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批转西北局对处理错捕错判错杀等问题的指示   (各中央局、分局,并省市委:)   兹将西北局对处理司法、公安机关错捕、错判、错杀等问题的指示转发你们作参考,中央认为这个指示是正确的。西北局这个指示中所提出的问题,决不仅仅是西北区才有,或者西北区最为严重,而是在全国各大区、各省都普遍存在的问题。据中央政法党组所收集的初步材料,仅仅20个省、市在司法改革运动中抽查案件的结果,即已发现72000件各种程度不同的错判案件,约占抽查案件的10%。其中有些是完全错捕的,有些是判决的偏差很大的,有些是错押或刑期已满而仍被押参加劳改的,还有些是完全错杀的。因此,已在人民群众中造成了极恶劣的影响,引起一些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不满;同时,在很多地方的经验证明,凡是对错捕、错押、错判、错杀的案件正确地加以处理,认真改正了错误的,即深得群众的谅解,中央关于这些问题的处理已另作详细指示,本月11日开始在全国司法工作会议已在具体讨论和解决这些问题,望你们采取严肃态度,也和西北局一样,对这些问题认真地继续加以检查和处理。   (附:) ## 西北局对处理错捕、错判、错杀等问题的指示   (新疆分局、各省(市)委并报中央:)   西北各地司法、公安机关在镇反和惩治各种罪犯与调解人民内部纠纷工作中做了很多事情,是有成绩的。但经司法改革中的检查,发现错捕、错判、错杀问题相当严重。据甘肃25个法院、宁夏2个法院的统计,查卷3959件,其中错判的有255件,占查卷总数的6.44%。有些县的情况更为严重,甘肃庄浪县错判数占查卷总数的28%。陕西华县错判数占查卷总数的12.5%。公安部门情况:据西北公安局统计,1952年陕西省公安部门破获假案18起,错捕183人,其中错杀10人、病死、逼死19人;甘肃省在破获6个案件中错捕92人,其中错杀5人,错判徒刑的19人,刑讯致死2人,自杀1人;青海省11个县市2877个犯人中,错捕87人。另据西北各地错捕、错押32人的统计,共冤狱67年10个月零17天,其中冤狱致死者5人,因刑讯眼瞎失明者3人,脱掉6个手指者1人,两臂僵硬并脱掉9个手指者1人,他们的家庭因生活穷困、恐惧与气愤而死去7人,讨乞者3人,妻子改嫁者2人。造成以上此种极端损害人民利益的错捕、错判、错杀的基本原因,是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的官僚主义、主观臆断,不调查研究;有的刑讯逼供,不重证据,轻信口供,不作对证;有的无原则的相信内线(多系坏分子)假材料,或者是公安机关起诉什么,法院相信什么,群众告什么,法院判什么,致成冤狱屈案。   人民司法和公安机关是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有力武器,对于如此严重违反国家政策法令的事以及如此思想不纯作风不纯的人是无法宛如的。各级党委在进行反对官僚主义、反对命令主义、反对违法乱纪的斗争中,务须将司法、公安机关列为重点检查部门,认真检查处理上述违法行为以及其他一些不良现象,其办法如下:   (一)组织公安、法院、检察、监察等机关干部彻底清查法院、公安机关中错捕、错判、错杀、刑讯逼供等现象。对确实捕错者,立即释放;对确实判错者,迅速当众改判;对确实杀错者(错杀无辜群众),当众改判,摘掉罪名帽子,并须切实安抚受害家属。对错判、错杀的机关和人员,除向受害人道歉、检讨外,情节严重,造成受害人重大损失、民愤甚大者,均应受到一定的纪律处罚。此一工作应在党委统一领导和严格掌握下,有重点的分期分地[批]去进行。省的有关机关必须抽调得力干部到专区和县协助检查,大区有关机关在贯彻婚姻法运动月后,亦应组织力量到省和专区去协助检查。   (二)刑讯逼供,不仅是反动阶级压迫人民群众的恶习,也是造成上述错捕、错判、错杀的重要原因,必须重申禁令,严格禁止。对于采取刑讯逼供处理案件的机关和人员均须受到检查,对严重刑讯逼供者应分别受到党纪和政纪的制裁。各级党委和有关机关,今后对上述问题均须随时发现随时严肃处理,不得推延、姑息。对于深入群众调查研究、迅速、正确处理问题、为群众拥护的有关机关和干部,应给予适当表扬和奖励。藉以教育干部,并提高他们的积极性和责任心。   (三)司法改革后,法院积压案件现象还很严重,这对团结群众、发展生产都是极不利的。消灭积案和迅速、正确处理群众纠纷的重要关键在于加强县级法院,故对干部质量与数量不够的县级法院,应有计划的逐步为之充实,一般的目前应不再外调,并注意配备好院长及一定数量的主要干部。此外,群众调解组织,确是法院工作的有力助手,据陕西省扶风、葭县等17县的统计,1951年群众调解委员会或小组共调解了22247案,比同一时期这些县法院受理案件平均数多三倍余,受到群众很大的欢迎。各省(市)应结合今年的普选,以乡(城市以派出所)为单位,根据需要与人的条件,建立必要的调解委员会;已建立调解组织的地区,应检查与总结其工作,求得健全和巩固。开展调解工作的关键在于加强领导,各地党委应经过政府党组责成当地区、乡政府和法院将领导调解工作,作为经常业务之一,以加强联系群众并减少法院积压案件的严重现象。   上述工作的进行情况,各省(市)委与新疆分局应及时的写来报告,于工作结束时,并作出总结上报。    西北局3月21日   来源:中共甘肃省委党史研究室《解放初期甘肃的公安工作》(内部版),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