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组织部关于农村富农党员的处理问题对华东局组织部的答复   二月十七日来函及附件阅悉。同意你们对于旧富农成份的党员应坚决清除出党,对新富农成份的党员则按照中央一九五二年六月“关于农村中富农成份的党员的党籍问题的规定”处理的意见。   对经过土改、整党、发展互助合作等运动的教育和经过去冬今春总路线的宣传教育后,仍不按行党的政策,而保持剥削行为富农成份的党员,不论其为旧富农或新富农都应无例外地清除出党。至于个别由于迷失农村经济发展方面而产生了某些剥削行为,但并未发展成为富农成份的党员,则须对他们抓紧教育;如经过教育后,本人有决心立即放弃剥削行为而其他方面亦均未丧失党员条件者,则不应以富农成份论处。同时还须注意对于过去系富农成份而已经放弃剥削的党员,或本人家庭虽为富农成份,但本人并未直接参与剥削行为的党员,亦不应按富农成份论处。   · 来源:   根据中央文件原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