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司法改革运动第三阶段工作总结向中央、华北局的报告 ## 华北局批示:   兹将《北京市人民政府党组关于司法改革运动第三阶级的总结报告》转发你们参考。其中关于组织机构方面的措施[即第(一)条]可试行。    1953年2月4日   今将市人民政府党组关于司法改革运动第三阶段的总结报告转上,请阅示。    北京市委 ## 北京市人民政府党组关于司法改革运动第三阶段的总结报告   本市司法改革运动于10月中旬,进入第三阶段,到11月中旬,已基本结束,只有新接收的原宛平县人民法院,运动开始较晚,须到12月下旬,才能结束。   这一阶段的工作,主要是根据运动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改造思想,整顿组织,彻底消灭政治上、组织上严重不纯的现象;同时,总结运动经验,改革和建立制度,调整机构,补充干部。   首先,我们经过市司法改革委员会认真处理了人民来信提出的问题,并改判或纠正了判错或处理不当的案件。自运动开始到10月20日,市司法改革委员会共收到市民来信537件。其中,对案件处理本身表示不满的占48%,对处理案件迟缓表示不满的占29%,反映法院干部作风不好的占9%,怀疑法院干部贪赃枉法的占1.6%,建设性的意见占4%,其他占8.4%。就所提问题的类别来看,以婚姻、房屋问题为最多,计婚姻122件,房屋121件,各占来信总数的23%;债务纠纷占15%;公私关系、劳资纠纷占4%;反革命和公逆产案件占5%;一般刑事(因婚姻纠纷而涉及刑事的案件除外)占16%;其他占14%。婚姻问题中,以关于离婚的为最多,计66件,占54%;对轻判强奸罪和未深究虐待罪行等表示不满的占37%;有关财产、生活费等问题的9%。房屋纠纷中,以租金问题为最多,占52%;产权占22%;铺底权占16%;买卖纠纷占10%。对这些来信,市司法改革委员会都逐件做了研究和检查,并约来信人、当事人面谈或座谈,搞清事实,分别处理,件件都有交代。在这些来信中,正确的约占60%。这说明我们的法院工作,的确存在着不少缺点。另一方面,在运动中检查出判错或处理不当的案件共21件,计有:恶霸案3件,婚姻案9件,强奸案2件,一般轻微刑事案3件,债务案2件,产权、土地案各1件。其中,重罪轻判的3件,应判刑而未判刑的5件,因未搞清案情而处理不当的5件,判决离婚时在财产上照顾妇女不够的5件,应判离而未判离的2件,不应判离而判离的1件。这主要是由于审判人员思想不纯或政治水平不高,有的受旧法观点支配或影响,有的不善于掌握政策方针和分析具体情况。现除3件还在查处外,都已改判或纠正。估计可能还有些判错或处理不当的案件没有被发现。我们已责成司法改革委员会继续认真检查。   其次,为了进一步解决思想问题,市司法改革委员会对运动中干部所提出的71个问题,都仔细研讨,逐一解答,肯定对的,批判错的。同时,对市人民法院各厅长、各区人民法院院长和个别重点人的书面检讨,也都认真审查,表扬检讨深刻的,批评检讨不深刻的。有的区人民法院并召开了重点人的座谈会,漫谈心得和感想,或提出疑问,展开讨论。运动末期,王斐然同志曾针对干部思想情况,做了进一步分析批判旧法观点的报告,同时,也批评了个别缩手缩脚不敢负责和否定一切的错误思想。此外,对三年来人民法院的工作,也做了正确估计,肯定成绩是主要的,但也不可否认,是存在着组织不纯和思想不纯的严重现象的。王斐然同志对自己过去强调旧司法人员能干而过分信任和对个别文化较低的老干部没有有计划地培养,使能做审判工作,做了检讨。运动初期,少数干部认为市人民法院领导上轻视乃至排斥老干部的片面看法,也在展开争论,辩明事实后,得到纠正。这就澄清了思想,统一了认识。   第三,为了彻底整顿组织,对“三反”期间,大批清洗后,剩下来的少数旧司法人员进一步进行了甄别,确定清洗8人,其中,干部6人,执行员2人;另外,从审判工作岗位,调做其他工作的5人。目前,市、区人民法院还有在伪法院参加过审判工作,仍被留在审判部门工作的11人,占全部审判人员的5%。其中,只有1人在伪法院做过推事。因解放后,一贯表现好,运动中又愿彻底改造,故继续留用,使做执行工作。其余,都是在伪法院做过短期记录工作的青年人,现协助庭长、组长做一些审判上的具体工作。在执行员当中,现仅有1人是伪法院的执达员,其余都是荣军和新培养的积极分子。   和清洗旧司法人员同时,市、区人民法院都继续补充了大量品质较好的男女干部,计从转业建设军人、市府行政干校学员、劳动就业人员中调用干部78人(连同从前党、政、公安部门、工会、妇联等调来干部则为170人),其中,有党员29人,团员25人。目前,市、区人民法院共有干部368人(妇女干部119人),其中,党员98人,团员78人。此外,原有的一些政治质量很好的新、老干部,已从行政岗位调到审判岗位,或减少其在审判工作中的行政事务,以充实审判工作的骨干。   最后,在调整机构,改革制度方面,我们根据运动中暴露出的问题,研究了正在试行的新制度并吸取了“三反”人民法庭的经验,已经采取和准备采取下列各种措施。   (一)为了迅速处理案件并更利于贯彻群众路线,已于11月间,在每区都建立了一个区人民法院,并试行民刑案件统一审理的制度,在机构上,除设秘书室办理行政工作外,只设一个统一的审判庭,其下分设房屋土地、债务和劳资纠纷、婚姻家务、一般刑事等四组。而在一个案件涉及二组以上管辖范围时,即根据案情主要内容,将由一组主办,征求有关组意见统一处理,以纠正过去民刑分开、一案两判的毛病。   市人民法院刑庭、民庭暂仍保持,其下分设四组:(1)反革命案件;(2)劳资、公私、债务、房屋等案件(包括涉及刑事的案件);(3)婚姻、继承、家务等案件(包括涉及刑事的案件);(4)其他。等到区人民法院试行一庭四组办法,取得经验后,市人民法院拟即将上述四组改为四庭,取消民刑二庭。为了贯彻婚姻法并及时而正确地处理婚姻案件,拟在干部条件具备后,即先建立婚姻庭。   (二)人民法庭的经验证明:吸收各阶层、各团体代表人物参加审判工作,既可发扬民主,集思广益,从多方面了解情况,考虑问题,更可互起监督作用,使判决周到妥善,使当事人乃至被判刑的人心服口服,好处很多。因此,人民法院也应建立陪审制度,由工会、农会、妇联、工商联等人民团体推选陪审员,参加审判工作,此外,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并得邀请和某一案件有关的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指派临时陪审员,参加陪审。   (三)人民法庭的经验又证明:公开宣判、阐明政策法令,对当事人和群众都有很大的教育意义。特别是对同类案件,采取集体宣判的办法,所起教育作用更大。市、区人民法院在清理积案时也曾采用过这种制度,但未贯彻执行,今后必须坚持下去。   (四)市、区人民法院在清理积案时,曾吸收群众参加、集体调解,大批结案。具体做法是把一般民事纠纷和一部分可以调解的轻微刑事案件如打架斗殴等,分类排队,研究清楚案情,召集同类案件的当事人开会,吸收有关人民团体的代表和街道积极分子参加,先由法院主要干部阐明政策法令,然后让当事人直接协商,群众从旁调解。有的在听过阐明政策后就马上自行和解了;有的经群众调解后也和解了;只有少数没有得到和解,需要审讯。这样做的结果,处理问题快,工作效率高,当事人很满意。但街道积极分子中,难免有个别动机不纯的人,运用时,必须慎重。无领导的“群众办案”,可能出偏差。   (五)为了深入群众,搞清案情,携卷下乡,就地审判的办法,在郊区当尽可能采用;城区对某些案件如房屋租赁纠纷等,也拟酌量采用就地调处或审判的办法。   (六)为了调解人民间的纠纷,避免到法院打官司,郊区各村已设立调解委员会。城区街道中是否需要设立?正选择重点派出所辖界试验,待取得经验再作决定。   (七)为了及时而正确地解答问题,调解纠纷,并宣传政策法令,已加强问事处的工作,市人民法院指令专人负责,区人民法院则由审判员轮流值日。   (八)这次运动中,召开已结案件的当事人座谈会,听取意见,以检查审判工作,曾收到加强干部群众观点,和改进审判方法及工作作风的效果。今后,规定市、区人民法院每三个月必须分别召开一次,形成一种经常制度。   (九)为了使人民法院不仅是一个审判机关,同时,也是一个教育机关,各区人民法院曾经举办婚姻问题、房屋问题等讲座和讲演会,以具体案件为例,阐明政策法令。今后,仍将继续举行。   (十)根据人民法庭的经验,应该拿简单、扼要、条理清楚的判决表代替陈词滥调、司法八股式的旧判决书。但如连这样的判决表也不要,只开一个二指宽的字条当判决,则容易发生审判人员不慎重考虑,轻率下判决的流弊。   此外,在这次运动中,暴露出司法干部的理论、政策、业务水平都不够高。今后,必须加强学习。我们已责成王斐然、贺生高等同志在市、区人民法院切实健全并巩固学习制度,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亲自领导。如果不学好理论,不了解政策,不熟悉法令,不精通业务,则今天反对旧法观点,明天仍可能有意无意地变成旧法观点的俘虏,或一方面反对旧司法人员,他方面,和旧司法人员一样,损害了人民的利益!司法改革运动的成果是不可巩固的。   以上报告,当否请示。    北京市人民政府党组   · 来源:   根据文件的原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