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福建省委批转省财委私营商业改造办公室对私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方案   我们同意省财委私营商业改造办公室对私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方案,兹转发各地,希即研究执行。有不妥之处请华东局及华东财委批示。目前各地应即着手组织力量,认真学习对私营商业改造工作的方针、政策,并即整理调查资料,订定具体方案,按规定时间上报。   (附:) ## 省财委私营商业改造办公室对私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方案 ## (1954年7月2日)   全省私营商业据不完全统计,有131898户,其中坐商43905户,行商17043户,摊贩70950户,从业人员188363人,资金4904亿(内坐商从业人员资方78497人,劳方15144人,资金4447亿)。本省私营商业的主要特点是店多,人多,资金少;摊贩多坐商少;资方从业人员及独立经营者多,职工少,并且大部分集中在沿海地区。   据福、厦、漳、泉四市统计私商共有27436户,从业人员47235人,资金2276亿(内坐商8807户,从业人员26725人,资金2194亿),四市户数占全省20%,从业人员占24.85%,资金占45%以上。   农村初级市场私商情况。据97个集镇材料统计,半农半商者最多,其次为独立经营的小商,商业资本家占少数;沿海大集镇资本家比重就较山区集镇大。如连江、莆田二县典型调查,商业资本家占2.75%,独立经营小商占48%,半农半商占49.25%。山区半农半商的比重更大。光泽县调查,资本家只占0.97%,半农半商占65%,独立经营小商占34.03%。集镇私商中又绝大部分占有一部或大部土地,据山区、沿海43个集镇材料其中兼营土地户数最多的占商业户的97%,平均每人占有土地0.94亩(如仙游何岑镇),最少的占商业户的41.2%,平均每人占有土地0.58亩(如闽侯马江镇)。一般情况是山区商业不发达的集镇,私商占有土地则较多,沿海商品化程度较高,一般私商占有土地则较少。在行业上棉布业、百货业兼营土地较少,服务性行业、饮食业所占土地比重较多。   公私比重上,社会主义商业已占绝对优势,1953年全省(纯商业)营业额公私比重为公占43.58%,私占56.42%;1954年第一季度已为公占63.5%,私占36.5%。在主要行业主要物资上,福、厦、漳、泉四市,棉布公占72%(批发82%,零售50%),私占28%;百货公占62%(批发75%,零售52%),私占38%;食盐公占96%(批发全部,零售71%),私占4%。农村初级市场350户的小集镇合作社比重平均占70%左右,50户到二三百户的较大集镇则大体上占50—60%左右。粮油实行统购统销后,城乡主要货源均为国家所控制。批发商受到很大限制,绝大部分将为国营商业所代替;零售商由于大中城市商品分配与集散作用起了很大变化,营业额减少,困难增多,在农村集镇市场上除小百货、国药及服务性行业等私商仍较活跃外,主要行业以及主要商品的经营均逐渐被合作社所代替。从业人员均显有过剩现象,亟须进行调整和安排。   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总路线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经过一年来广泛深入的总路线的宣传教育工作,城乡广大人民群众的社会主义觉悟有显著提高,城乡主要货源已被我控制,这就创造了对资本主义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有利条件。同时,根据上述本省的市场情况和私商情况,对私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已成为当前的紧迫任务,拖下去将易引起市场混乱和其他不良后果。但这是一件新的艰巨的工作,问题复杂,牵涉面广,经验缺乏,特别对许多带有政策性的问题,尚须在今后实际工作进行中反复研究,才能求得逐步明确。因此必须根据中央及华东指示的政策精神与本省当前市场需要与可能的原则,按不同行业,分清先后缓急,采取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代替私营批发商,和通过各种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来维持私营零售商,并对其进行改造的方针,特提出如下的具体方案:   (一)对私营批发商的处理办法(包括批发占50%以上的批零兼营商)   全省私营批发商根据福、厦、漳、泉四市十五个主要行业的调查,批发商有636户,从业人员3727人(劳方2137人,资方1590人),资金10503043万元。   对私营批发商的处理办法:   一、凡对市场无重大影响,国营暂不能代替,且私商又能继续经营者,应暂维持其继续经营。如进出口、图教、小百货、小土产、京果等业。根据初步调查,此类行业约有279户,从业人员1340人,资金2991282万元。其维持办法:帮助解决货源,对于进出口业用出口补贴、出口联购或委托出口等方式;对土产可以采取公带私购,组织联购或打介绍信下乡采购,或转性质不转行业为国家经销代批等。资金周转困难者(如进出口商等),银行可进行少量贷款。   二、有条件转业或正在转业者,有117户,占18.14%,从业人员859人,资金4196382万元。转业可由工商联出面,我们积极加以指导。但必须注意:转后要纳入国家计划轨道,根据国家的平衡计划,不能盲目的乱转,以免增加新的包袱。转业方向主要是:投入现有的或准备新建的私营工业和公私合营的工业,以及畜牧、园艺、服务性等行业,根据本省情况,纱布、百货、针织、烟皂、纸张、火柴,电池等业均接近饱和,不能再转。在目前零售过剩的情况下,一船不要转为零售店,如原行业内零售确可容纳者,个别户也可考虑转为零售店(如茶叶等行业)。   三、不能维持又确实难以转业,淘汰后必须由国家包下来的约计240多户,占四市批发户数的37.73%,从业人员1528人(劳方791人,资方737人),资金3315379万元。此类户必须分别安排其资金和人员。   (一)人员的处理:对于职工(资方代理人同)的处理标准应该从宽,只要政治上历史上无重大问题,具有一定工作能力者,原则上国营公司分口包干,经过训练后由各地统一分配工作,其多余部分由省统一调配。训练经费统由国营商业按系统在业务费内开支。年老力衰失掉工作能力者,可动员其退休,由资方依法给予解雇退职金,如仍不能维持其生活者,国营公司可组织其为企业外的推销员或代销员。至于资方从业人员,除自行就业或年老退休生活可以维持者外,凡要求参加国营企业工作者,由工商联负责训练,根据表现及改造情况,陆续处理,逐步安插到没有机密性的国营商业、粮食、银行、合作社等系统的门市部里去。上述人员凡经国营公司吸收为工作人员者,均应经过充分思想动员,使其能自愿接受国营职工的待遇与服从国家统一调配。   (二)资金(包括存货收入、外欠收回、固定资产变价所得)的处理问题,是我们对资本家斗争的焦点,应动员其存入银行(利息可准其自用,但动用存款必须接受工商行政部门的指导),或组织到投资公司里去。对这一问题,必须依靠店员工人作好调查与监督工作,防止资本家抽逃资金,而将职工推给国家。   (三)资方财产清理问题:存货能自销者,尽量使其自销,不能自销者依据质量和需要情况,由国营按当地进货价格或打折收购;营业场所及设备,如国营公司需要时可优先购买或承租,内外欠款在我们监督下由资方自行清理。   (二)对私营零售商的处理办法(包括一般批零兼营商、坐商、摊贩等,在计划时须统一安排)   一、对一般零售商的处理意见:   (一)对零售商实行国家资本主义改造,就我省目前实际情况看,须要分别主次,参照主观力量一个行业一个行业的分口归队进行。进行时应以批购经销为主要形式,通过批购除帮助其解决货源外,还要逐步使其纳入国家计划轨道。   (二)对零售商零售总额的确定应作通盘计算,根据能维持其全行业最低限度开支与保持一定利润的原则下进行核定。在货源分配上应掌握同季同类原则,并适当给以部分热销货,使之能维持下去。   (三)在保持国营合作社商业有一定的零售点与零售额,以巩固国营领导与稳定零售市场的原则下,可以适当的让出一部分零售额,但必须继续扩大加工订货,进一步掌握货源。   (四)在保证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前提下,在中商部规定的批零差率范围内,作部分商品批零差额的适当调整。但在调整时必须十分慎重,并须报省批准。   (五)根据私营商业非法利润高、机构庞大、人浮于事和开支不合理的情况,要积极指导私商,改善经营管理,逐步减少开支。   (六)以上办法尚不能解决问题时,可有计划地从零售商内抽出部分职工,根据需要统一调配,首先在私营商业内进行调剂。对于有工作能力,政治历史较清楚的职工,可由国营公司吸收安排。   经过批购经销后,凡具备下列条件即可宣布为国家资本主义:1.向国营公司进货在60%以上者;2.按国营核定的价格和国营牌价出售;3.按期编造计划送国营核定。对未宣布为国家资本主义,但向我进货额占40%以上者的部分批购户,其自营商品应将计划报经主管国营公司审查批准,并实行价格管理,其与国营同类异牌的商品价格,应由工商行政部门或主管国营公司核定,向我进货占40%以下者,基本仍按现行办法不变,但须注意管理。   在进行改造的同时,应注意:有些零售商在地区分布上不够合理,在进行某一行业改造时,可动员其迁移店址或在自愿基础上并店,以适应广大消费群众的需要,和便于我加强领导;部分资金比较雄厚的零售商,因就地进货而有剩余资金者,必须动员其存入银行。凡经宣布为国家资本主义的全部批购或部分批购户,均应建立批购合同,以便通过合同进行监督,并应加强指导其改善经营管理,改变经营作风,以期做到“货真价实,老少无欺”。目前零售商已有过剩现象,今后对申请开业的零售商,一般不予批准。   二、对摊贩的处理意见,在对某一行业进行改造时,应将摊贩进行全面登记审查,分别处理:   (一)和农村有联系或家中有土地者要尽量动员其回乡从事农业生产。   (二)能与零售商合并者可动员其并入零售店内或在自愿原则下组织合营。   (三)不论合营与自营,均应参加工商联,按行业组成小组。在经营地区上亦应尽量使其固定,以利领导和管理。   (四)其经营范围,按自报公议报经核准的办法,凭证照向国营进货(无证照者不予供应)并按国营牌价出售。   (五)新申请开业者一般不予批准。   鉴于摊贩人数众多,成份复杂,在处理时必须十分慎重,以免陷于被动。   三、对行商的处理意见:对城市中向国营进货后转售给摊贩的跑贩及往来城乡间的行商,这部分人目前还代替不了,应该利用。在改造时应把他们加以组织,进行管理,给以一定货源,让其转售,使其维持。   (三)对集镇私商的处理意见   县以下初级市场(包括一部县城),合作社应根据包下来的方针,前进一行,包一行,挤掉多少,安排多少。凡不属统购统销、出口物资、生产资料、工业和手工业原料和供应大城市、工矿区主要副食品,合作社应暂缓前进,对非主要行业或商品,如饮食业、服务性行业、次要小土产、小百货,私商能经营或尚在经营的应踏步或稍退,让出一部分零售额给私商经营,以换取时间,集中力量,着重做好统购统销中有关私商的改造工作。其处理办法必须区别不同地区、对象、情况,分别采取“转业”、“安在社外”、“安在社内”、“合营”、“维持”等五种办法:   一、“转业”:家有土地,半农半商,半工半商的,可引导向农业或手工业转。根据全省90多个集镇的私商调查材料,山区多数集镇和沿海部分中、小集镇有相当一部分私商可以转入农业、手工业。向农业转的方向:畜牧——养牛、养猪、养羊、养蜂、养家禽、淡水养殖;园艺——菜园、果园、植林——茶、桐、茶子等等。指导转业必须注意掌握:1.自愿不能强迫;2.要有土地、资金;3.经营技术、经验方面予以指导。动员转业方法:1.自动转;2.国家银行给予一定贷款,合作社在供销业务上给予一定支持,协助推销产品,供应生产资料。由工商联出面,我们从旁指导。   二、“安在社外”,办法:   (一)批购经销应成为主要形式。好处:第一可解决私商货源困难;第二可解决“香与臭”的问题;第三可在我计划管理下,发挥私商积极性,国家不背包袱。对大、中集镇和少数小集镇的坐商,转业困难的适用此办法。但应注意以下问题:1.适当解决零售商在地区上的分布不合理。2.合作社要适当分配规定其销货额,通盘地研究确定合作社与私商销货比例,使私商能够维持。3.经常注意政治思想领导和经营管理监督。   (二)代购代销:第一种夫妻店和独立经营小商,可变为供销社的代购店、代销店;第二种,小摊贩和小行商可变为合作社代销员或代购员。   代销、代购店分:一种由合作社直接批货(如南北京果、小杂货、酱油、米粉等),成为合作社零售店;另一种由国营公司供应货源(如粮食),合作社在计划上、价格上予以审查监督管理。根据去年12月经营水平,审查其计划,经合作社批准后,介绍其向国营直接进货。实质上是国营的零售店,合作社负责计划审查监督和政治卜领导责任。代销员、代购员分:一种由合作社定期发货,按不同商品规定手续费费率;另一种由合作社供应原料,产品销出后,逐日或隔日结账(如卖油条、豆腐浆等)。但考虑各行各业,各项商品的代销手续费费率不好规定,目前可试办,吸取经验,不要一下推广。代销店、代购店均应交一定保证金,视代销、代购营业额和原有资金大小确定。一般在销货额的30%至60%。由各地视情况掌握。   (三、“安在社内”:对停业后店员职工生活无出路,具有一定工作能力,政治历史较清楚的,可个别吸收到合作社为社干,独立经营者如个别符合条件时亦可吸收。资本家原则上不吸收,指导其转入手工业生产或自找出路。工资按照合作社工资开支标准处理,吸收办法:1.登记。2.审查。3.训练。4.统一分配。)   四、“合营”:对大、中集镇的手工业兼商业的农具等生产资料加工制造商、主要副食品和日用生活品制造商可采用此办法。如酱*(鱼旁加奇)、制锅……等。纯商业不采用合营办法。   (一)合营原则(要合作社参加到私商里边去,不是私商参加到合作社来)。   (1)入干股,不出钱,挂合营牌子,业务上接受合作社领导,计划、价格服从合作社管理;定期向合作社做工作报告。   (2)合作社参加一些股金,年终结算分红。前者主要从经营方针、计划、价格进行管理,合作社不一定分红。后者则要分红。   (二)合营条件:行业必须有发展前途,为人民生活所必需的及设备完整或较完整,技术好,货色好,销路好。   五、“维持”:凡合作社一时不能代替,不是当前人民生活必需品,代替了对其安置有困难的,应予以维持下来,必要时,合作社应让出一部分零售额(如服务、饮食业)以便换取时间,集中力量解决当前国计民生有关系商业的改造工作。   各地依据上述五种办法,进行分类站队。在逐步实现对农村初级市场与私商改造时必须注意掌握:按时向当地主管供销社按季编报业务经营计划,按计划经营,提供各项业务经营资料,并服从合作社各种经营管理制度,切实作到货真价实、老少无欺、秤平、斗满、尺码足。经营时间、手续尽量做到便利群众买卖,费用开支争取逐步紧缩减少,以期能够尽量做到合理。   (四)组织领导与进行步骤   一、各级党委应加强领导,商业集中的城市,在一定时期内对私营商业改造工作应列为中心工作来进行。县以上党委均应设立私营商业改造办公室(由统战部、财委、工会、工商、合作社等部门组成),在财委领导下进行日常工作。福、厦、泉三市除成立办公室外,应由统战部、财委、工会、工商、合作社等部门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以领导对私营商业改造工作,并应抽调人员组织专门工作队,担负改造私商的具体工作。县区二级党委应加强对合作社的领导,集镇所在地区委应指定一党委委员负责由工会、青年团、合作社等有关部门成立集镇对私商改造工作小组或市场管理小组,专门主持集镇私商改造和市场安排工作。   二、各级业务部门国营商业(厅、省分公司三级商店)及省、专、县合作总社内部均须成立私营商业改造办公室或类似形式的办事机构,由经理或副经理,主任、副主任专任主任,并配备专职干部进行日常工作。各级办公室均应建立工作制度,并接受同级党委办公室与上一级的私商改造办公室指导。鉴于私商改造任务繁重,国营商业与合作社骨干不足的情况,建议各级党委能及时配备或充实一些干部。   三、国合分工:凡设有百货公司三级商店(或相当于三级商店的百货公司营业处)所在地的私营商业改造工作,归国营商业负责处理;对未设有上述国营机构的城镇私商,由合作社商业负责处理。但城乡计划必须衔接起来。   四、私营商业的改造是一个严重的阶级斗争,各有关部门必须密切配合。宣传部门要指导经济部门做好有关政策和经济生活的宣传工作;统战部门要协同做好对资本家的思想教育工作,使其接受改造和接受监督;工会要做好对店员工人的教育工作,以发挥工人在改造中的领导和监督作用;政法部门要严密防范匪特分子的破坏和资本家的反抗。党、团、工会的组织也要根据新的情况以行业成立支部或小组,以适应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的需要。   五、根据上级指示与我省目前情况,决定在9月底以前,福、厦、漳、泉四市及南平县城先完成棉布全行业的改造工作,和对粮、油改造的补课工作(省以福州为重点,加强领导,以便吸取经验推动工作)。并积极准备条件于9月以后对新药及专卖进行全行业的改造,其他专区应先选择一个较易改造的县城,对棉布行业进行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再行全面展开。   7月底以前城市要求做到内外政策见面,对内做好政策思想和组织与技术等准备工作,对外通过工商联、店员工会分别召开资方、店员座谈会,讲清政策,并充分利用同业公会,组织私商讨论,使之认识改造的政策和途径,在自愿基础上提出接受改造的办法。福、厦、漳、泉、南平应争取完成棉布业的试点工作,做出样子,树立榜样(试点对象应找职工觉悟较高、资方向我靠近,且又是该行业中的中等户)。乡村集镇在做法上:30户工商户以下的集镇除服务性行业外,可采取以镇为单位一次全面搞完。30户工商户以上集镇,采取逐行逐业逐步前进的办法。行业改造对象先搞棉布、西药、专卖、毛猪、鱼海产、中药。具体进行上:第一步训练干部,整顿内部,从思想上、组织上作好准备,结合对市场和私商情况调查、分析、研究。第二步市场、行业具体站队,分别摸清各个集镇行业商品经营情况、比重、私商资金、经营方式、从业人数、劳资关系、土地兼营等情况,分别订出各个集镇、行业、私商改造具体方案。第三步典型试验。要求9月以前每县试搞一个点,由县社亲自掌握。三个步骤应同时交叉分头进行。   六、福、厦、漳、泉四市及南平等重点城市应责成主要有关部门协助私营商业改造办公室,在现有资料的基础上,进一步组织调查研究、整理、充实与订正资料,参照省定方案,拟定具体方案,报经当地党委审查后于7月底以前报省,农村集镇及—般县城在8月底前完成内外动员和材料调查研究工作,拟订出各县私商改造方案上报地委批准。各专市即重点县城在进行改造期间每半月应将工作进行情况、经验、问题与意见,书面向省汇报一次。   以上方案,请省委审查,如属可行,请即批转各地执行。   · 来源:   福建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