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关于土改后地主买卖、租典土地问题给青海省委的批复   (青海省委并告各省委、市委、自治区党委,上海局:)   7月1日青海来电悉。中央基本上同意青海省委所拟关于土改后地主买卖、出租土地问题的处理意见,另有如下几点意见:   (一)对于地主阶级在土改后如此大量地集中、分散土地和仍以土地进行剥削的行为,必须严加注意与制止。制止的办法,一为积极开展互助合作运动,解决贫雇农的生产、生活困难,以杜绝贫雇农出卖土地,并使农民不靠购买土地发展生产,而靠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来发展生产,使地主无隙兼并土地或分散土地;二为对地主阶级的违法行为进行公开的揭发与依法处理。对于地主在土改后已经买卖了的土地,“原则上不应再翻案”是不妥当的。为了避免打击面过宽,可以规定:土改后地主已经买卖的土地,凡未办理税契手续者,均为无效;已卖的土地,除土地不得收回以外,并且根据情况勒令其退出所得地价的全部、大部或一部;已买的土地,买进后出租的,应该没收,以示惩罚。   (二)应该禁止任何人以剥削为目的而购入土地,并且规定凡是没有区、乡人民政府证明的,县人民政府不办理土地变动的税契手续,杜绝地主集中或分散土地的活动。   (三)对于地主在土改后租佃、典当和赠送土地的问题,可以按照来电意见处理。   (四)在处理上述非法集中和分散土地的问题中,所有宣布没收的土地,应该尽先分给目前在生产、生活上仍较困难的贫农,不应该一律留作机动田。   最后,因为这种问题在别的地方也曾经零星发现,所以将青海来电和中央的复电一并发给你们。    中央1955年11月4日 ## 青海省委关于土改后地主买卖、租典土地问题的处理意见   (中央:)   随着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逐步发展,阶级敌对分子的破坏亦日益加剧。近据我省农业区各县反映,土地改革后不少的地主进行买卖、租典土地。如以互助县为例,全县共有地主839户,土地改革后发生买卖、租典土地者即达527户,占地主总户数60%强。其中以买入、典入、租入、过入(不改变土地占有关系,亦不给地权人报酬只代交公粮)等方式增加土地者292户,共计增加土地2264.766亩。以出卖、出典、出租、过出、赠送等方式减少土地者235户,共计减少土地1235.37亩。   上述情况说明地主在土地改革以后进行买卖、租典土地的行为是普遍的,如不及时制止与处理,势将继续发生土地占有关系的变化,与〔于〕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大为不利。对此我们依照中央1954年8月批复西北局关于目前是否允许土地自由买卖问题的意见的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地主在土改后业已买卖了的土地,原则上不应再翻案,但应由人民政府公开向地主宣布,土改时给他所分得的一份土地,是为了劳动改造和维持其生活,今后不许再行买卖,违者以法论处。至于地主所买、所典农民之土地,是以出租或雇工耕种进行剥削为目的,或系以各种手段威胁利诱欺骗农民或低价收买、典当者,由县查明情况报省批准后,在群众中公开揭露其阴谋,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宣布没收这一份土地,作为乡机动田。   (二)地主和农民间已发生的租典关系的处理:凡地主租入农民之土地,不论任何情况,应一律退还原主。如原主因地多劳力少或缺乏劳动力无法耕种时,应在自愿原则下加入农业社或互助组,给予一定报酬,或租给农业社、互助组或其他劳动人民。凡农民租种地主土地者,应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1)如地主确有其他正当职业,不从事农业劳动,且不依靠农业收入维持其生活,而出租土地者,应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宣布没收这一份土地,作为机动田,原租种农民有优先租种权。(2)如地主家庭确已丧失劳动力,生活又无其他依靠而出租土地者,目前可暂不加干涉。(3)地主有劳力而不好好从事农业劳动而出租土地者,应教育农民把地退还地主,并强令地主从事农业生产劳动,以便劳动改造,违者应以法论处。至于原租种地主土地之农民,土地不足耕种时可教育引导其参加互助合作或引导其进行土地加工等解决剩余劳力的活动。   (三)地主以阴谋手段赠送农民之土地,应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查明情况属实者,可在群众中公开揭发其阴谋,并向受地农民讲清道理进行教育后,宣布没收这一份土地,作为机动田处理。   以上意见妥否,请中央批示。    青海省委1955年7月1日   · 来源:   根据文件的原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