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处理“五反”运动遗留问题的指示的通知   (各中央局、分局并转省(市)委并各大区、省(市)財委:)   发去中共中央关于处理“五反”运动遗留问题的指示。希即遵照执行。为了做好这一工作,各地党委应组织必要的干部力量,结合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及对工商界的爱国守法教育,严肃及时地对“五反”遗留问题进行适当处理,以确保“五反”运动的全部胜利,并有利于我们引导私营工商业者接受社会主义改造的工作。   中央关于处理“五反”运动遗留问题的指示可登党刊。    中央一九五四年三月十二日 ## 中共中央关于处理“五反”运动遗留问题的指示 ## (一)   “五反”运动中检查出来的工商户违法案件,各地均已按照中央一九五二年五月二十日《关于争取“五反”斗争胜利结束中的几个问题的指示》的精神进行处理。在处理过程中,绝大多数案件都做到了实事求是地定案,体现了宽大与严肃相结合的精神,使“五反”运动获得胜利的结束。但到目前为止,在进行过“五反”运动的地区,尚有若干遗留问题,如违法工商业者的定案判刑、资本家的翻案要求复查以及“五反”退补的收缴等,都需要抓紧时间,集中力量,进行处理。如果拖下去,不仅将影响到退财补税,更将使人民政府的威信受到损失。   “五反”遗留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类:   (一)资本家翻案,要求复查。在翻案的案件中,有的是资本家掩饰违法事实,到处控诉,企图狡赖,有的是资本家在“五反”运动中故意夸大违法所得,以求过关,现在又要求复查;但也有的是由于在“五反”定案时计算偏高,追算过远,因而资本家要求复查的。   (二)尚有少数违法资本家拘押至今,对其处分问题延未解决。   (三)有不少资本家对“五反”退补是在看风驶舵,故意拖延,甚至抗拒退补;同时也有一些资本家确是退补不起,或者不能在短期内全部退补。   以上问题,因情况十分复杂,各地在处理中,客观上是有一些困难的,加以目前各地领导“五反”运动的机构和干部都已有了变动,原有干部大部已经抽走,更增加了主观上的困难。中央认为:严肃处理“五反”遗留问题,是确保“五反”运动的全部胜利,巩固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政治威信,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防止资产阶级再犯“五毒”的重大政治任务。作好这一工作,并有利于我们引导私营工商业者遵循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接受社会主义改造。为此,要求各地党委应再组织必要的力量,结合对工商界进行爱国守法的教育,对“五反”遗留问题进行适当的和及时的处理。 ## (二)   处理“五反”遗留问题,仍须继续掌握宽大与严肃相结合的精神。为使各地做法上大体一致,特再规定以下几项原则:   第一、凡资本家翻案要求复查者:必须对其当时定案的证据和理由提出可靠的反证,方予受理;空口叫嚣翻案的不予受理。掩饰违法事实、假造证据、企图狡赖的,予以教育和警告,其中个别最坏的分子,可送法院处以罚金直至判刑。在受理的复查案件中,一定要实事求是,对于退补,应做到该减少的减少,该退还的退还;对于处刑,应做到该减刑的减刑,该平反的平反;其该退补的和该处刑的,当然仍应分别责令退补和予以刑事处分。但为了不使复查面过广,我们在处理上被动,“三反”行贿案,一般不予复查,只有当资本家提出申请,并对受贿人的贪污案能提出已经销案的确实证据时,才予受理复查。定案与案情出入不大,或是违法户仅仅要求修改分类户别的,一般不予受理。至于某些重大案件,特别是判刑的案件,确已证明定案有差错的,虽资本家未翻案,亦应重新审理定案。对某些企业定案的退补数字超过其全部资产者,应斟酌情况,酌予核减,尽可能地使资本家能够保留一部分股份。某些中上层分子在“五反”后,已有实际的悔过表现(如不重犯五毒,不拖延退补,积极生产经营等,并在工商界中能起积极作用者),对其过去分类户别虽不予更改,但可酌量减少其应退补的数字,并可在适当的场合,就其“五反”后好的表现予以适当的鼓励。其中某些有代表性的人物,在“五反”运动中本应保护过关而打击过重者,应根据其对当地工商界的影响和“五反”后的表现,在政治上予以适当安排(如在民主建国会、工商业联合会中参加一定工作,或在其他活动中予以适当安排等)。   第二、对尚在拘押中的违法工商业者,如能定案,应迅速定案。如对一案不能全部审定,应先把其能定的部分定下来,未定部分可由其具结保留,准其找保后释放。其迄今尚未能定案而今后亦难定案者,可针对拘捕的情节和理由,令其具结找保,予以释放。定案工作,要求各地争取在一九五四年上半年结束,不再拖延。违法分子有重大政治嫌疑的,由地方党委根据其情节另行处理。   第三、在退补工作中,应照顾到工商户退补后仍能继续维持生产和营业,一般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凡退补后不影响其生产和经营或影响较小者,应即限期责令一次退补。   (2)一次退补有困难,但营业有前途,可以分期退补者,经审查属实,可令其提出退补的计划,分期退补,但最后一次退补不能迟于一九五五年年底。   (3)为配合对资本主义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对国家需要的、有改造条件的十人以上的私营工厂,已经或准备列入扩展公私合营计划者,其退补可作公股利用的,可暂缓催缴。扩展公私合营企业的审批程序应按中财委(资)的有关规定办理。为防止资本家逃避和分散资金活动,对投机囤积、分散资金的商业户以及各种行商,应加紧催缴。   (4)其无力全部退补者,经审查属实,可根据具体情况,准予减去其应退补数字的一部分;其中属于确实无力退补的小工商户或独立手工业者,并可全部免予退补。为防止有力退补户的刁难叫苦,影响退补工作,对减免退补的审核工作应在一定时间内集中处理,并于临结束时宣布减免为宜。但对小工商户及独立手工业者,可以分批宣布减免,以利于安定和团结多数。   (5)企业已经倒闭、破产与本人在逃或被逮捕法办,而其企业已不存在的,可免于退补,但其应受刑事处分部分,仍应依法处理。本人在逃或被逮捕法办而企业尚存在者,仍须根据企业情况分别退补。   (6)工商户的违法所得,应由企业负责退补,一般情况下,应在资方股息、红利与企业的公积金内开支,不得追索到职工福利金。如股息、红利、公积金仍不足抵付,可在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或影响较小的原则下,动支一部分流动资金。对资方股息、红利以外的个人家庭财产,一般不得追索。但对某些资方以其违法所得或从企业中抽走资金所购置的资产,在不影响其家庭正常生活的原则下,应酌量令其抵付退补。   (7)工商户因“五反”退补申请破产清偿者,一般不予批准。如因有其他债务问题,经申请批准破产清偿者,其清偿程序可依中财委一九五三年二月×××日财经丑二四七号电“关于私营企业破产清偿程序的决定”办理。   (8)有的城市在“五反”定案前征收了一九五一年的所得税,其中工商户的违法所得也征了所得税,在定案时,又未予以核减,如现在资本家要求减除,其多征之所得税,原则上可以抵交今后退补数字,准其在退补总数中减除。但“五反”退补,均不准在计算所得税时列为企业开支,以保持“五反”运动的严肃性。   为了了解“五反”退补的全面情况,要求各中央局、分局根据本地区退补情况,提出计划,说明到目前止已收多少,今后还能收多少,其中在一九五四年度能收多少,报告中央。 ## (三)   处理“五反”遗留问题,仍然是我们和资产阶级的一场激烈的斗争。因此,凡是“五反”运动尚有遗留问题需要处理的地方,当地党委必须认真地领导这一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并责成有关机关配合进行,并应视工作任务的大小,临时调用适当数量的熟悉“五反”情况的干部办理具体工作。对当地民主建国会和工商业联合会及其中进步的工商界代表人物,应适当地加以使用,付以责任,使成为我们工作中的辅助力量。    一九五四年三月十二日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