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公安部关于为统一规定各劳改生产单位和监狱、看守所、少年犯管教所的名称的通知   (华东公安局、内蒙公安部、各省(市)公安厅(局):)   近来不少地区,为巩固劳改产品在社会上的信誉,请示在劳改生产单位名称之上冠以“地方国营”的字样。经研究为了照顾生产的发展需要,对外用企业名称是可以的。但是必须向所有劳改工作干部说明:对外用企业名称,其目的只是为了照顾生产需要和产品的推销,劳改机关本身的性质并不因此而有丝毫的变化。它本身仍是人民民主专政工具之一,劳改机关是为改造罪犯的政治目的而进行生产的,劳动生产必须服从改造罪犯的政治目的。按此精神,特对于各种劳改场所的名称作以下规定:   一、各劳改生产单位,有关生产工作上对外所使用的戳记可以统称某某省“地方国营”某某厂或某某农场。例如“浙江省地方国营杭州铁工厂”,“北京市地方国营清河农场”,厂、场门上的牌额和产品商标一律不要写上“劳改”和“人民政府公安厅”等字样。但是对内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对各种劳改机关的规定,以省、市为单位统一编为若干劳动改造管教队。如某某省人民政府公安厅第一、二、三……劳动改造管教队,一切内部行文都应当使用这个名称。   二、水利、筑路、房屋建筑等工程队,仍称某某省第×劳动改造管教队。   三、由于监狱、看守所、少年犯管教所都负担着特殊的任务,而且生产工作在它的全部工作上占的份量很小,所以对外对内应当一律称某某省、市人民政府监狱、看守所或少年犯管教所,至于生产份量占得较大的监狱,仍可按前项第一条的规定办理,其内部名称亦可改为劳动改造管教队。   以上规定希遵照执行。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