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批转《第二届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决议》及高克林《关于过去检察工作的总结和今后检察工作方针任务的报告》   (各中央局、分局并转省(市)委、地委、县委并中央及军委各部、中央人民政府各党组:)   中央批准《第二届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决议》及最高人民检察署副检察长高克林同志《关于过去检察工作的总结和今后检察工作方针任务的报告》,望领导和督促各级人民检察署和其他有关部门执行。   现在,国家已进入有计划的经济建设时期,宪法即将颁布,我们必须在国家第一个五年建设计划的时期内,有计划地有步骤地把各级人民检察署的组织和工作基本上建立和健全起来。但鉴于检察工作对于我们来说还是比较新的工作,至今我们还没有摸出一套比较全面的系统的经验,检察制度和组织机构也还很不健全,因此, 最高人民检察署仍需进一步抓紧领导若干省、市的典型试验,全面地系统地建立和健全检察部门的各项具体工作;各省也必需有重点地使用现有的干部和加强领导骨 干,抓紧若干县、市的典型试验,争取在较短的期间内取得比较全面的系统的经验,以便推广,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各级检察署的工作。其次,由于检察机关和法院、 公安机关、人民监察委员会之间,既要有明确的分工,又要在工作上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各省、市党委和各级政法党组必须在典型试验时,抓紧领导,统一指挥这 些部门,根据我们的实际情况,参照苏联的经验,研究规定这些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和工作制度。典型试验工作不但可以使检察干部熟习当前检察工作应该做什么和 怎样做,并且也要使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和人民群众了解检察机关是做什么的和怎样利用检察机关。   在宪法颁布后,检察机关将实行垂直领导,但是这里 所说的垂直领导和双重领导,都是指国家组织系统中的领导关系而说的,决不能把这误解为地方党委对本级检察署的工作可以放弃领导,更不是说,各级检察署的党 组和党员,可以不服从本级党委的领导,或者检察署的党组也将实行垂直领导。相反的,今后各级党委对本级检察署党组的领导,不但不能削弱,而且必须加强。检 察署的党组和所有党员必须严格服从党委的领导,检察署党组必须加强和改善向党委的请示报告工作,使检察工作除了受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外,同时又受本级党委 的严密领导和监督。只有这样,各级检察署才有可能做好自己的工作,完成党和国家所给予的庄严任务。   (此件及附件可登党刊)    中共中央一九五四年六月十二日 ## 第二届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决议 ## (一九五四年四月十日第二届全国检察工作会议通过)   第二届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听取了最高人民检察署高克林副检察长关于过去检察工作的总结和今后检察工作方针任务的报告,经过会议讨论,一致同意,并作如下决议:   (一)四年来,由于中央和毛主席以及各级党政领导机关的正确领导,各级政法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互相配合,全体检察干部的努力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以及由于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学习与运用了苏联检察工作的先进经验,人民检察工作已获得了初步的成就。在机构建设方面,目前已建立各级检察机构九三0个,调配 干部五、六六五人。凡是在人民检察署已经建立了的地方,一般都从检察工作方面配合了“镇反”、“三反”、“五反”等各项社会改革运动和司法改革运动,并结 合田家在各时期的中心工作检察了不少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违法犯罪案件,这对保障国家经济建设,保护人民民主权利,巩固人民民主专政起了相当的作用。同时 也积累了初步的工作经验,锻炼和提高了干部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这些成绩为人民检察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奠定了基础。由于我们过去尚处在建国的初期,有一时期革命军事行动在大陆上尚未结束,反革命残余势力还很猖狂,广大新解放地区的地主阶级尚未打倒,这时,只有也必须彻底发动广大人民群众,依靠军事镇压和 群众的直接革命行动,才能迅速地彻底地消灭三大敌人残余势力,以巩固人民民主政权,保障我国经济的恢复和改造工作。在这一历史的阶段中,检察机关的组织和 工作还不可能全面地系统地建立起来。当时采取有重点地有步骤地建立检察署的组织和工作,创造典型经验,培养通晓检察业务的领导骨干,准备条件以便在必要和 可能时在全国普遍建立和健全检察机关的方针是完全正确的。但由于我们的政治思想领导薄弱,对这一方针认识不够明确,没有能够很好地贯彻执行,没有有计划有 系统地切实抓住重点创造典型经验,培植出一批起基点作用的地方人民检察署,以系统地积蓄经验,建立成套的制度,并教育和提高干部,因而直到现在,还缺乏这 样一套系统的切实可行的检察业务制度。这样就不能使人民检察署发挥它与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的应有作用,同时也使今天检察工作在全国普遍展开遇到了困难。现 在,肃清三大敌人残余势力的各项社会改革运动已经基本完成,大规模的有计划的经济建设已经开始,而我国第一个宪法又即将颁布,在这样情况下,人民检察署的 组织和工作已有必要和可能有计划地逐步地普遍地系统地建立和健全起来,这已成为目前进一步健全人民民主的法制和强化人民国家机器的重要任务之一。   (二)根据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总任务,今后检察工作的方针任务是:根据需要和可能的原则,在国家第一个五年建设计划的时期内,有计划地有步骤地把全 国各级人民检察署的组织和工作系统地基本上建立和健全起来;运用人民民主的法制,从检察工作方面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和对农业、对手工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实现,向一切反革命分子及各种危害经济建设、危害社会主义改造、危害国家秩序的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检察所有国民包括国家工作人员 在内的违法犯罪案件,并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当前检察工作的中心任务一般地应该是:   第一,向破坏国家经济建设的反革命分子进行斗争, 向贪污、盗窃和破坏国家财产的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同时检察其他因消极怠工、玩忽职守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刑事案件,检察违犯劳动法规侵害工人合法利益 的违法行为,以保障各项经济建设任务首先是国家工业建设任务的胜利完成。   第二,向贪污、盗窃和破坏农业生产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和手工业合作社财产的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向各种合作社、国营农场工作人员中的营私舞弊行为进行斗争,向其他一切破坏农业生产、破坏农业互助合作运动及手工业合作社的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以保障国家对农业和手工业社会主义改造政策的实现。并把保障国家粮食统购统销政策的实现以及粮食的储运工作作为今后经 常工作的一个方面,向破坏粮食政策的投机奸商及其他勾结奸商营私舞弊,盗窃公粮,破坏国家粮食政策的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   第三,向不法资本家的“五毒”罪行以及侵害工人阶级合法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以保障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政策的顺利进行。   第四,向盗窃国家机密危害杜会安宁的反革命分子、盗匪及其他犯罪分子进行斗争,以巩固人民民主专政。   第五,监督政府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是否严守国家的法律,按照国家法律办事,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从检察制度方面防止和克服错捕、错押、错判现象及某些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以保护人民的民主权利。   各级人民检察署在执行上述任务中,应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和主观力量并结合当地中心工作,有计划地、有分别地确定检察工作的重点和进行工作。少数民族地区的检察工作,应根据人民政府的民族政策,从打击人民公敌,巩固民族团结出发,采取慎重稳进的工作方针。   (三)积极地有计划有步骤地建设各项检察业务制度,是当前检察工作的一项迫切的重要的任务,是从检察工作方面强化人民民主法制工作的一个必要措施。为了从检察制度方面保证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并通过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法院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更加完善的侦讯、审判工作制度,准确有效地惩罚犯罪和保护人 民的民主权利,必须逐步建立下述各项检察业务制度:第一,首先建立重要刑事案件的侦讯及侦讯监督制度。根据当前检察工作的方针任务和主观力量确定检察机关 对于刑事案件的侦讯范围,并建立切合实际的简易可行的侦讯程序和侦讯监督程序,使之逐步系统化、正规化。在有条件的地区,重点试行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讯 工作的监督,首先是重点监督捕押人犯之是否合法,以便吸取经验,逐步推广。第二,建立审判监督制度,逐步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第五章的 规定,即对于由人民检察署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法庭提起公诉和参与的案件,由检察人员以国家公诉人的资格出席法庭的审判,支持公诉,监督审判活动的是否合法, 对违法判决提起抗诉,以及对于确定的判决发现有新事实、新证据者提请再审。第三,建立监所监督制度,通过定期检查和重点抽查的方法,检察监所及犯人劳动改 造机关之违法措施及从中发现错押、错放现象。第四,逐步建立一般监督制度,监督政府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是否严格遵守法律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第五, 通过上述各项检察制度的建立,逐步建立和改进各级人民检察署的内部分工和工作制度。   建立检察业务制度必须采取从实际出发,稳步前进的方针。要防止和克服可能发生的只习惯于搞运动的简单方式,而对于建立正规的革命法制认识不足的思想,同时也要防止不顾具体条件急于追求完备的法制形式的急躁情绪。 应该认真总结过去检察工作的经验,并在今后工作中研究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律,不断地创造和总结新的经验,有目的有计划地按照检察业务总结案例,必须结合中国 实际情况,学习和运用苏联检察工作的先进经验;特别是要认真大力进行检察工作的重点试验,切实培养出一大批具有基点示范作用的地方人民检察署,省(市)以 上人民检察署均应在一九五四年内,做好一个城市或一个工矿区或一个县检察工作的重点试验,取得系统经验,推动全面。在目前应着重摸索和创造如何运用各项检 察业务制度以保障工矿生产、交通运输和基本建设顺利进行的经验,以及保障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经验。   鉴于目 前全国还有过半数的检察机构没有建立,已建立的机构也多不健全,因此各级人民检察署应采取巡回检察的工作方法,有重点地到各地巡回检察,查处重大案件,并 推动当地检察工作的开展。在各项中心工作中亦可根据情况采取巡回检察的方法,配合人民法院的巡回法庭,及时惩治各种危害中心工作的违法犯罪分子。各级人民 检察署对巡回检察的工作经验应及时加以总结和推广。   (四)有计划地有步骤地建立和健全各级人民检察署的组织机构,补充、培养和训练检察干部, 同样是当前检察工作建设中的重要任务之一,是加强检察工作的重要环节。在目前应首先充实与健全省(市)以上的检察机构,并加强城市、工矿区人民检察署和有 重点地建立铁路、水运沿线的专门人民检察署;同时在工作基础和干部条件较好的省,应尽可能有步骤地普遍建立县的检察机构,在工作基础和干部条件较弱的省, 应重点建立若干县人民检察署作为开展农村检察工作的基点。因此应在保持目前各级人民检察署已有人员的基础上,适当地增加和调整必要数量的领导干部,并应根 据“宁肯少些,但要好些”的原则选择一批政治上可靠、有一定工作经验和文化水平的干部,加以短期训练充任检察干部。必须加强干部的教育训练工作,有计划地 在各地政法干部学校和司法干部训练班中培养和轮训检察干部,建立在职干部的业务学习制度,不断地提高干部的理论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培养一批通晓检察业务 的领导骨干。在各级党政领导机关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干部的了解、培养工作。在少数民族地区应积极培养少数民族检察干部。   在加强各级人民检察署 的组织建设中,对于人民检察署的内部组织分工,也应根据业务的发展和实际情况,使之逐步健全。对于人民检察通讯员的工作,应进行整顿和巩固,并进行典型的 调查研究工作,从检察通讯员在各种工作中所发挥的实际作用及其领导、使用等方面,总结经验,研究今后检察通讯员的发展方向,应防止盲目发展。   (五)加强人民检察工作的思想领导和树立正确工作作风:第一,必须从思想上清醒地明确地认识在宪法颁布后的新情况下,检察工作的任务是繁重的,责任是重大 的,要兢兢业业,戒骄戒躁,积极钻研业务;在目前特别要抓紧重点试验,争取在较短时期内,取得一套系统的经验,建立一支在政治上业务上坚强的检察工作的骨 干队伍,以适应今后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第二,必须认识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是协同和配合有关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有效地镇压反动分子和惩治犯罪分子。因之检 察机关在进行任何工作和处理任何案件中,均必须分清敌我界限和是非轻重的界限,分清应该打击的一面和应该保护的一面。第三,加强检察工作中工人阶级思想的 领导,肃清资产阶级思想的影响。要有坚定的原则性,严肃地铁面无私地和一切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又必须严格防止和纠正任何特权思想,树立与有关部门团结合 作的集体主义的工作态度。第四,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检察工作为中心工作服务的思想。检察工作为中心工作服务就是通过检察职能的行使向各种危害中心工作的违 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保证中心任务的顺利完成。第五,必须肯定认识几年来检察机关根据一九五一年九月四日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 则》的规定所实行的双重领导原则,是适合当时我国实际情况的,是正确的。正是由于及时地正确地确定和执行了这一原则,各级人民检察署的工作才获得上述成 绩。今后随着国家整个情况和任务的改变,随着人民民主法制的进一步健全和检察工作的开展,人民检察署已有可能同时也必须逐步实行教育领导原则。但在检察机 关组织和工作建立的过程中,仍须实行一个时期的双重领导,只有这样才能以较快的速度把全国检察工作建立和健全起来。第六,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依靠群 众,调查研究是检察工作人员的基本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检察工作如果违背了这一点,就必然发生错误。因此,必须采取各种有效方法密切联系群众,依靠群众和 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并接受群众的批评和监督,防止和克服一切好高骛远,脱离群众,脱离实际的主观主义思想和工作作风。   (六)加强人民检察工 作的宣传工作,教育干部和群众遵守国家的法律。应着重宣传从检察工作方面运用人民民主法制为国家经济建设服务,保障总路线总任务实现的重要性,宣传检察工 作如何为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事业服务,宣传检察工作保护群众生产和人民民主权利的积极作用。应该着重宣传检察机关对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 的作用和经验,通过典型案件的处理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系统地揭露反革命分子和其他严重破坏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犯罪分子的罪行,提高群众的政治警惕性和向违 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积极性,表扬群众和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的模范事迹,使群众学会运用检察工作的武器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七)学习马克思 列宁主义,学习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总任务,学习苏联检察工作先进经验,以提高干部的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水平。划清工人阶级思想和资产阶级思想的界限, 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纠正缺点与错误。切实发扬集体领导精神,发扬民主作风,加强团结,改进工作。加强全体检察工作人员的组织性与纪律性,认真执行对 各级党政领导机关的请示报告制度,并请各级党政领导机关今后加强对检察工作的领导。   (八)本决议提请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批准后执行。省(市)以上人民检察署应于报请本级党政领导机关批准后,在今年六月前,召开各地检察工作会议,传达本届会议精神,依据当地具体情况,布置检察工作,并应派出检查组检查本决议的执行情况,将检查结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着。   注释   [1] 高克林《关于过去检察工作的总结和今后检察工作方针任务的报告》,本书从略。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