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央关于各省市委书记、副书记等以上主要负责干部审查问题的规定   关于各省(市)委书记、副书记、省(市)长和党中央、中央国家机关干部、委、室主要负责干部的审查问题,现作如下规定,请照此执行。   一、中央办公厅中央书记各办公室副主任,中央各部委副部长、副书记、各省(市)委书记处书记,省(市)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国务院副秘书长,国务院第一、二、三、四、五、六办公室副主任,各工业、政法、交通、财贸、外交、外贸、侨务等部门副部长、副主任、副行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全国总工会和全国妇联副主席,青年团中央书记以上干部需要审查者,均由中央组织部负责审查,作出结论报中央批准。   二、国务院第二、第七办公室副主任及其所属各文、教、农、林、水利等部门副部长以上干部需要审查者,按干部分管原则分别由中央宣传部,农村工作部负责审查,作出结论报中央批准。   三、国务院第八办公室副王任、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以上干部及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中的负责干部需要审查者,由中央统战部负责审查,作出结论报中央批准。   上述干部如有需要审查者,应于11月底以前审查清楚,将审查结论送中央组织部汇集,报中央审批。   此外,各省(市)委委员、副省(市)长需要审查者,由各省(市)委负责审查(各省(市)委应指定一个书记亲自主持对这些干部的审查,不交审干办公室办理),作出结论报中央审批。在军队中工作的省(市)委委员的审查,由军队党的组织按照军委总政治部的规定进行审查。   · 来源:   根据文件的翻印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