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中央批转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司法部党组关于召开司法工作座谈会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党组并上海局,各省、市委,自治区党委:)   中央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司法部党组《关于召开司法工作座谈会的情况的报告》。高克林同志在司法工作座谈会上的第二次发言可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的机关刊物上登载。   这次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召开的司法工作座谈会,集中地分析和批判了当前司法工作中存在着的右倾偏差,并研究和布置了保证镇压反革命分子和各种犯罪分子斗争全面胜利的若干措施,会议是开得好的。但应指出:当前司法工作中存在着的右倾偏差是严重的,这是由于不少的司法工作人员满足于我们党和国家在各个战线上所取得的成就,满足于过去镇压反革命运动的胜利,低估了敌情的严重性,滋长着一种盲目自满的麻痹情绪,以致缺乏甚至丧失警惕;同时由于某些司法人员沾染了资产阶级的法律观点,在审判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各种刑事犯罪分子案件中发生该办不办,该杀不杀,重罪轻判和忽视法律实质,不分析具体情况只死搬法律条文等右倾偏差;特别是由于人民法院的组织不纯更造成了严重的恶果。各级党委必须切实注意加以解决。必须教育司法机关中的党员加强对反革命分子和各种犯罪分子的警惕和斗争,克服右倾偏差,清除资产阶级的法律观点。并在此次肃清一切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运动中彻底清理法院的组织。   各级人民法院在同反革命分子和各种犯罪分子进行斗争中,应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审判。关于反革命案件的上诉的问题,中央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和司法部党组的意见,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的一审案件,应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程序,准予上诉。   目前人民法院的任务是繁重的,允许上诉后案件将会增多,各级法院的组织尚不十分健全,而其内部又严重地不纯,各级党委必须加强对法院工作的领导,按照最近增加的编制名额,有步骤地、分批地抽调一批政治上可靠、力能胜任的干部充实法院机构,并将不适于做法院工作的干部调离法院,逐步健全法院组织。今后各级党委应将法院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并在党内逐步加强法制教育和守法的观念。   此件下达至县委,不登党刊。    中央1955年8月22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和司法部党组关于召开司法工作座谈会的情况的报告   (中央:)   我们召开的司法工作座谈会于5月26日开始,6月17日结束(6月13日以后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分别就若干具体问题交换意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就起草刑、民法问题组织座谈)。出席会议的有各省、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司法厅、局长及11个大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司法局局长等83人,中央有关机关、学校、报社代表71人。会议首先听了董必武同志关于目前政治形势的报告,高克林同志关于进一步贯彻人民法院组织法、大力改善审判作风为当前政治任务服务而斗争的发言和罗瑞卿同志关于反革命分子、各种刑事犯罪分子当前的活动和我们的任务的报告,同时,向到会的党员干部传达了1955年5月14日和22日中央发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党必须更加提高警惕性加强同反革命分子和各种犯罪分子进行斗争的指示》和《中共中央转发罗瑞卿同志关于〈全国刑事侦察会议情况报告〉》两文件,并阅读了1955年3月12日中央发的中共中央《关于改善司法机关的审判作风的指示》。到会同志对中央指示以批评与自我批评的精神,进行了认真的讨论,有了较深刻的领会。其次,座谈了最高人民法院总结的北京等14个大城市高、中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审理程序和13个大城市高、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程序的经验,原则上表示赞同。会议过程中还听取了中央统战部张执一同志和中央农村工作部杜润生同志的报告,座谈了关于胡风反革命集团的文件。到会同志一致认为这次座谈会收获不小,解决了不少问题,基本上达到“目的明确,方法对头”的要求,一致表示回去积极认真地贯彻会议精神,把司法工作向前推进一步。这次会议的缺点是会前准备工作不够充分(如对各地人民法院在对敌斗争问题上摸底不够,材料掌握得不多),会议中组织工作不够严密,以致拖长了会议时间。   现将会议讨论和解决的几个主要问题报告于下:   这次会议根据中央1955年5月14日《关于全党必须更加提高警惕性加强同反革命分子和各种犯罪分子进行斗争的指示》,集中讨论了对敌斗争问题,着重分析批判了当前司法工作中的右倾偏差。会议开始时,有不少到会同志对中央所指出的目前在对敌斗争中存在着的该办不办、该杀不杀、重罪轻判的右倾情绪和死搬法律条文,脱离实际斗争的忽视群众切身利益的错误倾向认识不足,甚至有抵触情绪,因而对审判工作中有没有右倾问题,有不同程度的怀疑。有些同志虽然承认对敌情估计不足,存在着并滋长着盲目自满的麻痹轻敌情绪,但对该办不办、该杀不杀、重罪轻判,认为总的说是如此,但自己的地区不是这样。甚至有的同志认为当前审判工作中的主要偏差不是重罪轻判,而是错捕错判和滥捕滥押。经过分析研究敌情和实际办案情况,并反复讨论中央的指示和董必武、罗瑞卿同志的报告后,逐渐弄通了思想。从揭发的事例看来,这种右倾偏差的情况是十分严重的。如有的市、区人民法院自1955年1月至6月共受理了各类反革命案件2723件,减刑和释放的竟达842件,经检查其中有许多是不应减刑而减了刑和不应释放而释放了的。如判处管制和释放的132件中,该办不办的有57件,占43.1%;判处徒刑5年以下的65件中,重罪轻判的达34件,占52%。又如有的省各级人民法院1955年第一季度处理反革命和各种刑事罪犯4876名,其中免予处分的1124名,宣告无罪的319名,占30%,这些罪犯中有一部分是该办不办、重罪轻判的。也认识到在审判工作中确实存在着忽视犯罪实质和法律精神,而死搬法律条文,脱离实际的忽视群众切身利益的错误偏向。其中较为突出的是在处理反革命罪犯时,不少审判人员只片面地死啃“镇反”时的“有无血债、民愤大小”、“与敌特有无组织关系”、“是否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反革命历史如何”等条件,作为衡量反革命罪行的主要标准,而对解放后反革命分子的现行罪恶活动反而忽视了,因而就实际上纵容了现行反革命分子和犯罪分子。甚至有的竟离开阶级立场、观点去看反革命和各种犯罪问题,荒谬地认为失业是造成犯罪的“根源”,失业问题解决了,犯罪现象和反革命活动就自然消灭了。同时,大家也认为过去在审判工作中发生的错捕错判和滥捕滥押的现象,有些是由于在为中心工作服务中政策界限不清,心中无数,不是把斗争锋芒对准破坏中心工作的反革命分子和各种犯罪分子,而是对于因为思想落后而有轻微违法行为的甚至完全无辜的劳动人民,采取了一些错误的,也就是极为有害的法律制裁手段以推动中心工作;还有些错捕错判案件的发生,并不是由于配合中心工作,主要是由于审判人员作风不良,有时对案件不认真进行调查研究、搜集材料、证据,而偏听偏信,主观臆断,甚至刑讯逼供所造成的;也有的是因为乡组织甚至区组织和法院组织不纯被坏分子操纵,以致错打了人民,纵容了敌人。这种偏差也应纠正。通过以上分析批判,大家一致认为,目前应着重克服的主要偏向是同反革命分子和各种犯罪分子斗争中的该办不办、该杀不杀、重罪轻判的右倾情绪和因组织不纯、作风不纯而发生的错捕错判、滥捕滥押的现象,并认为这是人民法院在同反革命分子和各种犯罪分子进行斗争中必须首先和不断地纠正的一种严重的偏差。   会议还研究了在加强同反革命分子和各种犯罪分子进行斗争中如何进一步贯彻人民法院组织法的问题。在讨论中批判了“及时就不能合法,合法就不能及时”、“既要及时打击敌人,就不可能实行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各项审判制度”等错误认识,明确了坚决贯彻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各项审判制度,正是为了准确地有力地打击敌人,保护好人,而不冤枉好人。会议着重研究为了适应对敌斗争的要求,做到准确及时地镇压反革命分子和各种犯罪分子,只有所捕的人犯是真正的反革命分子和各种犯罪分子,做好充分的调查研究,掌握证据,取得群众支持,遵守宪法和法律的程序,要有严格的领导、检查和控制。会议建议各级检察、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应根据通力合作、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的原则进行工作,积极发挥协同作战的威力。根据以往经验,公安和检察机关的侦察、逮捕、预审、起诉等重要的法律程序,如果尽量做得好些,这是准确、及时地处理案件的重要关键。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应注意贯彻各项审判制度,但在方式和手续上力求简便灵活。这正是“既合法,又及时”的具体做法,是准确、及时处理案件的基本保证。关于公开审判,一致认为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判的案件外,审判案件应一律公开进行。所谓公开审判,就是允许群众及案件有关人员旁听,不进行秘密审判,而不是非要“人马齐全,规模宏大”才算公开审判。同时必须注意选择重大的、典型的案件,进行大张旗鼓的公开审判,以教育和发动群众,推动运动的开展。关于辩护制度,一致认为应给被告本人充分的辩护权,但目前由于条件限制不宜提倡为被告找辩护人,如被告声请找辩护人时,则依法准许;仅对某些案件(如被告精神不健全或聋、哑等),法院应指定辩护人为被告辩护。陪审制度应贯彻执行,已有陪审员的地方必须注意陪审员的政治条件,在没有陪审员、法院干部又不足的县(市),也可请有关机关、团体推选一批政治可靠、力能胜任的干部为陪审员。关于合议制度,在一审案件实行陪审的法院中,贯彻合议制一般无困难。二审案件如因审判员力量不足,全部实行合议制有困难时,至少应做到在讨论案件时有审判人员3人参加。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须有判决书。关于判决书的署名问题,合议的案件,应署审判长、审判员;如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应署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对反革命案件是否准许上诉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曾于1954年12月30日请示中央,这次会上大家都要求解决这个问题。我们意见,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都应准许上诉。犯人上诉仍然是上诉在工人阶级统一领导的司法机关,有人担心允许上诉会使案件拖延时日,这是不必要的。因为“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只要手续简便,往返迅速,拖延的毛病是可以避免的。   同反革命分子和各种犯罪分子进行斗争,是一场十分尖锐、剧烈的阶级斗争,会上各法院院长均感任务重、干部少而弱是一个很大的困难,特别是中级法院的困难更大。在干部问题上,我们提出:(1)请党委抽调一批能力较强的干部,由人民委员会临时任命为审判员;(2)或请党委抽调一批有培养前途的干部,由法院报请司法厅(局)任命为助理审判员,经审判委员会决定代行审判员职务;(3)人民法院还可通过选举或请各人民团体推选一批人民陪审员。   会议认真地学习了中央3月12日《关于改善司法机关的审判作风的指示》,提高了认识,分析了错误的审判作风产生的原因,找出改进的办法。会议认为当前在审判作风上普遍地存在着先入为主,偏听偏信,主观臆断等主观主义的审判作风。不少审判人员审判案件时,不是遵照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调查研究的原则,客观全面地调查事实,掌握证据材料(包括正面的反面的,对被告有利的不利的),进行分析研究,而是从主观成见出发,认为刑事被告一定有罪,不调查不研究,即或作了调查,往往在调查时只注意不利于被告的材料,忽视有利于被告的材料;对告发机关和群众检举的材料,不认真查对或根本不查对,即据以定案判决。审判作风上另一种倾向是轻信口供,不重证据,刑讯逼供和侵犯当事人辩护、上诉等诉讼权利。这些在许多人民法院也是较为突出的问题。有些审判人员不是遵照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原则,往往只信口供或偏听偏信口供,甚至为了取得口供不惜采取逼供、诱供、指名问供直至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有些审判人员不许被告申辩,限制辩护人说话,或以威胁欺骗方法,限制被告上诉。这种错误的审判作风已产生了严重恶果,必须大力纠正,并应将这项工作作为当前各级人民法院的一项政治任务。否则,既不能有效地打击敌人,惩罚犯罪,并有使党和国家脱离人民群众的危险。会议分析了产生这种错误的审判作风的原因,除有其复杂的社会、历史原因外,首先是与中央司法机关存在着的官僚主义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缺乏检查和监督分不开的。这就是深入下层不够,了解下情不多、不透,对这些错误的审判作风,虽有所察觉,也曾作了一些斗争,不少人民法院的审判作风因而有所改善,但由于我们对这些错误审判作风给党和国家造成危害的严重性认识不足,没有抓住典型及时认真地、严肃地处理,以致这些错误的审判作风还没有得到有效的克服。其次是我们对司法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领导和教育抓得不紧,不少人民法院政治空气稀薄,批评与自我批评不开展,致使某些干部的思想蒙上了灰尘,不自觉地受了资产阶级思想的侵蚀,滋长了一种极为有害的骄傲自满和特权思想。有一重要原因是法院组织成分不纯,有不少的坏分子仍潜藏在法院的若干重要环节中(这点后面讲得有例子),还未清理,他们常常做坏事。还有一个最本质的原因是资产阶级唯心主义思想在作怪。到会同志一致认为,必须加强组织干部学习辩证唯物主义,批判资产阶级唯心主义思想,学习毛泽东著作中关于思想方法和群众路线工作作风的指示。会议又认为当前必须根据中央指示的精神,结合布置对敌斗争任务,研究改善审判作风的有效办法。我们拟选择审判作风的好坏典型事例,提倡好的,批判坏的,用活人活事教育干部;同时着手有计划地进行一次学习唯物主义,批判资产阶级唯心主义的思想教育,使全体司法干部在思想水平、工作作风上日益提高。会议要求法院审判人员严格遵守毛主席一再教导我们的原则,如从实际出发,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反对逼供信,禁止肉刑等。各级法院党组应请求各级党委加强对它的领导并加以上级司法机关的检查、监督等措施,大家相信改善审判作风是有把握的。   这次会议也暴露了各地人民法院组织仍然不纯的情况极为严重。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初步摸底,发现有反革命分子、历史不清、社会关系复杂和其他坏分子38人,占全体人员25%。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现有干部33人中有政治历史问题的共8人,占干部总数的23%。西康省除凉山地区情况不明外,初步查明:参加“反共救国军”直接与我军作战、组织土匪暴乱以及阶级异己分子散布反动言论者8人;三青团骨干分子及反动组织一般分子8人;历史复杂、政治面目不清者4人;直系亲属被镇压者18人;政治历史复杂不宜做司法工作者8人。以上共计46人,占全省现有审判人员11.9%。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初步审查已逮捕4人,其中3人为武汉大学“六一”惨案的组织者、参加者,另一人则有重大的帝国主义间谍嫌疑。值得警惕的是高级人民法院的领导骨干中也发觉有严重的政治问题的人。为此,请求中央指示各级党委在肃清一切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运动中抓紧司法机关,认真彻底地加以清理。   这次会议上对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14个大城市高、中级人民法院刑事案件审理程序和13个大城市高、中级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程序两份初步总结进行了讨论,提出了若干修改意见,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定,我们即发到各大城市人民法院参酌试行,特送请备案。   为了切实贯彻这次会议精神,正确执行中央关于加强同反革命分子和各种犯罪分子进行斗争的指示,我们除在院、部内已组织了5人小组,领导全体工作人员进一步学习文件,开展肃清一切暗藏的反革命分子的斗争外,并已派人到若干省、市高级人民法院检查、帮助传达会议精神和布置工作,要求对镇压反革命已经开始行动的省、市人民法院应将初步经验加以总结,以便及时交流经验。同时,我们也布置各省、市人民法院在进行这项工作中,必须注意总结反革命和各种犯罪分子的刑名、刑种和量刑幅度的经验。   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中央审阅,并批转各级党委督促各级人民法院党组参照执行。高克林同志在会上的第二次发言,到会同志认为在思想上解决了许多问题,我们拟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的机关刊物上登载,特一并送中央审阅。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司法部党组1955年7月2日   · 来源:   根据文件的原件打印