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市场管理和改造私营商业的指示   (各中央局、分局、省委、市委、地委、县委,中央和军委各部,中央人民政府各党组,志愿军,各大军区、省军区并转团以上党委:)   一、从1953年全国开始大规模经济建设以来,我国市场上发生了许多新的情况,其中主要的一点是许多商品供不应求。这是由于国家以大量资金投入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增加了就业人数,增加了社会工资的总量,同时农业增产,农产品收购价格提高,就使全国人民的购买力在恢复时期已经普遍提高的基础上更加迅速地增长起来,因而产生了社会购买力增长的速度日益超过消费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生产增长的速度的新趋势。这种趋势将是长期的,并且在一定时期内,社会购买力与供应商品之间的差额还是会要继续扩大的。人民购买力的增长走在消费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生产增长的前面,向工业、农业生产提出日益增多的要求,并推动着工业、农业生产不断地向前发展,这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优越性的一种表现。但是,因为我国目前还存在着大量的小生产者和大量的私商,我国市场情况非常复杂,所以我们对于由许多商品供不应求所造成的市场的紧张情况,和使市场上存在着不稳定的可能性,必须引起充分的注意。市场的稳定是进行经济建设的必要前提。因此,在供不应求的情况下,继续保持市场的稳定,以保证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是建设时期商业工作的重要任务。   二、解决商品供应不足的困难的根本办法是积极增加生产,但由于目前增产的速度特别是农业增产的速度有着一定的限制,因此又必须从商业的收购与供销两个方面,采取适当的措施,以反对私商的囤积和投机,并防止小生产者的惜售和消费者的抢购。1953年夏季以后,国营商业扩大了工业品的加工、订货和包销的范围,1953年10月又实行了粮食和油料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并加强了对其他主要农产品和农业副产品的收购工作。实行这些措施,就使国家基本上直接掌握了工业品和农产品的货源,同时也扭转了粮食、油料的销售大大超过粮食、油料的收购的紧张局面,继续保持了粮食和油料市场的稳定。经过计划收购来掌握货源,和经过计划供应来控制供销,这是在许多商品供不应求的情况下,继续保持市场稳定的两个必不可少的步骤。因此,今后国家实行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商品品种,将不是减少,而是逐渐增加。对此趋势,全党均应有明确的认识,并做好充分的准备;特别是在今后加强农产品计划收购工作的同时,对于计划供应品种的增加,计划供应范围的扩大,和计划供应方法的改进,尤其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必须了解:在工业和农业生产的主要货源已由国家直接掌握以后,如果对某些供应不足的主要商品在市场上的销量,不采取计划供应的方法,加以适当的控制,并依据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各方面的需要,认真地进行合理的分配,那么,继续保持市场稳定的目的仍是不能达到的。   三、实行上述措施后,我国整个市场的关系发生了根本性质的变化。国营商业已在批发环节上逐渐排挤私营批发商,到1953年底,国营批发比重已经达到70%左右;私营零售商的主要部分已不能像过去那样依靠从私营批发商或从生产者方面的进货,而必须依靠从国营商业、合作社商业方面的进货,来维持他们的营业;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已不仅要为公营商业系统进行组织货源和组织供应的工作,而且必须对私营零售商担负起同样的责任。因此,我国旧的自由市场的活动范围已经大大缩小,国营商业对整个市场的统一管理和对私营商业的领导和监督,已经日益加强和巩固。这种市场关系的变化和改组,为国家对私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造成了极为重要的前提,使整个商业工作更进一步地适应国家建设的需要,这是非常有利的。但这种市场关系的变化和改组也必不可免地使商业中的公私关系日趋紧张,使私商的经营发生困难。目前大城市中有10余万从业人员的私营批发商,因为没有货源而没有买卖可做;集镇的私商,因为主要农产品和农业副产品由国家扩大收购,他们的营业额已经日益缩小;在城市中,由于粮食和油料的计划供应,一般的减少了私商的销货量,由于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扩大了经营范围,再加上不适当地或过多地扩大了零售额,公营零售比重迅速增加,私营零售比重迅速下降,私营零售商的情绪已经惶惶不安;在城乡交流方面,由于农村宣传总路线的影响,私商难于下乡,合作社对一般土产一时又无法全部经营,因此某些次要农产品和农业副产品也存在着阻塞现象。所有这一切就是目前私商困难的具体表现。中国私营商业的从业人员数量很大(坐商和摊贩的从业人员共有700至800万人),对他们盲目地加以排挤,一律不给安排,不给生活出路,势必增加失业人口,造成社会混乱,这是错误的。   1952年11月,对于“三反”、“五反”以后市场交易暂时呆滞所造成的私商困难,中央曾采取调整商业的办法给予解决。中央《关于调整商业的指示》规定:放宽当时过紧的批零差价,减少公营商业的零售点和零售品种,使私营零售商能够维持营业;放宽地区差价,让出公营商业经营的某些商品品种,使私营批发商能够继续贩运。这些办法在当时是必要的和正确的。但是,目前市场上许多商品供不应求的情况已经出现,为了稳定市场,国家再不能把已经掌握的工业和农业产品的主要货源让给私营批发商;目前批零差价的幅度,除某些商品尚需调整外,大部分是适当的;同时由于今后一个长时期内,计划供应的商品种类还要增加,公营商业的零售点和零售品种亦无法减少。所以1952年为调整商业所采取的那些办法已经不能适合目前的情况,不能再度采用。目前正确的方针,必须是充分利用市场关系变化和改组的有利条件,对私营商业积极地稳步地进行社会主义的改造,采取一面前进、一面安排和前进一行、安排一行的办法,把现存的私营小批发商和私营零售商逐步改造成为各种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的商业。   必须指出:对私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是一件非常艰巨的工作,它将受到私商各种各样的抵抗,在整个改造过程中,我们和他们之间的限制和反限制的斗争,是很复杂和尖锐的。现在,批发环节上逐步排挤私营批发商的斗争,虽然基本上已经得到了解决,但对他们的人员的安排和资金的处理,仍需进行妥当和切实的工作,才能巩固已得的胜利。今后,更为复杂更为困难的问题是改造私营零售商的问题。这不仅是因为他们的数量很大,而且是因为他们和小资产阶级自发势力还有着广泛的联系。要把他们逐步纳入国家资本主义的轨道,不经过适当的斗争是不行的;即在把他们改造成为国家资本主义的零售商以后,如何继续改造他们的经营管理,如何合理划分供应网,如何防止他们掺杂掺假,反对他们制造黑市,以及如何严格监督他们遵守代销和经销的各种规章制度等等方面,都是不可避免地要进行经常的和长远的斗争的。我们将来还要把私营零售商从业人员的大部分逐步改造成为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的职员,所以对于他们必须系统地进行教育训练和思想改造的工作。   四、根据上述情况和方针,对私营商业的改造和安排,特作如下具体规定:   第一,对私营批发商:以零售为主而兼营批发和零售的批发商,一般的转为零售商。专营的批发商或以批发业务为主而兼营批发和零售的批发商,其中凡能继续经营者,让其继续经营;凡为国营商业所需要者,可以为国营商业代理批发业务;凡能转业者,辅导其转业。经过上述办法仍无法安置者,其职工连同资方代理人可经过训练,由国营商业各部吸收录用。其职工已由国营商业录用的私营批发商,其原有资金应受工商行政机关指导,使用于有益事业。资方实职从业人员,除能自找职业或年老而可维持生活者外,其要求参加工作者,只要没有政治问题,经过训练后,得由国营企业陆续吸收,分别安置于没有机密性的商业、粮食、银行和合作社等门市营业单位,以便进行改造。   第二,对城乡私营零售商:除一部分必需和可能转业的以外,一般的应逐步地把他们改造成为各种形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的零售商。国营商业应该采取分配货源、搭配热货、调整批零差价、逐步统一公私售价等等办法,维持私营零售商一定的营业额,使他们能够继续维持生活。为了维持必需的私营零售额,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对某些商品的经营比重,在零售方面可以作适当的退让,但必须保持足以稳定市场的营业额,防止不适当的过多的退让。国营商业在批销商品时,应该对当地同一行业的全体坐商和摊贩同时安排,但不要过多地给摊贩批销商品,以免挤掉了坐商。对全部摊贩的改造,是一项更加复杂的工作,只能在处理了坐商之后,才能作全盘处理。各地除经营粮食和食油的私营零售商已经采取代销形式和经销形式,改造成为国家资本主义的零售商外,今年下半年各大中城市中应再选择一个或两个行业的私营零售商,同样采取代销形式和经销形式,把他们改造成为国家资本主义的零售商。与此同时,应把这些改造私营零售商的办法,向社会宣布,以安定各业私营零售商的经营情绪。在县城和集镇上改造私营零售商的工作,可以首先选择适当行业进行试点,以便取得经验后,再逐步加以推广。   根据目前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在城乡经营范围上的不同情况,两者对私营零售商的改造和安排应做如下的分工:大、中城市私营零售商的改造,由国营商业负责;集镇私营零售商的改造,由合作社商业负责;一般小县城私营零售商的改造,哪些由国营商业负责,哪些由合作社商业负责,或者由双方共同负责,应由省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决定。合作社商业在安排私商中如遇困难时,国营商业应尽力给以帮助。   第三,对私营进出口商,基本上应采取对私营批发商的上述处理原则进行处理。同时,国营对外贸易机关应尽量采取联营、经销、代进、代出等国家资本主义的形式,对私营进出口商实行社会主义改造,使他们能在国营对外贸易机关的领导和管制之下,发挥其对资本主义国家进出口贸易的应有的积极作用。   第四,为了畅通城乡交流,活跃初级市场,各地应根据情况采取如下的具体措施:(一)广泛建立国家领导的没有私营粮商参加的粮食交易市场;(二)举行初级市场的物资交流会;(三)组织货郎担子为合作社代购代销;(四)取消某些乡、镇人民政府所规定的不适当的市场管理办法,以解除相互封锁;(五)对一般小土产,可以组织公私联购,或由合作社统一收购后按比例批给私商。   第五,为了缓和私营零售商营业额下降的趋势,在1954年旺季到来以前,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的零售营业额,一般地应停止在目前的水平;个别地区和个别行业的公营零售额,则可以有进有退,但在前进时,对该地区该行业的私商仍须根据上述国营商业和合作社商业分工的原则,分别加以安排。   五、为着适应目前市场情况的变化和切实执行改造私营商业的政策,全国市场的领导必须统一,全国商业工作的步调必须一致。因此:   第一,中央商业部应该成为全国国营商业、合作社商业和私营商业的统一领导机关,负责制定商业各部门和各地区商品流转的主要计划,掌握公私经营比重,确定商品价格方案。   第二,城乡市场根据国营商业及合作社商业分工负责的原则,划分经营范围。即大、中城市和工矿区的市场归国营商业负责;集镇和农村的市场归合作社商业负责;一般县城及大的集镇由各省委根据不同条件划归国营商业或合作社商业单独负责,或由国营商业、合作社商业双方共同负责。中央商业部和合作总社应根据上述原则,另行议定分工方案,逐步实现。各地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产品,仍由合作社经营。为了加强县一级对市场的领导,各县都需建立和加强县财委机构,并加强这一机构和省级国营商业部门的联系,以编制商品购销计划,掌握国营商业、合作商业和私营商业的经营比重,统一安排私商。   第三,城乡市场必须互相支援。副食品供应不足时,应压缩中小城市和集镇的副食品的消费,优先供应大城市及工矿区;城乡都需要的工业品,应尽先供应农村,以利农产品的采购。   第四,关于各种商品国内市场销售和出口的关系,除粮食、油料等物资特殊规定限量出口外,其他物资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的一般方针,应当是国内市场的销售服从出口的需要。有些商品如肉类,应该压缩国内市场的销售,保证出口;有些商品如水果、茶叶和各种小土产,应尽先出口,多余的再供国内市场的销售。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必要的出口,以换回国家建设所必需的工业设备。   六、各级党委必须加强对商业工作的领导,加强各地国营商业及合作社商业的机构和干部。各级党委应向党员干部讲清楚许多商品供不应求的情况和原因;讲清楚盲目提高农产品的收购价格,会更加扩大社会购买力和商品供应之间的差额,因而将更加助长商品供不应求的趋势;讲清楚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是稳定市场、保证建设所必需的办法;讲清楚若干物资首先供应大城市、工矿区和出口的必要;讲清楚对私商不能只挤不管,必须以国家资本主义的方式来改造私商的道理。   各级党委接到此指示后,应即进行研究,规定执行的步骤。   (可登党刊)    中共中央1954年7月13日   · 来源:   根据文件的原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