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安部对华东公安局关于查封、没收、处理会道门道产的办法的批复   5月26日东公治字第1441号报告已阅悉。同意你们草拟的“关于查封、没收、处理反动会道门道产的办法”。其中第5项第4条应补充:但大的工厂、商店一时难以查清者,查清期间可指定专人监督继续生产、照常营业,不得停工、停业以防影响职工、店员生活。第7条“要适当照顾其家庭生活”,可改为“要留给其家属足够维持生活的财产或物资。”希报经华东局审查批准以后实行。   (附:) ## 华东公安局关于查封、没收、处理道会门道产的办法的请示 ## 1953.05.26   各地取缔反动会道门中,对反动道产,大部都未处理。为正确及时处理该项道产,特根据中央关于没收反革命罪犯财产之规定的精神,及本区实际情况,草拟“关于查封、没收、处理反动会道门道产的办法”一种。现送上请审核指示。以便发各地作为处理道产时之依据。   为彻底摧毁反动会道门的经济基础,正确处理反动会道门的道产,兹根据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没收反革命罪犯财产的规定”的精神,及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查封、没收、处理办法:   一、凡属已宣布取缔之反动会道门组织及依法判刑之反动道首,以诈骗、掠夺得来之财产,并经查证属实者,均应列为反动会道门之道产,如土地、房屋、粮食、家具、器皿、车辆、船只、牲畜、农场、工厂、企业、作坊、商店、学校、慈善机关、债权、股份、金银、货币、存款、文物、古玩、珠宝及其他有关动产与不动产等,均应予以查封或没收。   二、凡属下列财产,不得查封、没收:   1.确为反动会道门所临时租贷或强迫借用一般道首、道徒群众之产业、家具,及反动会道门与私人合伙经营企业之私股部分,均应仍归产权人所有。   2.非经判决没收之反动道首个人财产及其家属的财产。   3.一般道首或办道人员虽曾利用反动会道门以各种手段获得一定财物,但其数量不多,民愤不大者可不再追缴、没收。   4.家庭佛堂不予没收,但佛堂内之道具、证件应劝令其交出。   5.道徒家用之一般迷信物品,除自愿交出焚毁者外,不得强迫追缴。   三、查封、没收道产之批准权限:   1.凡应予没收之道产,应由县(市)公安机关,详报应没收之财物名称、数字、造具清册,说明理由,并提出处理意见经县委会讨论同意后报请地委以上领导机关(对较大企业中的股份和财产,应报经省(市)以上政府批准)审查批准后,由县(市)人民法院依法宣判执行。但在未经批准或宣判前,应妥为看管,严防转移、隐蔽、破坏情事发生。   2.凡涉及统一战线之民主人士、工商业家之财产,应由县(市)公安局据实查报,经省(市)以上党委审查批准;较上层或重要人士之财产,应报经华东局与中央公安部决定处理。   3、凡应没收之反动道产,道首在甲地,道产在乙地属同一专区者,由专署批准交所在县公安局处理;属同一省区,而不属同一专区者,由省公安厅指定道产所在地专署公安处处理。道产在外省地区者,由道首所在县(市)公安机关,报经省公安厅审查提出意见转道产所在地省(市)公安机关处理之;其中属于反动证件,有罪证与宣传价值而必须提回处理者,在本省范围,由省公安厅决定;在外省时由省与省之间协商办理。   四、没收道产之处理原则:   1.对应没收之企业、工厂、作坊、商店等,得报请省府以上机关审核处理,不得擅自处理,更不得分散或停业。   2.对应没收之房屋、土地(在城市者)、农场等,应连同登记清册,及没收之产权证件,报请地委专署以上机关批准后,分别交有关部门管理之。   3.对应没收之学校、慈善机关或文件、古玩等贵重物品,应造具清册,报请省(市)政府批交有关部门管理,不得随便停办或分散。   4.被没收之道产中,凡所负之正当债务,经债权人申请查明属实报经专署以上机关批准后,应付还一部或全部。   5.对应没收之金银、货币、首饰、粮食及农村中之房屋、土地等,经地委、专署批准后,可退还给受害最深、生活最贫困之道徒群众一部或全部。但必须在道徒群众自觉要求和条件允许下进行,不得强迫和盲目发动道徒群众追退道款。对一般办道人员除个别家庭受害深重而无法生活者外,一般不得退给。   五、查封、没收反动道产时应注意事项: ## 1.凡查封、没收反动道产,必须根据上述规定,事先经过周密调查,认真研究,逐一核对无误后,方得报请上级机关批准查封或没收。   2.必须按级负责,严格手续。查封没收时,必须凭册清点,交接双方,签名盖章。接收人员要妥加保管,并速报上级查处。保证做到不丢、不漏、不违犯政策。   3.凡查封或没收之道产,均应造具清册一式三份(存查、上报、移交),填明名称、数量、质量(好、坏、新、旧),及处理结果。   4.虽应没收,但因情况复杂,牵涉面广,一时难予查清者,应先予查封、保管,继续查清后决定处理。   5.对道产中之公产与私产问题,一时难予查清者,不得查封,应先予登记,指定专人保护,俟完全查清核实后,再决定没收或不没收。   6.对反动会道门的一切反动证件,如枪支、弹药、电讯器材、刀矛、旗帜、符号、反动书籍、符咒、“仙丹”、文件、档案、名册、账册、乩训、乩具、沙盘、帷幔、椅披、供碟、佛像、佛衣、佛帽、印戳等,均不作道产处理,故统由县(市)以上公安机关没收、处理。   7.在没收和处理反动道首的道产时,要适当照顾其家属生活,以防流浪社会,影响治安。   来源:《取缔反动会道门工作历史资料汇编(1948-1992年)》,公安部一局编印, 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