目情绪,重要的是从实际出发,从该杀必须杀出发,不是“土改必须杀人”不是“每乡杀一个”而是有则杀之,无则不杀。因群众运动好坏主要靠艰苦深入的发动的如何而定,不是以杀人多少为标准,因此在杀人时必须注意:1、不要单纯为经济利益为打开局面,为打破僵局。2、不要因群众有右倾情绪,怕报复,要求多杀,便单纯撑腰。3、不要单看少数苦主,和勇敢分子的复仇偏激情绪。4、不要因群众觉悟低看小不看大,杀人罪恶不大的。必须很好的教育群众,使群众相信自己的力量,使群众懂得杀、缓、关、管等镇压反革命的完整政策与区别对待的作法。   (2)在量刑问题上,必须注意掌握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把他们判处长期徒刑,劳动改造,这是一批有用的劳动力,留下来对国家建设有好处。掌握量刑的标准,就是血债,民愤和损害国家利益,三者综合考察,达到严重的程度者方可杀掉,所说血债,系指以反革命或以破坏革命的社会秩序为目的,主谋杀人,或积极参预,或是杀人凶犯等直接血债而言,他如战场伤亡,协从参预,私仇互斗,告发带路;派款拉丁等简接致死谓之间接血债,量刑从轻。反革命阵营间的自相残杀则不算血债。民愤必须是广大群众的公愤,不能是少数人的或斗争当中一时的激愤。最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就是指的那些杀人,放火、放毒、爆炸、破坏、暴乱,窃取国家机密等对国家危害性很大的反革命罪行。如果损害国家利益尚未达到最严重程度,(群众运动中的现行破坏必须很好注意区别其严重程度),或虽少有血债年代久远,长期未任反革命职务,今天民愤又不大者亦不必处死,特别是那些红色地区革命与反革命斗争曾反复几次阶级矛盾尖锐的地方,更应注意此种情况。   (3)杀人必须掌握及时,必须密切配合群众运动,必须大张旗鼓,杀人作到及时,就要首先弄清罪恶事实,整好材料。因此必须从扎根串连开始就密切结合每一斗争,有意识的搜集材料,实际上搜集材料的过程,也就是发动群众的过程。群众斗争达到高潮迫切要求杀的时机也正是我们批下准予处死的时候,只有如此才算密切与群众配合,杀人到“火候”。   (4)省委根据以上精神,特根据各地土改运动与镇反的彻底程度的情况,分配杀人控制的数目。荆州1600名孝感1200名,黄冈1300名,大冶1000名,宜昌700名,郧阳500名,恩施500名,襄阳1名。   此种数字由各地委严格控制。要求整个土改、复查、民主改革运动下来不超过。各地委要有计划的掌握这个数字切实杀掉那些该杀必须杀的反革命分子。千万不要漫无计划,前松后紧。   杀人批准问题,仍按中南局关于土改复查中贯彻镇反办法的规定与以前省委的指示来办理,但在乡知识分子,技术人员,统战人物,工商业者待省委判决后,方准执行。   为了杀得准,杀得及时,区县委要负责材料的真实,地委和省委要切实掌握量刑标准,一定要各级负责。地委掌握及时尤为重要,所以地委要组织力量审判案卷,要在地委书记亲自参加下组织几个人的专门委员会,不得个人批准。   总之反革命要搞彻底;要配合群运;同时又一定要杀得准,要坚持批准制度。应了解:严格掌握,并不是不叫杀人,只是为了更好的执行政策,可杀可不杀的,杀了是犯错误,该杀必须杀的不杀也是犯错误,我们必须严格慎重认真负责的来对待这一问题。 ## (二)关于捕人问题   按照中南局关于土改复查中贯彻镇反办法的规定,地主恶霸匪首,惯匪的逮捕,经区批准即可,但农村劳动成分,知识分子革命军工家属,以及特务案件,必须经县批准,八个方便当中的反革命分子,则应由省批准。   捕人也必须贯彻可捕可不捕一律不捕的精神,为此:(1)捕人必须在区委会,或工作组长会议上研究决定,不得个人批准。(2)捕人以前要有一定材料,捕了以后,要及时结合群众运动审理。(3)捕后应判罪者,应及时送县扣押,送县案必须有材料有处理意见。(4)逮捕之后要及时呈报名单,报县备案。   总之,捕人要从运动开展的需要出发,要从镇压反革命的必要出发,即是那些必须治罪法办,或阻碍群众运动者方予逮捕。不要大轰大擂,不要以捕人代替发动群众,有些地主可以用斗争方式解决,有些反革命分子,则可用管制方法加以解决。把那些可捕可不捕的加以管制,由群众监督强迫他们劳动产生,这既可减少政府不必要的负担,便于提高群众觉悟,发挥群众的组织力量,又有利于分化稳定改造反革命分子及地主阶级,所以下列人员没有罪恶,不破坏群运,群众无要求者不应逮捕。   (一)守法地主,及分散拖欠低头不够的一般不法地主,(恶霸和反攻倒算,累斗不服的不法地主,要坚决捕起依办治罪)。   (二)以前系劳动者为匪时间不长,解放以来已经洗手,从事正业劳动的一般土匪。   (三)国民党士兵及尉以下的下级军官,国民党军政机关的一般职员,无直接压迫人民群众行为者。   (四)国民党三青团,及其他反动党团之一般党团员,非属骨干分子之一般职员。   (五)反动会道门之一般会众并非职业活动的小会首巫师神马脚。   (六)被迫参加过国民党军政特务机关强迫建立之地方性,情报组织及服务性的组织者。   (七)非地主成分的流氓狗腿,偷盗赌徒不务正业者。   (八)与反革命分子有某些社会联系,及思想落后的不满分子。   (九)自首登记已立功自赎及已经法律判决释放回家的反革命分子再无破坏活动者。   望各地根据此指示,认真研究计划与掌握今后群运当中捕杀反革命的问题,并立即向各县传达解决干部当中的认识问题。    (抄于省委1952年48卷)   来源:湖北省公安厅编印:《九年来省委有关镇反斗争的指示及历次省公安会议文件汇编》,1958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