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批转安徽省委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   现将安徽省委一九五五年八月二十一日关于农业合作化的报告一件,发给你们参考。中央认为安徽省的方针是正确的。安徽省委尖锐地批判了在农业合工化问题上的右倾机会主义思想,这种批判是完全必要的。安徽省委还在十个具体问题上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中央认为安徽可以按照这些意见去做,在做的中间再考验这些意见的正确性,如有某些需要修改的地方,那时可以进行修改。中央认为这十条意见应当提到全国各省市各自治区,在适当的会议上,加以讨论,征求意见,并于今年国庆节以前报告中央。   ([附]) ## 安徽省委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 ## (一九五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一九五五年八月六日至十日,首先在地、市委书记和农村工作部部长一级会议上传达和讨论了主席《关于农业生产合作化问题》的指示与主席在省市委和区党委书记会议上的总结,并作了初步检查。兹将会议情形报告如下:   (一)一致认为主席指示是千真万确的。“新的社会主义群众运动的高潮就要到来”,“地方性的高潮,已经有了”,这可从以下几方面的事实得到充分的说明:   1、几年来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的太少,没有满足群众要求,领导还远远落在群众运动的后头。首先,从我省四年来社的发展情况来看:第一年(一九五二年,下类推)试办五十六个社,自发社就有二七七个,压缩后剩下一O六个。第二年,试办三六一个,自发四六五个,加上五二年原有的共计九三二个,压缩后剩下六七六个。第三年,批办三,五三一个,自发二,八四七个,加上五三年原有的共计七,O五四个,压缩后剩下六,八二七个。第四年,批办三一,六二二个,自发一一,八七五个,加上五四年原有的共计五O,三二四个,压缩后还有四六,九一九个。其次,从各地区合作社的发展情况来看:多的——滁县专区已占农户的百分之二十二点九四,滁县、广德、旌德等三个县已占农户百分之三十以上,少的——阜阳专区只占农户百分之九点零七,萧县只占百分之五点六。目前全省总平均达百分之十五。如不是“过多的评头品足,不适当的埋怨,无穷的忧虑,数不尽的清规和戒律”,发展到百分之二十到三十是可以办得到的。事实证明:发展多的地区不仅未发生问题,且得到了较好的增产和巩固。相反,发展少的地方由于他们的劲头不大,群众的积极性不高,社会巩固与增产量还处在“亚军”地位。   2、自发社多。五三年的自发社,为五二年的一点七倍,五四年为五三年的六倍多。五五年,由于办社数字加大,自发社也为五四年的四倍多。这些自发社,绝大多数是群众办起来的,有的取消也取消不掉它。如铜陵进士乡四个自发社,三年未获批准,仍坚持下来(现已批准)。六安,叶家集,一个自发社,未经批准,仍秘密坚持,最后生产超过人家,公开与其他社竞赛后,终得批准,群众对我们的限制是不满的,他们说:“搞社会主义也受限制”,又说:“搞社会主义不犯法,不批准就让他不批准”。   群众自发办社的原因,大概有三:(1)合作社能增产,特别是灾区。去年那样大的灾情,还能坚持合作生产,渡过灾荒,使群众深刻体会到合作社的好处。(2)经过总路线宣传教育后,群众社会主义觉悟大大提高,看到大势所趋,互助合作是唯一道路,迟走不如早走。(3)合作社这一组织形式及其具体政策和办社办法,已为广大群众所接受。   3、现在办社已成为群众运动,不仅在老社周围成窝成片发展,在没有社的地方,群众也积极要求办社。群众利用走亲戚、找朋友的办法,到处打听怎样办社,有的亲自到老社访问,有的请老社社员帮助办社,合作社的好处已深入人心,办社已成为群众舆论。   另一方面,证明了小脚女人“过多的评头品足,不适当的埋怨,无穷的忧虑,数不尽的清规和戒律”,是损害了我们社会主义积极性的。会议中揭发这方面的材料是不少的,尤其是对一九五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华东局批转华东局农村工作部《关于华东地区互助合作运动中的急躁冒进倾向及初步整理巩固情况的报告》,意见最多,大家认为这一文件的主要错误是:   首先,把个别的缺点当做普遍的缺点。例如把“参加互助组真光荣,不参加是狗熊”;个别让耕牛、农具折价稍低,土地报酬不合理的现象,当成急躁冒进,当成运动的主流而加以反对,结果造成因噎废食的现象。   第二,把好的当做坏的,例如把“明组暗社”,不看成群众的积极性,而称为混乱现象。把“包工包产组”,“三入组”(土地、耕牛、农具入组),称为“败家组”。把正当的发展,说成是“严重的急躁冒进”。把合理的评工计分(“四定”“标准工”等),说成是“不顾群众的习惯和经验,不顾生产需要,盲目推行复杂的计工算帐办法”,把“逐步实现按劳取酬为主的原则”,批评为“无根据的”等。   第三,把错误的当做好的。例如将组员社员在农闲时各自肩挑运销,家庭自产自销,如磨豆腐、打烧饼等,认为是好的,鼓励大家发展个人主义和资本主义。   第四,处处限制发展。(1)对按级试办农业生产合作社控制太死:例如规定一九五二年只能试办到地委,一九五三年只能试办到县,一九五四年只能试办到区,超过计划就以冒进作结论。(2)只许办社干部试办,不许群众在党的领导下面自办。如第一年、第二年叫干部试办,第三年、第四年也还是叫干部试办,不许群众自己办。(3)把自发社多的现象当成批判错误的根据。这样,就损害了办社的积极性。   以上材料充分证明:主席以“小脚女人”这个名词来形容这个情况真是淋漓尽致,无比深刻和正确的。   (二)会议一致认为:省委虽然在以下三个带有关键性的问题上起了闸门作用,但还是关的不够紧的。   第一、一九五二年,省委突破了只准地委试办的规定,而试办到县。为此,虽然被作为冒进对象,挨了批评,但事实证明,这样做是正确的。   第二、一九五三年,省委没有接受以反盲目冒进为主的指示,而着重地反了放任自流。因为,当时,各级党委,还没有把办社工作摆到自己的议事日程中来,对办社还是抱着放任自流的态度,根本谈不上盲目冒进。现在证明:从实际出发,不盲目接受反冒进的指示,是对的。这对安徽一九五三年以后合作社的正常发展,实起了重要作用。   第三、一九五五年春,省委拒绝了砍百分之二十的意见。省委指出的办法,是实事求是,是尽力巩固,是只有对确实不能巩固的社才加以改组,不能象发展一样预先定出压缩的控制数字。这样做的结果,使现有社百分之九十以上都已经巩固下来,而且普遍得到增产。如果执行砍的方针,则会使正在蓬勃发展着的合作化运动受到严重的摧残,会使干部和群众的办社积极性受到挫折。   总之,大家一致认为:省委在上述问题上,在挨了批评而还能敢于关下闸门以及对互助合作运动没有犯原则性错误,特别在一九五四年敢于大发展的原因,主要的还是由于主席在全国第三次互助合作会议上作了指示,壮大了我们的胆量,增加了我们的勇气的原故。但并不是说,省委没有缺点和错误。会议指出,省委还存在一些缺点。首先是,闸门关的不紧,一些不正确的指示和规定,未经研究,都漏下去了。所以,仍然形成了数不尽的清规和戒律。例如县、区、乡,一致怕因自发社多而挨批评,把自发社当成包袱,因而对自发社的批准条件,极为苛刻。有所谓六不批:不到二十户的,不批;社长脾气不好的,不批;不是常年互助组发展的,不批;没有党员的,不批;超过规定任务的,不批;有手工业分子参加的,不批。更严重的,是芜湖县杨柳区,有二十九个自发社,在七天内,即砍掉二十四个,只剩下五个,引起群众很大不满。又如大桥乡,有十一个自发社,均瞒而不报,问他为什么不报,答复是怕挨批评。   第二、省委虽然拒绝和改变了不正确的措施,但并不完全是出于理性认识,而相当一部分是出于感性认识,因而对某些观点和措施虽然不赞同,但从理论上批判是作得不够的。省委只认识到,互助合作必须发展和可能发展的道理,但由于缺乏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眼光,不懂得从农村阶级关系去分析这个问题,看不到农村社会主义高潮快要到来的各种征候,缺乏教育说服力量,所以,就不可能很好的解决某些同志的思想问题。因而某种认识上的不一致和一些埋怨情绪,仍然存在。例如一九五三年华东局农村工作部第二次批评我们盲目冒进,就有一些同志对省委抱着埋怨态度。   会议认为:安徽地区有“小脚女儿”,有“改组派”,也有大脚。为了使小脚放大,“改组派”变成天足,必须在结合学习主席的指示当中继续深入检查,进一步揭发和批判“小脚女人”的丑态,才能正确贯彻主席的指示。   (三)大家一致认为:有信心完成并争取超额完成中央给我们“翻一番”的任务。我们打算今冬明春再办三万六千多个社,连同老社共计八万多个,入社农户达到总农户的百分之三十三到百分之三十五。这个任务,虽然艰巨,但大家均有信心完成它。根据是:   1、历年情况证明:不仅能够发展,而且能够巩固。一九五三年比一九五二年增加五点三倍,一九五四年比一九五三年增加九倍多,一九五五年比一九五四年增加五点八倍(包括无理压缩三千多个自发社在内,改组的社,只占百分之六点七,退社的户为百分之零点六七),很明显,今冬明春增加一倍,是完全可以做到的。   2、由于推行了“三改”,绝大部分的合作社普遍获得丰收。除晚秋收成不计外,初步统计:增产的三七,七四一个社,占总社数的百分之八十点四;保产的七,五六九个社,占总社数百分之十六点一;减产的只有一,六O九个社,占总社数的百分之二点四(其中有的是因灾减产的)。如把增种一季晚秋计算进去,增产的社将达百分之九十以上。从老社看,不仅办社的头三年能增产,三年以后同样也能增产。例如六安县马大庄社,第一年每亩平均三六O斤,第二年四三二斤,第三年四五O斤,今年是第四年,每亩平均可达五OO斤,这就说明所谓“三年优越性”的说法是错误的。   (3、这些社分布面很广,百分之八十七的乡都有了社。由于普遍增产,给农民树立了榜样,农民普遍认识到办社能增产。对减产的社,农民也看的很清楚,他们说:“不是社不好,是他们办得不好”。)   (为了完成上述任务,我们的部署是:)   第一、乡扩社:首先消灭空白乡,每个空白乡要求办两个到三个社。全省一,O四八个空白乡,可以办两千到三千多个社。特别是落后乡,我们认为除进行各种补课工作外,要大力加强办社工作。因为,这是改造落后乡的重要关键。这些乡,由于基础薄弱,我们仍采取抽派干部去试办,以便扎正根子,搞好典型,为以后大发展打下基础。发展不足的乡,全省共计八千一百个,平均每乡再办四个社,可办三万二千多个。这些乡,都是老社作样子,我们拟采取一面训练干部,一面以老社带新社的办法来发展。合作化(入社农户已达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乡。全乡共计四六九个,我们认为数目太少,除将现有的加以提高外,并适当地扩大合作化的乡。   第二,社扩户。除少数减产或闹不团结的社,应着重加强巩固工作以外,绝大多数社均可发展新社员。最少平均每社发展十户,全省即可增加四十多万户,比原有入社农户(一O二万户)增加百分之四十以上(连同第一项,即可发展一倍有余)。   第三、完成社会主义性质的大社,在有条件情况下,还可增办。我省去年只试办十三个,结果自发二十一个,且均较巩固和增产。一般的大社,也比小社增产。因此,对于并社问题,如出于群众自觉自愿,应允许判准。   总之,在大发展的形势下,必须充分发挥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克服过去那种包办代替的做法。同时,要有计划地大批训练骨干和积极分子,使他们懂得办社的政策和做法,以便在领导机关的正确领导下,改试办为自办。   (四)对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   1、耕畜和大农具的处理。我们在去年,即提出了三个办法,让农民去选择:一是折价归社;一是私有租用;一是分批折价。一年多的经验,群众乐于接受第一种办法。原因是:比较简单,合算,便于合作生产。过去执行中的缺点,是有些地方折价不公道,还款期长,没有利息,或者利息低,如果折价公道,又能合理给息,特别在已有贫农合作基金贷款的基础上,今后这些价款可以在短期内付清,不致于损害有耕畜和大农具户的利益,因此可以不作推迟一两年再入社的打算。   2、土地和劳力的分配问题,也是提出三种办法给各社选择。一种是,定产以内比例分配,超产归劳,一种是,定租制。一种是,按实产量比例分成制。但试行结果,是采取定产以内比例分配,超产归劳的办法比较多。群众乐于采用这一办法的理由是:(1)定租制在初办社时定不准;而且灾区产量不稳定,如果采用定租,则受灾后要减租,执行起来麻烦。(2)按实产量以固定比例分配,则土地分益必须水涨船高,不能发挥劳动生产积极性。采用定产以内比例分配、超产归劳的办法,既能提高劳动积极性,又能避免定租制的麻烦。因此,我们意见应继续推广这一方法。但在执行时,土地评产要合理,土地报酬不能过低,至少要多于公粮负担。   3、社员投资问题。我省行之有效的办法是:第一年按土地股凑合,第二年由民主商定在总收入中扣留。   4、社员自留土地问题。我们以前的规定是:社员自留地只限于社员自己食用的菜园地。至于为一般人所没有的小果园,或小竹园,少量经济作物的土地,以及成长了的树木,在初期办社时不入社。   5、副业问题。我们以前的做法是:有一定规模的副业,应完全由社内统一规划办理,不能各搞各的。因为那样就会使社垮台,至于业余性质的小型副业,在不影响整体条件下应允许社员自搞,因为那样可以发挥生产积极性。   6、为了防止单干农户和互助组因怕吃亏不愿兴修农田水利的问题。我们规定:凡是个体农民和互助组,在自己的土地上兴修了小型水利,改变了水利条件的,以后土地入社时,应提高其土地等级,以增加其土地报酬。如工本器材费用较大的,在入社时可酌量折算大部或全部作为社的生产投资,由于逐年还清,在未还清前并得按银行贷款付息,以避免农民因等待办社而放弃农田水利的兴建。   7、鼓励社员积肥问题。我们规定:应根据社内全年所需各种肥料,以户为单位,按亩所定产量分摊,并根据肥料多少、好坏,给以工分。在应摊以外还有多余者,则按市价收买,积肥有特殊成绩者,还可按情况给以精神上或物质上的奖励。   8、鳏寡孤独缺乏劳动力的入社问题。我们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吸收一定户数参加(大体可十户带一户)。试行结果一般均愿这样做。第一,社里需要一些轻微劳动,只要组织得好,社里负担不大。第二,鳏寡户的土地,在其亡故以后,将成为社的土地。第三,组织起来后,劳动力有多余,租田耕种,亦属合算。因此,对完全丧失劳动力而有儿女的户,也可以用租地方式,带其渡过困难。   9、农村中小手工业者(如木匠、石匠、瓦匠等等)入社问题。我们规定:属于专业性质的,不入农业生产社,而入手工业社。兼业性质的,可以允许其入社,入社后,仍允许本人从事手工业工作。其收入全部交社者,则按技术工计算劳动工分,工具由社内统一修置。其收入不愿交社者,则社内也不给他计工分,工具亦由其自备。   10、关于常年互助组问题。我们意见,在群众觉悟高合作社大发展的形势下,不必再强调了。因为常年互助组干活有争先恐后的毛病,不容易办好。一般群众、干部都说:与其办常年互助组,就不如办合作社。同时,组的经营(是分散的)与社的经营(是统一的)也不合拍,常年组的领导成份,也不合生产社的要求(常年组事实上是老中农负责)。因此,办社也不必以常年组为基础。但是在合作社没有普遍发展以前,号召群众大量组织临时互助组,以解决生产上的困难,增加生产,还是非常必要的。   以上报告是否妥善,请指示。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