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九五五年度全国逮捕反革命分子和各种犯罪分子的具体计划 ## 一九五五年度全国逮捕反革命分子和各种犯罪分子的具体计划   根据一九五五年到一九五八年全国逮捕反革命分子和各种犯罪分子的计划纲要规定,一九五五年全国逮捕反革命分子和各种犯罪分子的最低计划数字为五十一万九千九百七十三名;最高计划数字为五十三万七千一百五十八名。其中反革命分子占计划总数的百分之四十二弱,即二十二万名左右;其他各种犯罪分子占计划总数的百分之五十八强,即三十万至三十一万名;二者兼有的罪犯,算作后者。 ## 各省、市经过初步调查摸底以后确定的计划捕人数字如下:   ()    省、市 一九五五年度 计划捕人数字 计划捕人数字中 反革命分子数 所占百分比 北京 8,000 - 9,000 2,000-2,500 25% 天津 6,000 - 7,000 2,000-2,500 33.3% - 35.7% 上海 30,000 15,000 50% 辽宁 20,000 - 22,000 7,000-8,800 35% - 40% 吉林 5,936 1,398 23.6% 黑龙江(仅是下半年计划数字) 2,800 500 17.9% 热河 3,178 428 13.5% 河北 31,562 13,529 42.9% 山西 17,000 5,000 29.4% 内蒙 8,300 3,000 36.1% 河南 42,000 – 45,000 15,000 – 16,000 35.7% - 35.6% 湖北 30,000 13,616 45.4% 湖南 25,000 12,100 48.4% 江西 13,000 5,000 38.5% 广东 38,600 16,600 43% 广西 12,600 4,600 36.5% 四川 50,000 15,000 30% 云南(仅是下半年计划数字) 15,000 9,500 63.3% 贵州(仅是下半年计划数字) 14,000 4,500 32.1% 西康 6,078 2,603 42.8% 山东 23,384 13,850 59.2% 江苏(仅是下半年计划数字) 26,535 – 31,520 20,864 – 24,904 78.8% 安徽 20,000 – 25,000 6,926 34.6% - 27.7% 福建 13,000 4,500 34.6% 浙江 20,000 7,092 35.5% 陕西 18,000 7,730 42.9% 甘肃 11,000 5,064 46% 青海 2,000 – 2,200 800 – 1,000 40% 新疆 7,000 1,000 14.3% 全国合计 519,973 –537,158 216,200 –224,240 41.6% -41.8%   ((注:除上海、吉林、黑龙江、河北、湖北、江西、福建、陕西、甘肃等九个省、市外,其他各省、市的数字,是全国厅局长会议后又经各省市最后核定的数字。))   一九五五年第一季度已经逮捕了七万六千多名,第二季度的数字还没有统计上来,估计下半年度需要逮捕的数字,将在三十万名左右。因此,秋、冬两季是为完成年度计划而斗争的最紧张的阶段。为了完成上述计划数字,必须采取下列各项具体措施:   一、各省、市应当依据当地实际情况,特别是依据一九五五年上半年对敌斗争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自己地区镇压反革命分子和各种犯罪分子的重点,抓住重点,部署力量,开展镇压反革命分子和各种犯罪分子的斗争。从地区上说,一般地应该把重点放在反革命破坏活动比较嚣张的沿海、沿边地区,山区,水上,省、专、县接合部,落后乡、村,镇反不彻底的城镇,工矿地区,交通要道和国防地带。从方面来说,一般地应该把重点放在没有经过整顿巩固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没有清理或清理得不彻底的中小学教职员,和文化、卫生、财经、贸易、交通的某些机关、企业单位,以及某些基本建设队伍、仓库人员、特种行业、摊贩等。从打击对象来说,应该把重点放在残余漏网的五个方面反革命分子,混入国家机关、武装部队、工矿、企业、团体、学校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种暗藏反革命分子和反动分子,帝国主义及蒋匪帮派遣进来的特务间谍分子,刑事犯罪分子,以及破坏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一切现行反革命分子。   二、从各地计划数字看来,有些省、市捕反革命分子的数字所占此例太小,这是同集中力量打击主要敌人的原则不相符合的。除新疆、内蒙可能情况有些特殊外,其余各省、市,必须通过进一步的调查摸底,在实际执行中适当地修正自己的计划。   三、各省、市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自己打击反革命的工作步骤和工作方法,拟定自己的统一的行动计划。所谓工作步骤,就是说要规定分时分批地进行。所谓工作方法,就是说除了零星捕捉外必须实行集中搜捕。经验证明,对敌人实行成批的集中的搜捕,是镇压敌人的气焰和粉碎敌人的破坏活动的最有效的一种方式。根据当前敌人活动极为猖獗的情况,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地采用这种方式以便给敌人一个有力的打击,是十分必要的。因此,各省、市(少数民族地区除外)除进行经常性搜捕,即随时发现随时搜捕以外,下半年内,都应结合当地党和政府统一布置的中心工作,组织一次全省、全市规模的(大、中城市可以组织一次至两三次)集中的搜捕反革命分子和刑事犯罪分子的运动,重点地区的专、县也应组织几次集中的搜捕行动。藉以巩固城乡社会治安,保卫生产建设、秋收、秋征、粮食统购统销、巩固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等项中心工作的顺利进行。   为了保证逮捕反革命分子和各种犯罪分子的工作准确地按照规定的政策界限进行,使逮捕的人都是真正的反革命分子和犯罪分子,必须充分运用镇压反革命运动的经验,充分地作好捕人的准备工作。这就是应当以县、市为单位,在现有材料的基础上,继续有计划地深入地进行调查摸底工作,不断地补充修正和核实已经掌握的材料和证据;应当逐案逐人地提出和审查捕人名单及其具体材料和证据;应当遵照法律程序和内部审批制度,分别经过检察机关和党委及上级公安机关的审批后执行。   四、在镇压反革命的斗争中,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主动同检察院和法院通力合作,在“既要合法、又要敏捷”的原则下,积极协助检察机关和法院及时地审批捕人名单和及时地审判罪犯,以适时打击敌人和教育群众,并推动镇反斗争的发展。根据以往经验和现在各地实行的办法,在大批地集中搜捕罪犯而国家检察机关难以全部逐案逐人审批的情形下,可建议检察机关和党委考虑采取组织党内审批委员会,或审批小组或联合办公室的临时的办法,使审批大批捕人名单的工作既能迅速及时,又能发挥监督作用。在还没有建立国家检察机关或虽已建立但极不健全的地方,可建议上级检察机关及党委临时指定相应的组织或人员执行审批捕人名单的工作。   五、必须大力加强各级公安机关的预审工作,在集中搜捕的地区,尤应注意边捕、边审,以便适时地、彻底地揭露和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各种犯罪分子的罪恶活动,并配合侦察、调查工作,扩大线索,深入对敌斗争。为此,各省、市公安机关必须选调一批骨干去加强预审工作的机构,必须加强对预审工作的领导,加强预审工作人员的政策思想教育和业务教育,切实地按照“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办事。审讯工作要提倡顽强的战斗精神,要提倡细致的实事求是的作风;既要防止粗糙草率,放纵敌人,又要防止夸大化的偏向,严格禁止逼供信。刑讯逼供,是违犯公安纪律的行为,也是犯法的行为,搞刑讯逼供的人,不管他是什么人,一律以违法乱纪论处。   为了避免发生大批积案,拖延审判处理,和形成监狱拥挤、罪犯病亡的现象,在现押未决犯甚多的地方,当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主动地帮助法院进行清理积案旳工作,使在押案犯的绝大部分,都能够及时地投入劳改生产,或建议法院派出临时审判庭设置于犯人劳改场所,一面审判,一面劳改,既不延误审判工作,又可避免大批犯人坐吃闲饭。   六、必须在党委宣传部的统一领导下,采用各种形式,向广大干部和人民群众进行广泛的深入的宣传教育工作。凡是进行集中大批搜捕的地区,必须事前或事后由人民委员会和人民代表大会作出决议,并在逮捕行动之后,立即进行口头的、文字的各种适当的宣传教育工作(宣传教育的形式和内容,都要经过审查,特别是要不要登报以及登报内容,必须经过党委严格控制和审查),充分揭露反革命分子的阴谋和罪恶,以镇压敌人的嚣张气焰和提高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的觉悟和警惕性。在不采取集中搜捕的地方,也必须充分运用一切可以公开宣传的案件材料,教育群众提高警惕性,提高保卫社会主义建议和社会主义改造的积极性。   七、鉴于一九五五年将有大批罪犯投入劳改生产,而且在今后四年内,劳动改造罪犯的数量,将达到二百万以上的前所未有的数字,为了使大批犯人既不致坐吃闲饭又能从劳动中得到改造,并使劳动改造的生产事业能对国家生产建设继续发挥一定的作用。中央公安部应在秋季召开全国劳改工作会议,具体规划今后几年内劳动改造的工、农业的生产发展计划、请求国家继续投资的计划、罪犯劳动力的调配计划,以及干部和武装的配备、监狱修缮等必需而又可能解决的其他具体问题。使劳动改造罪犯的工作,完全适应今后四年内逮捕反革命分子和各种犯罪分子的计划的要求,并使劳动改造的生产事业更加加强计划性。   八、必须注意对罪犯家属进行教育和改造工作。作好这项工作,对于分化瓦解敌人、安定社会秩序极为重要。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结合宣传教育部门,有计划地对反革命分子和各种犯罪分子的家属进行争取教育工作。对于少数因家庭成员犯罪被捕而致家庭生活无法维持的,应当协同民政部门设法安置他们生产就业或者给以适当的社会救济。   九、在继续深入镇压反革命的斗争中,各级公安机关必须坚持贯彻执行对待一切破坏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反革命分子和各种犯罪分子的从严惩治的政策。所谓从严惩治,主要表现为把徒刑期判长,没有改造好就不要轻易释放,而不是表现为多杀;但也要杀一部分,不杀或杀得太少,也是不对的。因此,对于一切正在进行破坏活动或者正在准备进行破坏活动的反革命分子或反动分子,必须坚决地把他们逮捕起来;对于其中罪恶大、民愤大的,特别是那些一再进行破坏的证据确凿的反革命分子或反动分子,当着人民群众要求处决的时候,应当予以处决;对于绝大多数的犯罪分子,应当依法判处长期徒刑,强迫劳动改造。为此,必须在广大干部特别是县以上的领导骨干中,广泛地传达和切实贯彻党中央、毛主席指示的镇压反革命的方针,这个方针就是:“提高警惕,肃清一切特务分子;防止偏差,不要冤枉一个好人”。切实贯彻执行这个方针,是使镇压反革命工作健康地正常地发展并取得预期的胜利的最重要的保证。   为了使各地在贯彻执行上述政策、方针中有所遵循,应由中央公安部就当前逮捕反革命分子和各种犯罪分子的政策界限,拟制一个文件,报请中央批准后下达各地遵行。   十、各级公安机关,必须把镇压反革命工作和在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内部清查暗藏反革命分子的工作密切结合起来;必须把镇压反革命的带突击性的工作和各项经常性的公安业务工作,特别是侦察保卫工作和民警治安工作密切地结合起来。各项业务工作的加强,其目的就是为了加强镇压反革命分子的斗争,而通过镇压反革命分子的斗争又必然会把各项业务建设大大推进一步,这就是这两者之间的正确关系。任何把经常业务工作孤立起来,把经常业务同当前继续加强镇压反革命分子的斗争相脱离的提法或做法,都是错误的。各级领导必须随时注意防止和纠正可能发生的各种偏向。   十一、为了完成上述任务,必须加强领导与检查。各级公安机关必须加强向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报告请示,经常地、及时地向上级反映情况。工作中的一切重大措施,必须事先报告党委和上级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并取得指示。为了深入了解情况,总结经验,防止偏向,纠正错误,中央公安部和各省、市公安厅、局,在秋、冬两季应当派出视察组,深入重点地区和方面,进行具体检查和帮助。为了检查各地对第六次全国公安会议决议和中央公安部发布的一九五五年公安工作计划以及本计划的实际执行结果,并制定一九五六年的工作计划,中央公安部应着手进行准备,并在一九五五年底或一九五六年初召开第七次全国公安会议。   (本件系絶密文件,只下达至省、市委一级为止)    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一九五五年八月十三日印   · 来源:   根据文件的原件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