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关于批准第六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等三个文件的指示   一、中央批准第六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及罗瑞卿同志在第六次全国公安会议上的报告和总结,现将这三个文件发给你们,望即领导和督促所属公安、保卫机关及其他部门切实贯彻执行。   二、大张旗鼓的镇压反革命运动给了反革命分子以严重的打击,发动和教育了群众,巩固了社会秩序,加强了人民民主专政。同时,正因为我们在镇压反革命运动方面已经获得了伟大的成就,在党内、在人民群众中,甚至在公安系统内就发生了一种麻痹大意的情绪,有不少同志以为反革命被消灭得差不多了,反革命分子再不可能给我们什么了不起的破坏了;此外也有不少同志因为埋头于经济建设,就滋生了忽视政治的倾向。这些同志不仅忽略了反革命分子并没有完全被消灭和帝国主义的包围依然存在的事实;而且没有看到由於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在大规模地展开,各项社会主义改造正在逐步深入,阶级斗争正在趋于紧张化和复杂化,国内一切残余的反革命分子和已经消灭与将被消灭的阶级中不断生长的反革命分子是必然要和帝国主义相互勾结起来,对我们的事业进行更加凶恶的破坏的。因此,镇压反革命分子的斗争,今后不是减弱了、缓和了,而是更加复杂更加剧烈了。这是过渡时期阶级斗争的最尖锐的形式之一。一切麻痹大意的情绪都是没有根据的,都是错误的、危险的,必须加以纠正,今后各级党委应经常地有计划地在党内、在人民群众中进行提高革命警惕性的宣传教育工作,应继续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众性的反奸反特斗争,并使这个斗争与公安机关的专门工作紧密结合,来防止和打击一切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   三、由于敌情的变化,第六次全国公安会议确定大力加强同隐蔽的反革命分子做斗争的秘密侦察工作的方针,是完全必要的、正确的。侦察工作应该是人民公安机关今后对敌斗争的主要手段,不加强侦察工作,我们就不能战胜隐蔽的狡猾的敌人,但人民公安机关的侦察工作必须与民警治安及其他公开斗争手段相结合,必须与组织和发动群众性的防奸反特斗争相结合,只有专门工作与群众的妨奸反特斗争相结合,我们才有可能使人民公安工作在健全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起来。各级党委必须继续加强对公安工作的实际领导,特别要加强在开展隐蔽斗争中的工作领导,就是说各级党委除了在方针政策上进行领导、监督和检查之外,今后对于隐蔽斗争中的重要措施,如重要专案的建立和破案,以及公安业务中重大问题的决定,都必须加强党委的实际领导和监督。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中央关于公安、保卫工作的方针政策的正确实施,才能避免在新的复杂的斗争中不发生大的偏差和错误。   四、第六次全国公安会议的三个文件,除应在公安、保卫系统内认真传达讨论外,各级党委并应召开适当的干部会议,在党内进行必要的传达和教育。   (附件一:) ## 第六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 ## 1954.06.17通过   四年来,各级人民公安机关贯彻执行了党中央、中央人民政府和毛主席所规定的正确方针和政策,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在全国人民的有力支持下,密切结合各方面的工作,基本上完成了三个阶段镇压反革命斗争的任务。全国范围的大张旗鼓的镇压反革命运动,对土匪、恶霸、特务分子、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和反动会道门头子五个方面的反革命分子给了严重的打击;从镇压反革命运动方面,深刻地发动和教育了人民群众,提高了人民群众的正当觉悟和生产积极性;保障了各项社会改革运动和经济恢复工作的顺利进行,大大地加强了人民民主专政,为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创造了有利条件。   各级人民公安机关在四年来工作中所获得的成绩,无疑义是巨大的。但是,我们在各项工作中也发生过不少的缺点和错误,这些缺点和错误的主要方面就是:第一,在一九五零年十月以前的将近一年的时期中,我们的掌握中央对于镇压反革命的方针政策上,发生过”宽大无边“的右的偏向。在镇压反革命运动的高潮时期,不少地方在掌握捕人杀人的政策上,又发生过处刑偏重和打击面偏宽的左的偏向,某些地方还错捕错杀了极少数无辜的人;不少地方由于监狱拥挤,管理不善,曾经一度在关押的罪犯中发生过大批患病甚至死亡的严重现象,在经过纠正、整顿以后又曾发生过放松管制的偏向。第二,在镇压反革命运动中,特别是由镇压反革命运动转入经常斗争的过程中,我们对于开展隐蔽斗争中的侦察工作,一般地注意不够,领导上抓得不够紧,因而没有得到应该和可能有的进展。现在在各个主要城市和各个重点地区,都程度不同地存在着找不到隐蔽敌人,打不中敌人要害的严重情况。隐蔽的反革命分子的破坏事故虽然很多,但破案很少,各方面的侦察工作显得十分薄弱。第三,同一般刑事犯罪的斗争,也没有获得应有的开展。刑事犯罪分子作案很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受害很大,但破案率则很低。许多严重的犯罪分子,没有受到应有的惩办。第四,在预审工作上,刑讯逼供的恶劣倾向,长期地没有得到彻底的纠正和克服。不少地方还发生过把反革命案件夸大化甚至造成若干”假案“的错误。第五,公开斗争与秘密斗争的结合还不够密切。公安机关各方面的业务工作,存在着一些互不配合、各行其是甚至自立门户的分散主义现象。某些公安机关和公安人员还存在有互相争功的恶劣倾向。所有这些缺点和错误,在不同程度上都阻碍了和阻碍着我们事业的前进。这些缺点和错误的发生和不能得到适时的揭露与克服的最主要的原因,是由于公安领导机关存在着严重的官僚主义;是由于公安系统内批评与自我批评不开展;是由于有相当多的一部份干部滋长着一种极端危险的骄傲情绪。第六次全国公安会议经过认真的检查以后,一致认为,在公安系统内忠诚地贯彻执行党的七届四中全会“关于增强党的团结的决议“,认真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克服骄傲情绪,严肃地揭露与认真地纠正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是在人民公安工作上贯彻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完成新的斗争任务的最重要的保证。   随着镇压反革命运动的结束和各项社会改革工作的完成,敌情已经和正在发生重大的变化。现在,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革命既?社会主义改造的阶段,党的七届四中全会“关于增强党的团结的决议”指出:”这是一个比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更深刻更广泛的革命包含着极复杂极尖锐的斗争。在这场斗争中,一方面外国帝国主义决不会袖手旁观;另一方面,国内那些已经被打倒的阶级决不会甘心于自己的死亡,那些将被消灭的阶级决不会没有反抗,他们中的坚决反革命分子必然要和帝国主义相互勾结起来,利用每一个机会来破坏我们党和人民的事业,企图使中国革命事业归于失败,使反动统治在中国复辟。”目前,受帝国主义特别是受美帝国主义直接或间接指挥和策动的特务间谍机关,正以东京、台湾、香港、菲律宾和其他毗邻我国边境的许多地方为组织反革命阴谋的中心,用各种方式大量地把特务、间谍、暗害者、破坏者和杀人凶手派遣到我国内部来,用伪装的面貌进行各种阴谋破坏活动。国内的五个方面的反革命分子还没有完全肃清,他们的破坏活动并未停止,而且一般地已经隐蔽起来,并已有不少钻进我们的基本建设队伍、工厂、矿山、财经、贸易、文化、教育和其它组织内部,进行更加激烈和更加残酷的破坏。由于阶级斗争的逐步深入,那些将被消灭的资产阶级的坚决反革命分子,正在日益加强其对社会主义改造的抵抗和破坏。在已被打倒的和正在被消灭着的剥削阶级即反革命的社会基础中,也还正在每日每时地滋生着反革命分子。所有这些反革命分子,只要一有可能他们就必然要和帝国主义及其走狗的特务间谍分子相互勾结起来,在帝国主义及其走狗们的煽动、组织和指挥下,共同对我们进行更加严重的破坏。这些事实已经表明:我国的阶级斗争正在趋于紧张化复杂化的时期,同我们斗争的敌人,主要的已不再是比较暴露的五个方面的反革命分子,而是在帝国主义直接或间接指挥和策动下的隐蔽起来、伪装起来和不断派遣进行的特务间谍分子及其他反革命分子。我们同反革命分子的斗争是更加复杂、更加尖锐了,敌人的知动和斗争方式都更加了。这是一场从国内到国外,从城市到农村,从外部到内部,从低级到高级,从公开到秘密的极端复杂极端尖锐的斗争。这就是过渡时期的阶级斗争。   根据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人民公安工作在过渡时期的基本任务应该是:进一步加强人民公安机关,提高人民的革命警惕性,严厉镇压帝国主义及其走狗的一切特务间谍分子和一切反革命分子,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巩固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国家政权,以保障国家的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实现。为了实现上述任务,各级人民公安机关必须确定地以保卫国家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保障社会主义改造为自己当前一切工作的中心,以加强隐蔽斗争中的侦察工作为对敌斗争的主要手段,并使侦察工作与民警治安及其他斗争手段相结合,在党中央、中央人民政府和各级党委、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依靠广告群众的支持,彻底击破帝国主义特务间谍分子及其他反革命分子的阴谋破坏,保卫国家经济建设的第一个五年计划的胜利完成。为此,第六次全国公安会议根据党中央的指示,根据罗瑞卿同志的工作报告,在认真讨论了今后各方面的工作之後,特作出下列各项决议。   (一)保卫国家经济建设的安全,特别是保卫重工业、国防工业建设的安全,使之不遭受反革命分子的破坏,这是各级人民公安机关当前头等重要的任务。因此,必须大力加强经济保卫工作,特别要着重加强国家的第一个五年计划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141项重要企业的保卫工作;加强现有各重要厂、矿、重要的地质工作部门、重要的财经、贸易部门以及各工作、财经首脑机关的保卫工作,防范和打击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确保生产建设的安全。   为了顺利完成上述任务,我们应该采取下列具体措施。   第一、必须集中主要力量加强侦察工作,就是说:要把深入的有重点的调查研究工作,把组织特情工作与开展专案侦察,放在工作的首要位置,并应特别注意在高级技术人员和高级职员中建立特情和抓住重要专案并推动重要专案的发展,以扭转目前经济保卫战线上的侦察工作普遍薄弱的状态。只满足于群众性的保卫工作,不切实地加强专门的侦察工作,就必然打不中隐蔽的敌人,就要犯极大的错误。但侦察工作必须围绕厂、矿的生产建设和当前的中心工作来进行,必须取得广大职工的积极支持,必须重视从职工群众方面进行调整研究和取得敌情来源。任何脱离生产脱离群众脱离党的领导和厂、矿行政、工、团各方面的支持和配合的侦察工作,都是做不好的,都势必要犯孤立主义与神秘主义的错误。   第二、应在党委的领导下,密切结合有关部门,加强对职工特别是对党、团员和积极分子的革命警惕性的教育,提高他们参加反奸斗争的积极性。加强对治安保卫委员会的领导,发挥其作用。协助行政监督各种制度和贯彻执行,减少和消灭事故,堵塞反革命分子进行破坏的漏洞。必须把广大职工组织到反奸战线上来,使每一个职工把保卫生产建设、保护国家机密,防止反革命分子的破坏,当成自己自觉履行的神圣职责。   第三、应继续巩固和加强要害保卫工作(包括生产过程的要害)。协同党的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经常地严格地审查和了解要害部位的人员,纯洁内部,控制要害部位人员的调动;严密要害部位的责任、安全、出入等各种制度,发挥要害部位的党、团员和积极分子的组织保证作用;加强要害部位的警卫看守;并建立必要的特情,以确保要害部位的安全。   第四、认真追查事故,打击敌人的现行破坏,是厂、矿、企业保卫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鉴于事故有各种不同的性质,而且情况又交错复杂,保卫机关一般地应集中力量追查破坏事故及破坏嫌疑事故;而普通的责任事故或自然事故,应由厂、矿、企业的行政部门负责处理,但保卫机关亦应协助追查。对一时分不清性质的重大事故,保卫机关必须积极参加,协同行政共同组织力量进行追查。查明性质后,再按上述分工进行处理。应建立事故的登记制度,积累情况,研究事故发生的规律,提出积极的防范措施。凡属破坏事故及破坏嫌疑事故,均应列为专案,组织侦察,力争查明情况或破案。   第五、基本建设队伍尚有一半左右未进行清理,林业队伍基本上还未清理,生产厂、矿和财经、贸易等部门也有一部分没有清理或清理得不彻底。因此,凡未清理的,必须分别情况,或采取集中的运动形式进行清理;或分时分批地加以清理。清理不彻底的地方和清理后陆续吸收的新人员,都应结合生产和经常工作来完成清理。生产厂、矿和财经、贸易部门的站队摸底工作,凡未进行的,亦应结合经常工作,有重点地逐步地完成。   第六、厂、矿、企业的保卫组织,在保卫经济建设中曾经起了很大作用,今后还须继续加强,并不断提高其业务。根据第三次全国经济保卫工作会议以来的经验,和目前的实际情况与工作需要,工、矿、企业的保卫组织应该进行和完成下列九项任务:(1)在上级侦察部门的领导和部署下,积极配合在本厂、矿、企业内所进行的专案侦察工作;(2)进行保卫要害与保卫生产过程的工作,负责建立与领导保卫要害保卫生产过程的特情;(3)进行调查研究工作,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进行人事审查工作;(4)领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的工作。积极地经常地协助党、政在职工群众中进行防奸保密、提高革命警惕性的教育,协助行政监督生产中各种制度的严格执行;(5)对被管制的反革命分子进行管制监督和教育工作;(6)结合有关部门进行追查事故,特别是对破坏事故和破坏嫌疑事故的追查;(7)负责本部门的专家、重要发明家的安全警卫工作,管理人民经济警察的业务;(8)结合民警治安部门,在厂、矿、企业内部侦察和打击盗窃、破坏分子,并协助行政加强防火工作;(9)在特殊和必要的情况下,经过省、市以上公安机关的批准或接受省、市公安机关的委托,负责进行某些专案的侦察工作。   公私合营企业的保卫工作,应该立即引起注意,并逐步建立起来。其组织形式与工作方法大体上同国营企业的保卫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一样。   厂、矿、企业的保卫组织,除应接受公安机关经济保卫部门的业务领导外,在民警治安及警卫工作上还应接受当地公安机关有关部门的指导,并经常向其反映情况,以便取得指示和帮助。   第七、为了适应加强侦察工作的需要,必须改变目前经济保卫部门的侦察机构;特别是基本建设保卫工作的侦察机构和它所承担的任务极不相称的状态。必须增加必要的编制,提高干部的质量,调整不合理的组织。应尽速从可能选调的厂、矿、企业保卫组织中,选调一批适合做侦察工作的骨干,到各级公安机关经济保卫部门去做侦察工作。141项重要企业的筹建单位及基本建设队伍的保卫组织,凡未建立或虽建立但未健全起来的,均应迅速建立和健全起来。   (二)政 治保卫工作是我们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保障社会主义改造的顺利实施的一个极重要的方面。它的主要任务是,严厉打击帝国主义及其走狗对我国的特务间谍活动,坚 决镇压潜伏在社会上的反革命分子。为了使我们在对敌斗争的全局上获取主动,政治保卫工作必须以大、中城市、沿海、沿边、交通要道、军事要地、工厂地区周围 及其他政治情况复杂的地区为重点,大力加强系统的侦察工作。具体任务是:   第一,大 力开展同帝国主义特务间谍破坏活动的斗争。资本主义国家使领馆及其代办机构都是帝国主义利用合法地位在我国进行特务间谍活动的指挥中心,各城市应在中央公 安部的集中掌管和统一指挥下,积极地和谨慎地运用公开限制、秘密监视和坚强的特情侦察相结合的办法,在不给对方以任何口实的形式下,进一步掌握和控制他们 的活动,适时地击破他们的阴谋破坏。对天主教和基督教的工作,必须深入和加强。目前,主要应加强特情工作,力求在高级神职人员中、在各个教会的领导核心中 建立工作,积极设法掌握其与海外的联系,开展专案侦察,以扩大占领阵地。对佛教及其他可资帝国主义利用的宗教,均应加强工作。同时,必须密切配合有关部 门,结合公开斗争,教育和发动群众,随时依法限制和打击在宗教形式掩护下的公开的反革命活动。对资本主义国家在华企业、社团和侨民的侦察工作,亦应系统地 予以注意,深入地挖掘隐蔽其中的特务间谍分子。   第二,国民党匪帮的特务间谍分子,乃是帝国主义进行罪恶阴谋的重要工具。对此,必须大力开展调查研究,更广泛地发现潜伏线索,加强侦察,提高破案效率。在斗争中,除应及时打击大量派遣进来的特务间谍分子外,应着重侦察破获敌人长期潜伏的骨干分子,打击敌人的“策反”活动与“敌后建党”活动。为了系统地有效地打击敌人,尤应注意掌握和控制敌人的指挥据点和交通联络机构。此外,必须严厉打击残余漏网的五个方面的反革命分子的有组织的隐蔽破坏活动,并严密注意这些反革命分子同特务间谍分子的相互勾结。   第三,应密切结合文化保卫和经济保卫部门,继续注意托匪的反革命破坏活动,加强对已暴露的托匪分子的控制工作,注意发现新的线索,加强侦察,肃清残余的托匪组织或分子。   第四,各级人民公安机关对资产阶级?中的反革命分子的破坏活动,必须保持高度的警惕,这个斗争,应以政治保卫部门为主,有计划地从多方面去开展工作。政治保卫部门必须切实掌握资产阶级?某 些上层反动集团及其人物的政治动向和他们与国外的联系,及时地发现和打击他们勾结帝国主义及其走狗的反革命阴谋。为此,必须慎重而又积极地在资产阶级的某 些上层反动庥团及其人物中开展特情工作和专案侦察。政治保卫部门还应经过严密的侦察,清除隐藏在民主党派中的特务间谍分子。在进行这些工作时,必须严格遵 守党在现时对资产阶级又联合又斗争的政策,谨慎从事,讲究策略,防止急躁妄动和草率从事。   第五,鉴 于敌人正在加紧收买利用归国华桥中的反动分子和派遣特务分子混入归国华侨中进行特务间谍活动,我们对华侨中反革命嫌疑分子的侦察工作必须迅速建立和加强起 来。要配合侨务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广东、福建、云南、新疆四地及内地的归侨审查工作,加强重点城市和各地华侨补习学校及招待机构中的审查工作和侦察 工作。   第六,鉴于国内、外的反革命分子正在想尽一切办法组织暗害和恐怖活动,政治保卫部门必须加强这方面的侦察工作,及时破获敌人的暗害恐怖组织,严厉打击一切进行暗害恐怖活动的分子。   第七,为了开展国内的反特务间谍斗争,必须加强对国外的派遣工作。要求进一步熟悉美、英、法等帝国主义的特务机关和日本、国民党的特务机关的组织人事情况,争取在 两、三年内,首先作到能从敌人内部掌握和控制一部份港、澳、台敌特指挥机关的重要情况,特别是敌人对我国的重要情报派遣、“策反”和 暗害活动的情况,以开辟并扩展反特务间谍斗争的情报来源,并为逐步地向东南亚及日本方面的伸展创造条件。全国各省和大、中城市的公安机关,必须把物色派遣 对象当做一项重要任务。国外派遣工作,必须实行积极开展,稳步前进的方针。加强中央公安部的集中领导,不乱派滥派,不急于求成;但要积极地逐步深入,并抓 紧一切有利的条件和时机,直接在帝国主义的特务指挥机关内建立和开展工作。为此,应在中央公安部指定的省、市建设派遣工作处,目前,除个别重点地区的派遣 工作处应直属中央公安部指挥外,其余均归各有关省、市直接领导,并要求在一年内,抽出必要干部把指定要建立的机构全部建设起来。其他具有进行派遣工作条件 而又有需要的省、市公安机关,报经中央公安部批准后,亦可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一定的派遣工作。   (三)文化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保卫国家文化建设和培养建设人材的事业的顺利进展,使之不遭受反革命分子的破坏。由於敌人正在积极向这一方面派遣进攻,加之目前 文化系统内部人员的情况还很复杂,反革命的破坏活动相当严重,文化保卫工作又还处在初建阶段,工作十分薄弱,因此,加强文化战线上的保卫工作,就成为保卫 经济建设和加强对敌斗争的一个重要方面。各级人民公安机关必须以高等学校、中等技术学校、卫生和科学等部门为文化保卫的工作重点,认真地进行系统的深入的 调查研究工作,大力加强侦察工作。加强侦察工作的中心一环,是针对文化系统的特点,积极地稳步地发展特情,特别是在这些部门的高级知识分子、技术人员和职 员中,有目的地发展一批高级特情,着重加强并开展重要专案的侦察,以便有效地打击潜藏混入我内部的特务间谍分子和其他反革命分子。为了完成上述任务,各 省、市公安机关必须把文化保卫机构,从速建立和健全起来。   机关、学校的保卫组织必须商同有关部门,相应地建立或健全起来,其主要任务是:第一、要经常地有重点地进行调查研究工作,逐步地弄清机关、学校内部人员的 政治面目,不断地为侦察工作提供线索材料;第二、要通过机关、学校党、团、工会及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组织,运用群众力量,对机关、学校内部的反革命嫌疑分子 及其他心怀不满的敌对阶级分子,实行了解考察、掌握其工作表现、言行动态,配合专门的侦察工作;第三、要协同党的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查人员,纯洁内部, 严密制度,堵塞漏洞;第四、要加强对群众的防奸保密教育,提高机关群众的革命警惕性,以缩小敌人的活动范围,保卫首脑机关、要害部位的安全。   清理工作在文化保卫系统仍然是一项重大任务,凡未清理或清理不彻底的部门和单位,以及大、中、小学校的教职员,均应协内有关部门,结合调查研究和经常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清理。   (四)交通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保障国家交通运输与通讯联络的安全,打击隐蔽的和现行的反革命分子盗窃国家机密、破坏铁道、邮电、航运交通的阴谋活动。鉴于这些 部门的情况复杂,敌情严重,交通保卫工作应以中心城市、交通干线、军事要地、工业基地、铁路交叉点和重要港口为重点,大力加强侦察工作,并针对重大嫌疑事 故,高级技术人员,与海外有联系形迹可疑的人员,曾在资本主义国家的轮船服务过的可疑人员,以及公路运输航行企业内的某些可疑资本家及其代理人等等,加强 调查研究,建立特情,开展专案侦察,以便破获暗藏在交通部门中进行情报、“策反”及其他破坏活动的特务间谍分子。   必须加强行车、航运、通信安全的要害保卫工作,尤其对运输、通信作业的要害,必须加强防卫措施。为此,第一,应认真追查一切违章作业所造成的重大事故;第 二,应协同人事部门,经常进行人员审查,纯洁要害部位;第三,应协助行政严格实行保密及各种安全制度,提高治安保卫委员会的作用,加强防奸保密教育,堵塞 漏洞。   必须继续完成清理邮电要害部位人员的工作。对于航运、公路修建部门及铁道新建线路和基本建设队伍,仍应分别进行清理,以打击躲藏在这些部门中的反革命分子。   为了加强对铁道新建线路、基本建设、市政交通、航运、港口、公路运输企业及邮政电信保卫部门的工作领导,凡经中央公安部指定必须建立交通保卫机构的省、市公安机关,应尽速建立或健全起来,并对铁道营业线路的侦察业务实行领导。   (五)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志愿军是保障祖国安全,保卫社会主义建设的主要依靠,它过去是今后将愈加是内、外敌人集中破坏的一个主要目标。我们必须不断地加强 部队保卫工作,严防和打击一切反革命分子的破坏,保卫我军在现有基础上有步骤地建设成为一支优良的现代化的革命军队。为此,必须贯彻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和中 央公安部“关于第三次全军保卫工作会议向党中央、中央军委和毛主席的报告”所规定的方针任务,认真加强部队内部的侦察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工作,建立和加强 必要的特情工作,开展专案侦察,清除暗藏在我军内部的特务间谍分子。应切实加强首脑机关,要害部位的保卫工作,杜绝反革命分子混入的一切可能,即使混进来 了也能适时发觉,使反革命分子不能得到破坏的机会。应经常进行对部队内部的新成份和政治面目不清的人员的审查工作,不断地纯洁部队的成份。应加强正规训 练、边防、海防和军事工程建筑的保卫工作。应不断地在部队内部进行提高革命警惕性的教育,加强群众性的防奸保密工作。   (六)??边 防公安部队担负着保卫国境安全,防范和打击敌人潜入潜出和挑衅、袭扰的重要任务,必须继续贯彻武装警卫、行政管制和秘密侦察相结合的方针,加强同敌人的特 务间谍的派遣联络和情报活动的斗争;加强同边境敌人挑衅和土匪特务武装的骚扰活动的斗争;并结合有关部门打击走私活动及其他危害国境治安的破坏分子。为了 适应边防隐蔽斗争的作战队伍,不断地在部队内部进行隐蔽斗争的教育。在业务上应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开展国境线上前沿地区的侦察工作,组织短距离的派 遣工作和加强边防侦察组织和检查组织,逐步地形成隐蔽斗争的作战队伍,不断地在部队内部进行隐蔽斗争的教育。在业务上应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开展国境 线上前沿地区的侦察工作,组织短距离的派遣工作和加强检查站的工作,并在现有的基础上加强公开的武装警卫。   为了建立国境线上的正常秩序,人民公安机关和边防公安部队应紧密结合,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逐步建立边境的各种治安管理制度,加强边疆地区特别是边疆少数民族中的群众工作,加强对沿海渔民、船民的管理和教育。依靠群众,依靠边防地区的民兵,有效地控制沿海及边境的重要地带,保卫国境的安全。   为了密切边防公安部队与人民公安机关的配合,互通情报,协同作战,应由中央公安部会同军委公安司令部将边防保卫工作与地方公安工作的分工;公安派出所与边 防公安部队的工作范围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报请中央、军委批准实行,使边防保卫工作能够在明确分工而又密切配合下加强起来。省及边防地区的市公安机关应 加强对边防公安部队的业务领导,特别是加强对边防公安部队的工作,应积极地予以大力支援和协助。   为了加强部队的建设,加强业务训练,建议军委在现有的四个公安部队学校中,划出一个作为训练边防干部的学校。   ? 边防斗争紧张,情况复杂,问题很多,并牵连到很多方面的关系,建议中央公安部与军委公安司令部,尽速召开边防专门会议,妥善解决各项迫切问题,以利对敌斗争。   (七)为了认真加强各方面的侦察工作,争取在短期内突破从运动转入经常斗争的难关,必须采取下列具体措施:   第一,科学的细致的调查研究工作,是对敌斗争中各项工作特别是进行侦察工作的基础,是发现敌人并战胜敌人的最基本的方法。各级人民公安机关的业务部门必须有计划地有系统地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并要求在现有基础上深入一步。当前调查研究的重点应放在以下十二个方面:(1)帝国主义国家和日本以前在华的特务组织和残留在我国的人员,以及同这些特务组织人员有联系的可疑分子;(2)各资本主义国家在华的使领馆员及其华籍职员、企业、社团、侨民及与这些人员或企业、社团有交往的可疑分子;(3)宗教内部特别是天主教、基督教内部的神职人员及与帝国主义有联系的可疑分子;(4)解放后从资本主义国家和港、澳、台归国的可疑分子及与各资本主义国家、日本、南朝鲜、港、澳、台有密切联系的可疑分子;(5)归国华侨中的可疑分子;(6)边疆、沿海地区的渔民、船民及归俘人员中的可疑分子;(7)工商联县、市以上委员(大城市是区以上)和其他资产阶级的中、上层人物中的可疑分子,坚决抗拒社会主义改造的分子;(8)民主党派、少数民族县以上(大城市是区以上)的知名人士中的可疑分子;(9)在我们机关、企业和学校内部的高级技术人员、职员及高级知识分子中的可疑分子;(10)残余漏网的五个方面的反革命分子;(11)反革命统治时期的军、政官吏和地主、官僚资本家中的重要分子,特别是其中坚持反动立场、心怀不满的分子;(12) 逃往国外及在港、澳、台的著名的反动分子及特务头子的直系亲属中的可疑分子。在开展调查研究工作中,必须注意调查与研究相结合,调查研究与侦察工作相结 合;既要从实际斗争需要着眼,又要从长期建设出发去建立必要的材料研究、交换、登记和档案制度。各级人民公安机关对现有的调查研究工作应进行一次总结和整 理,根据侦察、保卫部门和民警治安部门的业务分工,规定不同的调查范围和重点,并取得密切的配合。   第二,特情工作专案侦察工作,根据已有经验应该有一些政策上、工作上和制度上的具体规定,以便统一思想,统一作法。各级人民公安机关,必须遵照中央公安部即将颁发 的关于特情建设和专案侦察的专门文件,在全体侦察人员中进行深入的教育,并根据文件的规定,将现在的工作进行一次切实的整顿和改进。   第三,邮检工作、测译工作和外线侦察工作,都是对敌斗争必不可缺少的重要侦察手段,必须相应地加强起来。邮检工作应加强科学研究,提高技术,消灭差错,严格保宁秘 密。外线侦察,就加强业务建设,加强训练,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减少和消灭暴露秘密的现象。为了加强邮检工作的业务建设,使之有效地配合侦察工作,各省、市 公安机关,应分别单独建立统一的邮检组织。外线侦察组织可根据工作需要,在原有基础上加以调整和加强,或单独建立外线侦察处(科)或队。关于加强测译工作 和解决侦察工作对于测译工作的要求与配合问题,应由中央公安部的政治保卫部门与军委技术部门商定。   第四,预审工作是侦察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它的主要任务是在于依据国家的法律和党的政策,彻底地揭露反革命罪犯的一切罪恶活动、一切罪恶联系、一切阴谋企图和 方法,彻底地打击敌人。各地应改善预审部门的组织状况,加强干部,加强领导,以提高对反革命案件预审的效果。预审人员必须有坚定的阶级立场和明确的敌情观 念,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策与国家的法律,必须认真研究案情及罪犯的思想情况,严格地追讯一切有关线索,积极地搜寻和查对罪证预审工作中必须提倡实事求是, 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并严禁刑讯逼供。各级人民公安机关应逐步建立正规的预审制度,使全部预审程序都合乎法律的要求。为了加强预审工作,省、市公安机关应单 独建立预审机构。   第五,省、市公安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和各个侦察部门的负责干部的亲自动手,是开展侦察工作和组织统一对敌斗争的关键。今后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亲自掌握若干重要方面和重 要人物的调查研究工作,亲自建立并领导几个比较高级的特情人员,亲自指挥若干重大专案的侦察,以取得经验,充实自己,提高干部,推时工作,争取在三、五年 内从实际斗争中培养出一批熟练的侦察骨干,并适当地使之专业化起来。   (八)敌人对我们的领导、中央负责同志高级首长和外宾、专家的暗害阴谋,是反革命愈加临近死亡必然要愈加疯狂地采取的毒辣手段,对此,我们必须每时每刻都不松懈自 己的警惕性。人民公安机关应该把保卫领袖和中央负责同志的绝对安全,把加强对各高级首长和外宾、专家的警卫工作列为一项极端重大的政治任务。必须迅速而有 效地克服目前警卫工作上的一切形式主义、方法不当和可资敌人利用的空隙,加强对警卫人员的政治、思想和警卫业务的教育,尽力改善警卫工作的条件,严密各方 面的警卫措施。所有警卫人员、警卫部队及高级首长、专家和外宾周围的工作人员,必须保证绝对的纯洁和可靠,并由省、市以上公安机关每年负责认真组织审查一 次至两次。   (九)目前,不仅在某些农村就是在某些城市镇压反革命的工作都还遗留下不少问题,对于这些遗留问题,一般地都应该列为经常工作,在经常斗争中逐步地加以解决。例 如,在农村工作中必须有计划地解决落后村的问题。例如,在审查干部的工作中,应在党委的统一领导、统一计划下,配合党的组织部门,有计划地解决某些“中层”和“内层”的遗留问题等等。但在遗留问题很多的某些地方和方面,例如上?海 市某些方面的镇扳工作,和许多地方基本建设队伍的清理等,也可以列为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请求党委批准后,采取一定的运动形式加以集中的解决。但就在镇压 反革命工作遗留问题很多的地方,亦应力争迅速解决问题,并同时加强转入经常斗争的工作,不要拖延太久,以免过多影响各项经常的业务建设,妨碍隐蔽斗争的开 展。   (十)民警治安工作是对敌斗争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它直接负担着巩固国家治安的任务,对于保卫经济建设和保障社会主义改造,对于开展隐蔽斗争都起着重要作用。因此, 民警治安部门必须结合各方面的力量,继续加强同反革命分子的斗争;加强同一般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以及加强同治安灾害的斗争,以进一步巩固城乡的社会治 安。各级人民公安机关必须切实执行第二次全国民警治安工作会议决议,并特别注意加强下列各项工作。   第一、鉴于镇压反革命运动之后,我们同一般刑事犯罪的斗争更加尖锐突出。为此,必须认真加强大城市和工矿地区的刑事侦察组织,加强刑事特情、刑事专案侦察和技术鉴 定工作,开展同一般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打击危害社会治安和破坏经济建设的犯罪活动。同时应着手进行对社会游民分子的调查研究工作,争取在第一个五年计划内,逐步地把那些必须迁移的分子从大城市、国防军事要地和国防工业地带迁移出去,集中到适当地区去组织劳动生产。在这个方针下,今年应该从几个大城市开始,结合民政、司法部门,经过准备,报请党委批准,有计划地逮捕一批有罪证、有劣迹的大流氓、惯盗、惯窃、烟毒犯?、赌头和组织暗娼淫的老板等,依法判处长期徒刑,并强迫劳动改造。对其中少数罪恶民愤极大的分子应坚决判处死刑,并大张旗鼓地进行处理。现在某些城市,还有一批职业暗娼,既妨害社会秩序又易为反革命分子利用,亦应协同民政部门,经过准备,加以强迫收容,劳动改造。   第二、加强对反革命分子的管制工作,纠正某些地区盲目撤销管制或放松管制的现象,要求在管制期限内使被管制分子大部得到基本改造。今后对历史罪恶和民愤虽然不大, 但坚决反动立场、解放后未能得到彻底改造而且曾有某些破坏活动、对社会治安有危险性的敌伪军、政官吏和其他敌对阶级分子,应依法加以管制。凡已解管制但仍 不务正业并有违法活动、当地群众要求重新管制的分子,也应重新实行管制。根据新的情况,关于管制比例的一般控制数字(包括应管制的一般刑事犯罪分子)应适 当加以改变,即是:在老区农村应占全县人口千分之零点五左右;在半老区农村应占全县人口千分之一点五左右;在老区和半老区的城市应占总人品千分之一左右; 在新区农村应占全县人口千分之二左右;新区城市应占总人口千分之一点五左右。省、市级公安机关在掌握这个控制比例数字时,必须按具体情况办事,情况确实特 殊的,可以超过或低于这个比例,不要机械套用(少数民族地区一般不进行管制工作,已进行的也不要援用这个比例,就将管制面尽量缩小)。各地经验证明,把被 管制分子放入互助组内监督劳动生产的办法,是正确可行的。在老区农村互助组基础强的地方,在征得群众和互助组组员同意的条件下,均可推行不要过分强调本人 要劳动人民出身的条件。但必须切实加强领导和检查,严格划清互助组组员和被管制分子的政治界限,警惕地防止被管制分子在互助组内进行和破坏。这个办法在新 区应随着互助合作运动的发展和巩固程度,逐步推行。在城市中为了适当地照了被管制分子的劳动就业,除重要的工、矿、企业及一般工、矿、企业及一般工、矿、 企业部门的要害部位外,应允许他们参加一般的劳动生产。通过劳动生产去实现群众监督和思想改造,对巩固社会治安和改造反革命分子都是有利的。   第三、大量的反革命分子家属,经过几年的争取教育工作和安置就业,已有不少逐渐靠拢人民,安分守己。我们必须从多方面继续进行教育工作。但对少数仇恨不满、存心报复的反动分子,必须适时地揭发和惩治他们的反革命活动。   第四、户口管理工作是控制反革命分子与一般刑事犯罪分子的一项必要措施。必须严密管理制度,加强社会面的控制。有重点地加强大、中城市、工矿地区、军事要地和边防 口岸的重点户口的管理工作,加强对反革命基础的调查研究工作,发现和限制反革命分子和一般刑事犯罪分子的活动。各大、中城市还应着手建立人口卡片管理工 作,以便严密户口的管理。   第五、应以保卫工业生产、基本建设与重要仓库为重点,加强消防工作,在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重大工程中贯彻消防安全设施。应坚决执行一九五四年四月中央公安部召开的城市交通管理工作会议所?规定的办法,改进大城市和工业城市旧的交通管理,保障交通运输的安全和便利,以利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   第六、人民警察是巩固我们国家政权的一支重要力量,必须继续加强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继续纯洁队伍和提高质量,在三、四年内建设成一支政治组织上完全纯洁的、业务 上熟练的、与群众有密切联系的人民警察队伍。中央公安部应在本年内着手筹办中央民警干部学校,系统地加强民警干部的教育和训练工作。专、县及小城市分散的 公安武装,应遵照中央和军委的决定,准备改编为人民警察。在建设人民警察中,各级人民公安机关应加强对派出所的工作领导。   (十一)经过镇压反革命运动,农村社会治安已经日益巩固。但各地都还有相当数量的落后村,工作没有做好,封建势力没有打倒或没有彻底打倒,人民群众的优势没有 树立,以致残余的反革命分子和不法地主分子还能操纵乡村政权,压迫农民。而且在逐步实行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中,残余的不法地主分子和富农中的反动分子正 在和农村中暗藏的其他反革命分子勾结一起,加紧其破坏活动,特别是利用反动会道门进行活动。因此,农村公安工作的任务是,必须继续为发展农业生产,为巩固 与发展农业的互助合作运动创造安定的社会秩序,为党在农村中的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的顺利实施服务。保卫农业生产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棉、粮仓 库及林业、水利等社会主义、半社会主义的财产,保卫全体劳动农民的财产,打击反革命分子、反动会道门分子和一般刑事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根据上述任务的要 求,今后在一般内地的县公安局,应以主要力量去加强农村的治安工作,特别要加强落后村的工作,大、中城市亦应加强对效区农村治安工作的领导,以彻底肃清残 余漏网的五个方面的反革命分子,打击地主、富农分子企图篡夺乡、村政权的阴谋活动,打击破坏生产、盗窃合作社和农民财产的犯罪分子。在沿边、沿海、交通要 道、大城市和重要工矿地区周围或其他政治情况比较复杂的县公安局,除应加强必要的侦察工作,打击隐藏在这些地区的特务间谍分子外,亦须以主要力量去加强农 村中的治安工作。所有的县公安局长都应经常亲自到区、乡去巡视、检查和帮助开展工作,并及时地组织专门的破案小组,协同各方面的力量,力求迅速破获一切破 坏农业生产和危害开展互助合作运动的案件。严格纠正公安机关、公安人员对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采取漠不关心的错误态度。县公安局及区特派员应根据生产、工作 两不误的原则,定期地(例如两月一次或一季一次)集中或分片地召开乡治安保卫委员会主任会议,检查工作,总结经验,并布置今后工作。集体农庄和较大的生产 合作社,原则上应设立不脱离生产的治安保卫人员进行防特、防匪、防火、防盗的工作。农村公安工作必须在党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紧密围绕中心工作去进行,必须密切同武装部门的联系,依靠农村党的支部,依靠治安保卫委员会和广大人民群众,时刻防止脱离群众的危险。   (十二)鉴于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水平一般还比较落后。宗教信仰很复杂。历代反动统治遗留下来的民族隔阂还没有完全清除。潜伏的匪特分子尚未肃清,而且不少至今尚未触动。民族公安干部还很少或者比较少,工作基础还很薄弱,有些地区还根本没有工作。因此,在这些地区的公安工作的任务应该是:根据中央“谨 慎从事,稳步前进“的方针,在各级党委统一领导下,密切结合有关部门,建立与健全公安组织,积极培养少数民族公安干部,打击帝国主义的特务间谍分子企图分 裂民族团结的阴谋,继续清除潜藏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外来反革命分子,谨慎稳当地处理少数民族中的坚决的反革命分子,以保卫党的民族政策的实行。在执行上述任务中,首先要大力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在某些上层反动分子和其他有政治嫌疑的重要分子中,在敌人易于潜藏活动的土司衙门、宗教和喇嘛寺庙等处开展系统的调查研究工作。在这个基础上,有重点地稳步地建立侦察工作。同时,应根据当地的条件,有重点地建立与加强治安工作,妥善处理抢劫、偷盗的犯罪分子,保障生产安 全,保护群众的切身利益。在进行工作中,必须严格区别少数民族地区和汉民族地区的差别,根据各少数民族地区的不同情况及其历史特点,从本民族地区的具体条 件出发去确定工作步骤和工作方法,防止急躁冒进和机械搬用汉民族地区的经验。在处理问题时,必须把民族之间的隔阂、纠纷和反革命问题严格地加以区别。在少数民族地区的一切重要特情的建立、重要专案的侦察和破案,必须严格执行向党委、向上级公安领导机关的请示报告制度。   少数民族工作中各项具体问题的规定,由中央公安部召集专门会议解决。   (十三)劳动改造罪犯工作,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斗争任务。各省、市公安机关应认真贯彻执行第二次全国劳动改造罪犯工作会议的决议,密切地结合生产加强管教工作,有计划有系统地进行业务建设,健全管押?   犯人的各项制度,加强对犯人的政治教育和文化教育,并适当地注意改进对犯人的生活卫生管理和生产安全措施,以便通过政治教育和劳动生产把罪犯改造成为新人。 应加强在犯人内部的侦察工作,严密掌握犯人的思想动态,防止坚决的反革命分子在犯人中秘密煽动怠工、行凶、暴动和其他破坏。在今后几年内,对刑满的罪犯, 必须正确地切实执行多留少放的方针,各地对这一重要政策必须加强领导,努力贯彻。   劳改生产在经济形式上说是一种特殊性质的地方国营企业,应要求和取得省、市败委的业务领导,争取的解决犯人自给的基础上,进一步为国家创造一定的财富,使 劳动生产对国家大规模的经济建设起到应有的作用。各级人民公安机关对于劳改生产事业必须积极地贯彻整顿、巩固和稳步发展的方针。在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内, 全国应完成农业耕地面积七百万亩的任务,为国家增产粮食和工业原料;工、矿、窑业生产,必须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和人民物质生活的需要;对长期固定性的水利、 筑路等工程队,应有计划的巩固和提高。为此,必须建立和健全各项生产管理组织和制度,合理的组织和调配劳动力,逐步加强技术管理,逐步实行计划管理和经济 核算制,开展劳动竞赛,挖掘生产潜力,以增加产量,提高质量,降低成本,保证完成和超额完成生产计划。   (十四)各地应根据中央对人民防空工作”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 方针,贯彻执行中央批准的第一次全国人民防空工作会议决议,加强各级人民公安机关对人民防空工作的具体领导,保证完成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人民防空工作的建 设任务。当前应密切结合国家的经济建设和城市建设,抓紧在新建和重大扩建的工业城市和重要企业的基本建设中,贯彻人民防空工程技术措施。应有计划地在人民 群众中进行必要的人民防空的教育。应通过开办专业训练班及其他方式,争取有四、五年内培养出一批业务熟练的人民防空工作骨干。   (十五)各级公安领导机关必须十分注意加强公安部门的政治工作。加强各级公安人员特别是省、市公安厅、局长以上的高级干部对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的学习,加强对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学习,不断地提高公安人员的政治思想水平和满腔热忱地勤勤恳恳地为人?服 务的觉悟性,预防和克服资产阶级思想对公安部门和公安人员的侵蚀。公安政治机关必须善于积极地从对敌斗争中去发现和培养公安战线上的英雄模范,表扬好人好事,发扬正气。同时,应该经常研究和掌握思想情况,适时发现各种不良倾向,经过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地加以防止和克服。应该认真加强纪律检查工作,监督公 安人员严格地遵守国家的法律。对于破坏党的政策,侵犯国家法律,损害人民利益的人,必须进行严肃的批评或必要的斗争。对于严重地破坏党纪国法的人,必须给 予严格的纪律处分直至法律制裁。   必须根据中央关于撤销大区的决定,保证妥善地完成组织整编和工作交接的任务。按精干、合理的原则,彻底纠正组织编制上的平均主义、形式主义与机构上某些不合理的现象,切实加强中央公安部和各主要省、市的人民公安学校,完成轮训各级专业干部和县公安局正、副局长 的任务,以提高各项业务特别是侦察工作和民警治安工作的效率和水平。为此,各级领导必须重视各项业务教材的编写工作和切实解决教员问题。要加强在职干部的 业务教育与文化教育。必须保持公安系统组织上的纯洁性,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定期地有计划地细致地进行审查干部的工作,严防反革命分子混到人民公安机关内 部来。   (十六)根据即将颁布的国家宪法的规定,根据镇压反革命运动所规定的基本政策的原则,根据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保障社会主义改造的需要,以及根据过去从宽、今后 从严的原则,在今后对敌斗争中,对于一切的解放后继续进行活动的反革命分子必须实行从严惩治的方针,为此,在对待反革命分子的政策上,应作以下补充规定:   第一、对于一切为帝国主义及台湾将匪帮所派遣或指挥下的特务间谍分子,对主犯要从严惩办,对从犯也要惩办;搞行动破坏的要从严惩办,搞情报活动的也要从严惩办。凡 主要罪犯必须依法判处长期徒刑直至死刑。对于真诚悔过自首立功的,仍应从宽处置,罪重的减罪,功罪相抵的可免罪。对于敌人利用我海外华侨、失业工人、归国 学生、以至去香港等地探亲的市民、学生,施以威胁强迫”临时突击“派遣进来的分子,经调查证实,则应号召他们向人民政府坦白交代,只要交代清楚,没有进行过破坏活动的,或者,虽有过破坏活动却并不严重的,均可免予治罪。对于不坦白交代的分子,特别是在坦白交代后仍然同敌人保持联系并为敌人服务的分子,必须依法加以惩治。   第二、对于继续进行反革命活动的残余漏洞的五个方面的反革命分子,必须加以坚决镇压,从严惩治。   (1)对於经过取缔仍继续进行破坏活动的反动 会道门头子,不论大道首或中、小道首,不论过去登记与否,不论是老的道首或新从道徒中提升的道首,均应分别治罪,轻的管制或判处徒刑,罪大恶极的应判长期 徒刑直至死刑。对于在取缔后仍然参加活动的普通道徒,虽应继续实行争取教育的政策,但必须责令向公安机关履行登记手续并强迫具结退道;个别有较多罪恶活动 的分子并应分别予以管制或依法逮捕判刑。   (2)对于逃亡外地的反革命分子,必须有效地 完成追捕的工作,各地应以市、县为单位加以清理,将凡是外逃需要追捕归案的分子,列出名单,征求当地区、乡干部和群众的意见,报告省级公安机关审查和省委 批准后(大市由市公安局审查、市委批准),在群众中予以公布。号召自动投案;号召知情者检举。宣传只要自动投案真诚悔过的可从宽处理;凡是不自动投案的, 一经逮捕归案,一律从严惩办;窝藏反革命的应受法律制裁。   (3)对于少数残存散匪,必须组织专门的侦察力量,结合公安部队和民兵,限期加以肃清。对于在解放后行抢的匪首、惯匪应依法判处死刑,勾结土匪坐地分赃的窝主应视不同情节从严处刑,直至死刑。对普通的散匪分子亦应判处长期徒刑劳动改造。   (4)对于凡是经过管制,经过劳动改造及经过其他宽大处理的反革命分子,如于刑满释放或管制解除后,再进行反革命活动的,应视为怙恶不悛的重犯,从严惩办。   第三、??近 来不少地方曾经发生不注意罪犯的现行破坏,而只注意罪犯有无历史罪恶,并仅仅依据这种片面情况,作为是否逮捕或逮捕后是否判刑的标准。这显然是错误的,必须迅速纠正。今后,对于一切进行反革命破坏活动的罪犯,不问有无反革命历史身份,即应根据罪证依法逮捕,并送交法庭从严治罪。上述规定不能完全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因另作定。   (十七)以经常斗争中,各级人民公安机关必须继续强调贯彻群众路线的方针。公安工作必须结合党和政府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必须善于运用和通过各种形式,充 分地发动和组织群众,依靠群众的力量来防止和打击反革命分子的破坏。必须预防在强调加强侦察工作中滋长孤立主义、神秘主义和忘记依靠群众的倾向。各级人民公安机关必须认真运用镇压反革命运动对人民群众进行大张旗鼓的宣传教育的丰富经验,在党委的领导下,主动地与宣传、文化、报社等部门相结合,经常地有系统 地对党内和对人民群众进行防奸的宣传教育,提高全党和人民群众的革命警惕性。今后中央和省、市级公安机关应负责经常供给反奸斗争的材料或写作反奸斗争的文章,作为党的宣传部门发内部通报、宣传提纲或供给报纸宣传的资料。应当继续运用召开?群众防奸模范代表会议的形式,宣传和表扬在群众反奸斗争中涌现出来的模范人物,以吸引广大群众积极参加镇压反革命的斗争。   (十八)在经常斗争中,我们必须继续遵守毛主席关于:“保卫工作必须强调党领导作用,并在实际上受党委领导,否则是危险的。”的 正确指示。时刻防止和反对脱离党委的实际领导和监督的倾向。公安部门的全部工作,包括隐蔽斗争中的特情、专案侦察和派遣工作,都必须向党委报告请示,重要 特情的建立,重要专案侦察的布置和破案,必须事先或事后报告并请求党委审查和指示。任何借口工作特殊对党委保守秘密或向党闹独立性的倾向,都是绝对错误的。为了贯彻各级党委对公安工作的领导,必须加强各级公安干部特别是省、市公安厅、局长以上的高级干部的党性锻炼,进一步提高这些干部的政治觉悟和组织性 与纪律性,是保证贯彻党委领导和监督的最主要的条件。   各级人民公安机关应该实行严格的集体领导,坚决反对分散主义,反对个人独断专行的倾向。全体公安干部,特别是省、市公安厅、局长以上的高级干部,必须认真地学习和实际地贯彻执行党的七届四中全会“关于增强党析团结的决议”,提高觉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克服骄傲情绪,树立共产党员必需具有的谦逊态度和自我批评精神,随时检查和纠正自己的缺点和错误,无限忠诚于党和人民的事业。   各级人民公安机关必须继续防止和克服工作中的官僚主义、本位主义和主观主义的作风,提倡实事求是,深入实际、钻研业务,联系群众的作风。加强深入的细致的组织工作。中央、省、市级人民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员,应坚持定期地亲自深入下层检查工作的制度,并应于每次检查后向自己的上级写出相应的检查工作的报告。同 时,还应经常派出得力的视察组到下面去检查情况,推动工作。   (十九)本决议党内发到地委级(军队发到师级),由到会的各省、市公安厅、局长负责向党委传达,然后召集全省、全市的公安干部会议(县公安局长一级以上干部参 加)进行传达和认真的讨论。会上可印发决议及罗端卿同志的报告和总结,会毕收回。本决议规定了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各项工作的具体 要求,各省、市人民公安机关应联系本省、本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执行本决议的具体计划和步骤,报告党委审查同意后送中央公安部批准实行。传达、讨论情况的报 告和执行决议的计划,应于一九五四年九月十五日以前由省、市自行规定。军队保卫系统和边防部队系统的传达办法,由各该系统到会代表,报告军委总政治部、军 委公安司令部做出规定执行。   (二十)决定在一九五五年内召开第七次全国公安会议,检查本决议执行情况,总结经验并规定以后的工作任务。   来源:《公安会议文件选编,1949.10-1957.9》1958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