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批转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国纪律检查工作会议的六个文件   (各中央局、分局、省委市委,各大军区及志愿军党委,党中央各部委,中央军委各部,中央人民政府各党组,中央直属机关各党委会及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央批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第二次全国纪律检查工作会议的报告》、朱德同志关于过渡时期中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任务的报告和钱瑛同志关于两年来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基本总结和今后工作的意见的报告,并将上述报告发给你们。中央希望各级党委遵照这些报告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对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及时地克服党内违反党的总路线和各项政策、决议的错误行为,使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能够更好地为党的总路线服务。同时,中央批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处理控告、申诉案件的若干规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报告请示制度的规定》两个文件。此外,将中共中央《关于处分党的组织及党员的批准权限和手续的规定(草案)》一并发下试行,各地试行中有何问题、有何意见,均望报告中央,以便必要时再作适当修改。   上述三个报告和三个文件,可登党刊。    中共中央1954年1月17日 ##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第二次全国纪律检查工作会议的报告   (主席并中央:)   第二次全国纪律检查工作会议于1953年11月4日至10日召开预备会议;11日开始正式会议,28日结束。出席者有各省(市)以上、军队、铁路及中央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专职干部197人,列席94人。会议除由朱德同志作了关于《过渡时期中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任务》的报告、钱瑛同志作了关于《两年来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基本总结和今后工作的意见》的报告以外,还请饶漱石、李富春、习仲勋等同志作了有关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的各项问题的报告,刘景范同志作了关于人民监察工作的报告。会议经过七天小组讨论及两天大会发言,最后,朱德同志又作了指示,钱瑛同志作了总结。   这次会议在刘少奇同志的关怀和朱德同志的直接领导下,收获很大。使与会同志对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有了基本的了解,并根据朱德同志所指示的过渡时期中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任务,明确了今后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总任务是保证党的总路线和总任务的彻底实现的思想,确定今后工作应以工矿、交通、企业为重点。同时,又根据朱德同志的指示,检查和批判了过去工作中的许多缺点。大家认为:过去两年来纪律检查工作是执行了中央的路线和围绕着每一时期的中心工作的,因而获得了很大的成绩;但由于对纪律检查工作必须保证党的路线的实现的思想不明确,因而在日常工作中表现着事务主义,政策思想性不强,以致在处理案件时产生畸轻畸重的现象。会议还讨论了当前在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中、在普选中以及在农村互助合作运动中如何进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问题。军队小组则专门讨论了军队中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问题。对纪律检查工作业务方面的几个文件,也进行了讨论,并提供了一些修改和补充的意见。另外,各地还提供了不少情况和交流了一些经验。会议结束前,经过刘少奇同志的指示,进一步明确了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范围。   但由于我们事先了解情况不够,几个文件准备得不成熟,因此,会议上对纪律检查工作的具体业务问题研究得不够深入系统,交流经验也不多,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中的缺点批评得比较少。这些是这次会议的缺点。   此外,各地还提出一些要求中央解决的问题和建议。首先是编制问题。各地都反映现有纪律检查工作干部太少,还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尤其是县一级和工矿党委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有的还没有专职干部,或者只有一二个干部。因此,各地一致要求中央能指示各级党委适当加强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机构,特别是省(市)、县两级及工矿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机构。具体意见是:中央局、分局、省(市)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应有20人至30人(河北省现有专职干部50人,工作做得比较好),地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应有5至7人,县委及工矿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应有3至5人;希望各级党委能在已有编制内加以调整;在配备干部时应注意质量,尽可能配备专职书记或副书记。其次,各地要求各级党委进一步加强对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再其次,建议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出一不定期的刊物,以便交流经验,加强业务指导;并建议中央及中央局纪律检查委员会开办干部训练班,以提高现有干部的业务水平和政策水平。   这次会议的传达,决定由到会同志先向党委汇报,然后以省(市)为单位向纪律检查工作干部进行传达。   附上朱德同志和钱瑛同志在这次会议上的报告,以及有关业务工作方面的三个文件,请审阅批示。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53年12月5日 ## 过渡时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任务 ## ——朱德在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纪律检查工作会议上的报告 ## 1953.11.11   毛泽东同志指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党在这个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这条总路线是照耀我们各项工作的灯塔,各项工作离开它,就要犯右倾或“左”倾的错误。毛泽东同志的这一指示,是规定和执行党的各项政策和任务的指针,同样也是规定和执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任务的指针。如果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离开了党的这条总路线,就不可避免地要犯右倾或“左”倾的错误。   党的纪律是执行党的路线的保证。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各级党委在执行党的纪律方面的助手,是检查和处理那些违犯党纪的党员和党的组织的办事机关。检查和处理有关违犯党纪的各种案件,并指导党的基层组织执行党的纪律,是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专门职责。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通过纪律检查工作来保证党的总路线和党在各个时期的任务、计划与政策的贯彻执行,并向党员进行关于遵守纪律的教育。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确定以后,通过检查和处理有关在执行党的总路线和总任务中违犯党纪的各种案件,保证总路线的顺利执行,防止并克服一切破坏总路线的行为或倾向,就是我们纪律检查工作部门执行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基本任务。分别地来说,就是下列几项任务。 ## 一、保护生产,保证国家计划的切实执行   根据党的总路线所制订的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基本任务是:集中主要力量发展重工业,建立国家工业化和国防现代化的基础;相应地培养建设人才,发展交通运输业、轻工业、农业和商业;有步骤地促进农业、手工业的合作化,继续进行对私营工商业的改造,正确地发挥个体农业、手工业和私营工商业的作用;进一步巩固工农联盟,保证国民经济中社会主义成分的比重稳步增长,保证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人民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水平。   上述各方面的任务,全党都要有计划、有步骤、有准备地去努力执行。在执行的过程中,要做到既能充分发挥一切潜在力量,防止消极保守的因素;也能正确估计到主客观的情况,反对急躁冒进的情绪。当然,这样重大的任务,主要是由党中央和各级党委以及人民政府领导全国人民去努力实现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责任,就是在各级党委领导下配合有关部门维护党的发展生产的政策,保证国家计划的切实执行。要履行这项责任,就必须对所有违反党的政策和决议,不忠实执行或是破坏国家的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不忠实报告自己的工作的真实情况而对党隐瞒欺骗,违犯国家的法律、法令的行为,并影响或妨碍了生产的发展,造成了党和国家的损失的党组织或党员干部,及时进行了解和检查,报告同级或上级的党委加以纠正;对于其中错误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党的组织或党员干部,还必须给以应有的纪律处分。这就是说,纪律检查委员会要通过这些案件的处理,系统地进行党纪教育,不允许任何一个党的组织或党员干部违反党的总路线和国家的计划,保证每个党员和每个党的组织都能实现自己所担负的任务,从而使党的发展生产的政策正确地执行,使国家的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顺利地实现。 ## 二、防止并反对资产阶级和资本主义思想对党的腐蚀,进一步巩固和纯洁党的组织   几年来,我们的党经过抗美援朝、土地改革、镇压反革命、整党、“三反”、“五反”等运动的锻炼,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觉悟有了显著的提高,并清除了一部分混入党内的反革命分子、阶级异己分子和蜕化变质分子出党,大大地巩固和纯洁了党的组织。但是,敌人还未完全消灭,帝国主义及国内被打倒的阶级还不甘心于他们的失败,还要利用一切机会,采用各种方法来破坏我们的事业,破坏我们党的团结,企图在中国复辟。而且我们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处在同资产阶级又合作又斗争的复杂环境中,因此我们仍应时刻提高革命警惕性,并进一步巩固和纯洁党的组织。   党的历史经验证明:当我们党处在同资产阶级分裂的时候,党员干部就容易犯“左”倾冒险的错误;相反,当我们党处在同资产阶级合作的时候,党员干部就容易犯右倾麻痹的错误。在我国对私营工商业和农业、手工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过程中,资产阶级中的某些人对这一改造的反抗是必然的,而其中的一种形式,就是在政治的、经济的事务中,以他们的思想来影响、麻痹甚至攻击我们。因此,防止和反对资产阶级和资本主义思想对党的腐蚀,将是党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今后除了密切地配合党的组织部门、宣传部门了解党员干部的思想情况,加强党内纪律教育之外,尤其重要的,是通过典型案件的处理,严肃地、慎重地、有力地展开防止和反对资本主义思想对党的侵蚀的斗争,并把隐藏在党内的反革命分子、阶级异己分子、蜕化变质分子继续清除出党。只有从思想上、组织上两方面来巩固和纯洁我们的党,才能保持党的肌体的健康,才能保证党的路线和各项政策、决议的正确实施。 ## 三、巩固党同群众的联系   为了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实现国家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的伟大任务,必须时刻注意巩固党同广大劳动人民的联系,反对党内任何破坏这种联系的现象。我们的党只有在受到广大群众拥护和监督的条件下,才是强有力的,才能战胜一切困难和阻力,把我们的事业推向前进。   在过去几年中,党中央所发起的整风,整党,反对官僚主义、强迫命令、违法乱纪的斗争,反对主观主义和农村中“五多”现象的斗争以及对几起重要事件的处理,其重大的意义就是为了巩固党同群众的联系,纠正党员干部中不注意工作方法、不关心群众利益、不倾听群众意见、脱离群众、压制民主的错误的思想和作风以及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使党真正成为群众所信赖和拥护的领导力量。事实证明:我们这样做的结果,党员干部的思想水平和政治水平得到了提高,工作作风也有了显著的改进,党同群众的联系也更加密切。因此,今后各级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在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政策和决议时,必须认真改进工作方法,切实关心群众的利益,细心倾听群众的意见,坚决保护群众的民主权利,坚决反对违法乱纪的行为,进一步巩固党同群众的联系。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今后应协同组织部门、宣传部门随时了解、检查和纠正党员干部侵犯群众利益的行为,并认真处理对党员干部的检举、控告、申诉案件,切实做好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工作,以巩固党同群众的联系,使我们的党无论什么时候都能取得广大群众的真诚拥护,坚强地立于不败之地。 ## 四、保证党的集中统一的领导   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的原则,是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历来所强调和坚持的原则。经验证明:这是克服无政府、无组织、无纪律的错误倾向,防止党的个别组织和党员向党闹独立性,防止分散主义,减少或避免各项工作中可能发生的错误的重要环节。现在,我们的党已领导全国人民进入了有计划建设的新时期,为了实现国家工业化和国防现代化,无论工业建设、国防建设和财政经济、文化教育以及其他方面的建设工作,都应该在党的集中统一的领导下来进行,否则就无法实现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因此,强调和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的原则,就更有特别重大的意义。   为了有效地保证党的集中统一的领导,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就要反对分散主义,就要了解、检查党的各个组织和党员干部,有无违反党章、党纪、党的政策和决议,违犯国家的法律和法令的行为,一经发现,就要及时地向同级或上级党委作负责的反映,以便切实纠正。   在保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的同时,应在发扬民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特别是自下而上的批评、加强党的集体领导、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的基础上,来进一步加强党的团结,加强纪律教育,使全党上下团结一致地在党中央和毛泽东同志的领导下,实现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   以上几项主要任务,是过渡时期中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基本任务,也是今后相当长的时期中纪律检查工作的经常任务。为了正确地执行和贯彻这些任务,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就必须把自己的日常工作同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总任务密切地联系起来,提高工作中的政策思想水平;就必须按照党委的中心工作有重点地安排纪律检查工作,集中纪律检查工作部门的主要力量,深入检查,了解各个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在实现中心工作时执行政策遵守党纪的情况,及时处理各种违犯党纪的案件,以此教育全党,改进工作,使全党能够顺利地贯彻党的总路线。只要我们在今后的实际工作中能够正确地执行这些任务,那么,我们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就能做好,就能起到保证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彻底实现的作用。   必须指出: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任务是艰巨的,要完成这些任务并不是没有困难的。一方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基础还比较薄弱,机构不够健全,干部也缺少经验,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另一方面,在工作中也会遇到许多新的复杂的情况和问题,在检查和处理案件时,还可能遇到少数害怕暴露自己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的党的组织、党员干部的不合作甚至抗拒。当然,我们的党只有一种纪律,绝不允许任何不受党的纪律约束的独立王国的存在。我相信,只要我们谦虚谨慎,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联系群众,不断地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水平、政治水平和业务能力,坚定地同一切困难作斗争,那我们就一定能够在党中央和各级党委的领导之下,正确地执行自己的任务。   根据人民出版社1985年8月出版的《朱德选集》刊印 ## 两年来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基本总结和今后工作的意见   (——1953年11月11日在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纪律检查工作会议上的报告) ## 钱瑛   同志们:   我现在将两年来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基本总结和今后工作的意见报告如下: ## (一)关于两年来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基本总结   从1951年4月第一次党的全国纪律检查工作会议以后,两年多来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主要是通过伟大的“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反对官僚主义”的“三反”运动、整顿党的基层组织以及“反对官僚主义、反对命令主义、反对违法乱纪”的“新三反”斗争而进行的。在这个期间,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中央及各级党委的领导下,与党内的资产阶级的思想作风以及各种违法乱纪的行为进行了坚决的斗争,维护了党的纪律。根据不完全的统计,自第一次全国纪律检查工作会议到现在,全国处理了违犯党纪的案件20万余起,处分了犯错误的党员27万2652人,其中涉及党籍处分者11万6128人。   1952年,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参加了“三反”运动以后,又协助机关党委在“三反”运动的基础上进行整党,对犯有贪污腐化、铺张浪费及官僚主义错误的党员干部,根据其错误情节的轻重,进行了严格的思想批判,或给予了应得处分;对其中的蜕化变质分子、混入党内的阶级异己分子和反革命分子,则坚决清除了出党。“三反”运动结束后,又根据中央指示,协助有关部门(有些地区完全由纪委负责)认真地复查了“三反”中的一部分案件,对若干错打错判的案件进行了平反,获得了良好的效果。   1953年1月,党中央指示各地开展反对官僚主义、反对命令主义、反对违法乱纪的“新三反”斗争,中央和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又在中央及各级党委领导下以大部或全部力量投入这一斗争,从清理积案、处理党与非党群众的控告申诉入手,配合有关部门检查和处理了不少重大案件。这一时期,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又改进和加强了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的工作,总结了许多经验。由于党中央的号召,各级党委的重视,群众觉悟的不断提高,1953年以来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所收到的群众来信和接待的群众来访较前激增,大大超过了过去两三年的总数。例如,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从1953年1月到9月所收到的群众来信即等于过去两年的4倍,所接待的群众来访则超过过去两年的15倍以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根据群众检举和揭发的问题,组织力量,配合有关部门,围绕着中心工作(在农村中结合整党和普选,在工矿中结合生产改革、贯彻计划管理和加强责任制,在机关中结合检查工作和反对官僚主义、分散主义),积极地、慎重地进行了重点检查和处理。根据各地检查处理的结果看,大约有70%至80%的群众来信和来访所反映的情况是基本确实或部分确实的。这些来信和来访,不仅揭发了某些党员干部存在着严重的官僚主义、命令主义作风和违法乱纪的行为,而且也揭发了某些党的基层组织以至于个别县区组织被蜕化变质分子、阶级异己分子、甚至反革命分子窃取了领导权而长期未曾发觉的严重事实。由此,进一步证明了认真地处理群众的申诉控告,就能够发扬广大群众关心党和人民事业的积极性,推动党内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帮助各级领导机关了解下级组织执行党的政策决议的情况,了解干部的思想作风,防止阶级敌人混入党的组织,并帮助党和政府清除这些分子。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两年多以来,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是更加密切地结合了各个时期党所领导的各项政治运动和中心工作,向党内各种违法乱纪的行为以及纪律松弛的现象进行了严肃的斗争的。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对于教育广大的党员和群众,提高全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的认识,加强全党的纪律性,巩固和纯洁党的组织,保证党的集中统一的领导,保证党的路线和各项政策、决议的正确实施等等方面,毫无疑义地是起了重大的作用的。目前,就全党范围来说,纪律松弛的现象已得到相当程度的克服,党的纪律性已大大地加强,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对党的监督作用日益显著,党和人民群众的联系也更加密切。很明显,这对今后进一步开展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提供了更为有利的条件。但是,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干部,不能因此就放松了自己的工作。恰恰相反,不仅因为目前还有一些违法乱纪的分子未被揭发或未受到应得的处分,而且由于我党尚处在与资产阶级又合作又斗争的十分复杂的情况中,并有大批新党员加入到党内来,资产阶级思想及其他各种非工人阶级的思想意识必然通过各种各样的形式向党进行侵蚀。因此,我们还必须继续加强全党的纪律性,继续加强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两年来,经过几次群众性的纪律大检查,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亦随着工作的开展而有所加强。目前,地委以上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均已设立了办事机构,少数省、市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已有专职书记或副书记,极大多数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有了专职干部。现在,全国纪律检查部门的专职干部已由二年前的1500人增至5200余人。两年来,由于中央和各级党委的正确领导,以及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干部的努力,经过一系列运动的锻炼,纪律检查工作干部的政策水平和思想水平亦有所提高,工作经验亦较前丰富了。   但必须指出,目前,纪律检查工作中还存在着不少缺点:首先是由于对纪律检查工作要保证党的总路线的贯彻这一思想不明确,因而未能经常地从纪律检查工作中,从检查和处理案件的工作中,了解各个时期党内所发生的错误思想情况,及时地向党委反映,加以克服。某些地区在处理案件中,对一般生活作风问题和男女关系问题处分过多,对违反党的路线和政策、决议的行为反而注意较差。并且有的因缺乏实事求是的精神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敌我界限、是非界限、政策界限划分不清,或听取受处分者的意见不够,批准手续不完全等,以致有少数案件处理不当,发生了畸轻畸重的现象。就目前已处理的案件来看,有些地区处理县以下的干部往往是处分偏多偏重的;同时,也有对犯错误的干部采取迁就姑息的态度,应该处分而不予处分的。其次是案件积压现象仍然严重,工作制度还不够健全,检查案件时有主观片面或不尊重甚至不通过当地组织擅自决定问题的情形。另外,对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仍有不负责任、草率从事的现象,对无理取闹甚至故意捣乱的坏分子,则有不敢严厉批判的现象。   产生上述缺点的原因,除由于工作日益开展,现有机构不能适应工作需要以及由于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范围不很明确,以致各地在执行时感到困难和发生不一致的现象以外,主要是由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还存在着许多缺点。这些缺点表现在:了解下情不够,对于已经规定的任务和所发的指示,亦未能很好地检查和贯彻;对下级业务指导很差,对各地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请示报告亦缺乏经常的研究分析,没有及时给以答复,有些工作中的问题虽已发现,但也没有及早研究加以解决;没有系统地、及时地总结各地经验,通报介绍各地的经验也不多,特别是没有认真地研究先进地区和工矿企业中纪律检查工作的经验。这些缺点,都是今后必须注意努力改正的。   根据两年来的工作情况,我认为要做好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必须吸取以下几点基本经验:   第一,必须在党内经常地进行纪律教育,必须以党的总路线和总任务以及共产主义的思想原则作为检查党员思想的尺度,经常地进行反对资产阶级的思想行为的斗争。近两年来的两次“三反”斗争,都充分地揭发了由于资产阶级思想的侵蚀所造成的许多共产党员严重违犯党的纪律的事实。这就同时说明,某些党的组织是缺乏经常的批评与自我批评,忽视原则争论,放松了对党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和党的纪律教育的。其结果就是某些党员的错误思想倾向不断发展,最后成为严重的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甚至蜕化变质,以致不得不予以严重惩处或清洗出党。因此,经常地加强党的纪律教育,加强支部的政治生活,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地纠正党员的错误缺点,克服反映到党内来的资产阶级思想和其他非工人阶级的思想,是维护党的纪律的最根本的办法。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则应经常地密切注意党内的思想情况的发展与变化,当某一种错误思想行为开始滋长时,就应抓住典型事例,大张旗鼓地进行处理。这样,就能收到惩一儆百的效果,就能有力地保证党的组织和党内思想的纯洁性。   第二,在执行党的纪律时,必须严格区别党内问题和党外问题的性质,必须严格区别犯错误者是本质的错误还是非本质的错误。对于坚持错误并在党内进行宗派活动的分子、蜕化变质的反党分子和混入党内的阶级异己分子、反革命分子,必须坚决与之斗争以至清除出党。对于在工作中犯有错误的党员和干部,则应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着重对其进行教育,启发其自我检讨,改正错误。并按其错误情节的轻重,分别予以适当处理,即对有意违犯党的纪律者,必须给以一定的纪律处分;对因政策水平不高,缺乏经验,而造成工作上的错误者,或其错误仅属个人生活作风上虽有毛病而不影响群众者,则不应采取简单的纪律处分的办法,而应采取批评教育的方法使之改正。在纪律检查工作中如果不区分上述情况,就将模糊处理的界限,发生不严肃或不慎重及畸轻畸重的偏差。   第三,在执行党的纪律时,必须坚决贯彻既严肃又慎重的方针。所谓严肃,就是对任何犯错误的党员,都必须按照党章规定的原则加以恰如其分的处理,绝不应该放任不管,绝不允许那些严重违反党纪的分子逃避党纪的应有的制裁,绝不允许党内有两种纪律存在的现象。所谓慎重,就是在纪律检查工作中必须贯彻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精神,深入地进行调查研究,根据当时当地的及历史发展的客观情况,根据领导者对此事件有无责任和犯错误者的一贯表现,进行全面分析,然后加以处理。决不应只凭一时一事或个别人员提供的材料或片面的情况作根据,就主观臆断,草率处理,也不应只凭犯错误者一时的态度,作为给予处分的唯一根据。为了避免主观片面,为了教育犯错误者对其错误有深刻的认识,为了尊重党员的权利,在处分党员时必须令本人对处分提出意见,事后并允许其申诉。只有这样,才能使那些受了处分但能改正错误的党员心悦诚服,改正错误,达到教育改造这些党员的目的。否则,就难于使这些党员真正认识并决心改正其错误,并有可能使他因对处分不服而产生对党不满的情绪,以致不能愉快地、全心全意地为党工作,甚至与组织对立而犯更大的错误。   第四,两年来的实际工作证明,要切实做到维护和巩固党的纪律,必须依靠党与非党的广大群众经常地监督党员和党的组织执行党的政策和决议,不断地检举揭发党员和党的组织所犯的错误。因此,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者必须十分重视来自党内外群众的意见,热诚地欢迎群众的来信和来访,依靠党内外的广大群众的自下而上地揭发和检举,并对这些揭发和检举加以认真的研究分析,进行自上而下的检查。为了发挥群众对党员和党组织进行监督的积极性,就必须给群众以充分有力的支持,鼓励他们敢于坚持真理,向坏人坏事作斗争,同时,也要教育他们必须以实事求是的精神提供材料和意见。这一时期的经验也证明,通过大张旗鼓地惩处典型的坏人坏事,同时也表扬好人好事,是教育和发动党内外的群众的重要方法之一。但在选择好坏典型时,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决不能为了推动斗争就草率地把教育意义不大或情况尚未查明的事件当做典型来处理,否则,不但不能达到惩办少数、教育多数的目的,反而要引起党员和人民群众的思想混乱,或产生党员干部人人自危的不良影响。   第五,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必须服务于党的总路线和总任务,而党的各个时期的各项中心工作,就是党的总路线和总任务的具体实施。检查党纪的执行情况,也就是为了教育和督促党员干部能忠诚积极地为完成党的中心工作任务而奋斗。因此,党的纪律检查部门不论检查和处理任何案件,都必须服从和围绕着各个时期党的中心工作。所有纪律检查工作干部下去检查案件时,更必须根据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尊重当地党委的领导,虚心听取当地组织的意见。否则,不但不能顺利地执行党纪检查,相反地还会造成妨碍党的中心工作,增加地方党委的困难,引起干部与群众的不满。 ## (二)关于今后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意见   毛主席指示我们:“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党在这个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并逐步实现国家对农业、对手工业和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这条总路线是照耀我们各项工作的灯塔,各项工作离开它,就要犯右倾或‘左’倾的错误。”朱德同志的报告,就是根据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明确地规定了过渡时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主要任务。这些任务,就是我们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在过渡时期中努力的目标。必须了解,我们党的纪律检查部门的每一件具体工作,都应当是和必须是为了保证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的实现而进行的。朱德同志在报告中指示我们:“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各级党委在执行党的纪律方面的助手,是检查和处理那些违反党纪的党员和党的组织的办事机关。检查和处理有关党纪的各种案件,并指导党的基层组织执行党的纪律,是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专门职责。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在纪律检查工作中来保证党的总路线和党在各个时期的任务、计划与政策的贯彻执行,并向党员进行关于遵守纪律的教育。”   为了完成过渡时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任务和实现朱德同志的指示,我们就必须从各方面来进行工作,从各方面来保证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总任务的实现。这就是说:在工矿交通企业中,要通过检查和处理有关在执行党的发展工业和交通运输事业的政策方面违反党纪的各种案件,去与那些破坏和阻碍生产计划的执行,损害国家的财产和工人的安全,不忠实地报告自己的工作情况而隐瞒错误、虚报成绩等行为作斗争;在执行对私营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任务的企业和部门中,要通过检查和处理有关在执行党的改造私营工商业的政策方面违反党纪的各种案件,去与那些勾结资产阶级、向资产阶级投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主义利益的行为作斗争;在农村中,要通过检查和处理有关在执行党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政策方面违反党纪的各种案件,去与那些雇工、放高利贷、囤积粮食、投机倒把等剥削行为,破坏生产和互助合作运动的行为以及贪污腐化和违法乱纪的行为作斗争;在文教部门中,要通过检查和处理有关在执行党的发展文化、教育、科学、卫生事业的政策方面违反党纪的各种案件,去与那些违反党的团结、教育和改造知识分子的政策的行为作斗争;在政法部门中要通过检查和处理有关在执行党的政法工作政策方面违反党纪的各种案件中,去与那些执法犯法、贪污受贿、放纵匪类、草菅人命、侵犯人权等行为作斗争;在少数民族地区,也要通过检查和处理在执行党的民族政策方面的各种案件,去与那些违反党的民族政策的行为作斗争;在各级党的领导机关中,要通过检查和处理各种有关违反党纪的案件,去与那些破坏党的团结,破坏党的集体领导原则,在党内进行宗派活动以及乱发指示、命令的分散主义及一切违反党的政策、决议和国家法令的无组织无纪律的行为作斗争。不论在工矿、农村和文教、政法部门以及党的领导机关,都必须严格处理那些对群众的批评实行打击报复的不良分子,以巩固和加强党与群众的联系,使我们的党能更多更好地取得群众的监督。同时,还必须严格处理那些麻痹大意、泄露机密,造成党和国家事业重大损失的分子,以加强保守党与国家机密的工作。如果各级党的纪律检查部门,都能根据党在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抓住重点,对犯有上述各方面的违反党纪行为的党员干部或党的组织加以严肃慎重的处理,并选择富有教育意义的案件加以宣传,就能够推动党在各方面事业的前进,就能够巩固党纪,纯洁组织,教育党员,教育人民,也就在纪律检查工作方面保证了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的执行。   因此,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必须把检查和处理案件的经常工作,提高到贯彻党的总路线和各项政策、决议的水平上来,而不应把这种工作限制在一种单纯事务工作的圈子里;但是,也不应该放弃自己的专门职责,放弃检查和处理案件的工作,而去从事其他工作。为了更有效地反对和克服党员和党的组织违反党纪的行为,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还必须从检查和处理案件中,经常地、系统地研究每一个时期在执行党的任务和政策时党内所产生的主要错误倾向,向党委报告并提出克服的意见。   今后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重点应是密切注意财经部门、工矿交通部门及农村互助合作运动中党员干部因受资产阶级思想侵蚀而发生的违反党纪的各种行为。市以上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特别注意了解和掌握工矿中党员干部违反党纪的情况,有重点地进行检查处理,深入地研究和总结经验。各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1954年春季应全面系统地总结一二个检查和处理工矿中的案件的典型经验,并上报中央局及中央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便研究推广。在农村中为了保证互助合作运动的顺利发展,保护合作社的集体财产,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必须密切注意防止资本主义思想对农村党员干部的侵蚀,必须向合作社中党员干部的贪污、浪费现象作斗争。对那些破坏合作社财产和严重的贪污分子,应严加处理。由于这些工作是新的工作,情况复杂,而我们的纪律检查工作干部在这方面又往往缺乏必要的知识和经验,因此在进行工作时,应该抱十分慎重和虚心学习的态度,以当地党委为主,围绕着生产,依靠党的支部与广大群众的力量,去处理和解决问题。   当前,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的一项极其重要的任务,就是要保证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顺利实施。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干部均应积极参加这一工作,纠正党员干部在统购粮食中强迫命令、违法乱纪的行为,检查和处理党员违反党的粮食政策的案件。对于那些囤积粮食、泄露机密、造成恶果、勾结私商进行投机倒把等违反党纪和国法的党员,应与之坚决斗争。并应对情节严重者加以慎重研究,选择典型,经过各级党委批准,大张旗鼓地进行处理,以教育全体党员和人民群众。但对于少数惜售粮食或抢购少数粮食的党员,则主要应进行教育,只要他们能自动检讨,切实改正,一般可不予处分。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必须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继续协助有关部门,围绕着中心工作,深入进行“新三反”斗争,以巩固和加强党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在1954年春在农村中应结合普选,认真处理群众的检举、控告案件,并进一步检查党员干部强迫命令和违法乱纪的行为。对个别罪大恶极、民愤甚大的违法乱纪分子应严加惩处;对犯有一般强迫命令错误的党员干部应帮助其进行自我检讨,听取群众的批评,改善和群众的关系,一般不予处分。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还应协助有关部门,在一定时期内,在不妨碍当前中心工作的条件下,妥善地处理“三反”运动的遗留问题。这是巩固“三反”运动的伟大胜利和密切党与群众的联系的重要问题,必须根据党的政策原则严肃地、认真地进行调查研究,分清是非,慎重处理。切不可因时过境迁而产生厌烦的情绪。如果不把这些问题处理好,将会影响党对与此有关的党员干部的正确了解与使用,并会给纪律检查部门招来长期的麻烦,使我们不能在新的形势下执行新的任务。   为了正确地执行党纪,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对待那些犯了错误但还不是不可救药的党员,必须采取“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和同志关怀的态度,把检查和处理犯错误的党员的过程,当成教育党员的过程,经常地关心党员在受处分后的思想情况,不断地给以教育,帮助其提高觉悟,使他们在接受教育改正错误以后,能够更好地为党工作。因此,不论检查和处理任何违反党纪的案件,都必须贯彻既严肃又慎重的方针,不仅要区别敌我界限和是非界限,区别本质的错误和非本质的错误,区别原则性问题和非原则性问题,而且还需根据问题的性质、党员所犯错误情节的轻重,决定是否给予处分以及处分的轻重。这就必须在处理案件中把容易混淆的以下几类问题加以区别:如利用职权有意地去报复和陷害批评者的行为和只是在工作方式上缺乏民主作风;有意地作假报告和反映情况有某些失实;对党的事业不负责任的严重失职和一般的粗心大意工作不踏实;严重的违法乱纪行为和工作方法生硬;放高利贷以进行剥削和一般互助性的借贷关系;进行资本家、富农式的剥削行为和因缺乏劳动力而雇用辅助性的劳力;贪污行为和占小便宜;因男女关系问题而杀害人命、伤害人身和某些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有意包庇反革命分子、阶级异己分子和阶级立场模糊、政治警惕性不高等等,均应细心谨慎地区别开来。特别是要把由于政策水平不高、缺乏经验和明知故犯这两种情况细心谨慎地区别开来。在少数民族地区处理党纪案件时,应更加慎重。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在执行党的纪律中发生原则性的错误。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必须经常研究已处理的各类典型案件,对其中处理正确的及时予以通报,对其中处理有偏差的,应及时予以批判和纠正。并就若干典型案件作出判例,为纪律检查干部处理同类案件树立榜样,使处理每一案件都能合乎保证党的路线、政策执行的标准,并提高干部的思想水平和业务水平,避免畸重畸轻的缺点。   为了各级党委能加强对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各级党的纪律委员会应严格地执行向同级党委的请示报告制度,加强组织性和纪律性,遵守党的集中统一领导的原则,反对分散主义,并要求党委定期地检查和讨论纪律检查工作。   同时,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还必须加强与同级党委的组织部、宣传部和政府的监察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联系。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讨论重大问题和处理重大案件时,应邀请组织部管理干部和管理党员的负责同志参加;纪律检查委员会一定时期的工作总结和检查报告以及处分党员的决定,应抄致组织部,使组织部能系统地了解关于党员干部违犯纪律和受处分的情况。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应会同同级组织部、宣传部经常共同研究党员中的各种错误思想倾向,向党委反映情况并提供解决的办法。在检查工作的业务上,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和同级政府的监察委员会密切配合,集中使用力量,根据案件性质分别处理;在讨论一切具有原则性、政策性的问题以及总结工作经验时,可互相派人参加。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并应会同同级组织部、宣传部和同级政府的监察委员会,主动积极地利用党报对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进行关于维护党的和国家的纪律的教育,正确地开展公开的批评与自我批评。   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现有机构不但不应减弱,而且必须根据需要和可能,适当地予以加强。选择干部时,应注意质量,并应逐步做到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均有专人实际负责领导这一工作。在目前,主要应该是加强省(市)、县两级及工矿部门的纪律检查工作机构。至于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的组织形式,可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及干部条件决定,暂时不必强求一致。军队中纪委会的办事机构如何充实,由军委总政治部研究决定。   关于支部纪律检查委员,目前一般不要普遍建立,对于已经建立者,应加强指导,并选择重点,培养典型,总结经验。   为解决目前纪律检查委员会长期不能召开会议的困难,各地可考虑提请党委选择有关部门做实际工作的负责干部参加纪律检查委员会,并组织三至五人的常委会,以便能及时领导日常工作。   为了不断地改进工作,及时克服工作中的缺点,纠正错误,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干部都必须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和毛泽东同志的著作。在目前,应特别注意学习党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党的各项政策与决议,以提高干部的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提高纪律检查工作的质量。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应经常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反映工作情况及经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及时地发现问题,提出意见,综合和传播经验,加强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同时,纪律检查工作部门必须经常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用自上而下的检查和自下而上的批评相结合的方法,进一步提高纪律检查工作的水平。   我们相信,在中央和各级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支持下,依靠广大的党员和群众,再加上全体干部的努力,党的纪律检查部门,是一定能够完成党所规定的过渡时期的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任务,即通过检查和处理有关党纪的各种案件,来保护生产、保证国家计划的切实执行,反对资产阶级思想对党的侵蚀,进一步巩固和纯洁党的组织,巩固党与群众的联系,保证党的集中统一的领导的光荣任务的。 ##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处理控告、申诉案件的若干规定 ## 1954.01.05   为改进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党员或群众向党控告和申诉案件的工作,克服目前存在的某些拖延积压、草率从事等现象,特作如下规定: ## 一、关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控告、申诉案件的范围:   甲、党员或群众对党的组织或党员违犯党章和党的政策、决议及国家法律、法令行为的检举控告;   乙、党的组织或党员对党内处分不服之申诉;   丙、党员或群众对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的批评、建议及询问等事项。   凡不属于上列范围的案件,应对控告、申诉者说明理由,并分别性质转请有关部门负责处理,处理结果由处理部门直接答复控告、申诉人;但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转出案件的处理,应负责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督促。转出之案件中如有涉及党员并需给以党纪处分者,可由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处理。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的案件与其他部门有关者,亦应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或共同检查处理。 ## 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在收到控告、申诉案件以后,应根据案件性质、情节轻重,依照下列原则,分别办理:   甲、凡案件仅涉及一般党员干部,性质并不严重者,应由申诉者或被控告者所在地区或单位党的组织检查处理;承办机关在处理后一般不必将结果报告交办机关;   乙、凡案情重大、性质严重,涉及一级组织或领导干部者,应转由被涉及的组织或干部的上一级党委或上两级党委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处理。承办机关接获此类案件后,应向同级党委报告和请示处理意见,处理后须将结果报告同级党委和交办机关;此类控告案件一般不得转至被控告者本人手中;   丙、凡情节特别严重复杂,接案机关无法查处者,应报请同级党委或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派人调查处理。   根据上述原则,接到控告、申诉案件的机关,凡可直接处理者,即应认真妥善处理,不得转办;必须转办者,应分别案情,按照本条甲、乙、丙项规定办理。 ## 三、关于控告、申诉案件处理结果的批准权限及结案手续:   甲、检举控告案件处理结果,需给党的组织或党员以党纪处分者,应按《中共中央关于处分党的组织及党员的批准权限和手续的规定》办理;   乙、凡对处分不服提出申诉之案件,其复查结论,应由原批准机关的上一级党委审批;其案情特别严重或涉及一级组织和领导干部者,并应报交办机关核准执行;如交办机关即是原批准机关者,则应交其上一级党委审核;   丙、交办机关对承办机关报来案件的处理结果,应详细审查,如发觉处理错误,应责成承办机关重新处理;   丁、不论处理任何控告、申诉案件,均应征求申诉人或被控告人的意见;案件处理结果,承办机关应负责通知控告、申诉人。 ## 四、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所有申诉者与控告者,均应本严肃慎重的态度和热情负责的精神,虚心地接受其合理意见,妥善地答复其提出的问题,并尽可能地解决其正当要求。但又必须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对待:   甲、对于检举属实或基本属实和申诉合理或基本合理者,应给以鼓励和支持;对于因原处分错误而受冤屈者,应予以平反;对于能坚持真理,敢于和错误行为作斗争者,应予以表扬;   乙、对于所提意见不恰当或部分失实者,应接受其正确意见,批判其不正确意见;对于所受处分基本正确而要求减轻或撤销者,以及对于检举情况虽不确实但无不正当企图者,均应耐心地进行解释和教育,不得以简单粗暴的方式对待之;   丙、对于因个人成见而挟嫌诬告者,应严肃地批评其错误,情节严重者并应给以适当处分;对于所犯错误严重,原处分恰当(或原处分虽不完全恰当,但组织上已予改正),而本人不但对错误毫无认识,反而与党对抗,经耐心教育仍然无理取闹或有意捣乱者,应根据不同情况加重其处分。   对远道亲来申诉、控告之人员,尤应热诚对待。但对其招待食宿、发给路费等,必须斟酌情形,分别对待,以防止个别坏分子乘机诓骗和破坏。路费车票,应于问题处理后,由接见机关计算实需,酌情发给。此项开支可统一报销。 ## 五、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处理控告、申诉案件的工作,应适时地加以总结,以便了解同级党委所辖组织和党员中存在的问题,集中地、系统地向党委反映,并在总结工作中吸取经验,提高干部的业务能力,改进工作。同时,对于处理控告、申诉案件一贯不重视,拖延积压、敷衍塞责或处理错误的单位和干部,必须给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应予一定处分或通报批评;对于一贯积极负责,因而对严肃党的纪律、改进工作有显著作用者,应予以表扬和鼓励。 ## 六、本规定在少数民族地区如有不便执行之处,可由省级(或相当省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变通办理。 ##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报告请示制度的规定 ## 1954.01.05   为便于及时了解情况,发现问题,交流经验,指导工作,特将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之请示报告制度规定如下:   一、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作下列各种报告:   甲、综合报告,每季度一次。内容着重反映情况,包括各该季度的主要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工作的意见等。   乙、年终总结报告(包括第四季度)每年一次。内容包括全年的工作概况及经验总结,并应附送全年受处分党员的统计表。   丙、专题报告。如典型经验,对某一问题的意见,处理申诉、控告案件及检查工作的经验总结,地区会议或专业会议情况,某一时期党员中的主要思想倾向等,均应随时上报。   丁、临时报告。同级党委或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必要时,得随时指定内容令同级或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其作临时报告。   上列报告,除专题报告和临时报告不定期外,综合报告,各中央局、分局纪律检查委员会应于每年4、7、10月15日前,年终总结报告应于翌年1月15日前送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一式五份。省、市以下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其上级送综合报告和年终总结报告的时间,由中央局、分局纪律检查委员会酌情规定之。   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接到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综合报告、年终总结报告时应送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一份,专题报告和临时报告,亦应选送。各地委、县委及基层组织中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各中央局、分局纪律检查委员会应负责选送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一份。   三、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向上级所作之各种报告,应同时报同级党委或经同级党委审阅;报告中如果没有需要上级答复的问题,就不要写“是否有当,请指示”等字句。   四、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有本身无法解决的问题或困难,应随时请示同级党委;如系业务问题或必须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解决的问题,可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请示。每一请示,均应说明情况,提出意见,以便处理。   五、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所作报告,必须内容充实,材料准确,文字简明。为此,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必须逐步加强调查研究和统计工作,及时掌握情况。   六、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收到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送来的工作报告或请示后,应仔细研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的办法,及时指导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同时,应将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等,及时地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同级党委报告请示。   七、关于案件的审批和申诉、控告案件的处理等问题的请示报告制度,另有规定。 ## 中共中央关于处分党的组织及党员的批准权限和手续的规定(草案) ## 1954.01.05   兹根据党章第六十四、六十六条及党的干部管理制度,对处分党的组织及党员的批准权限和手续,作统一规定如下: ## (一)关于处分党的组织的决定权和批准权   一、“指责”处分:由受处分的党组织的上一级党委决定,上二级党委批准生效(例如一个县委受指责处分,由地委决定,省委批准生效,无地委者由省委决定生效)。   二、“部分改组其领导机关”和“撤销其领导机关并指定其临时的领导机关”处分:受该两项处分之一者如为县、区委或相当于县、区委的工厂、矿山、企业及机关、学校党委,由地委或省属市委决定(无地委者由省委决定),中央局、分局批准生效;受该两项处分之一者如为地、省(市)委或相当于地、省(市)委的工厂、矿山、企业及机关、学校党委,由中央局决定,中央批准生效。   三、“解散党的整个组织并进行党员的重新登记”处分:个别支部的解散由县委决定,地委批准生效(无地委者由省(市)委批准生效),报省委备案。区委的解散和在一个县、区内若干支部的解散或大批党员的清洗,由分局、省(市)委决定,中央局批准生效,报中央备案;县委以上党委之解散,由中央局决定,报中央批准生效。 ## (二)关于处分党员的决定权和批准权   一、“劝告”、“警告”处分:一般由支部大会或支部委员会决定,报上一级党委批准生效;在特殊情况下,亦可由受处分者所属党委直接决定生效。受警告、劝告处分者如系干部党员,批准机关应报任免该干部的党委备案(例如一个县委委员受警告处分,由支部决定,县委会议批准,县委即应层报省委备案)。   二、关于“撤销工作”、“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一般党员由支部大会作出处分决定,报上两级党委批准生效(例如一个农村党员受开除党籍的处分,由支部大会作出决定,经区委审查,县委批准生效)。工厂、矿山、企业、机关、学校的一般党员受撤销党内工作以上处分者,由支部决定,报上级党委批准生效。受撤销工作以上处分者如系党委委员或上级党委任命的干部,则由支部提议,所在党委决定,报任免该干部的党委批准,并报上级党委备案(例如一个相当地委委员的厂长受撤销党内工作以上的处分,应由所在工厂党委作出决定,经省(市)委审核,报中央局批准,报中央备案)。   三、凡需各级党委决定和批准的干部党员的处分,属于警告、劝告者,由党委委托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生效;属于撤销工作以上处分者,由纪律检查委员会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意见,报党委审查批准生效。 ## (三)关于处分党员的手续   一、在决定处分任何党员时,均须经支部大会或党委会议讨论,除特殊情况外,应尽可能通知受处分者亲自到会,进行辩护。各种处分均须写成书面决定并经法定人数通过。在通过处分决定时,不论受处分者本人能否到会,均应将所通过之决定交本人阅看,令其提出意见,然后上报。任何处分决定,均必须经上级党委批准后始能生效。   二、上级党委不论是批准、改变或取消处分,均必须向受处分者宣布。如受处分者对所受处分不服时,可以要求复议改变处分,并有权向更高级党委直至中央申诉。各级党的组织对于受处分者改变处分的要求必须细心考虑,加以复议;对于受处分者致上级组织的申诉书必须迅速转递,不得扣压;承办机关必须认真处理。 ## (四)关于取消处分   一、受处分者经过一定时期(警告、劝告处分经半年时间,撤销工作处分经一年时间,留党察看满期)的考验,实际上改正了错误之后,党的基层组织应适时地、主动地提出研究是否取消其处分。受处分者本人亦可向所在党的组织申请取消处分,经检查证明该党员事实上确已改正了错误,即应取消其所受处分。   二、凡原处分决定有错误,经本人申诉或组织察觉并经查明属实者,应依照事实,分别情况,予以修正或取消。   三、取消或修正党员所受处分的批准权限,与处分党员时的批准权限相同。 ## (五)本规定仅适用于地方党的各级组织。军队系统处分党的组织及党员的批准权限和手续,应按军委已发规定执行。 ## (六)自本规定下达之日起,中央和各级地方党委过去所发一切有关处分党的组织及党员的批准权限和手续的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者,应按本规定执行。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