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实行棉布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 ## (一九五四年九月九日政务院第二百二十四次政务会议通过)   为了保证棉布能够按照国家的计划进行生产和分配,进一步取缔市场投机,巩固物价稳定,决定自一九五四年九月十五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棉布的计划收购(简称统购)和计划供应(简称统销)。实施办法如下:   一、自宣布棉布实行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之日起,所有国营、合作社、公私合营和私营织布厂、印染厂和手工业生产的机纱棉布和机纱手纺纱交织棉布,一律由国 营中国花纱布公司统购、统销,不得自行出售。在中国花纱布公司尚未设立机构的地区,此项统购、统销工作,由中国花纱布公司委托其他国营商业机构或供销合作 社办理。   二、所有织布业和棉布复制工业生产周转所需现存的棉布,由当地工商或商业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并加以管理。   三、完全用手纺纱织成的棉布,由中国花纱布公司通过供销合作社进行收购,逐步纳入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范围。在一定地区范围内,可允许手纺纱织布户和消费者直接进行少量的交换。   四、所有列入中央人民政府商业部计划供应范围的棉布及棉布复制品,不论花色、品种和质量,在全国范围内,一律采取分区、定量、凭证供应的办法,实行计划供应。但人口特别稀少、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暂缓实行。   五、全国各地人民消费用布的供应定量,应根据棉布的资源和不回地区城乡人民不同的购买力水平,在中央人民政府商业部规定各地区的控制数字范围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规定。   六、工业用布、复制工业用布和船民、渔民等生产用布,按其正常生产和使用情况的需要量,经当地工商行政部门核准,由中国花纱布公司供应,并进行管理。   七、机关团体公用布和人民的各种特殊需要,如新生、结婚、死亡和灾害等用布,应在提倡节约的原则下,给予必要的供应。   八、购布凭证,不准买卖投机。   九、私营棉布批发商不得继续经营棉布的批发、贩运业务,现存的棉布一律由中国花纱布公司统购。各级人民政府对棉布批发商的从业人员,应积极辅导其转业;无法转业者,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中国花纱布公司、供销合作社分别安置。   所有私营零售商、贩现存的棉布和属于计划供应范围的棉布复制品,应向当地人民政府工商或商业行政部门进行登记,按照计划供应的规定出售。国营商业通过国 家资本主义的经销、代销等方式,对经营棉布和棉布复制品的私营零售商、贩,按照计划供应棉布和棉布复制品,并管理其零售价格和商品质量,督促其努力改善经 营,为消费者服务。   十、棉布实行计划供应后,所有国营零售商店,合作社零售商店和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的零售商店、商贩,应一律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商业行政部门所规定的零售价格出售。   十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命令制定因地制宜的管理办法,经常进行监督检查;对破坏棉布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投机分子和反革命分子,应依法惩处。    总理 周恩来一九五四年九月十四日   来源:根据一九五四年九月十四日《人民日报》刊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