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华北局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全区传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国纪律检查工作会议情况的报告 ## 华北局批示:   华北局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全区传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国纪律检查工作会议情况的报告中所谈各地会议上反映出的三个问题及华北局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意见都很重要,兹将该报告转发你们参考。    一九五四年六月   华北区除山西省外,内蒙古分局及其他省、市委均于二、三月份召开了县、区以上及厂矿、机关、学校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或专职干部会议,传达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国纪律检查工作会议的精神及各项文件,总结了纪律检查工作,提出了一九五四年的工作计划或意见,党委工业部、统战部、农村工作部负责同志对会议作了有关国家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报告。内蒙古分局书记乌兰夫同志、河北省委书记林铁同志、北京市委副书记刘仁同志亲自向大会作了重要的报告和指示,对与会同志的情绪有很大鼓舞。会议一般开得很好,收获很大。   与会同志结合学习文件对各项报告进行了反复的讨论,明确了过渡时期中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任务就是保证党的总路线、总任务的彻底实现。为了完成上述任务,今后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必须密切结合党在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保护生产,保证完成国家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因此,工作的重点必须放在厂矿、财经、企业及农村互助合作方面。与会同志在政策、思想方面有很大提高,原则上划清了敌我界限与是非界限,明确了在今后工作中必须贯彻严肃慎重的方针,认识到在全党进行纪律教育的重要性。同时也深刻地感到:纪律检查干部今后必须努力学习,发扬谦虚谨慎、坚持原则、遵守纪律、实事求是、联系群众的工作作风,只有如此才能作好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根据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国纪律检查工作会议精神,各地与会同志检查和总结了过去的工作,展开了批评与自我批评,揭发出工作中的许多缺点和错误。其中主要的是: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过去对纪律检查工作为党的总路线、总任务服务的思想不够明确,没有能够把检查和处理案件的日常业务工作提高到贯彻党的路线、政策、决议水平上来,而是“坐等案件”、“就事论事”,对在党的各个时期中心工作中有关执行党的路线、政策、决议和在生产方面违犯党纪的重大问题注意不够。如天津市建筑工程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其所属第一公司一一五工地上百吨的白灰不知去向、建筑汽车学校学员宿舍工程中三千袋水泥不知下落等重大事件不加过问。除此之外,会议上还反映出以下几个重要问题必须在今后工作中继续解决:   (一)有些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干部,对于一些违反党的原则的行为表现了斗争不力、不能坚持原则的软弱现象。他们顾虑个人得失,怕得罪人,怕受到打击报复,不能大胆地及时地揭露各种缺点和错误,尤其是怕揭露某些领导干部的缺点和错误。如有的个别领导干部,对其领导的地区所发生的问题,不但不严肃处理,当上级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帮助他们检查处理时,反而认为对他“有意为难”,“故意找他的岔子”;当纪律检查委员会向上级反映了该地区的问题时,有的高级干部竟以“不经审查不能向上级反映问题”为词,追查并责备他所领导下的纪律检查工作干部,如说:“除了你们反映,别人不会知道这件事!”结果这些纪律检查工作干部就再不敢向上反映问题了;甚至有的党员向中央和毛主席揭发了某些领导干部的缺点和错误后,竟被捏造种种罪名,受到撤职、开除党籍的处分。这些现象,正是说明了一部分干部甚至某些高级干部,确实像七届四中全会所指出的:正在滋长着一种极端危险的骄傲情绪,他们因为工作中的若干成绩就冲昏了头脑,忘记了共产党员所必须具有的谦逊态度和自我批评精神,只能听人奉承赞扬,不能受人批评监督,对批评者实行压制和报复,甚至把自己所领导的地区和部门看作个人的资本和独立王国。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干部,绝不能与这种现象和平共居,不管他们职位有多高,只要他违反了党的原则,就要检举他、纠正他。如果在本地区解决不了问题,就要向上级党委或纪律检查委员会作报告,因为每一个共产党员都有如实地向党揭发缺点、错误的权利和义务。这样作,不仅不妨碍党委的统一领导,而且有利于党委的统一领导。如果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干部为了个人的某些得失而不坚持党的原则,这应该说是一种失职行为,是不能容许的。但是,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干部,必须正确地掌握和运用批评与自我批评这一武器,一方面纠正在反对各种不良倾向的斗争中表现软弱无力、不敢坚持原则的现象,另一方面也要纠正本身存在的骄傲自满、自以为是、主观片面等思想作风,提高政治觉悟、政治责任心和分析问题的能力,以便能够实事求是地在重大的原则问题上作不妥协的斗争。   (二)某些地区对县以下党员干部违犯党纪问题的处理有偏多偏重的现象。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首先是由于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政策业务指导不够,某些地、县委纪律检查工作干部政策思想水平低,在处理案件时,常常犯主观臆断、了草从事的错误;其次是对党的基层组织进行纪律政策教育不够,因而党的基层组织在讨论和决定党员的处分时,有的不能认真分析犯错误者的全面情况和所犯错误的性质,有乱扣大帽子、盲目决定处分的现象,在处理一般犯错误的同志的问题时,没有贯彻“与人为善”、“治病救人”的方针,不是从团结出发达到团结的目的;也有的平时放松思想领导,忽视思想教育,而一旦发现党员犯了错误时,即企图单纯以纪律处分的手段解决问题。河北省委纪律检查委员会一九五三年对四个市、六个专区的二千四百八十七人的案件的复查、复议结果,减轻和免予处分者即占百分之四十九点五。曲阳县在一九五一年春节例假中,五十余名党员干部回家,因下雪晚归一天,均给予警告处分。这样下去,必然犯惩办主义的错误。   此一问题,不是开一个会就可以解决的。因此,各地在会议以后,应继续在全党正确贯彻中央关于执行党纪处分的各项原则,首先要加强纪律检查工作的专职干部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国纪律检查工作会议各项文件的学习,提高其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同时,必须注意在处理案件中,指导党的基层组织正确地执行党的纪律。   (三)各地会议,虽然在原则上明确了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必须为总路线、总任务服务,今后工作的重点必须放到厂矿、财经、企业以及农村互助合作方面,但在这些方面如何具体地进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怎样保护生产、保证国家经济建设计划的完成,则没有很好地得到解决。因而会后许多同志认为工作任务和范围过宽,感到“无法下手”;有的同志认为处理案件的工作是事务工作,因而有忽视办案的现象。其原因,是由于这些同志还不了解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委检查和处理那些违犯党纪的党员和党的组织的办事机关,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就是通过检查和处理各种违犯党纪的案件,来保证党的总路线、保证党的各个时期的任务和各项政策、决议的贯彻执行,并向党员和群众进行纪律教育。根据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国纪律检查工作会议规定的上述职员、范围,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厂矿、财经、企业以及农村互助合作中基本上应这样进行工作:经常了解生产中党员阻碍或破坏生产的思想和行为,发现党员的思想倾向,及时向党委作报告;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结合生产,通过检查和处理党员和党的组织违犯党纪的各种案件,教育党员和群众,以收防微杜渐之效。为了正确执行中央规定的各项处理政策,要经常检查和总结处理案件的经验教训,了解案件处理后的群众反映和在生产上所起的作用。总之,分局、各省、市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目前应迅速指导下级解决这个问题,使厂矿、财经、企业以及农村互助合作中的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开展起来。   · 来源:   河北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