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陕西省委转发省财经委党组关于1953年度私营企业盈余分配问题的请示报告   省委同意省财经党组“关于1953年度私营企业盈余分配问题的请示报告”。兹转发你们,望参照研究试行。   由于我们在较大的私营工商业中按“四马分肥”的原则进行1953年的盈余分配尚缺乏经验,同时资本家方面也难免没有抗拒,因之要求各地委、县(市)委根据各地、各业、各户的不同情况具体研究,并经各业、各户劳资双方充分协商提出具体比例数字,经工商行政部门审查后再行分配。如盈余较多,职工福利设施较好者,公积金可适当多提,盈余较少、职工福利设施较差者,公积金可适当少提。在商业中亦应按中财委的指示精神鼓励其适当的提取公积金。   (附:) ## 关于1953年度私营企业盈余分配问题的请示报告   根据中财委(劳资)关于1953年私营企业盈余分配问题的指示精神,结合本省实际,为了体现党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政策及处理的更加合情合理。我们除会同省级各部门派工作组去渭南、咸阳、宝鸡市进行重点调查外,并召集统战部、省工会、劳动局、工业厅、商业厅、省税局、工商联(党员干部参加)等部门主管干部座谈两次,研究意见又经西北局统战部、西财委(资)和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审阅补充和修改,大家均赞同处理的原则意见。但因事关党对私营工商业的利用、限制、改造政策,尤其是商业方面是否与工业同样采取‘四马分肥’的办法,我们的意见极不成熟谨此报告请示,如可行时,请速批转各地委、直属县(市)委及省级各有关部门党组和党组小组研究执行。    省财经党组   据宝鸡、渭南、咸阳三个市调查材料私营工业8户,其中盈余占资产总值8.6%至13%的5户,占50%的2户,170%的1户;商业方面,百货、绸布、杂货、国药、铁器等13个行业共68户,盈余占资产总值100%以上者有17户,占40%以上者有33户,占40%以下者有18户。根据以上材料看,1953年私营工商业盈余额一般较大,资本家对盈余分配一般均想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办理,有的企图抽走资金,缩小经营范围,抗拒社会主义改造,但由于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某些规定已不适合“四马分肥”的原则,目前一些工商业户,有的请示政府处理,有的待候政府规定处理,个别也有按惯例或按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作了分配。为了贯彻对私营工商业的利用、限制、改造政策和正确执行“四马分肥”的原则,防止资本家藉分配盈余抽走资金,并使其有合理利润可得,鼓励其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和接受社会主义改造,兹根据中财委关于1953年度私营企业盈余分配问题的指示精神并结合陕西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凡16个工人以上的机器工业和31个工人以上的工场手工业:5个店员资产总值在8000万元(或1亿)以上的商业户,凡1953年有盈余者,均应根据“四马分肥”的原则,由劳资双方协商分配。分配的方法,应先依法缴纳所得税,然后按剩余纯利再按公积金、职工福利奖金(包括职工集体福利补助金与职工奖励金)股息红利三方面分配(个别企业1952年有亏损时,允许扣除其亏损)。资方所得(包括股息、红利,董监事或执行业务的合伙人及经理、厂长等酬劳金)一般的保持在缴纳所得税前企业盈余总额的25%左右,如盈余较少者,资本家所得部分,可略高于25%,但不得超过30%,若盈余较大,资本家所得部分可略低于25%,但不得低于20%,在分配时,确属守法并能从积极改善经营管理而获利较高者,还可酌情适当多提,这样做更可以鼓励私营工商业者生产经营积极性,有利于社会主义改造,政治上对我们有利。至于资方所得部分,由其自行支配。   工业方面,盈余大者,应适当提高公积金,商业方面,过去虽无提公积余习惯,但仍应鼓励其适当地捉存公积金,以利于积累资金。   职工福利奖金所占比例,应视各地各企业职工工资及福利设备等情况而定,一般的应保持过去水平,不要过分提高,凡工资及福利待遇高于或相当于国营者,职工福利奖金,应略少提。   二、鉴于本省较大规模私营工商业户不多,加之我们对“四马分肥”的原则缺乏经验,为了稳步贯彻“四马分肥”的原则,并取得经验,因此上述规定只限于在宝鸡、汉中、咸阳、渭南、榆林、安康、铜川、三原等中心城市重点试行,其他县市如有具备“四马分肥”条件之私营工商业户者,由当地党政参照上述原则酌情处理,凡不具备“四马分肥”条件分配盈余的企业,仍可按惯例办理,无惯例或惯例不合理者,可由劳资双方协商分配,其办法:应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实行。   三、凡已分配过1953年盈余的企业,如基本上符合上述原则者,不再重新分配,凡不符合上述原则规定分配的企业(出入较大者)应对其进行教育,鼓励其在劳资双方自愿协商的基础上,依上述原则修正,但对个别藉分配盈余抽逃资金者,应进行批评教育与适当处理。   四、私营工商业盈余分配,是我们和资本家一场激烈的、复杂的、尖锐的阶级斗争,因此在执行方面须注意以下问题:   1.有关部门必须在当地党委统一领导下,根据上述精神,结合当地情况,首先把具备“四马分肥”原则的企业进行排队,充分研究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再邀请民建会、工商联方面代表人物座谈协商,沟通意见,由行政主管部门,采取适当方式,召集劳资双方公布施行。   2.向工作干部讲清政策,工作方法等,并要求我们的干部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时刻注意资本家的思想动态,采取积极态度进行教育工作,防止消极破坏的一面,鼓励积极经营的一面。   3.职工集体福利补助金,一般用于集体福利事业不得分配给个人。   4.如1953年无盈余时,不得强行分配,以堵塞某些资本家抽逃资金,搞垮企业的企图。   · 来源:   陕西省某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