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关于对德宏自治区和平协商土地改革问题的批复   (云南省委:)   七月二十五日批转《保山地委关于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区傣族地区土地改革的意见》收悉。中央基本同意你们的意见,在改革的策略口号一段中,“树立以雇贫农为主的领导集团”一语,含意不够确切。以改作“在农代会中树立以雇贫农为主的领导力量”为宜。关于《云南省德宏自治区和平协商土地改革条例》及《云南省德宏自治区农村债务及土地抵押典当纠纷处理办法》两草案,中央原则上同意。请省委再详细审正,然后交德宏自治区人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省人民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中 央一九五五年八月十日   來源:根据2011年中共云南省委党史研究室编《云南土地改革》。   (附:) ## 中共保山地委关于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区傣族地区土地改革的意见 ## 一、基本情况: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区包括潞西、瑞丽、陇川、盈江、梁河、莲山等6县及盏西1个区,约有41万人口。其中,傣族15万余人,汉族14万余人,景颇族8万余人,其他阿吕、傈僳等少数民族共2万余人。   全区汉族聚居约4.8万人口地区已进行过土地改革。景颇族社会经济落后,内部阶级分化不明显,不进行以土地改革为中心的民主改革,傣族及与傣族杂居的其他民族约19万人口的地区已进入封建社会,阶级分化比较明显,均需进行土地改革。   傣族地区的社会经济基本上是封建领主经济,正向封建地主经济发展,土地属领主——土司所有,由土司及其属官、吭头所结成的领主集团,在政治上残酷地压迫奴役农民。农民向土司缴纳官租杂派,负担劳役。土司属官中,有的还直接占有私田,进行地主式的剥削,有些地区地主经济则已形成。   根据其发展程度的不同,大体可分为两类地区:   第一类包括瑞丽县、陇川县和潞西县的遮放区,共约5万人口,分属衍景泰、多永安、多英培3个土司管辖,土司制度较完整,统治较强,农民向土司领种“份地”,负担各种地租。解放初,一般达农民收入的60%以上。陇川有6个乡,现在还保存“村社”的土地分配制度,每年仍有“交田”和“领田”的成规,大部分村寨内部还不发生土地的租佃关系,至今还没有发生土地典当、抵押、买卖。故农民内部阶级分化不明显,中农比重很大,除领主集团外,地主经济还未形成,农村中的富农亦仅是一些村寨头人利用权势占有较多的土地,但也不超过农民平均数的2倍至3倍,其户口-般只占农村户口的1%至2%。在领主的压榨下,约10%至25%的农民放弃或失掉“份地”,造成大量的土地荒芜。   第二类包括莲山县、盈江县、梁河县、盏西区及潞西县的芒市坝,共约13万人,傣族8.8万余人,分属思鸿升、刀京版、龚绶、方化龙4个土司管辖。这类地区接近汉族区,受汉族社会影响较大,农村阶级分化较明显,汉族地主经济侵入已早,作为土司领主的经济基础——领主土地所有制已发生动摇,土地可以自由典当、抵押、出租和出卖,但大部分是傣族卖给汉族,汉族地主通过商业和高利贷的剥削集中了相当数量的土地,傣族内部亦产生了一些地主,但在户口和土地占有的数量上还不如汉族地主为多。在土司地主的剥削下,被迫抵押或出卖了自己“份地”达农户的20%,少数村寨竟达30%至40%。在汉族地主没有或很少的地方,傣族富农发展比较突出,这类地区土司、属官的私田、私庄较多(约合2万亩)。   总之这两类地区农村阶级分化程度虽有不同,但社会阶级矛盾主要是农民与封建领主集团间的矛盾,封建领主土地所有制严重地阻碍着农业生产力的发展。   1954年上半年,大部分地区农民开展了反官租斗争,基本废除了官租,这就从根本上动摇了封建领主集团的统治基础,但由于土地尚未宣布归农民所有,农民存在许多顾虑,“官租现在不交,将来是否还交”,“官租不交了,土地还是土司的”。无田少地的农民积极要求分配土司领主的私田、私庄和地主的土地,特别是去年下半年宣传酝酿“土地调整”以后,贫雇农的土地要求更加迫切和激烈,上层和地主亦盼望早日“过关”,中农亦呈现不安,此种情况任其下去,极为不利。该区社会秩序基本安定,民族关系一般正常,极大部分地区建立了基层政权,普遍组织了联防武装,培养一些民族干部,各乡涌现了一定数量的积极分子,民族上层经过我们几年的工作,对党的政策已有了一些认识,对实行改革,思想上也有了准备,土改条件已基本具备。   以上两类地区虽一般具备了上述条件,在程度上却参差不齐。特别是第一类地区,工作基础比较薄弱,积极分子数量仍少,觉悟较低,基层政权和联防武装不够巩固,坝区傣族和山区景颇族的关系较复杂,有些寨子还向景颇族山官交纳保头税或直接受其管辖,两个民族间存在着较多的历史性的民族纠纷。由于和缅甸接壤,境内外傣族关系密切,有16个乡在国界上,形成交错状态,与国外发生土地租佃和过耕关系。因此,这类地区的改革工作比较艰苦、复杂些。虽然这两类地区在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总的要求上基本一致,但由于存在着上述若干不同情况,具体要求和做法亦应当有所不同。 ## 二、根据以上情况和这一时期在芒市和遮放的试点经验,提出改革的任务、要求和政策界限如下:   (甲)任务和要求   傣族地区土地改革的主要目的是废除封建领主和地主的土地所有制,基本完成反封建的革命任务。经过与民族上层自上而下的和平协商,没收土司领主集团的大量私田、私庄和寨公田以及地主的土地,分配给无田少田的农民。公开宣布土地归农民所有,确定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废除农民所欠土司和地主的债务。富农的土地一般不动,只有在第二类地区地主很少,富农突出,无地少地农民土地又无法解决的个别地区,为了解决无地少地农民的土地要求,经过地委批准,可征收富农出租的土地和高利贷抵押的土地。在工作较好的地区,可根据主观力量在发动群众的基础上,改造现有基层政权和巩固提高群众联防武装。在第一类地区,农民佃耕土司属官的私田归原佃户所有,一般不进行抽补调整,为了更利于分化孤立土司领主集团,打击面更需要缩小,发动群众的步骤和做法以及对基层政权和联防武装的整顿上,应更加谨慎和更加缓和。   关于改革口号,原来所提“和平协商,调整土地”,经这一时期在宣传酝酿中,对麻痹上层和改变干部搬用汉族地区的土改经验上起了一定的作用,但在农民群众中解释不够,也产生一些副作用,主要是容易模糊群众阶级界限和引起中农不安。考虑改为“和平协商,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为了避免干部和群众因改正口号而误解为改变政策,除在干部中很好进行解释外,对原有“土地调整”的口号对外不作否认,也不再提。   关于在改革中的策略口号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团结各族人民及其他各阶层人民团结教育与群众有联系的领袖人物,采取自上而下的和平协商方法,有步骤有分别地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逐步地组织起来,发展生产。”但必须使干部在思想上明确并在实际工作中坚定地灵活地掌握“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有区别地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的阶级路线。改革中,在农民内部不划阶级,但须注意树立以雇、贫农为主的领导集团和发动整个中农。必须特别指出:傣族地区中农数量较内地更多,一般占户口总数的60%左右,他们的背向决定土改的成败。同时必须明白,他们也是土司领主制度下的主要剥削对象,不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没有土地所有权,他们的生活是贫困的,是不稳定的,政治上是受压迫的。他们在反官租斗争中得利最大,政治态度是靠拢我们的,是可以发动起来的。因此,要了解他们的思想情况,摸清他们赞助什么,反对什么,要求什么,顾虑什么,针对他们的思想,做更多的教育工作,坚决团结他们。   (乙)基本政策   (一)在改革期间,对土司属官及吭头以上的头人,本着长期团结合作的政策,一律保护“过关”,不算旧账,政治上并对他们进行适当安置,过去安置不当的须以适当解决。为了纯洁农村基层政权,今后在基层政权中,考虑一般可不再安置头人。为照顾原在农村政权机关担任职务的主要头人(吭头、布胜等),建议仍保留县的协商委员会,予以安置。在改革期中,组织他们参加到协商机构中,向他们交代政策,使其赞助或不反对改革,减少阻力,为照顾对外影响,不公开提出废除土司制度。   (二)对于吭头、布胜等的俸禄田,一般不动,但如有土地过多过好,农民土地又不能适当满足时,可抽出一部。   (三)对汉族地主一般应和傣族地主一样看待,本着宽大处理精神,可不剥夺其政治权利。   (四)对景颇族必须做好安排工作,交代政策,并说明傣族地区实行改革,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发展了牛产,对他们也是有利的,争取他们赞助傣族地区的改革。   景颇族山官租给傣族农民的土地,坚决不动,为了照顾傣族佃农的利益,在分配土地时可予适当照顾。景颇族农民租种傣族土地的,可允许其参加分田。对要求下坝分田的景颇族农民,坚决说服其就地发展。   凡属景颇族山官管辖的傣族村寨,必须与山官协商取得同意,再行改革,否则宁可暂缓进行。   (五)对土司地主除没收其土地并废除高利贷外,对他们的其他财产坚决不动,在没收分配土地的时候,采取“先留后分”,即留给与农民同等的一份土地,属官和吭头以上大头人,虽属于封建领主集团,但为使其政治上更多的分化靠我,应与土司有所区别,一般可按其划分阶级成分待遇,并加以适当照顾。至于土司所经营的菜园、果园、藕池、茶园、小块林同等,坚决予以保留。   (六)在第二类地区,划分富农阶级,应适当地规定控制数字,本着比内地稍宽的精神,有意识地放过一些小富农,这样做对稳定中农情绪有很大的作用,个别乡征收富农出租的土地和高利贷抵进的土地,必须经地委批准,并适当留给较多于或相当于当地中农的一份土地。   (七)在原耕基础上分配土地时,原耕农民自有土地不得抽出分配。原耕农民租入的土地抽出分配时,应给原耕农民以适当的照顾。应使原耕农民分得的土地,适当地稍多于当地无地少地农民在分得土地后所有的土地,以便原耕农民保持相当于当地每人平均土地数的土地为原则。土地分配完毕后,一般都应颁发土地证。   (八)佛寺田、教堂田及属于公田性质的布少田、布冒田一律不动,但在去年宣传改革以后,有些地主转移给佛寺的土地,应经过与有关方面协商同意后予以分配。   (九)凡牵连国外的租佃、借贷等关系,一律不作处理。   (十)农村阶级划分以1953年底(即反官租运动前)为准,连续上推3年。如1953年底为地主或富农,连续上推3年,仍为地主或富农者,即确定其为地主或富农成分。如1953年底已不是富农或地主,即不划为富农或地主。地主、富农交纳官租的部分,应从其剥削部分中扣除,农民内部一律不划阶级。边沿地区属官的阶级成分,可考虑不再划分,只在内部掌握。   在划分阶级时,可先由乡农代会酝酿提出名单,交区、县协商委员会协商,经本人同意,县人民政府批准。   (十一)改革中,对农村原有一切基层组织(基层政权、联防武装、团结牛产委员会等)的整顿要十分慎重。对农村基层组织中不纯分子(包括成分不纯和较严重的作风不纯),只要不是反革命或地主、富农分子,一般都应予以教育改造,稳步加以整顿,务使基层组织为农民所掌握。在整顿时,做剑不伤感情,争取个人进步,严禁斗争。   (十二)改革期间,要坚决执行除现行反革命外,不捕不杀的既定政策,即使已批准杀者,亦应缓至改革以后执行。但在改革中,对于地主或反革命分子的破坏,必须提高警惕,依法予以惩处,各县可根据需要组织临时人民法庭,专门处理此类问题,自治机关应依此精神,制定单行法规。   (十三)土司、属官、地主、富农所藏武器,坚持说服教育,不追不逼,逐步加以解决。如在改革期间自愿交出者,可经过一定手续予以接收。   (丙)基本做法   (一)改革方案经省委批准后,召开德宏自治区人民代表会议,充分反复酝酿协商,作出决议,制成单行法规,进行改革。   (二)改革开始时,必须在干部和各阶层人民中充分做好各项组织准备和思想准备工作,开好干部会、人代会、农代会、协商会,并分别召开上层、地主、富农、山官、佛爷等座谈会,分别交代政策,在此基础上稳步地进行群众工作。   (三)改革期间,自治区、县、区、乡人民代表会议,人民委员会是改革的法定执行机关。另设立和平协商改革委员会,作为农民与地主的协商机关。组织成分,上层、农民各半(或上层略少于农民),并有政府干部(或工作队)参加。乡可以成立农民代表会议,是农民自己的组织,以便有领导地发动群众。上述两个机构,均无最后决定权,有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均由上级人民政府或人民代表会议决定。   (四)在做好各方面安排,并坚决贯彻和平协商改革政策的前提下,除某些特殊地区外,必须认真地充分地做好群众工作。善于运用农民代表会议。通过宣传教育,回忆对比,扎根串联,划清剥削与劳动的界限,但须防止面对面的诉苦斗争,通过改革的某一具体步骤,从划分阶级直到没收分配,认真提高群众的思想觉悟和组织程度,有计划有意识地培养民族干部和发展一批党员、团员。   (五)正确地全面地贯彻和平协商改革政策,认真做好民族上层统战工作。改革中每一工作步骤,甚至每一会议,会前会后以至会中,都要向他们打招呼,作交代,始终贯彻协商方法。在协商中,对于他们的抵触和反抗,进行教育批评和适当的斗争也是必要的,但这种斗争要掌握合理合法,有利有节,真正做到以理服人。此外,对民族上层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了解情况,弄清他们的底细。   (六)在改革时间上,鉴于过去已有长期准备,可在秋收前完成一批,明春全部结束。   (七)鉴于该区情况复杂,处于边防,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地区间甚至一个地区内差别也很大,领导深入工作,具体掌握,多做调查研究工作,保持头脑清醒,对参加改革的工作干部,规定适当的纪律,严格请示报告制度。   至于改革的具体方案,由各县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本地情况,订出计划,报省委批准。   來源:根据2011年中共云南省委党史研究室编《云南土地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