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批准中央公安部党组《关于第二次全国劳动改造罪犯工作会议情况的报告》和《第二次全国劳动改造罪犯工作会议决议》给各级党委的指示   (各中央局、分局并转省(市)区党委:)   中央批准中央公安部党组2月27日《关于第二次全国劳动改造罪犯工作会议情况的报告》和《第二次全国劳动改造罪犯工作会议决议》两个文件。中央认为,第二次全国劳动改造罪犯工作会议所确定的方针和解决的各项具体问题是正确的。希各级党委督促所属公安部门和政府的财经系统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改造犯人成为新人的工作,是一项重要工作,劳改生产又是我们国家的一种事业,经过几年的努力,现在这项工作已开始看到成效,各级党委应经常关心这项工作,加强领导,使它能顺利地得到发展。    中共中央1954年5月 ## 中央公安部党组关于第二次全国劳动改造罪犯工作会议情况向中央的报告    1954.02.00   (主席、中央、政法党组:)   中央公安部召开的第二次全国劳动改造罪犯工作会议,已于去年12月24日结束。到会的有各大区、各省(市)公安厅(局)、各劳改部门和重点劳改生产单位的负责同志共174人。会议开了15天。经过详细讨论,总结了过去工作的经验,确定了今后劳改工作的方针和任务,解决了当前急待解决而又可能解决的问题,通过了一个决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草案)》,犯人刑满释放安置就业办法,劳改财务管理办法,5年劳改生产指标和1954年劳改生产指标等几个条例和计划。   现将会议所讨论和解决的主要问题简要报告如下:   (一)会议总结了自第一次全国劳改会议以来的劳改工作。一年来劳改工作遵照党中央、毛主席的方针政策,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各级公安机关的具体掌握下,获得了很大成绩。目前,全国在押犯总数的83.67%已投入劳改生产。现有规模大小不等的劳改生产单位××个,劳改生产得到很大的发展,全国投入生产之劳改犯人基本上已全部平均达到自给。在狱政工作方面也初步地建立了狱政管理制度,改善了犯人的生活、卫生和劳动条件,对犯人进行了一系列的政治、思想教育,犯人中怠工、破坏、逃跑、病亡等现象已日渐减少,改造了大批罪犯。劳改组织机构也较前充实健全,干部大部安心工作,埋头苦干,并初步学会了管理生产的知识和取得了改造罪犯的工作经验。   但另一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缺点、错误和问题。如在劳改生产的管理上尚存在着落后状况,在发展生产中带有不少盲目性,财务制度还相当混乱;在狱政管理的制度上尚不够严密,对犯人的教育也还不够切实,管教工作与生产结合得很不够,在克服了打骂虐待犯人等“左”的偏向之后,现在则比较普遍地滋长着对犯人管理松懈的右倾偏向;刑满犯人的处置问题尚缺乏妥善的办法;劳改工作机构还不能完全适应工作发展的要求,缺额尚多,政治工作尚感薄弱,劳改单位侵害群众利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   (二)对于劳改生产,确定今后采取整顿、巩固和稳步发展的方针。除了根据各种不同情况分别规定了各种劳改生产的整顿、巩固的具体措施之外,特别着重地提出一切劳改生产均须努力改变经营管理工作上的落后状态,加强计划管理,加强财务管理,加强技术管理,准备并创造条件,争取在一定时期实行经济核算制。特别着重提出重点经营万亩以上的大农场和省、市管理之下的有发展前途的工、矿、窑业生产。要求在5年之内(即到1957年),劳改农业的耕种面积应扩大到××万亩(按原提出扩耕到××万亩因各地同志感到按现有可耕地面积虽不成问题,但有干部与资金不足的困难,故核减为××万亩),5年共产粮××亿斤,加上15%的副业收入,约值×××亿元;劳改工、矿、窑业和各种工程队,要求5年总产值××亿元,除去成本与各项开支外,纯收益约为××亿元。这个生产计划,经过详细讨论修改后,大家均有完成的信心,拟回去后再加以精确研究和计算。   (三)会议根据劳改生产的特殊国营经济性质与极为分散的情况,决定将劳改生产企业明确划为地方国营,列入地方生产计划之内,以便对其加强领导。在财务管理上,由于目前种种问题均非地方所能解决,故仍须中央统一掌握,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安部同中央财政部商定后,再报政务院批准施行。   (四)会议决定了大力加强狱政、管教工作的业务建设。为了健全与统一全国的狱政、管教制度,加强犯人的教育改造工作,会议通过了已草拟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草案)》,规定了劳动改造队、监狱、看守所、少年犯管教所的管押任务和范围;并规定了对犯人的教育方针和制度。   (五)此次会议提出并解决了迫切需要解决的刑满罪犯的安置就业问题。近一两年来已经释放出去的犯人,粗略地统计约在××万左右,现在在押的犯人如刑期一满均予释放,4、5年内又将要放出××万人以上,而这大批犯人不可能在徒刑期间都得到彻底改造;加以释放之后在社会上就业的困难,如无妥善解决办法,对社会治安就必然是一个大问题。因此,会议决定在今后4、5年内,对刑满犯人采取“多留少放”的原则,即:集中在省(市)以上的劳改生产单位留在原单位就业者应占刑满罪犯总数百分之××左右,释放者只占百分之××左右,特别是反革命犯、惯盗、惯窃应多留少放。这样做对我们是有利的。   (六)在原则上分别规定了各级劳改部门和各种劳改生产单位的编制比例,由于劳改工作和生产的发展,原规定干部配备一般按犯人总数3%至5%的比例已经不够,因而根据实际需要,并参照国营企业的组织,重新加以具体规定。同时又决定各级公安机关内的劳改管理机构均得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编制,多出行政编制部分经报上级领导批准后由劳改事业费内开支。干部不足之数,除由各级公安部门尽量补充之外,并建议请求各级党委、各级政府财委适当地抽调给若干有管理生产经验和有生产技术的干部和技术人员,以适应劳改生产的迫切需要。此外,关于几万个劳改工作干部的生活福利和待遇问题,过去未有明确规定,许多困难不能解决,影响干部工作情绪,此次在会议的决议中也作了原则规定,作了一般的解决。   现在送呈第二次全国劳动改造罪犯工作会议决议,请中央审核批准,以便下达各地执行。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草案)》,和《劳动改造罪犯刑满释放及安置就业暂行办法》及其说明两件,待政法委员会党组审阅修改后,再送中央审批,以便分别报请政务院、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其它会议文件如生产计划、财务管理办法等拟同有关部门商定后,即发各地研究执行不再报中央。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