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沈阳市委批转市节约检查委员会《对“五反”追赃和遗留问题的处理方案》 ## [这是根据中央1954年3月关于处理“五反”运动遗留问题的指示精神,沈阳市节约检查委员会提出的本市处理“五反”遗留问题的方案,同时由市委批转所属有关部门贯彻执行。]   市委同意市节委《对“五反”追赃和遗留问题的处理方案》,兹转发给你们,望即按这一方案认真地贯彻执行。关于处理“五反”遗留问题仍应按中央指示,继续根据严肃与宽大相结合,实事求是的精神进行;在做法上既应防止不认真调查、审查、减免了事的草率态度,又要防止长期的拖延下去,使我们处于被动。其次,对确实无力退补要宣布减免者亦应办理适当手续,以便今后对其加强爱国守法的教育,防止再犯“五毒”;但此项宣布须在1955年三季度进行,同时也体现了“五反”运动的严肃性。   各区委除指定一区委委员亲自指导,并按编制增调较强干部外,应积极领导所有工作干部认真地学习有关中央处理“五反”运动遗留问题的指示及这一方案,领会文件精神,并确切贯彻,这是做好处理“五反”遗留问题的关键。   (附:) ## 沈阳市节约检查委员会对“五反”追赃和遗留问题的处理方案 ## (1954年4月22日)   本市“五反”结束后,总共欠赃户为9808户,补退罚款4024万元(已折成新人民币,下同)。经过一年半的追缴,截至1953年底已有7679户交清赃款,收回赃款1529万元。尚有2129户欠赃款2495万元(包括投机商1190户,欠赃款1394万元)尚未收回,其中开业户仅有908户,欠赃款1160万元。大部无力倒赃的废业户共有1321户,欠赃款1334万元。(废业户中主要是“五反”运动打垮的代理店、金店、五金行、运输业等。)   已收回赃款总数仅占中央节委会之控制数3000万元的50.97%,占东北节委会控制数3500万元的43.69%,根据此种情况是不易很好的完成追赃任务的。依据中央关于处理“五反”遗留问题的指示精神结合本市目前具体情况提出以下处理方案:   经过长期的追赃经验证明,领导重视和支持是完成工作任务的关键,为确保“五反”运动胜利的成果,巩固党和人民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政治威信,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防止新“五毒”的再生,必须加强领导,充实力量,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并应继续加强对工作同志的教育,使其提高政策思想水平,不致把追赃工作简单化。因为处理“五反”遗留问题,仍然是我们和资产阶级的一场激烈的斗争,同时也是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重要工作之一。   一、进行的步骤应采取:(1)分批调查;(2)分批审核;(3)分批处理等三个阶段。   1、本年第一、二季度结合追赃任务,对欠赃户实际财产情况和倒赃能力、思想动态等已进行了调查,并在这个基础上于第三季度分别行业、类别、整理全面材料,以备分批审查处理。   2、第三季度结合重点追赃,除分别行业、类型,进行研究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分批报批外,并进行试点处理和做好正式处理的准备工作。在此季度对确实无力退补之小工商业户,分批宣布减免或全部免于退补。   3、在第四季度至1955年第一、二季度结合追赃工作,一面分批报批,一面分批处理基本结束。   4、1955年第三季度对一时无力倒出赃款的资本主义工商业欠赃户经调查属实,根据审批程序,可予减免补退罚款,并于同年第四季度宣布处理。   二、分别处理的原则和方针:根据中央对“五反”退财补税的指示精神仍须贯彻“宽大与严肃相结合”及“工宽于商,一般商宽于投机商”的原则进行处理。   1、凡工商业欠赃户退补后不影响其生产和经营或影响较小者可令其一次退补,如一次退补有困难,但营业尚有前途,经审查后可令其提出退补计划,分期退补,但最迟不得超过1955年底。   2、对少数个别违法欠赃户在“五反”结案后,借故翻案掩饰违法事实,假造证据企图抵赖抗拒倒赃或采取各种借口不制定或不履行倒赃计划,一再拖延缴赃日期,以及散布谣言,破坏倒赃或鼓励翻案的主谋者,或“五反”后采取消极经营企图拖垮企业,并分散转移隐匿财产逃避倒赃以及对职工、店员进行报复或挑拨职工、店员与人民政府之间的关系等。可分别情节予以强制收缴(但不收缴其生活资料,有劳资关系者不得影响其生产和经营),情节特别严重的个别最坏的分子,可送法院处以罚金直至判刑。   3、对工商户所欠赃款,应由企业退补,一般情况下应从其股息、红利、及公积金中退补(不得追索职工福利金),如股息、红利、公积金不足抵付时,可在不影响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或影响较小的原则下,动支一部分流动资金,不得追索到股息、红利以外的个人财产,如违法户以违法所得或从企业中抽走的资金所购置的资产,在不影响其家庭正常生活原则下,应令其抵付退补。   4、为配合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对国家需要的有改造条件的10个工人以上的私营工厂,如机器制造业、工业用金属、生活用金属、棉纺、染整、化工、稀有产品以及其他常年为国家加工订货的工业户,而且工会组织健全(并有党团组织者),易于监督生产经营的或产权无纠纷,产、供、销基本平衡,能正常经营的并已经或准备列入公私合营计划之内者,则应有步骤有计划地以赃款做为公股进行公私合营,暂缓追缴,如进行公私合营时,其赃款已超过资产者,可酌予减免,给资本家保留一定的股份。   5、企业已经倒闭破产与本人在逃或被逮捕法办,其企业已不存在可免予退补,但应受刑事处分部分,仍应依法处理,以示法律的尊严。但企业尚存在者仍应根据企业情况分别退补。   6、对无力倒赃表现较好的工商业欠赃户,“五反”后一贯遵守政府法令,积极经营,主动倒赃或参加劝缴工作有成绩的,以及主动检举,密告和揭发抗拒倒赃之违法工商业户所隐蔽之财产,并促其按期或提前倒赃的,经调查证实后,其欠赃余额确无力倒出或倒出有严重困难的,可分别予以减免一部,如其余额较小可予全部减免,并于1955年临结束以前分批宣布处理完毕,以防止有力退补者钻空子。(减免一部者以30%左右为宜。)   7、对小工商业户或独立劳动者其欠赃额不大,而又无力退补,可予全部减免,此项处理工作,至迟不得超过今年第四季度。   8、欠赃户因退补,申请破产清债者,一般的不予批准,如因其他债务申请破产者,不在此例。   三、关于处理资本家翻案问题,自从“五反”运动结束后,违法欠赃户先后提出翻案,要求复查者各区共278户,加上市法庭判决的共计300余户,截至目前尚有40余户未予处理完毕。   从已经处理的翻案户与本市倒赃户的比例是很小的,但从性质来看是有代表性的。因此,必须慎重予以处理,市人民法院,区节委会应认真负责,应根据中央关于处理翻案的原则精神,即:第一、凡欠赃户翻案要求复查者,必须对其当时定案的证据和理由提出可靠的反证,方予处理,空口叫喊翻案的不予受理。掩饰违法事实,假造证据,企图狡赖的予以教育和警告,其中个别最坏的分子,可送至法院处以罚金直至判刑。为了避免复查面过宽、处理时被动,“三反”行贿案一般不予复查,只有当资本家提出申请并对受贿人的贪污案能提出已经销案的确实证据,才予受理复查;第二、对某些重大案件,特别是判刑案件,确已证明定案有差错的,虽资本家未翻案,亦应重新审理定案;第三、根据上述原则而受理复查之案件,一定要实事求是,对于退补应做到该减则减,该退者退还,对于处刑,该减刑则减刑,该平反者平反,但其应退补的和该处刑的,仍应分别责令退补和予以刑事处分。   除遵照中央之指示执行外,尚可参考市节委会1952年12月份工作重点指示中,关于处理翻案的规定即:“(1)所推翻之问题经过调查对证违法事实仍属确实,系故意掩饰违法事实的个别最坏违法工商业户应给予打击,除按原判补退外,并处以核实核减后之补退罚款数的10—50%之罚款,或取消对其宽大处理,按原实际违法所得倒赃。(2)所推翻之问题,经调查对证确系定案有差错,已超过核减部分,应认真给予订正。如定案虽有差错,定案与案情出入不大,以及翻案数字未超过已核减之数字者不予订正,所推翻之问题不大,数字又不多的,未超过已核减数字者,可不必调查对证,通知该违法工商业户说明理由,指出其推翻之数字已予减去,并具结了案即可”。   为了保持法律的严肃性,退赃款不应与刑事处分混淆起来,因刑事处分是因为过去施放“五毒”给国家人民造成了严重损失,是罪有应得的,为此,对请求修改分类户及请求撤销或减轻刑事处分者一律不予受理变更。如“五反”后表现较好的,可在适当场合予以鼓励,和在政治上予以适当安排(如在工商联,同业公会给予一定的工作等)。   四、关于组织机构及成员问题   1、根据中央指示于1955年内结束“五反”追赃工作的精神,和本市具体情况,必须相应的健全组织机构,增加工作量,保证贯彻中央指示,按时完成任务。   (1)确定组织机构,恢复原沈阳市节约检查委员会办公室,并列入市府行政编制之内。各区节约检查委员会分会,列入各区行政编制之内。   (2)对外仍用节约检查委员会名义,便利工作。   (3)领导关系除在市府领导之下,并由工商管理局负责指导追缴工作,法院负责处理翻案,积案和复查工作,财政局负责赃款、赃物处理和上报工作。各区节约检查委员会分会,在行政上由区政府领导,业务上由市节约检查委员会直接领导。   (4)区委应指定一个常委亲自领导,人员编制将现有人员适当调整和增调,固定下来,并应增调政策水平较高,工作能力较强的骨干充实领导力量。目前市、区共59人,应增为70人。   2、各区之劝缴委员会的机构,亦应重新调整和加强,在市、区节约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责成民建会、工商联具体负责,作为他们日常工作之一,克服过去对他们单纯使用忽视监督教育,以至个别劝缴委员会假借职权打击或包庇欠赃户的现象。今后应以批评、处罚、表扬等方式进行教育,改进工作作风,真正使劝缴委员会成为追缴工作中的助手。   来源:辽宁卷沈阳分册编委会《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辽宁省卷沈阳分册》 出版社:中共党史出版社 出版日期:1992年。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