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关于富农多余土地交政府问题给江苏省委的批复   (江苏省委并华东局并各省(市)委:)   江苏省委10月21日请示富农的多余土地交政府问题的来电及华东局10月29日批转上述问题电均悉。   对于今后是否接收富农交出多余土地问题,中央同意江苏省委的意见。即一般不接受富农献田,更不要发动富农献田。   至于对富农业已抛荒或送给私人、互助组、合作社的土地的处理原则,中央基本同意,另有以下两点补充:   (一)对于抛荒的土地,应责令其耕种,并仍按现耕土地令其照章纳税,迫其经营土地。这样处理之后,仍被拋弃时,再由政府没收,交合作社耕种,或作机动田处理。   (二)对于业已送给私人、互助组、合作社的土地,应查明其真实意图,如显系阴谋活动,则应向群众和互助合作组织大力进行教育,揭穿富农阴谋,并没收这一部分土地;然后根据双方授受的情节、接受者的土地使用情况,决定是否仍由接受者继续耕种。    中央1954年12月15日   · 来源:   根据文件的原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