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政治部关于执行“中央关于审查干部的决定”的指示   我们党在军队中的组织历来重视从革命斗争的考验中审查与识别干部,全军绝大多数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骨干,经过各个历史时期革命斗争的考验、审查与革命战争的锻炼,基本上是纯洁的。但还有另外一方面的情况,这就是自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以来,部队曾不断地大量地补充了从国民党军队解放过来的人员,改编了大批的起义和投降的部队,军队声速扩大,特别在全国解放之后,我军发展了新的军种和兵种,曾大量地吸收了青年知识分子入伍,招用与留用了各种技术人员,某些干部又吸收了自己的亲戚朋友同学参军,干部数量激增,情况亦较复杂,若干投机分子甚至个别反革命分子,得以乘机混入部队。虽然经过清理“中层”、“内层”、“三反”、整党等运动,我们已对干部进行了审查,对于大部分新干部有了初步的了解,对于干部中已经暴露和突出的问题进行了处理,但因时间迫促,主要是由个人主动交代,依靠群众运动进行审查,调查研究工作是不够的;加之部队经过数次整编,干部调动频繁,因此,审查工作还不够细致、全面与深入。一九五三年经过军衔鉴定与有计划的考核干部,在审查新干部的自传中就发现历史不清、来历不明的干部占一定数量,甚至还有个别暗藏的反革命分子未被清除。在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以前入伍的干部中,虽然经过整风审干、土改整党等历次的审查工作,绝大部分干部的政治、历史情况基本弄清,但也还有少数干部未经严格审查,或者经过审查但还有某些问题尚未弄清,或当时认为没有问题而以后又发现了某些问题的。仅在审查团以上干部自传时,就曾发现若干干部曾经被捕、被俘、脱党、自首叛变、参加反动党团或特务组织、伪造历史,尚未作出肯定的结论。或者虽经过审查作出结论,但当时处理不够严肃。这说明少数老干部也还是有些问题的。而某些领导干部又还存在着程度不同的麻痹思想,对干部的使用,只注重其业务能力,而忽视从政治上去考察了解,甚至将未经认真考察与考验的干部放在重要的岗位上。根据上述情况,我们认为中央关于审查干部的决定完全符合军队的情况,这一措施是非常必要、正确与切合时宜的。目前,我国已进入为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而斗争的新的历史时期,阶级斗争是尖锐的、复杂的。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军现代化、正规化建设,首先必须保证我军干部队伍的纯洁,务必保证我军各级领导与各要害部门的工作掌握在政治上完全可靠的干部手中。否则,我们将要犯绝大的错误,必须认识,干部队伍如果不纯,那怕反革命分子是个别的,但对我们的危害是严重的。因此,我们应遵照中央关于审查干部的决定,在全军范围内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进行一次认真细致的审查,主要的从政治上彻底弄清楚某些干部历史上存在的凝固、来历不明和政治面目不清等问题,清除混入我军的一切反革命分子、阶级异已分子、蜕化堕落分子,以保证我党我军干队伍的纯洁。同时又要多方面地了解和熟悉一般干部的思想品质、工作才能,以便更有计划地培养干部和正确地使用干部,保证我军现代化、正规化建设胜利完成。为此,特作如下指示:   一、审查对象,主要是政治面目不清、来历不明、在重要关节上含糊以及历史上有问题而又弄清的干部;清理“中层”、“内层”、“三反”、整党以及过去审查干部所暴露出来而未审查清楚的干部;新入伍与全部历史未经过审查的干部;虽经审查当时认为没有问题而后又发现了某些问题的干部;凡全面情况确已了解清楚而没有问题的可不进行审查,部分或大部问题已经审查清楚的,只审查其尚不清楚的部分问题或个别问题。各级党委必须掌握如上重点,应防止只从印象出发,不作认真的了解即认为没有问题而忽略了审查。各部对所有掌握保密及特种技术的人员和专家,应有重点地进行一次审查。   二、审查干部的步骤,应根据以上重点与审查对象按照先党内,后党外,先领导骨干,后一般干部,先要害部门后一般部门,逐级自上而下进行。对各要害部门,基础薄弱的新建单位及情况复杂的部门,应作为重点加强领导。在方法上,首先应逐级审查领导干部,再由各级领导干部按级审查所属范围的干部。连以下干部由团审查,营级干部由师审查,师、团两级干部由军审查,军级干部由各大军区(志愿军)审查。各正规学校之学员一律由所在学校组织负责审查,但原部队组织应予协助,提供审查材料。驻在各大军区属军委建制之学校机关部队,凡政治工作由大军区领导者,审查干部工作即由各该军区负责领导进行。机关干部可以采取部门首长与机关党委结合审查的方法,或由机关部门首长亲自负责组织领导核心,进行审查。对被审查之干部均应做出书面结论,并按干部任免权限按级上报审查备案。为使审查工作稳定进行,应先由军以上党委选择审查重点取得经验,然后再有步骤地逐渐开展这一工作。   三、审查干部应紧密的结合当前中心工作去进行,并与经常的考核干部工作相结合,防止以孤立的突击的方式或采用群众运动的方法去进行,也应防止借口中心工作重要而放松或不重视对干部的审查工作。必须实事求是是地把这一工作做好。而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工作则是做好审查干部工作的基本关键。因此,各级党委应按级分工对所属干部进行一次细致的研究,做到心中有数。一般的应先从研究材料入手,将已掌握材料的审查对象进行排队,依靠审查分工,相互提供审查材料,将分散在各部门的材料(组织、保卫部门的材料与干部部门的档案材料)集中起来加以整理研究,发现问题的关键与调查的线索,然后分工组织调查,搜集旁证材料;必要时亦可采取启发其自觉交代与组织上调查研究相结合的方法,但切忌“逼供信”的错误作法。全国解放后,调查研究的条件较过去更为便利,很多敌人的档案材料已为我们掌握。各级党委应与地方党委、公安部门取得密切配合,相互提供审查材料与线索。在调查研究中,必须周密细致,切忌粗枝大叶,或单冯主观推断;对政治问题与思想问题,历史问题与现实问题,家庭问题与本人问题,反动党团与民主党派问题,反动党团中的一般成员与骨干分子问题,一般的党派问题与特务反革命问题,以及问题的性质、情节轻重、罪恶大小,均应加以严格区别,切不可使清除反革命的问题与一般审查干部的问题混淆起来,必须对具体问题实事求是地进行具体分析,恰当地做出结论。各级党的组织有过去审查干部的经验,有过去所没有的许多有利条件,接受以往审查干部的教训,慎重地正确地稳步地进行这一工作,错误偏差是可以避免的。   四、各级党委必须作好审查干部的准备工作。对直接负责进行具体审查工作的业务部门的干部,应首先进行认真的了解和审查,以保证负责进行审查工作干部的纯洁。其次再组织他们认真学习与领会中央关于审查干部的决定及有关指示,对有关反动党派和一般社会知识亦应作必要的熟悉,使负责进行审查工作的干部能够完全懂得审查干部的政策、方针与作法。只有如此,才能使审查干部的工作能够稳步地、正确地进行,少出偏差,避免混乱。为准备审查干部工作的材料,营以上干部之历史思想自传,排连干部履历书凡未书写者,除志愿军于一九五四年年底完成外,各部应争取于一九五四年上半年完成。   五、对被审查干部的处理,应遵照中央决定的原则及时地做出正式书面结论,适当处理。如全部历史有个别问题一时确难找到证明无法查清者,可先就其肯定的部分做出结论,保留其个别问题继续审查。对一切有政治问题的干部,应按其问题的性质,根据中关“关于清理‘中层’、‘内层’运动中对共产党员所有隐瞒政治问题和历史问题的处理办法”,“关于审查干部中保留政治嫌疑问题的暂行处理办法”,“关于对自首叛变分子处理办法的决定”分别处理。凡涉及党籍问题的处理,应依照军委总政治部一九五二年四月五日颁发“军队中党内处分暂行办法”办理。对发现重大政治嫌疑分子及反革命分子,经党委研究按干部任免权限报请上级批准,交由保卫部门专案办理。对各技术部门的技术人员,如有较大嫌疑,而又非工作必需者,必须坚决调离;如在技术上必须暂时留用而又非现行问题者,方可暂时控制留用。起义军官中凡有代表性的个别高级上层人物,一般不宜进行正面的审查,对他们的处理应报请中央军委批准。   六、审查工作的领导必须是党委统一领导,首长负责,同时党委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掌握。但为便于协同研究与具体掌握,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军级以上党委,可成立审查干部委员会。委员会的组成,由同级党委确定。师、团两级可由党委直接负责,不另设委员会。审查干部的个体工作,分别由政治机关与干部部门负责进行,不另设专门办公机构。如师以下政治机关、干部部门力量不足,可临时选调适当干部参加。各部门应建立定期的联系制度,及时交换情况,以取得工作上的密切配合。   七、审查干部是从组织上保证贯彻党的总路线,完成我军现代化建设的一项政治任务,是极其细致与严肃的工作,是加强干部工作建设基本的重要的措施,必须结合一九五四年中心任务,作为政治工作的一项中心工作来进行。并应与加强和改进干部管理工作的建设和经常地考核了解干部结合起来。一九五四年应将领导机关 、要害部门以及需要作重点审查的干部的审查工作争取基本完成。全部审查工作应于一九五五年上半年完成。各级党委应将审查干部问题结合部队的各项中心工作做适当的安排。   各部接此指示后,应与中央关于审查干部的决定一并研究,根据各个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执行计划,报请上一级党委批准执行。并应经常将审查工作进行情况按级向上级报告。各大军区、志愿军、各特种兵、军委直属各院、校党委每三个月应向总政治部作一次综合性的报告。   · 来源:   根据文件的原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