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劳动就业委员会、中央内务部、中央劳动部关于劳动就业工作的报告 ## 中央批示   中央劳动就业委员会、内务部、劳动部关于劳动就业工作报告中对于失业情况的分析及对今后工作方针和处理办法的意见是正确的。中央同意这个报告,望各地根据报告中所提各项原则,结合当地情况,拟定具体办法,切实执行。   最近召开了一次劳动就业问题座谈会,有华东、中南、华北三大区,上海、武汉、北京、天津四市的代表参加,研究了劳动就业工作的情况,拟定了今后工作方针和办法的初步意见。兹扼要报告于下: ## 一、全国劳动就业登记的情况   全国劳动就业登记工作,从去年九月开始,到年底基本结束。已进行登记工作的地区有一百六十四个大、中城市和县镇;已登记的失业人员总数共有一百六十二万二千人,其中求职登记的有四十三万八千人,很大一部分是家庭妇女(如天津市求职登记总数中家庭妇女占百分之六十以上)。   在已登记的失业人员中大多数为失业职工,共计七十七万九千八百多人,其中大部分有劳动力,但缺乏技术文化,少数具有一定技术或业务知识,有一部分是政治情况较复杂的。二十四岁以下的青年有十六万多人,但五十岁以上的老弱、缺乏劳动力的也有五万五千多人。   失业知识分子有十万零四千多人。这批人多半子女多,生活困难,需要救济和安置,同时年龄较大,思想落后,有一部分政治情况还很复杂。二十四岁以下的青年只有一万七千多人,这是就业条件较好或有培养前途的。   失业的小工商业主、行商、摊贩等有十万零九千多人,就业条件一般都不强,其中大部分在未转入新业前生活尚能维持,一部分须予以救济。   旧军官、旧官吏有三万四千二百多人。这类人所占比重虽不大,但政治复杂,有些文化也不甚适用,体力劳动更不行,目前多数依靠原有积蓄维持生活。   总之,在已登记的失业人员中,有技术或业务知识比较容易就业的只占少数,大多数都是就业条件差难于安置的,这就造成处理中的很大困难。 ## 二、处理情况   在边登记边处理的方针下,已经介绍就业的有二十七万多人,占登记总数百分之一六点九七。还有一部分自行就业、返乡生产或死亡应予注销的,大约有十多万人。登记基本结束后,各地区多半仍在继续登记,数量也不少,估计到四月底可能达到二十多万人,其中有一批是经济改组中新失业的人员及少数流入城市的农民。已处理的和新登记的人数相差不很大,因此目前已登记的失业人员可能还有一百四十多万人,比过去估计数字为小(最初估计有三百二十万人)。这主要是由于三年来的经济恢复和发展,确已解决了一批失业人员,同时,小城市和一部分中等城市没有进行登记。根据各地的初步处理计算,估计本年内可能处理四十多万人。但由于社会经济改组,一些没落行业不能继续经营及某些国营和地方国营企业按计划缩小生产或停止生产等造成的新失业人员,估计也将有三十多万人,因此今年内失业人员不可能减少很多。   各地进行对失业人员的救济工作尽了很大努力,救济的面很广,平均占失业人员总数百分之三十左右,高的达百分之五十以上。这对于减轻失业人员的生活困难是有很大帮助的。但也有救济不得当,不很困难的也救济了,以致浪费救济经费的现象。此外各地还进行了转业训练、以工代赈等工作,获得了一定成绩,但解决的人数不很多。   由于国家建设才开始,需要劳动力的数量上还不很大,同时这批失业人员的就业条件又很低,所以处理比较困难,失业人员原以为登记了就可找到工作,因而产生了急躁情绪,在某些城市发生成批失业人员到劳动就业委员会、劳动局要工作、要学习、要饭吃和包围请愿等工作,致使干部穷于应付,陷于被动(这种情况在华东、中南较严重,有的打掉劳动局的牌子,夺工作干部的饭碗,有的甚至辱骂打干部,其中可能有坏分子乘隙挑拨)。加上我们在处理上有缺点,如有的城市登记面过宽,没有劳动能力的老弱残疾也登记上了,有些企业单位私自盲目招工,招来又不能全部录用,以致增加失业;有的省市过份强调统一调配,甚至对于某些私营手工行业雇用少数职工学徒也加以干涉;介绍就业不注意生产需要的条件,对失业人员教育也不够,劳动纪律差,为用人单位所不满,这也是增加被动的重要原因。所以这些都是应当改正的。 ## 三、今后的方针和处理办法   过去几个月的经验证明,虽然国家经济建设已经开始,为解决失业问题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但旧社会所遗留下来的广大失业现象只有随着经济建设的开展,才能逐渐消减,而不可能一下子全部解决。同时根据前述登记工作的分类可看出,现有失业人员的情况相当复杂,就业条件各有不同,如要求在短期内由国家统一安置也是很困难的。例如其中有些人是有一定的文化、技术,政治上也可靠,可以分别介绍到生产部门工作的;有些人是年青力壮,经过一定的文化、技术训练之后,也就可以介绍就业的;有些人按其历史、政治情况或其他原因,根本不适宜吸收到国家机关和国营企业中工作,但他们有着较为广泛的社会联系,是可能自谋作出路的;有些人则是一时无法自谋职业,而生活确很窘迫,需予必要救济的;也有一些是丧失劳动力的老弱残疾人员及游民、妓女等,应列入社会救济范围,由民政部门进行适当救济或教养;而不应混同于一般的劳动就业问题的。因此,对于现有失业人员,应采取按照情况、分别处理、逐步解决的方针,一方面要将介绍就业与自行就业结合进行,鼓励广大失业人员自找职业,自谋生活出路,以减少目前的失业现象和减轻介绍就业的困难,另方面,又要明确劳动部门与民政部门在劳动就业问题与社会救济问题上的分工,以利于更妥善地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兹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如下:   (一)现在全国各地劳动就业登记工作已告一段落,根据各地报告,中央劳动就业委员会虽有内部通知停止登记,但失业和求职人员还是络绎不绝的至劳动局要求登记,难于应付,因此拟请各城市人民政府明令公布,除失业职工仍继续登记外,劳动就业登记宣告停止。   (二)今后对失业人员的处理办法应当是:除根据国家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及失业人员的就业条件逐渐介绍就业外,要鼓励失业人员自行就业。其次,确有培养前途者,可根据生产需要和确有出路的条件下,分别予以训练。生活确实困难又无法就业者,则应分别情况予以救济。对于在“五反”运动中起了积极作用的失业职工,应予以特殊照顾,在介绍就业或培养训练时,应给他们以优先待遇。同时应对失业人员注意政治教育,使其提高觉悟,认识并服从国家建设的整体利益。特别是对介绍就业者要加强劳动纪律教育,使其很好地为国家建设事业服务。但不论对失业人员进行清理工作或教育工作,均应以不耽误其自谋生活时间为原则,因此只可采取联络员或召开失业工人代表会的办法,不宜采取将失业人员普遍严格组织起来或集中训练的办法。   (三)关于劳动力统一调配问题   劳动力调配工作是为生产服务,介绍就业应服从生产利益,不应将不适合条件的失业人员介绍到工厂企业中去,而对适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则应优先予以照顾。为保障工业发展对劳动力的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统一调配,是必要的。但在目前情况下,实行无所不包的统一调配办法是过早的,在实际上就限制了公私企业机关用人的方便,缩小了自行就业的门路。因此为使失业人员获得更多的自行就业的机会起见,对于统一调配的范围应适当缩小,我们的意见是:   1、凡国营、地方国营、合作社经营、公私合营和私营企业及基本建设单位招用较大数量工人和职员时,均应申请劳动行政部门统一介绍,选择录用。招用少数人员时(具体数字由各地自行规定),可自行在当地已登记失业人员中选用,但须向劳动局备案。在失业人员中确无是项人才时,经劳动部门批准,可另行招用。   2、下列各项不属于统一介绍范围,各有关单位可自行招用:   甲、行政机关、团体、学校、军队(后勤生产部门不包括在内)招用工人职员者;   乙、凡招用临时工者(各地根据当地情况认为必要时,可规定招用较大数量临时工时仍须由劳动部门统一介绍);   丙、手工业作坊招收学徒者;   丁、小城镇的工商企业招用工人店员者;   戊、私人雇用保姆、厨师者。   以上各项如向劳动介绍所申请介绍时,应予以协助。   3、自行招用工人、职员时应遵守下列各项规定:   甲、不得自由到农村或外地招用,必须到外地招用时,应经过劳动部门批准(手工业作坊招收学徒及私人雇用保姆、厨师时不受此限制);   乙、不得诱挖在业职工,亦不得录用在业职工与在校学生;   丙、自行招用人员者,必须与所用人员签定合同,如因交代不清而引起纠纷等,应由招用单位负完全责任。   4、东北情况不同,可自行制定统一调配办法,不受上述各项原则的限制。各地亦可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当地情况,规定实际可行的劳动力调配办法(原来已颁布有统一调配办法者应作适当修改),但不得与上述原则相抵触。   (四)关于失业人员转业训练问题   失业人员中有一部分年纪不大的工人店员和知识分子,因缺乏技术难于就业,给以适当的转变训练是必要的,其办法如下:   1、训练方针必须根据国家目前经济建设的需要来进行,无论举办技术、业务任何一种训练班,一定要以有出路为原则,没有安置把握的不要招收训练。在训练时,要加紧政治教育工作。   2、参加训练的对象必须是确有培养前途者,以吸收失业工人为主要对象。并适当地照顾到其他失业人员中培养前途者,以吸收失业工人为主要对象,并适当地照顾到其他失业人员中有培养前途的青年。   3、训练的方式以用人单位自训为主,劳动部门一般可采用下列三种方式:(1)劳动部门代训;(2)与用人单位合办;(3)委托工厂代训艺徒。各地在举办上述各项训练中,必须尽可能与用人单位订立合同,以便训练出来的人能得到安置。政治文化训练不宜集中举办。   4、受训人员的经费开支办法如下:   甲、用人单位自训者,按训练单位原规定标准执行并自出经费,必要时劳动部门可给以适当补助。   乙、劳动部门代训及与用人单位合办或劳动部门委托工厂代训艺徒时,训练经费可由劳动就业经费或失业救济基金中开支一部或全部。   (五)关于救济问题   对于生活确实困难的失业人员,应予以救济,其办法如下:   1、发救济费:救济的目的在于减轻失业人员的生活困难,保证不饿死人。对失业人员中生活确实困难暂时无法就业者,应发给救济费。救济标准仍按劳动就业处理失业人员办法所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宜再行提高,否则将会影响失业人员就业与自谋生活的积极性。各地可根据以上精神,检查一次救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尤其对救济面过宽与发放手续上的紊乱现象,应予以纠正。   2、以工代赈,各地在可能和必要的条件下,可根据地方建设的需要选择一些能容纳较多失业人员的工程来进行以工代赈。参加工赈者,必须是生活确实困难、具有劳动能力的失业人员,非已登记的失业人员不得参加工赈。其办法如下:   甲、劳动救济机构组织失业人员向建设单位进行包工,本多劳多得的原则,实行计件工资。   乙、劳动救济机构协助失业人员组织工赈队,由劳动部门向建筑单位介绍,双方直接订立合同。   丙、劳动救济机构与建设部门共同组织工赈队,由劳动就业经费或失业工人救济基金中补助一部分开支。   各地在举办工赈之先,应向失业人员切实说明:工赈队系临时组织,有工程可作即集体作工,工程完毕后,在未获得新的工程前应即解散,回家自谋生活。   (六)关于劳动就业机构和编制问题   已登记的失业人员的处理问题,不是短期可以解决,势必成为各级劳动部门的经常业务,提议撤销劳动就业委员会,今后劳动就业工作划归劳动部门问题处理。为此劳动部门的编制须酌予增加,将原来担任劳动就业工作的人员调充。其经费一部分由行政费开支,一部分由救济费中开支。机构各并后,专管劳动就业工作的编制人数大致如下:   1、中央劳动部增设适当机构,将现在劳动就业委员会办公室编制及人员调去组成之。   2、各大行政区、各省市劳动就业委员会原有的编制名额及担任劳动就业工作人员,均划归当地劳动行政机构内,仍由行政经费中开支。如有些地区工作繁重,可由当地适当增加编制名额, 在当地编制名额中调剂之。   3、各市劳动局专管劳动就业工作的编制人数,一般可按登记的失业人员总数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二(工赈队、训练班的工作人员在外)的比例来记备,按照失业人员的多少,定期增减。现在此项人员增多,必须缩减,多余的人应尽量设法安置。   (七)关于劳动部门与民政部门的分工问题,目前可由各地暂按以下原则作具体的划分,即在已登记的失业人员中有劳动能力者归劳动部门处理,没有劳动能力的老弱残疾人员和游民、乞丐、妓女等归民政部门处理。在将来条件具体时再考虑作进一步的分工,使劳动部门专管失业工人的就业问题,而将其它失业或无业人员的社会救济等问题,全部划归民政部门处理。   为使上述各项办法顺利实行起见,必须对失业人员进行耐心的说服解释工作,使其瞭解这些办法能有助于逐渐扩大就业面、减轻失业现象的积极意义。同时必须采取稳重步骤,逐渐转弯,如果转得太急,或转得不好,都可能引起失业人员不满,陷于新的被动,这是希望各地在执行中特别注意的事情。   上述各项意见,是否妥当,请予请示。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