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批转粮食部党组关于1954年新秋粮统购价格安排的请示   (各中央局、分局并转各省委、市委:)   兹将中央粮食部党组关于《1954年新秋粮统购价格安排的请示》报告转发各地。这一报告已经中财委(财)作了某些修改,中央同意这一报告,请各中央局、分局、省(市)委研究执行。   必须指出,粮食收购价格关联到各种农产品收购的比价,影响粮食及各种农产品的生产,并决定着农民的购买力,因而也决定着社会购买力和社会物资供应间的平衡;此外,粮食收购价格还直接关系到粮食销售价格和国家经营上的盈亏。因此,不恰当地调高粮食收购价格,其结果必将在上述各个方面遭致不良的影响和后果。因此,粮食收购价格问题是一个重大的政策问题,必须慎重对待。   1953年实行粮食收购和统购时,各地曾相当普遍地存在着水分高、杂质多、粮质低因而变相提高粮食收购价格的不合理现象,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支出和仓储保管的困难。今年必须坚决克服这种现象,必须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在价格政策的执行上,做好粮质检验和以质论价工作,把去年粮食收购价格变相提高的部分降低下来。必须把提高粮食质量、做好以质论价当做一个重大的政治任务和经济任务来执行。中央认为这是能否正确贯彻1954年秋粮收购价格政策的关键,望各地深加注意。    中央1954年7月4日   (附:) ## 中央粮食部党组关于1954年新秋粮统购价格安排的请示   (中财委(财)并报中央:)   (一)1953年的粮食统购价格,是在过去自由市场收购价格的基础上,根据中财委的批示“基本不动,个别调整”的原则安排的,大体上维持了当时自由市场的收购牌价。1953年秋收以前,特别是在春季时候,尚未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当时在粮食自由市场上,国家粮食购少销多的局势日趋紧张,希望通过提高价格,更多地掌握粮源,刺激粮食的增产。而对粮食价格提高后在其他农产品比价上所发生的影响,缺乏预见。对粮食价格提高后扩大了农民收入而发生的物资供应与购买力不平衡的影响,则认识不足。因而粮食收购价格普遍地不恰当地提得偏高了。1953年粮食收购基价水平,与1952年收购基价水平比较(原中央掌握19个市场),总平均调高7.68%。其中小麦平均调高11.92%(后来除长江以南地区及东北、内蒙之外,其他地区又提高5.98%);太米平均调高6.04%;杂粮平均调高6.57%。而不少地方的产地价格,由于前述思想的影响,其提高的幅度又超过中央掌握市场提高的幅度,形成了地区差价偏紧,有些地区甚至发生城乡倒挂的现象,小麦因两次提价,情况尤为突出。1953年开始实行粮食统购时,中央决定即在这一收购基价水平上,个别调整,作为统购牌价,这样做在避免增加农民抵触情绪、顺利取得粮食上是有利的,执行结果也证明这一决定是正确的。但是这种粮食价格一般偏高、地区差价偏紧、个别品种特别突出的不合理现象,对国家物资供应与农民购买力的平衡、对各种农产品按比例地发展是不利的,使我们在粮食与其他农产品比价的安排上增加了某些困难,此外,并增加了国家经营上的赔累。因此,这种情况必须逐步加以改变。   (二)1954年的粮食统购价格,中财委(财)已批准将小麦统购牌价调低。调低的幅度是:中央掌握的84个市场,平均降低2.61%(简单算术平均)。而产地统购价格降低的幅度,约为5%左右。产地调低结果,大体上去年第二次未提高收购价格的地区,一般维持去年基价水平,个别还略有降低;去年第二次提高收购价格的主要产麦区河南、河北、山西、山东、陕西、皖北等地,一般均较目前统购牌价下降4%至8%左右,其中陕西省产麦区平均略高于去年基价水平,河北、山东两省和皖北产区平均维持去年基价水平,河南、山西两省产区平均略低于去年基价水平。今年夏季新麦的统购就是按照这一调低的价格执行的。   至于秋粮的统购价格,如照现行价格来说,本来是偏高的,但我们考虑:今年是粮食统购统销刚开始的第二年,工作还未打好基础,去年统购发生问题的地区,农民的生产情绪还未最后稳定下来。因此,继续稳定粮食统购统销的局势,仍是粮食战线上基本的和艰巨的任务。这是主要的方面。另一方面,也考虑到今年的菜籽、花生仁、芝麻收购价格和棉粮比价已作了适当的调整,小麦收价已适当降低,粮食与其他农产品比价的不合理现象,稍有一些改变。至于今后整个农产品价格的安排,则是比较长期的建设工作,须要有步骤有计划地稳当地进行。我们除了积极配合中商部的要求,逐步深入摸清粮食价格情况,提出资料与意见外,目前秋粮统购很快就要开始,对今年秋粮统购价格,建议暂时仍采取“基本不动,个别调整,接壤地区摆平”的原则加以安排,以便于把统购工作打下巩固基础。并在实际工作中坚决克服水分高、杂质多、粮质低,因而变相提高粮价的不合理现象,把去年收购价格变相提高的部分降低下来。具体意见如下:   一、中央掌握的84个市场,按现价不动;大区、省掌握的市场和农村初级市场,按现价基本不动;大、中城市郊区的统购价格,根据具体情况,相应地与邻县的统购价格摆平;各级毗邻地区和接壤点市场的统购价格,按削高就低的原则,由双方协商或由上级决定摆平。   二、局部地区间差价过紧,产地统购价格过高,而加以调整其影响的面又不大者,可适当调低产地价格。   三、县城以上市场的统购价格,原则上不应调高,个别必须调高者,应报请中央粮食部批准。批准调高的市场,原则上仍应维持现行购、销差率,相应地调高当地统销价格。如县城以上市场属于相反的情况,调低统购价格者,一般不再调低当地的统销价格;个别农村初级市场的统购价格,经过批准调高或调低时,统销价格可按具体情况在保持5.6%的购、销差率的条件下,同起同落。   四、必须提高粮食质量,正确贯彻以质论价的政策。   五、各地可根据上述精神,拟订具体方案报上级批准。早秋作物的统购价格,也可根据上述精神,由大区、省具体安排,并报中财委(财)备案。但凡属提高收购价格的,都要报告中央粮食部批准。   (三)1953年11月开始统购的粮食,由于任务大、时间紧迫、工作新、无经验,分等、依质论价掌握不严,以致水分一般较往年高,杂质较多,粮质较次,实际上等于变相提高了收购价格,增加了粮食保管上的困难和保管经费上的开支。这种情况在今年统购中必须努力改变。为此我们建议:今年进行统购时,必须充分做好粮食入库前的粮质检查工作和以质论价工作,必须将粮食入库前的晒干扬净、检查粮质、依质论价当做一个重大的政治工作和经济工作来进行。今年收购秋粮的质量,各地可参照1953年规定的杂质、水分要求,依当地具体情况,根据颗粒饱满、均匀、干净、色泽好、水分低、杂质少的原则,适当规定各种粮食的中等质量标准。在杂质、水分一般合乎标准的基础上,对低于中等质量标准的粮食,应做到次粮次价,对高于中等质量标准的粮食,也要合理依质论价。但因限于条件,检验的方法必须简便易行,切合实际。做好这一工作的关键是,各地必须在粮食入库前结合购粮工作,向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进行广泛的粮价政策的宣传教育。发动农民像缴纳公粮时一样,将出卖的粮食晒干扬净,降低水分、减少含杂。并认真地进行群众性的事前的检验粮质和依质论价工作。在这方面既要反对不分等级、等级差价过小、提级不提价、验收不严等偏向;又须防止分等分级过多、等级差价过大或要求过分严格等偏向。为了提高基层收购工作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可由省(或专署)粮食部门及合作社,根据当地的条件,结合统购准备工作,联合举办短期的基层收购人员训练班,进行有关国家粮价政策的教育,统一粮食质量和规格的要求,确定分等论价、依质论价的具体办法,并因地制宜划一验收方式方法(县如有条件,可由省酌情规定举办)。   (四)如上所述,正确地贯彻今年新粮统购的价格政策,仍是一项极其复杂而艰巨的任务。要求各级党委予以充分重视,作为一项重大工作,和粮食统购同时,集中力量,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抓紧进行。必须充分地向广大干部讲清楚粮食统购价格决不应再提高的道理,讲清楚粮食统购价格不合理对其他方面所发生的不良影响的道理。必须向广大农民进行充分的宣传教育,教育他们卖好粮食给国家。并在实际工作中,把提高粮食质量,做好以质论价,作为一个贯彻价格政策的关键问题加以妥善解决。务使今年秋季农村粮食统购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以上意见妥否,请批示。    中央粮食部党组   · 来源:   根据文件的原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