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同意山西省委“关于处理太原钢铁厂炼焦部张宝桐案件的经过中所犯错误的检讨”等四个文件   中央同意山西省委“关于处理太原钢铁厂炼焦部张宝桐案件的经过中所犯错误的检讨”、太原市委“关于太原钢铁厂王自生、王景生等压制民主,打击报复检举人张宝桐案的处理决定”、“关于否定太原钢铁厂党委会‘开除张宝桐党籍的决定’的决定”和“关于在张宝桐案件中所犯错误的检讨”,并同意山西省委对太原市委免予处分的意见。但省委工业部部长于林同志,对该案一直是采取错误态度,应令其作出检讨。   中央认为太原钢铁厂炼焦部事件,给党和国家的损失是严重的,教训是深刻的。希望山西省委及各地党委根据这一教训,加强党对厂矿的领导,加强厂矿中的政治工作,经常地注意发扬党内外民主,密切领导机关和厂矿中广大群众的联系,使厂矿中党的干部和党的组织,不断地得到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以及党的领导机关的监督和检查,以保证党的政策和国家计划的切实执行。   此件和太原市委“关于太原钢铁厂王自生、王景生等压制民主,打击报复检举人张宝桐案的处理决定”和“关于在张宝桐案件中所犯错误的检讨”可登党刊。   (附一:) ## 太原市委关于太原钢铁厂王自生、王景生等压制民主打击报复检举人张宝桐案的处理决定 ## 1954.08.24   太原钢铁厂(以下简称太钢)炼焦部保卫股长张宝桐,因检举该部党、政领导上虚报生产成绩,夸大劳模事迹,以及在评模中压制民主等问题而遭致王自生等打击报复的案件,经过华北局张宝桐案处理委员会3月余的反复订正,已将真相澄清,张宝桐检举炼焦部的问题,除个别非本质的问题情节稍有出入外,基本属实,同时证明太钢党委会开除张宝桐党籍的处分根据均非事实,而是无中生有,颠倒是非,捕风捉影,强拉硬凑的。据此,市委已于7月26日作了“关于否定太原钢铁厂党委会开除张宝桐党籍的决定的决定”。为了对本案尚未查清的其他有关人员的错误作进一步的查对,根据华北局指示和省委决定,在市委领导下,成立了专案处理委员会,并经过20余天的查对,已将全案进一步澄清。   一、太钢炼焦部1952年在全体职工群众的努力下,生产是有一定成绩的,但该部领导干部弄虚作假、虚报成绩的现象也是十分严重的。如第一季度硫酸氩任务的完成,12月份焦油任务的完成,消灭黑头焦,降低洗煤灰粉均有夸大虚构之处,甚至把劳模曲炳瑞模范事迹中的“锥形曲线调火法”“杜绝煤气倒流”“热水洗氨”等违背操作规程,歪曲和修改专家建议的行为当作了模范事迹,因而引起群众不满。1953年1月评模时,由于领导不民主,引起不少工人向该部领导上公开提出意见,张宝桐亦向支部和行政领导作了反映。他们不但不虚心倾听,反而召开会议,斥责提意见的工人是“把蒸馍当成狗屡”、“邪气压倒正气”,并用“要防止坏分子钻空子”的话威吓群众,批评张宝桐反映群众意见是“跟着落后群众跑”、“动机不纯”等。劳模公布后,群众更加不满。在张宝桐又相继向太钢党委会、市委、省委纪委会反映了炼焦部评模中存在的问题后,炼焦部支部书记王自生等即对张宝桐采取了压制手段,召开支委会,进行斗争。因此,张宝桐又向毛主席、中央监委、中央重工业部钢铁局、人民日报社、山西省府裴主席控诉。   二、接着先后有省、市委检查组及钢铁局检查组进行了检查。该部领导上以王自生为首,为了隐瞒错误,对上级检查表现消极对抗,特别是对钢铁局检查组表示不满,说他们和张宝桐一起“质问劳模,造成混乱,影响生产”。省、市委检查组王景生、厂党委会组织部副部长胡凯偏信了该部领导上歪曲事实的反映,也就对钢铁局检查组抱有不满情绪,在市委主持的两个检查组的汇报会议上,胡凯对钢铁局检查组作了粗暴错误的发言,如说钢铁局检查组是“专找岔子”,“检查目的值得怀疑”等,以致严重地影响了团结。之后,王景生等向市委汇报时,又片面武断地说张宝桐是“个人英雄主义,行会思想,对党不满”,“煽动工人闹福利”,“企图推翻领导”等,以致蒙蔽了领导,掩盖了炼焦部的错误真象   三、市委根据王景生、李绍勋的检查报告,向省委作了专题报告。报告中虽然指出了炼焦部存在的缺点和错误,令王自生等作检讨,但同时却对张宝桐作了错误的结论,并建议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省委批准下达太钢党委会贯彻执行。此时王景生也调到太钢党委会任副书记,由他亲自领导贯彻。在贯彻过程中,支部书记王自生等并未根据电报精神认真检查支部领导上的错误,反把电报作为进一步打击张宝桐的武器,曾数次召开会议斗争张宝桐,接着要他们认为和张宝桐有“勾结”的马金喜、宋廷、张来文、徐治才等“坦白错误”,揭发张宝桐“非组织活动的事实”,并威胁张宝桐“如再进行非组织活动,要以党纪国法处理”。王景生也威吓张宝桐说:“你好告状给你个地方!”张宝桐在这种情况下,亲到北京控诉。王自生当即请示党委副书记阎家德,阎当即坚决地支持他说:“不能搁住,该处分就处分!该开除就开除!不要顾虑打官司,打官司在所难免。”王自生随即召开了支委扩大会作出了决议,要“开除张宝桐党籍”、“建议行政撤职”、“在党内外肃清张宝桐一类思想”。并召开党员大会,讨论通过了开除张宝桐党籍。在党员大会上,曾吸收了部分群众,其中包括平时对张宝桐有意见的几个政治不纯分子参加会议,并让担任过三青团区队长的刘凯当小组长,领导讨论开除张宝桐党籍问题。另外又派支部宣传委员程占海积极进行搜集张宝桐的材料,作为充实开除张宝桐党籍决定的根据。王景生竟将程占海等人搜集捏造的材料,又加以夸大、提高。太钢党委会即根据他的提议,错误地作出了开除张宝桐党籍的决定。张宝桐对处分不服,省、市、厂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去炼焦部进行订正时,王景生竟狂妄地以他的“党性”保证开除张宝桐的“事实根据绝无差错”,表示对张宝桐的处分决不动摇。王自生藉口“怕波动了工人的情绪,影响了生产”,进行抵抗。订正后,否定了原处分根据中的八条“事实”,征求他的意见时,他竟粗暴蛮横,目无组织地在订正材料上批了“……完全片面曲解,不符事实”,表示坚决抵抗。   四、上述事实完全说明这一案件的性质是压制民主,对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其后果是十分严重的;它不仅颠倒了是非,助长了邪气;而且破坏了党的团结,使党在工人群众中的威信受到极大的损害;并给阶级敌人以可乘之机。造成这一错误的主要原因:首先是太钢炼焦部支部与行政领导上,由于在工作上、生产上做出了一些成绩,受到了表扬和奖励,便冲昏了头脑,骄傲自满起来,发展了严重的资产阶级个人主义。因而他们在工作中表现了缺乏阶级观点,压制民主,脱离群众,自以为是,独断专行;弄虚作假,欺骗领导,抵抗检查;对他们所领导的部门只能表扬,不能批评,顺我者提拔重用,逆我者打击报复。其次是厂党委会领导上对该部存在的错误偏听偏信,姑息迁就。对行政上级派来的检查组的意见不尊重,形成只顾听好,不愿听坏,这就大大助长了炼焦部的邪气。在处分张宝桐时,由于党委会缺乏民主,没有考虑各方面不同的意见,就作出了开除张宝桐党籍的错误决定。在市委领导上存在有严重的官僚主义,偏听偏信,长期被假相所蒙蔽。在这一案件中,市委关于炼焦部问题的检查结论,对于炼焦部支部、太钢党委会开除张宝桐党籍的决定的形成,实际上起了支持作用。这个决定虽然没有经过市委批准,但只是在华北局及时检查纠正之下,才避免了错误的继续发展。   五、为了坚持原则,修正错误,严肃党纪,教育全党,以达增强团结,改进工作的目的,除应深刻接受此案的沉痛教训外,特决定对本案的有关人员作如下处理:   王自生,炼焦部党支部书记,对本案的发生和形成,应负直接的主要责任。他为了骗取荣誉,在工作中虚报成绩,评模中不民主,夸大虚构劳模事迹。对此,张宝桐及不少工人有意见,要求领导上纠正错误。王自生不但不正视现实,改正错误,反采取压制民主的手段,批评张宝桐是“跟上落后群众跑”。并对张宝桐为澄清工人对评模意见召开的老工人座谈会,说成是“非组织活动”。工场长曹修仁因对曲炳瑞贯彻锥形曲线调火法,消灭黑头焦等模范事迹的夸大有意见,竟被排挤调走。省、市委及钢铁局先后派检查组到该部检查时,他不是抱着欢迎的态度,而是怕暴露虚假现象,失掉所谓“荣誉”,因而采取了抵抗检查的态度。1953年5月曾指使程占海向党委会写了“张宝桐进行非组织活动”的假报告。在贯彻市委电报时,数次召开会议,斗争张宝桐。在张宝桐参加的每次会议上,因张始终不同意电报中所指出的关于他的“错误”,王自生就召集所谓包干会议,从早上8时多(其中有的是刚下了夜班的工人)至晚7时,逼使他认为和张宝桐是一伙的9个工人“坦白错误”,揭发张宝桐“非组织活动”的材料,因目的未达,又用分别整的办法,逼得马金喜、张来文等回家大哭。当张宝桐被迫到京控诉后,王自生更加不满,乘机召开党员大会通过开除张宝桐党籍的决议,并提出肃清张宝桐思想,造成紧张气氛。在这样情况下,他指派程占海等搜集了许多歪曲事实的甚至捏造的所谓张宝桐反党反领导的活动材料,他明知这些材料中有许多是颠倒是非、无中生有的,但他硬要当成张宝桐的“罪状”,供给党委会作为开除张宝桐党籍的根据。如把张宝桐因病请假和病中坚持工作说成是“假藉有病,请假休息,但经常白天在现场煽动,晚间在宿舍开会,专门制造反领导空气”。支部门口贴“闲人免进”的条子,张宝桐给他提过意见,他不但不作检查,反说张宝桐是无中生有。张宝桐本来不断向他汇报保卫工作,但在处分决定中却说张宝桐把“敌情活动对支部封锁”。他明知道焦炉没有罢工的事,但在决定中却说张宝桐煽动工人怠工停装20分钟。在通过开除张宝桐党籍的决定后,因张宝桐表示对“处分根据”完全不同意。省、市、厂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派人订正材料时,他竟采取蛮横态度,抵抗订正。如上所述,王自生所犯的错误,绝不是工作上一般性的错误,而是一种卑鄙的资产阶级个人主义错误,他为了维护个人荣誉,已经由骄傲自满情绪发展到抵抗检查、压制民主、打击报复等极其恶劣的行为,这是党的纪律所绝对不能容许的。尤其是直至查对结束时,他还是狡猾抵赖。这就证明他已丧失共产党员的起码条件,因此决定开除其党籍。   程占海,炼焦部支部宣传委员,积极参加压制和打击张宝桐的活动,对搞错本案有重大关系。当张宝桐揭发了炼焦部夸大吹嘘生产成绩和评模中压制民主等问题时,他在王自生的授意下,给党委会写了张宝桐进行“非组织活动”的假报告。支部决定开除张宝桐党籍后,王景生、王自生责成他去收集张宝桐活动的材料,他抱着“材料越多越好,拾到篮子里就是菜”的不正确态度,因而在搜集材料时不分场合、对象,只要对张宝桐提意见就算。在整理材料中,不仅不加分析,而且随意增加、扩大,甚至无中生有地进行捏造。如调度员刘杰(当时为候补党员)在讨论开除张宝桐党籍时,捏造了“张宝桐煽动18个装入工停工怠装20分钟”的事实,他嫌没班名,竟又给捏造为“是郭九栋班发生的”。当订正此一材料时,他又让刘杰把根本不知道此事的刘兴正的名字也写在假证明上。张宝桐门口放有车子,他就武断地说是秘密集会。在京对证之初,其态度极不老实,后在事实面前才被迫承认了错误   根据以上事实,他的错误是投机买好,拨弄是非,甚至捏造“事实”,对本案的形成起了助长作用。其品质是恶劣的。决定给予留党察看2年处分。   史励,炼焦部主任,是本案的直接责任者之一。起初他对炼焦部某些模范事迹,如提高边炉温、消灭黑头焦等夸大、吹嘘,有过不满意见,自从当了模范车间代表以后,就倒向王自生等错误的一面,积极地参加了以支部书记王自生为首的对张宝桐等检举人的打击报复活动。指责张宝桐是“不懂生产技术,尽是胡闹”,“企图把保卫工作驾在党、政、工、团头上”。在开除张宝桐党籍的支委会上,提出要“肃清张宝桐思想”,并说张是“一贯反党行为”。在工作上利用行政职权对张阻难、限制,张为调查生产事故,向他了解损失数字及资料,遭他拒绝,说是“国家机密不出门”。把向钢铁局检查组反映意见的马金喜、张来文等工人都认为是和张宝桐“勾结”在一起的,所以藉机撤职、外调,进行报复。反之,对逢迎他的人,不管其品质是如何的恶劣(贪污、偷盗等分子),则加纵容和庇护。1953年4月钢铁局来人检查时,史竟消极对抗,并散布钢铁局检查组“逼问”劳模,“影响生产”的谰言。苏联专家对热水洗氨(该部劳模曲炳瑞的“创造”),已作严格批判,但史竟不执行,某次曾听到专家来厂,遂下令用冷水洗氨,去后仍改用热水,进行欺骗。从以上事实中可以看出其与王自生等同流合污,压制民主,打击报复张宝桐等检举人,他的投机思想和他的错误是严重的。在检查中还能承认错误,但认识很不深刻。决定给予留党察看1年处分。并建议行政给予撤职处分。   王景生,厂党委会副书记,对本案的形成负有领导上的主要责任。在检查开始,他的态度还是比较客观的。但后来由于他的个人主义思想作祟,怕上级批评他撇开支部,专找缺点,影响生产,于是就把依靠支部和依靠群众对立起来。当他更多地接触支部领导后,对王自生等反映张宝桐的一些坏话便信以为真。认为张宝桐的检举控告是“动机不纯”、“反党反领导”;同时对劳模曲炳瑞、刘天金的看法也就固定化了。从此对工人群众的反映就不再虚心考虑,甚至对专家的意见,也表现了不能虚心地倾听。炼焦部贯彻市委电报是他亲自领导的。当张宝桐表示电报结论中对他的指责和要处分的意见完全不能同意时,王景生竟恼羞成怒地威胁说:“你好告状,给你一个地方!”张宝桐被迫到京控诉后,他说:“他就走到天涯海角,也要开除他的党籍!”他在起草开除张宝桐党籍的处分决定时,对王自生、程占海等所反映的假材料不但未加考查、订正,反而推测夸大,错误地作出了张宝桐“诬蔑苏联专家建议”、“阻止工人参加合理化建议”、“诬蔑党的劳模政策”等论断,省、市、厂纪委会派人进行订正时,他竟以党性保证处分根据的可靠性,并表明他对张宝桐的处分“决不动摇”,批评厂纪委没有“斩杀性”。   从以上错误事实中可以看出王景生显露自己的个人主义的骄傲情绪是很严重的,在这一案件中充分表现了主观、武断、自以为是,致使此案发展到严重程度。但鉴于其所犯错误性质与王自生、程占海等有所不同,同时在此次检查中能够承认自己的错误。决定给予留党察看1年的处分。   阎家德,厂党委会副书记,对本案的形成起了直接的支持和助长作用。在1952年下半年他分工到炼焦部帮助工作时,为了显露个人,竟对该部工作上的某些成绩吹嘘夸大。对炼焦部提出的“热能管理炼焦法”,本来就不成个“法”,而他就在干部职工大会上渲染出去,致引起了职工群众的不满。他对反映炼焦部弄虚作假的人,采取了压制、打击、拉拢的手段。1953年2月间张宝桐揭发了该部弄虚作假的事实,厂党委会办公室李泽行等同志向他反映并提出了对炼焦部应作检查的意见,他不但不接受,反而斥责李是“跟上落后跑……”,“为甚不批评张宝桐”。炼焦部宣传员康书桂写了反官僚主义的黑板报,遭到阎家德在大会上的责骂,说康是“茅厕里的石头,又臭又硬。人家是订计划哩,炼焦部是打倒坏人坏事哩!”部主任史励曾对某些劳模事迹有意见,阎一面向支书王自生表示:“给他戴上花就没意见了”(指选史励为炼焦部模范车间代表);一面对史励说:“你不应对曲炳瑞有意见,曲炳瑞的成绩也是你的成绩。”在开除张宝桐党籍的问题上,当张宝桐到北京控告时,王自生曾请示阎家德,阎给撑腰说:“打官司也在所难免”。   从上面列举的错误事实中,可以看出他的资产阶级个人主义是相当严重的。稍有成绩,则骄傲自满,吹嘘夸大,只许说好,不许说坏,思想作风很不正派。在这一案中,直接地支持和助长了王自生等压制民主和对检举人的打击报复。检查中基本上还能承认错误,但认识很不深刻。决定给予撤销工作处分。   曹普,现厂长,当时党委书记兼厂长。他对张宝桐的检举从未认真过问过。在他的主持下,讨论开除张宝桐党籍问题时,未能发扬民主,听取各方面意见,便草率地作出了开除张宝桐党籍的决定,犯了严重的官僚主义错误,应向党作书面检讨,并在一定干部会议上作公开检讨。   胡凯,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他在市委主持的两个检查组的汇报会议上,对钢铁局检查组作了粗暴的错误的批评。在华北局查对本案时,不是抱着彻底澄清的态度,相反地却替程占海的某些错误进行了辩护,应向党作书面检讨,并在一定干部会议上作公开检讨。   李绍勋,省委工业部办公室主任,省、市委检查组负责人之一。曾对炼焦部的模范事迹作过夸大不实的报道,检查中对钢铁局检查组持有不满情绪,并在省、市委检查组内散布过不正确的言论,关于张宝桐问题他和王景生一起向市委作过不真实的报告,应作书面检讨,并在一定干部会上作公开检讨。   太钢炼焦部党支部委员会在王自生、程占海、史励等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压制民主,打击报复,抵抗上级检查的错误行动下,其他支部委员中,除张宝桐同志外,竟无一人坚持真理,有的随声附和,有的自由主义,因此他们亦应向党作书面检讨。太钢党委会对炼焦部支部与该支部主要干部存在的问题与发生的错误,不但不能及时发现,认真地进行检查纠正,反而偏听王自生等一面之辞与王景生的建议,便错误地作出了开除张宝桐同志党籍的决定。除对直接责任者党委副书记王景生、阎家德给予处分外,党委会应作深刻检讨。   六、关于“劳动模范”曲炳瑞的模范事迹,根据此次查对的结果,大部系夸大虚构,而且曲炳瑞的作风和品质,也是很不好的。他在技术上玩弄名词,蒙蔽领导,吹嘘自己,甚至以阳奉阴违态度对待苏联专家建议。所有这些,证明他基本上不够劳动模范的条件,故建议山西省人民政府撤销其特等劳模的称号。   七、因揭露炼焦部虚报成绩而遭受打击报复的张宝桐同志,除应给其恢复名誉外,对其在此次案件中坚持真理,勇于向反映到党内的资产阶级思想行为不调和的斗争精神,应当予以表扬。   对支持与协助张宝桐同志进行反不良倾向斗争的马金喜、宋廷、张来文、徐治才等同志遭受到打击报复,即受到不合理的处分与调动等问题,应当由厂党委会根据实际情况,迅即进行处理与纠正,恢复其名誉,并予适当的安慰和鼓励。   (附二:) ## 太原市委关于在张宝桐案件中所犯错误的检讨   太原钢铁厂炼焦部所发生的压制民主、打击报复张宝桐的案件,对于我们是一个极其沉痛的教训。这一案件实质上是反映了炼焦部党组织内以王自生为首的某些支部领导同志,存在着极端危险的骄傲情绪和卑鄙的资产阶级个人主义思想;其结果是在将近一年的长时期内,打击了正气,助长了邪气,在党内外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妨害了党的团结。但由于张宝桐等同志坚持真理,经过华北局及时的检查纠正,终于使我们克服了这一错误,对压制民主、打击报复的有关人员,进行了恰当的处理。在这一案件中,市委犯有严重的官僚主义错误,并在实际上支持了这一案件的形成,因而负有重要的责任。   (一)1953年在对炼焦部问题进行检查过程中,省、市委检查组关于张宝桐问题向市委的汇报,主要是来自王自生等的虚构捏造,加以检查组负责人王景生的片面、武断,而市委亦未从反面考虑,竟偏听偏信,因而对张宝桐的控告得出了错误的结论。认为其“否定一切的观点是不合事实的,是抱有严重的不纯动机和个人主义情绪的……企图推翻领导,打倒一切,籍口反官僚主义,公开鼓动破坏劳动纪律,违抗党的决议的行为是十分错误的”。同时并向上级建议给张宝桐以适当的党纪处分。   (二)钢铁局检查组从检查开始即站在正确方面,并始终支持了张宝桐等同志正确的意见,而市委竟根据钢铁厂党委会和省、市委检查组某些同志片面的反映,就错误地指责:“钢铁局检查组同样抱有否定一切的态度,偏听偏信,对所有劳模一概采取不信任的态度,否定成绩,专找错误,甚至歪曲某些事实。更严重的是采取了审讯方式,逼问劳模和部里负责干部,严重地打击了他们的积极性,助长了群众盲目告状之风……直接影响该部5月份的生产任务没有完成……。”这表现了市委对钢铁局检查组是不尊重的,证明我们存在有相当严重的骄傲自满情绪。   (三)更严重的是,市委将上述错误结论,于1953年6月15日向省委并华北局作了报告之后,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再没有考虑反面的意见,也未进一步进行查对,一直到11月华北局派刘作垣同志前来了解本案情况时,我们仍坚持原来的错误观点,缺乏谦虚客观的态度。因此,市委对钢铁厂党委会错误地作出开除张宝桐党籍的决定,虽未最后讨论批准,但实际上对于这一案件的形成,是起了重大的支持作用的。   我们所犯的错误是严重的。它证明了我们过去对于“党的团结的利益高于一切”,是很不自觉的;对于资产阶级思想在我们党内的侵蚀作用,缺乏警惕;对于我们所领导下的干部,缺乏全面的完整的了解;对于发扬党内民主,听取反面意见和重视少数人的意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特别是来自下面的批评,表现十分不够。这些都是我们必须记取的教训。并应按照党的四中全会的精神,进一步严格地检查自己,提高觉悟,增强团结,改进领导,兢兢业业地去完成党给予我们的任务。   我们在这一案件中所犯的错误,由于得到华北局的正确领导、及时纠正,以及在案件发生后和处理过程中,坚持正确意见的同志的帮助,才避免了继续发展。市委在学习四中全会文献时和最近在钢铁厂处理这一案件中,虽已作过严肃的检讨,但鉴于我们对于形成这一案件起了实际的支持作用,应负重要的责任,为了使我们得到更深切的教育,请求上级党委给我们以应得的处分。 ## 张宝桐案处理委员会关于太原钢铁厂炼焦部“模范车间”和曲炳瑞“特等劳模”的检查报告 ## 1954.12.22   太原钢铁厂张宝桐案,根据华北局和省委指示,在市委的直接领导下,本坚持原则,修正错误,达到团结,改进工作的精神,经过两个月的工作,已将本案彻底查清。兹将我们所进行的工作报告于下:   一、从7月27日起至8月5日止,为平反工作阶段。这段工作中,市委首先作出了关于否定“太原钢铁厂党委会开除张宝桐党籍决定”的决定。厂党委召开了120余人参加的扩大党委会,炼焦部党总支召开了全体党员大会,分别宣布了市委“平反决定”、“平反计划”、华北局张宝桐案处理委员会关于本案的订正结果,市委、厂党委作了检讨,与会绝大多数同志进一步认识了党的伟大、正确。对打击报复者王自生等的错误深感义愤,对被打击者张宝桐同志表示同情支持,只有少数同志因对案情不够了解,持怀疑态度,个别人由于曾直接或间接的参加过对张宝桐同志的斗争,抱抵触情绪。据此又组织了一次干部会议,张宝桐同志将遭受打击报复的过程作了发言,华北局……(缺17页)……产,所以在评模时只是按焦炭一种产品来计算完成任务。1952年国家计划焦炭为20万5812吨,当时完成数为20万5980吨,经过检查该项产品原完成数内曾有超硫不合格品933吨405公斤,超灰粉不合格品4364吨750公斤,厂长批准交库数超出实际测定数共多交1272吨990公斤,如将上述数字扣除后,1952年焦炭实际完成应为19万9033吨18公斤,完成率为96.66%。(二)质量:依据该厂计划处1952年年终统计,焦炭质量实际完成为99.75%(国家计划为百分之百)。如扣除超硫3天,超灰粉10天不合格品外(按灰粉一项1952年9月后有进步,从13.5降到12.6),焦炭质量实际完成应为97.25%,但由于该厂领导干部思想上对于按合格率考核质量的规定认识不明确,因而在评模时便以5种化学成份全率平均数字代替了质量合格率,结果使焦炭质量超额完成了计划。(三)成本:按1952年全车间15种产品成本混合计算即完成了车间成本计划,而焦炭产品成本则超支28亿3306万4060元,在评模时产品只是按焦炭一种产品计算,而成本则以15种产品混合计算即完成了成本任务,经检查如扣除产量、质量中不合规定之数字和虚报亏损数后,车间总成本仍超支12亿897万929元,比计划超支1.82%。证明1952年炼焦车间成本也未完成计划。据此炼焦部省“特等模范车间”是不能成立的。造成此种情况的主要原因,除缺乏经验和管理不善之外,主要的是由于部领导干部为了争取模范,即夸大虚构,欺骗隐瞒,上级领导机关官僚主义不了解情况所致。   2、关于工程师曲炳瑞的省“特等劳模”问题。曲在1952年的工作中,积极的和工人结合方面是有一定成绩的,但作为一个工程技术人员,在技术措施、经济后果方面均没有显著的改进与贡献,而评为省“特等劳模”是不妥当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按:这种夸大渲染甚至虚构捏造所谓劳模事迹而评为“特等劳模”的欺骗行为,是一种不能容忍的错误)。且经此次检查其原来的6项主要模范事迹及结合群众智慧解决了生产关键性的技术措施问题20件中,多数是夸大渲染,甚至有少数是虚构捏造的。如:(1)“贯彻了苏联专家锥形曲线调火法,使黑焦消灭了80%”,经检查,曲曾积极的和工人结合,经过相当努力之后,炉温有所好转,黑头焦有所减少,但仅仅一月左右炉温又趋波动状态,黑头焦又有增加。另据1953年5月苏联专家及钢铁局工程师黄家禄所做结论称:煤气支管上未安装调节煤气眼圈,缺乏一套检查、测量、调节等加热制度的原始记录,曲将炉子分成三段调火的旧方法,也不可能做到曲线的要求。(2)“结合了工友李和玉的经验,降低了上升管压力,调整了上升管支杆,因而杜绝了煤气倒流,使副产品回收指数稳定”,据1953年5月苏联专家所做结论称:煤气可以倒流,但必须在油气槽比炭化室温度高时才能倒流,但过去没有,将来也不会发生,因为油气槽温度只有200度,炭化室温度是900至1000度。降低上升管压力会产生两个恶果:把炉口砖烧坏;把炭化室砖缝烧开,缩短炉体寿命。(3)“贯彻了交叉测温法”。交叉测温是工人霍巨元提出,毋启后测定后,经曲炳瑞审查执行的。当时曾起了一定作用。(4)曲炳瑞“分析了张计藏等老工人为解决煤气冷却器所提出的四个窍门的优越性,并相互做了比较,使多年没有解决的老问题,从而改进成功”。在窍门运动中,工人们为了解决煤气冷却器问题,先后提出了四个窍门,其中张计藏、郭士荣的意见是在M03冷却器出口与最后冷却器之间安一板门,可灵活调节前后两用。曲炳瑞参加过研究这个窍门的会议,但未分析优越性和相互比较,只是王自生征求他的意见时,曲说:“前后两用好”(王自生现在还坚持前说法)。(5)“提高了蒸馏釜压力,安了安全门,使蒸馏釜效率提高40%,给今后大量生产打下了基础”,蒸馏釜压力原设计即是7至8磅,但过去任务小只开3磅半,任务增大后,工人也不敢提压力,曲计算后告工人“可以开至7磅半,并让按其压力调整了安全门。”(6)执行了苏联专家“快速浮沉试验使自己操作洗的煤随时可以知道灰分大小,最后出现了高登山洗煤操作法,使洗煤灰分由11%点以上,降低到10%至9.5%。)”“快速浮沉试验”是洗煤工程师李士杰帮助值班员马俊卿推广试验的,在“快速浮沉试验”已经成功,举行降低煤灰分比赛时,曲参加过两次比赛,给马俊卿讲过浮沉试验时应注意的问题,画过一个灰分对照表,但工人不懂未用。高登山先进洗煤操作法经此次检查亦属虚构。洗煤灰分在1952年10、11、12月份有所降低,但未达到国家所规定的9.5%的指标。   关于曲炳瑞“结合群众智慧,解决了生产关键性的技术措施问题20多件”,经查:(1)“调整活动砖”,1952年7月,工人翟凤岐、刘天金为了调好炉温曾提出调整38号、58号活动砖,曲同意,调整后也起过一定作用。(2)“交叉测温”,所指即前述6项主要模范事迹的第三项。(3)“贯彻了锥形曲线调火法”,所指即前述6项主要模范事迹的第一项。(4)“改进上升管支杆”,所指即前述6项主要模范事迹的第二项。(5)“改进蒸馏釜”所指即前述6项主要模范事迹的第三项。(6)“快速浮沉试验”,所指即前述6项事迹的第六项。(7)“解决过剩空气问题”,1952年8月,曲根据“焦炉加热调节技术规程”,给工人讲过剩空气的计算方法,但不是解决。(8)“平衡炉温”所指即锥形曲线。(9)“出炉系数”(实际是推焦系数),过去焦炉没有一定的检修时间,故常因检查影响出炉,1952年7月,曲提出:按每日规定的生产数多出两窑,倘遇检修不用赶窑,也可完成任务。执行后起了一些作用。(10)“调整炉顶温度”,经查没有此事。(11)“计算煤气发热量”,经查没有此事。(12)“测定卷扬和马达效率”,过去用卷扬拉煤是一次12车,一次8车。李和玉建议每次拉10车,这样卷扬机并不增加负荷,李和玉让曲给计算是多此一举,曲也没有给他计算。(13)“盐酸水洗煤气冷却器管子”,盐酸水洗煤气冷却器管子是苏联专家建议,曲曾帮助工人执行这一建议。(14)“解决吸气机煤气出口温度问题”,曲计算过吸气机冷却面积,但未解决问题。(15)“改进结晶循环使用问题”,因结晶槽少,不符生产需要,曲曾建议将12个槽分为4组,依次循环使用,当时曾起了一定作用。(16)“轴瓦影响”,工人提出改装煤气冷却器路线时,曲提出恐吸气机轴瓦受影响,但未提出解决办法。(17)降低洗煤灰分。(18)“提高洗煤回收”,提高或降低与否都和曲炳瑞关系不大。(19)“降低焦炭灰分”,经全体工友及曲炳瑞的努力,焦炭灰分确有降低。(20)“热水洗氨”,因为最后未查明事实,不能结论。   四、对“模范车间”及曲炳瑞“劳模”的处理意见   经过此次检查证实:原“模范车间”和省府规定的模范标准是有距离的,曲炳瑞“劳模”的模范事迹,多数又系夸大渲染,我们意见“模范车间”及曲炳瑞“劳模”的光荣称号应予取消。   来源:《纪律检查工作》第十七期,195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