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关于脱党分子党龄计算办法给华东局的批示   (华东局并各中央局、总政:)   华东局组织部1月27日给中央组织部的信悉。1954年1月5日中央转发的邓子恢同志关于老根据地干部情况的报告的指示中所提对脱党分子党龄的计算办法,与1949年11月《中央关于对脱党分子的党籍与工作的处理和计算党龄问题的指示》中第二项所规定的办法,是有不同之处,在执行时,应以1949年的文件为准。    中央1954年3月12日   (中央组织部:)   1954年1月5日中央转发邓子恢同志关于老根据地干部情况的报告及指示中提出:“对二次革命战争时代老干部、老党员未自首叛变者,经查证明白应恢复其党籍,其中间失联络这一段,看其有无工作来决定党龄之计算与否。”其中关于如何计算党龄的问题,我们觉得这与1949年11月20日《中央关于对脱党分子的党籍与工作的处理和计算党龄问题的指示》中第二项的精神有所不同,现安徽省委组织部亦询问此一问题,究竟如何解释,请予指示。    中共中央华东局组织部   1949年11月《中央关于对脱党分子的党籍与工作的处理和计算党龄问题的指示》第二项   七大以前,关于处理党员党籍办法中,有因党员脱党后较长时期未继续为党工作,或脱党时期某段情况一时无人证明,或因有其他不好表现者,采取扣除党龄的办法,即恢复其党籍,但中间一段不算党龄,予以保留或作为处分。   七大以后,中央组织部在处理此种问题时,没有采取中间扣除党龄的办法,因为此种办法有割断历史的缺点。如党员系被迫脱党,确无法找到组织,且因能力限制及缺乏社会关系,不能作出显著工作成绩,而当其一有机会即又继续找党者,其党籍应予全部恢复。因党员脱党后,无反党行为,只一度消沉,未及时积极找党和为党工作,但为时不久旋即觉悟,转为积极,工作表现有成绩,因而又回到组织者,亦应全部恢复;中间表现消沉的一段应以错误论,不扣党龄,只酌情给以适当处分或给以批评,并在结论中指出。   如党员在脱党期间一段无人证明,应分别情况或暂准重新入党,或暂不解决其党籍问题,俟获有确切证明后再行处理。   如党员在脱党后长期未积极找党,亦未做革命工作,现在环境一好又来找党者,其党籍不能恢复,自无扣除党龄问题。如果以后在长期工作中表现其成绩和进步,因而可以重新入党者,其过去的党龄,因其自行脱党,自应取消,不能再算。   · 来源:   根据文件的原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