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务院(八办)转发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私营企业一九五三年度盈余分配情况的报告》   (各省、市人民政府暨财委:)   对私营企业的利润容许进行合理分配的原则、对具有相当规模的企业容许私股股东分得的股息红利等共可占到全年利润百分之二十五左右的原则,是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现利用、限制、改造政策的具体措施之一,必须予以正确贯彻。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私营企业一九五三年度盈余分配情况的报告》中所提出的情况和问题应当引起各地的注意。   兹将此报告转发你们研究,希望能对一九五三年度的盈余分配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并注意做好一九五四年利润分配的准备工作。对于此项工作,各地应当切实加以领导和掌握,同时必须有一主管机关,系统地掌握情况,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法令的执行。   附: ## 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私营企业一九五三年度盈余分配情况的报告》 ## (1954年11月27日)   (国务院第八办公室并转总理、副总理:)   关于一九五三年度私营企业的盈余分配,自中财委今年三月间发出指示以后,大城市如天津、北京、广州、重庆、武汉的一部分大型企业已按“四马分肥”的原则进行了分配,上海市也已开始进行。惟中小城市按照这个原则分配的一般说是不多的。兹就初步了解到的情况简要报告如下:   一九五三年度私营企业的盈余情况,一般是盈余面广,利润大。根据税务总局统计,北京、天津、上海、武汉、广州、西安、重庆、沈阳等八大城市的自报查帐户和民评户共有22万余户,其中亏损的仅6,800户,而盈余户则占96.9%,盈余额134990亿(税务局计算盈余是剔除了不合理开支的,较企业帐面盈余为大),平均占盈余户营业额12.33%,比一九五二年的10.51%略高,比一九五一年的15.04%低一些。其中天津、西安较高,为14.2%,沈阳最低,为6.60%。   在盈余分配方面,根据不完全的材料:北京、天津、重庆、广州的情况如下:(见下页表)   ()    地区 北京 天津 重庆 广州 业别 工业 商业 工业 商业 工业 商业 工商业 户数 446 552 3788 (以劳动局掌握 的25户工业46户商业为例) 106 116 3,727 盈余额合资本(%) 98.00 104.01 33.32 58.82 42.19 112.57 103.11 所得税(占全年盈余的%) 33.83 34.70 37.13 35.81 43.59 39.34 39.20 公积金(占全年盈余的%) 30.61 31.84 29.76 43.19 19.08 (另有弥补亏损 14.65) 27.79(另有弥补亏损 3.77) 40.21(另有弥补亏损 2.83) 职工福利、奖金 (占全年盈余的%) 12.03 10.85 13.27 8.25 4.27 4.91 7.50 资方股息、红利 (占全年盈余的%) 22.74 22.00 19.84 12.76 18.41 23.81 10.26 资方所得合资本 2分2厘3 2分2厘9 6厘6 7厘5 7厘7 2分6厘7 1分05   其他如武汉二四○户、石家庄四四六户、锦州一四八户、营口一一四户等也已按“四马分肥”的原则进行了分配。上海市私营企业的盈余分配推动的较迟缓,目前棉纺及染织两业已订出了行业分配办法,大体上根据企业的帐面盈余经过合理调整后再按“四马分肥”的比例分配,此外,还有四十几个行业正在进行。   已经分配的地方,大型企业资本家拿到股息红利之后,多数是满意的。这改变了他们“总路线公布后买卖赚钱不归我们了”的思想。独资企业和资方在企业中长支较多的,则愿意按老办法分配,这样,资方可多分一些。也有擅自分配的。尚未分配的也方(如上海)资本家看到公私合营企业盈余分配了,私营还没有分,说是政府企图迫使他们走上公私合营,有的说“四马分肥”是“北京话”,好听不实惠。资本家内部矛盾也很大,有些参加企业经营管理的主张少分。   职工对集体福利问题开始时在思想上有抵触,他们说“三马肥,一马瘦,瘦马还割肉(提了集体福利)”。天津有些工人愿意把集体福利金分掉,说:“交工会证也不交集体福利金”。但经过说服教育之后,这些问题基本上已得到了解决。   根据我们的了解,目前盈余分配中主要的问题是:第一、各地多只掌握了少数“四马分肥”的大户,对中小户则放松了掌握。如北京、天津、重庆、广州,武汉五市的查帐户和民评户有盈余的共八万多户,有领导、有掌握地根据“四马分肥”原则分配利润的业户只有五千多户,不到百分之七。其余按惯例或其他办法分配的企业各地都未加以掌握领导。中小城市管理更差,这些未掌握的业户中,滥分盈余的情况还是相当严重的。第二、在已掌握的“四马分肥”户中,一般是偏紧的。如上海规定分配盈余应有利于生产经营;武汉规定:盈余少的、一九五四年第一季有亏损的、没有旧例帐册不健全的、盈余已用于退赃或已用于按装机器设备的,都可以不分。第三、已按“四马分肥”原则办理的业户中,大体是公积金较高(一般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有达百分之四○以上的),而劳资双方所得较低;资方所得部分都在百分之二五以下,广州为百分之一○,劳方所得也有不到百分之五的。此外,在确定盈余额上也不一致,有的是按帐面盈余,有的则按税局计算的盈余(石家庄、营口等城市),上海是按企业帐面盈余再加调整(提出非经营所得及不合理开支等)。盈余额不同,分配的实际所得也就有很大差别,如上海估计调整后的企业帐面盈余只有税局计算的盈余的百分之七四左右。各地主管盈余分配的审批机关也不一致,有的是工商局,有的是劳动局,有的是财委直接掌握,这在工作上也有一定的不利。   在干部中间还存在着“能不分就不分”、“能拖就拖”的思想,认为这是资本家的事,没有积极主动去掌握,一般是采取自流的态度。“四马分肥”原则的实质,是国家对资本家进行“赎买”的一种手段。同时又是对资产阶级剥削的一种限制。通过合理的盈余分配,一方面可以鼓励他们接受社会主义改造和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一方面也可以使我们站在更为主动的地位对资本家的牟取非法利益等活动进行教育和斗争。盈余分配是尖锐的阶级斗争,在这一斗争中,我们必须争取主动,我们只有积极地去领导他们依照政策法令进行合理的分配,才能够更好地防止和禁止资本家用种种方法抽逃资金,腐蚀职工来滥行分配,并且还可以利用部分比较进步的资本家的积极性来配合我们对资本家违法活动进行教育和斗争的工作。对于此项工作,我们必须加强领导,不能听之任之,有些地方只掌握很少的业户,听任大多数业户自流的作法是不对的。   一九五四年快要过去,为了贯彻中央“四马分肥”的政策,要求各地对私营企业一九五三年的盈余分配进行一次检查和总结,并为一九五四年做好准备。   以上意见当否,请予指示。   · 来源:   根据文件的原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