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北京市委关于流落在京的被清洗人员的情况和处理意见向中央的报告 ## 中央批示:   中共北京市委关于流落在京的被清洗人员的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很好,特发你们参考。中央原则上同意报告中所提出的处理意见。各地应仿照北京市委的做法,将已被清洗而生活尚无着落的人员,作一次调查分析,分别情况予以处理,以使他们不再到处流浪,滋扰生夺。今后各地、各部门凡清洗开除人员,必须建立一定的制度和审批手续,同时并对这些人员作追击的处理,不能以推出了事,国务院现在正准备会同内务部、公安部、两个教育部和其他有关机关商定对清洗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开除的学生如何进行定期考察和劳动教养的办法,以便通知各地各部门依照执行。对目前流落在京的外地的被清洗人员,北京市应分别通知各有关省市,由各地负责领回并加以处理。    1955年7月11日   (一)根据恩来同志的指示把本市现有各种被清洗人员又作了调查。现已查明的流落在本市的共有4436人(比上次给中央的报告增加了1000人)。其中,被清洗开除的2579人,被解雇的843人,退职的1014人;在这些人当中,属于机关、团体的1452人,厂矿企业的1712人,部队480人,学校792人(内有学生375人);除3312人是中央(1520)和北京市级(1792)各部门处理的外,其余1124人是天津、上海、河北等29个省市处理的。   这些人被清洗开除、解雇和退职的原因:因有政治历史问题的680人,贪污的379人,有流氓行为的322人,窃骗的286人,违反劳动纪律的522人,年老、体弱、患病不能工作的898人,不称职的557人,被精简的347人,其他445人。   (二)这些人由于长期找不到工作,一般生活都很困难,有的到处流浪,滋扰生事,严重地影响社会治安。   第一,有些人以非正当职业维持生活,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如市立二十八中女生××××,被学校开除后,无处投奔,住在旅店,依靠与别人乱搞男女关系维持生活,近似野妓。北京市农林局干部×××,被开除后住在旅店,专以行骗为生。   第二,有的因无出路而自杀。如哈尔滨有色金属局干部谭梅先,被开除后,来京找其丈夫,其丈夫又提出离婚,自感生活无望而自缢(遇救)。北京工业学院学生章行芳,被学校开除后曾先后到高教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要求复学,经市公安局五次派人送回原籍,又五次返回北京,并曾三次跳河跳井自杀。   第三,有不少人在外地被清洗开除后来京找中央有关机关申诉或要求职业,流落在京。仅西单、海淀两个公安分局由1954年初至1955年2月的统计,即有93人。有些人来京后大吵大闹或在街头哭诉,影响很坏。如解放军某部班长×××,1948年因病休养,后调至前平原省联运公司工作,因发现他在休养时曾强奸护士,予以清洗,曾数次到原籍政府要求工作,未得解决,后又因偷窃被县公安局扣押,经教育释放,去年两次来京到中监委申诉,并在北海公园前门手持大幅毛主席画像,上书:“我过去拥护共产党,现在要饭吃。”营口市百货公司一管理员因贪污被法院判处劳动改造9个月,刑满释放后因为没有工作来京到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工作,并殴打最高人民法院干部,公开说:“找不到工作,无法生活,只好故意犯法,能够去劳改,生活问题就解决了。”江西鄱阳县政府工作人员张立民1953年5月因病自动离职回家休养,病好后工作问题不能解决,今年两次来京并曾在苏联展览馆门前,身挂纸牌,上书:“要职业、要生活、要劳动、要出路”,和“出卖劳动”字样,声言:“政府不管我,我挂上这个牌给外国人看看,给政府丢个脸,我看管不管。”   第四,更严重的是有少数被清洗开除的分子,竟公然与帝国主义国家使馆联系,企图投靠帝国主义。如武汉大学学生王兆正,被学校开除后,因谋职未成,对我极为不满,曾在广州两次请求去香港“自由地”谋“出路”,并企图偷越国境未遂。今年3月间来京,先后十数次给中央各机关和毛主席写信要求工作,多次来市公安局申请去香港。5月12日给英国代办杜维廉打电话,13日到英国代办处递交书面材料,要求“帮忙发护照,去香港求生和侨居。”抚顺矿务局干部刘明淼因擅自离职被开除后来京,先后数次向公安部和市公安局申请去港,提出要退出中国国籍,2月22日又给香港总督府民政司去信,内称“欲人英国籍”要求协助去港。并威胁市公安局说“不准出境,就去资本主义国家使领馆控告”,并污蔑我党是“政客”,“法西斯”。山东长清县人民银行干部高敏达被清洗后,3月底来京,曾去国务院、人民银行总行和市人民委员会要求工作,未得解决,又给英国代办处写信,并亲自到英国代办处,要求资助去港。   (三)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觉得应该:   第一,对于应该依法判刑的,必须判刑,长期劳动改造。   第二,对于应该清洗开除人员,必须建立一定的制度和审批手续,严加控制,不要不分轻重随便开除。   第三,对于已经清洗开除的人员,除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应予逮捕法办外,其他凡在乡村无地、无家无法生活者,应由民政部门或劳动部门设立专门机构,组织这些人员在自愿原则下从事生产(现在,主要是按劳付酬的农业生产,如在茶淀设农场之类),给以生活出路,然后加以教育和改造,并尽可能在生产所在地安家。对于在劳动生产中确己改正错误表现很好的,并可介绍适当职业。少数人在未得到生活安置前,可酌予临时救济,但不能以吃救济饭作为他们的出路。对于年老体弱不能工作的人员,应有适当的退休办法;对于有病的人员,应定出休养办法,不应简单清洗了事。   第四,对于犯有错误的青年学生,在处理上须分别情况慎重处理。有些学生由于受旧社会污毒的影响,偶尔犯错误的,首先应耐心地教育,并可酌情给以警告记过等纪律处分;只对于屡教不改的,或情节恶劣的才开除学籍。   对于被开除的学生,年在17岁以下,特别是十四五岁以下的,应由教育部门建立半工半读的教养性质的学校,在其家庭自愿的条件下,吸收他们入校学习,学杂费、伙食费原则上应由他们自己担负。对于他们除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外,并应组织劳动,给以必要的技术训练,以便改造好后介绍就业;对于18岁以上的,应由民政部门组织他们参加生产,予以劳动改造。对于这些青年,在学习或生产中确已改好了的,应该分别情况,介绍就业或继续上学(现在学生被开除后,即很难再入学)。   第五,对于目前流落在本市的已被清洗开除、解雇和退职的人员,凡原属中央和北京市级机关清洗开除、解雇和退职的人员即由北京市处理;原属外地清洗开除、解雇和退职的人员,请中央通知各地领回处理,并严加管束,勿使再来京滋扰。   来源:根据《中共北京市委重要文件汇编》刊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